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03-03 12:38:48 | 作者:康素萍 | 来源:六四天网 ] |
举报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公安局:
举 报 人:康素萍,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在京访民。 电话:13161821852。
被 举 报 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 电话:010--83608825
2013年2月15日早8时左右,北京市家楼接济中心清场。我们一行5、60个访民一起往外走,刚出大门,就遇到5、6个辽宁籍截访人员冲过来对我们中间的辽宁籍访民李连友拳打脚踢、连拖带拽,强行将其塞入一辆未悬挂牌照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内。我见状上前阻止,右脸、胳膊、肩膀各挨一拳,但已顾不得自身的伤痛,只担心李连友的生命安全,当即冲到那辆帕萨特轿车前,挡住了它的去路,不料,刘德勇和赵则动了杀机,居然强行启动轿车向我猛撞过来,我当即被撞伤(如果不是其他访民朋友把我拽开,我恐怕已成为他二人的车下冤魂)。双膝关节、双脚踝关节至今疼痛不止。紧接着,陕西籍截访人员5、6人驾驶着一辆车牌号为:京QV7611的微型面包,暴力劫持陕西籍访民罗文荣。此两起涉及陕西、辽宁两省暴力截访事件直接导致陕西康素萍、上海尹慧敏、江西张德文、陕西罗文荣、辽宁李连友、张宏娥等多人受伤,性质极其恶劣【视频组图:尹慧敏、康素萍等围捕截访警察】。
事件发生后,我立即拨打了110,玉泉营派出所出现场。我们把肇事车辆(黑色帕萨特和白色微型面包车以及京QV7611的车牌)交给玉泉营派出所民警。并且连同我们几个受伤访民一起带回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分别给我们做了笔录,我同时要求民警依法对暴力截访人员进行处理。然而,就在2013年2月15日案发当日就把肇事车辆和肇事人员全部放走涉嫌玩忽职守、渎职侵权)。并且派出所民警在我们做过伤情司法鉴定(北京市协和医院和丰台医院诊断证名基础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轻微伤)之后,仅仅开据了一份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并且没有对参与暴力截访的人员做出任何行政处罚,甚至告知我们:“到暴力截访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区申请处理,玉泉营派出所不负责处理此事,既不做移交处理程序也不出据不予受理通知书。”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伍佰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处罚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暴力截访人员结伙殴打、伤害多名访民,性质恶劣。玉泉营派出所应上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暴力截访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民警要求我们去暴力截访人员户籍所在地申请处理,并且直接将暴力截访人员以及车辆放走,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构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此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做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辽宁籍截访人员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轿车没有悬挂牌照,已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玉泉营派出所因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该所民警直接将未悬挂牌照的车辆放走,明显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综上所述,玉泉营派出所民警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甚至纵容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发展。我特此举报,请求已发给予该派出所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且责令该派出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暴力截访人员做出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强烈要求依法履职,维护公平正义,让广大访民感受到公平公正,有法可依。不再遭受非法暴力解放的困扰。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公安局
举报人:康素萍
2013年3月1日
另附暴力截访人员名单:
辽宁省截访人员名单:
刘德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铁中街22-1-4-29号。北镇市闾阳镇付镇长。
赵则,男1975年9月9日出生,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东大街50-4-21号。北镇市闾阳镇政府司机。
任勇,男,1980年3月9日出生,辽宁北镇市清堆子镇六台村。北镇市信访办主任。电话:13464629871.
郑亚忱,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辽宁省北镇市太和街63-4-4-33号,北镇市公安局民警。
吴树成,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真中央路104-3-24号。
李洋,男,1979年8月9日出生,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真中央路104-4-36号。
陕西省截访人员名单:
闫豪,男,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职务:副镇长
刘新华,男,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职务:派出所副所长
吴培茂,男,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派出所民警
汤建新,男,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镇政府工作人员
王全新,男,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驻京办工作人员
陕西籍截访人员警号为:031903
=========================
康素萍起诉状
原告:康素萍,女,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46号(此地址不能收发信函)。 联系电话:13161821852
被告:刘德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地址: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铁中街22-4-29号,职务:北镇市闾阳镇副镇长。联系电话:13464629871
被告: 赵则,男,1975年9月9日出生。 地址: 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东大街50-4-21号,职务:北镇市闾阳镇政府司机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9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及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15日早8时左右马家楼清场,我们一行5、60个访民一起往外走,刚出大门,就遇到5、6名辽宁籍截访人员冲过来对我们中间的辽宁籍访民李连友拳打脚踢、连拖带拽,强行将其塞进一辆未悬挂牌照的黑色帕萨特小轿车里。我见状上前阻止,右脸、肩膀、胳膊各挨一拳,但是,因顾及到李连友的生命安全,来不及多想直接冲到那辆帕萨特轿车前,挡住了他们的去路,但是被告刘德勇和赵则居然强行启动轿车向我猛撞过来,将我撞伤(若不是其他访民朋友把我拽开,我恐怕已成为刘德勇和赵则的车下冤魂)。以至于我的双膝关节、及踝关节疼痛不止,且伴有心慌胸闷。经北京市协和医院检查治疗(因无力支付昂贵的费用故没有做骨伤鉴定),共花费医疗费等398元。并且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案发时拨报110,玉泉营派出所出现场。)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告故意撞伤原告(有故意杀人之嫌疑),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因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398元。此外,被告开车故意撞伤,险些致原告于死地,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精神创伤,应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由于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康素萍
2013年3月1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