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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林:王燕急公好义 阻警察犯罪

Written on 2014年8月13日星期三 | 13.8.14


[ 时间:2014-08-13 16:03:26 | 作者:李静林 | 来源:六四天网 ]

王燕妨害公务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

丰台区检察院指控王燕,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王燕伙同杨君俭等人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门口上访,因杨君俭举标语大喊大叫,民警陈键对杨君俭进行劝阻,后王燕以推搡、拉扯、殴打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致民警陈键双手、面部受伤,眼镜损坏”,涉嫌妨害公务,构成犯罪。根据阅卷和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足以认为王燕不仅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而且还认为王燕是一个见义勇为,敢于同警察的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好公民。

一、明确王燕等人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门口,是等待分局领导的接见,不是到丰台分局门口去上访。王燕等人的行为合理合法,无可指责。

2014年2月20日,王燕、王淑春、兰桂媛、杨君俭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所在地,她们是接到丰台分局的通知前往解决她们各自的信访问题的。那么冷的天,信访接待室不让她们呆,她们只能呆在丰台分局大门外,呆在信访接待室外寒气逼人的露天里。所以她们是没有别的地方可呆,才聚集在丰台分局大门旁边等待公安分局领导接待的,不是到丰台分局门口去上访的。而且本案的案情中也不存在上访。因为丰台分局是基层信访单位,她们投诉控告,向丰台分局要求解决的也就是丰台分局内的警察为非作歹,或者不作为,给他们各自造成损害的事。王燕她们那天没有上访。要把丰台分局的事告到上级主管单位那里去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丰台区政府及其以上的机关单位才叫上访。所以,王燕她们是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去走访,而聚集在丰台分局大门旁边的。他们的言行不是到丰台分局门口去上访,呆在丰台分局大门外那里完全合理合法,无可指责。

二、搞信访的警察陈键所叙述的事实经过作假。

从上午到下午,王燕她们四个人等待丰台分局领导的研究结果,等不到。78岁的老太太杨君俭着急了,高喊:打断五根肋骨,三年了不解决,求见局长。这过分吗?这违法吗?违反了哪一条法律?公民有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有监督和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吗?搞信访工作的警察陈键从丰台分局里面出来,据他自己说,是领导要他来“接待一下”。这就是陈键的“公务”范围。那么陈键他是怎样依法执行的公务,“接待一下”的呢?在报案记录中,陈键自己讲:1、“赶紧去劝阻她”;2、“上前去搀扶她,想把她扶到一边去,因为她堵在大门口,已经影响到了车辆的出行,大声嚷嚷也影响分局的办公秩序”;3、“在搀扶的过程中,杨君俭坐在地上不走,用双手抱住我的右大腿,不配合我”。

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案的侦查机关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下属派出所。派出所办案警察的工作说明中,提到他们调取了丰台分局楼顶的监控录像,没有说他们调取了别的地方的监控录像,还有别的视频资料。更没有讲到“民警录像”,分局大门外“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资料这些东西的具体来源。本案暂时撇开本案音像资料的来源合法性,以及录音录像资料的真伪不谈。仅就现有的录音录像资料内容而言,没有证明陈键劝阻了杨君俭什么,哪怕是一句话。公诉人好像没有看过本案的录音录像资料,凭空就在起诉书中声称查明:“陈键对杨君俭进行劝阻”。公诉人没有想过,杨君俭、兰桂媛求见局长的声音和形象都能够录下来,为什么随之陈键“劝阻”杨君俭的声音和形象录不下来呢?而且,《民警录像》显示,丰台分局的大门外,人烟稀少。杨君俭老太太站立喊话的地方,离丰台分局的大门较远,并没有影响到车辆和人员进出丰台分局。陈键一冲出来,就把78岁的老太太杨君俭推搡在地,从远离公安分局的大门前方,把杨君俭老太太恶狠狠地拖拽到丰台分局的大门边。78岁的杨君俭老太太才抱着陈键的腿,高叫“救命”的。王燕闻声上前,与兰桂媛一起指责陈键的违法行为。庭审中,兰桂媛作证,证实了录音录像中这一情节的真实性。王燕还动手阻止陈键继续侵犯杨君俭的人身自由权。当然,王燕绝不是陈键等人的对手,陈键唤来保安,与保安一起,一边一个,夹着杨君俭的胳膊,把杨君俭悬空强行架进了丰台分局的大门。说陈键打人,打一个78岁的老太太,一点没有冤枉他。纵观陈键的行为,是不是在对一个78岁的老太太实施暴力呢,不言自明。

三、本案的音频视频资料证据造假,相关侦查人员和提供证据的警察,以及故意使用虚假证据歪曲案件事实的警察和检察官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

在检察机关移交到法院的音像证据中涉嫌造假之处表现在:

(一)、各段视频在相同时间的内容不一致

1、在“分局楼顶录像”中,无警察陈建推倒78岁的老太太杨君俭,拖拽杨老太,杨老太坐在地上抱着陈建的腿不走,王燕上去阻止陈建违法行为的内容,而“门口监控1”中有;

2、在“分局楼顶录像”中,无兰桂媛在丰台分局大门口喊口号的形象出现,而“民警录像1”中有;

3、2014年2月21日,丰台镇派出所在出具的《工作说明》中声称:“民警调取分局楼顶监控录像”,“视频中显示”,“2014年2月20日14时34分0秒,杨君俭走到分局大门口有喊话动作,14时34分16秒,民警陈键上去进行劝阻,后至14时37分20秒,陈建民警在带离杨君俭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燕以殴打、辱骂等方式妨害公务。而在“民警录像”中 ,杨君俭喊话是在14时9分左右;而在“门口监控1”中,14时34分0秒,杨君俭老太太等访民斜靠在丰台分局大门旁边的传达室墙边。到了14点37分21秒,杨君俭老太太才从传达室那里往大门口中间走。14点37分47秒,陈键才从分局侧门出来往杨君俭身边走去“带离杨君俭”。杨君俭老太太出现在分局大门前中间点的位置,在“分局楼顶录像”与“门口监控1”中,两者时间差高达4分半钟的样子。而陈键前来带离杨君俭老太太的时间,在“分局楼顶录像”与“门口监控1”中,两者之间却突然缩小到只有三十几秒钟的差距,这是什么道理!

在法庭上,公诉人补充的公安机关新的办案说明中,只承认楼顶监控录像与民警录像和执法记录仪三者有时间差,但是,在公安机关新的工作说明中,没有解释,在短短的26秒钟之内,两段监控上记录的时间差,4分钟的内容怎么消失了的?

(二)、“分局楼顶录像”内容前后人物形象大小不一,画面清晰度不一,有明显的涂抹调整痕迹;对这一点侦查机关现在补充的工作说明中也没有进行丝毫说明。

(三)、“执法记录仪录像”是近距离拍摄的,无陈建眼镜什么时候怎么不见了,什么时候怎么找到的内容。全部录像中都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什么原因?是不是公安机关隐瞒了什么。

(四)、“民警录像”截止于14时9分18秒,“民警录像1”的开始时间是14时10分51秒。中间的1分33秒的视频内容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吗?为什么要掐断。侦查机关现在补充的工作说明称是那中间没有录,那么是剪切了,还是没有录,正好通过鉴定说明啊。

总之,今天上午法庭调查,检察官补充了丰台公安分局办案机关对监控及民警手提录像机拍出的录像及执法记录仪拍出的录像资料时间差所作的工作说明,但是这些说明不足消除本辩护人的怀疑。上述事实让人怀疑本案还是有断章取意存心构陷王燕之嫌。

发生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门口的警民小冲突,谁是谁非,是警察违法,还是访民涉嫌犯罪,有多种完整的音像资料可以清晰证明其全过程,最真实最权威。经现场观察取证,能记录下丰台分局大门里外,案发现场的监控,门卫室和信访接待室上方各有一个监控。检察机关只举证了其中一个监控的录像资料。在丰台分局大门的另一侧,电杆上还有一个监控。案发现场进行摄像的警察有两个,那两个人是谁?谁提供的现场音像资料给办案警察做证据,为什么另一个人不提供现场音视频资料给办案警察?如果公检法都不敢调取全部音像资料,让完整的音像资料说话的话,那意味着什么呢?是不是确实有人存心想徇私枉法。

当然本辩护人还是不愿意那样想,所以本辩护人要求:

1、申请法院、检察院找权威机构鉴定各段录像资料,以确认其内容有无剪辑、添附、造假之处;

2、请求法院、检察院调取2014年2月20日,事发当天下午14点起到杨君俭和王燕被抓走之后止那个时间段的全部监控录像资料,以及在那个时间段民警摄像和执法记录仪摄像的完整资料,以还原事实真相。

本辩护人相信法官和检察官还是会有弄清本案事实真相,依法公正处理本案的愿望的。

三、王燕见义勇为,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定性错误。

所谓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的要件上讲: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等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陈键自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受领导安排接待访民。或者如办案警察在案卷材料中透露出他的职责,作为分局信访科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能够依法文明礼貌地耐心地接待访民也就罢了,他有违法采取暴力手段对待来访群众,违法限制访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吗?如果没有,那么王燕上前指责并阻止陈键那样粗暴地对待78岁的杨君俭老太太,就具备了正当性与合法性。王燕挺身而出,捍卫杨君俭的人身权益,具有见义勇为的优良品质。这一点与陈键,与杨君俭的言行相比较,高下立判。对陈键的过失,前面已经说过了,暂且不提。王燕是为了救杨君俭才面临牢狱之灾的风险的呀,但是,杨君俭的证言中,声称她晕过去了,什么也没有看见,什么也没有听见。如此滑头的老太太杨君俭,那么大年纪的人了,难免患老年病,骨头脆什么的,如果让陈键整得折胳膊断腿的,或者真的晕过去了,谁还愿意同情她,帮助她啊。

本案中,王燕的主观故意很简单,她就是想阻止陈键对杨君俭的野蛮行径。在这个过程中出于自卫,王燕与陈键有所冲突,但是后果不严重。陈键面部的抓痕是怎么形成的,眼镜框是怎么断掉的,无视频资料可以为据。公安机关隐匿了相关的视频资料,公诉人又没有认真审查相关的视频资料,其动机都可疑。

而且,陈键有点轻微伤,王燕也有伤。王燕的手出血了,手红肿了,痛,当初就给办案警察说了的,询问笔录中有记录,办案警察没有否认,出庭的证人有证言,不能够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总不至于警察违法受了点轻微伤,就要百姓负责,百姓急公好义受了伤害就活该吗。

综上所述,王燕无罪,检察机关对王燕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应当立即释放王燕。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静林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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