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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打集体上访犯罪团伙 首犯获刑1年半

Written on 2014年6月7日星期六 | 7.6.14


[ 时间:2014-06-07 11:54:37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山东讯2014-06-07】今天上午11时,青岛天网义工于娇骄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烟台村民维权代表杨家美获刑1年半。

来电称,5月7日开庭审理的杨家美“扰序案”,5月26日烟台市莱山区法院一审作出“(2014)莱山刑初字第77号”判决:被告人杨家美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目前,杨家美委托一审律师已经提起上诉。

该判决书称:杨家美身为村委委员,在应当明知本村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为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满足其撤资、分钱的要求【山东烟台纪委双规村主任孔富宝 300村民联名抗议】,通过其指定的串联人组织、策划、指挥本村部分村民长时间非法聚集到莱山区公共场所集中地段,采取堵路、打横幅、喊口号等方式,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拒不服从治安管理人员指挥,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判决书还称:经查,被告人杨家美希孔家滩村委委员,是2011年11月-12月、2012年12月该村两次大规模非法上访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系首要分子,在上访村民中拥有较高威望,其对部分上访村民在上访期间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不仅知情,而且纵容、支持甚至直接参与其中,,,,。关于辩护人所提应由具体行为人承担堵塞交通责任,被告人杨家美不在现场不负责任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犯罪集团以外的首要分子,应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被告人是否在场不是本罪是否成立的前提,且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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