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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穴吴有明指保钓无罪 控公安处罚违法

Written on 2013年2月25日星期一 | 25.2.13


[ 时间:2013-02-25 17:43:21 | 作者:吴有明 | 来源:六四天网 ]
控告书

原告:吴有明【湖北吴有明投诉“宣示中国领土主权”遭拘留】,男,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武穴市,武穴办事处.电话:15010650272

被告:武穴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局局长。 武穴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董学敏

请求事项

1、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治安处罚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判令被告撤销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拘留,雇佣黑保安押运殴打造成的损失5000元; 

4、依法判令法院判令被告在京华日报,武汉日报公开原告赔礼道歉; 

5、本案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父亲病逝后,我从外地打工赶回家得知由于城东开发修建路,我家一亩四升承包田被无偿征用。为了能够生活,我于2009年申请调拔耕地,2011年经武穴市农业经营管理局夏少文仲裁意见批示,村书同意在本组机动地中按相同面积发包。但这一合情合法的请求遭到武穴办事处董学敏非法剥夺。2:2008年,2011年武穴市城东城镇化,未批先用,以函代文,微补微偿,占用樟树下,江家林两村791亩,260亩,建造玉树庭花,怪石假山豪华办公楼群,天上人间绝无仅有,虚无的政绩,奢侈的享受建在群众的痛苦之上。

为了生存和人间正义,我在此后多年走访各相关部门诉求遭逢不幸。国土沦失,身同感受,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我们从北京南站前往日本大使馆,在警察引导下抗议日本政府霸占钓鱼岛,宣示中国领土主权。九月六日在北京久敬庄接济中心被黑保安强制抬出丢进车里,带上手铐,一顿黑打,押回湖北省武穴市青林派出所,拘留七天,捏造非访罪名,爱国无权,生存不能,我和东海,南海,长江,黄河,齐声哭泣。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听到习总书记关注民生,感动盈眶,写了一封信,反映武穴市政府霸占农民土地不补不偿不发不包,断绝农民衣食。途经中南海被送往马家楼,晚上十一点半由警察带着黑保安抢出,又是一顿打,押回武穴市青林派出所,周姓教导员自编自写,刑讯逼迫签名划押,送进拘留所关押十天,不给任何手续并扣压手机和财物。

我赶上中央经济开发好年代,却因福得祸,因为地方建造大型豪华办公楼群和配套设施,非法强制占用农耕地千余亩导致周边农耕地成了某些干部手中特权的聚宝盆,无视党纪国法;不顾农民群众死活,牢牢卡住村组机动土地,宁可任其拋荒也不让农民种粮谋生,以便继续升值谋取私利。某些地方官员阳奉阴违以金钱为目的,以人民为目标,动警联匪,改革变成洗劫,城镇化变成丐帮化,红利变成了血泪,以权代法喜爱雇用黑保安截访,公安拘留方式来打压群众合理诉求,和爱国热情。我一家老少因此失去承包土地机会,也失去了生活来源,陷入了饥饿贫困,债台高筑之中诉求无门。

被告以为原告去日本驻华大使馆在首都警察引导下宣示中国钓鱼岛主权是扰乱社会秩序,而对原告行政处罚、拘留显然是违法的。

1、公民进行主权宣示是爱国行动,且有首都警察引导,根本不存在违法;

2、《宪法》35条、41条说明原告的所为是合法的;

3、如果原告的行为违法,依照案发地管理原则,应有北京市公安机关实施处罚。但北京警方没有对原告处罚,说明原告没有违法;

4、被告对原告处罚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且不给相关手续,没收财物所以违法。

5、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实际上是打击报复上访人,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综上,原告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诉请,以示法律公平、公正!

此致

武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有明

2013年 2月26日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处罚决定书;

3、相关在日使馆抗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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