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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方通报海军上校谭林书儿子被殴处理结果

Written on 2012年8月29日星期三 | 29.8.12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广东讯2012-08-29】今天下午,中国海军上校谭林书【上校谭林书赴总政治部投诉 军方未收材料】的妻子邓淑珍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军方通报海军上校谭林书儿子被殴处理结果。

8月23日下午16:10~17:49,海军试验基地第四试验区新任副政委苏演生大校把试验区司令部军务科科长范结根中校、政治部保卫科科长罗成少校、政治部干部科科长李平军中校、政治部秘书科科长王一华中校等4人找来与谭林书一起开了个会。下午17:52~18:10,谭林书又在范结根的办公室与范结根进行了单独的接触。

据邓淑珍介绍,这次会议的前半程,在苏演生的主持下,围绕6月10日在试验区门口出现的士兵围殴谭林书儿子邓亮的突发事件,试验区与会的领导与机关负责人与谭林书进行了会议交流;会后在谭林书与范结根的单独接触中,范结根拿出来试验区的一大摞材料给谭林书看,以及就有关材料向谭林书作口头介绍,将这次的交流深入一层进行。范结根在下午的会议上向谭林书介绍试验区对突发事件中有责任的3名士兵娄彤、杜东丰和曾亮已经按照纪律条令作了处理,但在会后范结根向谭林书提供的试验区的处理材料则明白地显示试验区不过对其中的曾亮与杜东丰按照纪律条令作了处理,依次给予了这2人“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而对娄彤则并没有按照纪律条令作处理。更有甚者,谭林书从范结根在短暂的不到18分钟内给他看到的材料,以及结合范结根就有关材料的处理要旨所作的口头介绍,而明明白白地知道,试验区这次将10来名士兵围殴谭林书儿子邓亮事件处理得一团糟,既徇掩盖试验区对谭林书打击报复之私,又枉《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法。

首先从范结根代表试验区这次拿出来给谭林书看的一份试验勤务营党委写给司令部党委的请示报告谈起,来看试验区在处理此次的突发事件时把处理弄得一团糟。

该报告为《关于霞山营区大门口一起纠纷事件的处理结果》(2012.6.13)。该报告的第二部分总结了该事件发生的经验教训,而后在第三部分中,一方面提出试验勤务营的营长、该营教导员、外场保障连连长、该连政治指导员等4人作检查,一方面提出给曾亮和杜东丰处分。该报告所总结的该事件发生的经验教训,在总体认定部分的陈述为“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存在处置措施不当,对事态控制能力有待加强”,而支持该总体认定陈述的具体认定陈述全是胡说八道,其中胡说八道得最厉害的为该报告所总结的第一点经验教训,就是认定包括娄彤、杜东丰和曾亮在内的试验区门口10余名士兵“在邓某殴打执勤人员时,未能按照突发情况处置,迅速将当事人制服和妥善处理”。

这个由试验勤务营党委撰写的报告所总结出来的第一点经验教训具有2个属性:一是捏造事实,二是将正义与邪恶反置。

6月10日上午9时,邓亮在走出试验区门口时,根本没有袭击站在岗台上的执勤人员,更没有殴打该执勤人员,而却是遭受了该执勤人员和他的大约9名士兵同伙的蜂拥而上的围殴,却是遭遇该执勤人员对自己的凶残的动手而首次被打得倒在地上,并在随后又数次被这些人打倒在地。这个第一点经验教训说什么“邓某殴打执勤人员”,是不折不扣地捏造事实啊!

试验区和试验区保卫科机关的领导长期性和经常性地指使、教唆与纵容其士兵打击报复谭林书和谭林书的妻儿;该领导人群体除有此指使、教唆与纵容作为外,并且有试验区政治部领导自己动手打邓淑珍的先例。

试验区士兵对谭林书的打击报复有:在谭林书遭遇试验区人员的非法囚禁中,以潘晓陆领头的6名士兵看守对谭林书启衅,致谭林书的脑部和颈椎部受到严重外力撞击,谭林书因而在日后(仍然在此次遭遇非法囚禁期间)突发严重的天旋地转症状(2004年3~7月);在谭林书遭遇试验区人员的非法囚禁中,志愿兵王钟辉和王克2人凶残殴打谭林书,而致谭林书肝部和右肾部受伤(2007年7月9~15日);在谭林书又一次遭遇试验区人员的非法抓捕(该“试验区人员”就是王钟辉!)之后,谭林书在寒冷天被看守脱下大衣捆绑着扔在水泥地上7.5小时,这致使谭林书身体遭受严重摧残:这次,在看守们对谭林书的7.5小时的致谭林书受冷受冻的虐待终结之后,在谭林书重新有床可以睡,在床上有被子可以盖的时候,谭林书的人为被严重冷冻的身体在被子底下发生了1~2小时的剧烈的颤抖,谭林书的身体的这样的颤抖型的应急反应使得谭林书在无专门的治疗的情况下从看守们给谭林书构建的鬼出门关上返回来(2012年1月4日)。

试验区政治部副主任骆俊东在之前任政治部秘书科科长时,在试验区门口把邓淑珍打倒在地,处于试验区门口的王克等士兵们现场露出笑意对在行凶殴打了邓淑珍之后而弃邓淑珍不顾而进试验区内的骆俊东敬礼致敬,这天是2008年9月7日。在骆俊东殴打邓淑珍的当时,邓淑珍就拨打110电话报了警,面对接到报警赶赴来的警察对王克等士兵询问案情,王克等士兵一律推说他们没有看到骆俊东打人。就在这天之后第9天的2008年9月16日,就在邓淑珍行走在自己所居住的城市的街头的时候,试验区保卫科科长罗成派出4名士兵对邓淑珍实施非法的跟踪;该4人在这次跟踪中对邓淑珍实施围殴,开始是1人从邓淑珍背后袭击邓淑珍,然后是4人当街一齐痛揍邓淑珍;这4人这次对邓淑珍的围殴,致使邓淑珍受伤,医生确诊她的伤有“左胸第8肋骨骨折”,此外还有“头皮血肿”和“多处软组织挫伤”等2个伤情;这3个伤情中的肋骨骨折,如进行法医鉴定,是够构成轻伤的。

现在试验区保卫科的科长还是罗成(军衔为少校)。这次的10来名士兵在试验区门口围殴邓亮,明明就是这些士兵在受到试验区保卫科机关的领导罗成长期性和经常性的教唆之下针对谭林书儿子施行的打击报复!这10来名士兵的这次围殴邓亮,不是“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存在处置措施不当,对事态控制能力有待加强”的问题,而是制造了突发事件的问题,正是他们制造了一大伙人围殴邓亮的严重危害海军部队内的治安状况的突发事件!

这个第一点经验教训说什么这10来名士兵得这次围殴邓亮是“在邓某殴打执勤人员时,未能按照突发情况处置,迅速将当事人制服和妥善处理”,不折不扣地将正义与邪恶反置啊!

范结根代表试验区将载有这个第一点经验教训的请示报告传示于谭林书,分明就是试验区在捏造“邓某殴打执勤人员”,分明就是试验区在将正义与邪恶反置。试验区如此将正义与邪恶反置,明明就是在教唆包括娄彤、杜东丰和曾亮在内的试验区门口10余名士兵要更加严重违法地在该门口执勤:你们光打了邓亮不够,你们还应该更彻底地“制服”他啊,你们还“有待加强”“对”由你们制造出的突发“事态控制能力”啊,你们怎么可以只对邓亮进行快意的围殴就一蜂而散了呢,你们可应该在对邓亮进行快意的围殴之后继续“控制”住邓亮和“妥善处理”到他,根本不要让他有可能行使对你们的报警权来引发对你们的无穷后患呀!

以捏造“邓某殴打执勤人员”来遮掩试验区门口10来名士兵围殴邓亮对邓亮的严重侵犯,试验区的3个层次的人群都有需要,第1个层次人群是10来名直接参与了围殴邓亮的士兵,第2个层次人群是试验勤务营及其外场保障连领导,第3个层次人群有试验区当时的副政委方文海、有试验区司令部党委的领导群体,该群体人员中的1员为范结根;正是方文海通过范结根之手在高层次上卑劣地策划了“邓某殴打执勤人员”谎言的出笼!

包括方文海、范结根层次在内的试验区3个层次的人群卑劣地策划“邓某殴打执勤人员”谎言的出笼,以及如上面所述试验区和试验勤务营的将正义与邪恶反置,不是表明试验区内部既在实施法治方面一团糟,也在管理士兵方面一团糟吗?

其次从范结根就试验勤务营对曾亮处分的介绍来看试验区在处理曾亮时把处理弄得一团糟。

曾亮是6月10日上午9时试验区门口全体10余名士兵中唯一没有直接加入对邓亮围殴的士兵,他的职务是分队长,军衔是上士。曾亮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原因,据范结根8月23日下午口头对谭林书介绍,是“他当分队长嘛,他当时对那个事处理不力,处置不当,不合理嘛!”在6月11日试验区接待谭林书关于邓亮遭遇这次围殴的报案的会议上,谭林书所做出的指控称,在1名士兵对邓亮的偷袭和10来名士兵对邓亮的围殴发生之后,一个身为在场士兵领导的身穿便装的人——具体说身穿红背心,这个穿着细节是在8月23日下午的会后范结根在与谭林书单独见面时漏嘴说出而使谭林书获知的——指挥这10来名正在围殴邓亮的士兵把邓亮拖到旁边的草地上去打;该草地位于营门现场所安设的摄像头的背后,谭林书指控该人这样做使得士兵们后续对邓亮的围殴得以在处于摄像头录像摄制的死角的地方进行。曾亮在这次士兵围殴上校儿子的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是现场指使军衔比自己低的士兵们如何既围殴邓亮又不让摄像头把围殴的情况摄制下录像。曾亮因为有这个指使的行为而实际领导本部士兵严重地破坏了军营的治安秩序。范结根在8月23日下午的会后口头对谭林书介绍试验勤务营把曾亮的该行为定为是他作为“分队长”的“处理不力,处置不当”来处分,定为是他的行为“不合理”来处分,代表了试验区对曾亮严重地破坏了军营的治安秩序的行为的掩饰、遮盖和庇护。试验区之对作为该突发事件后半场事态的指挥者曾亮的违法作为给以如此掩饰、遮盖和庇护的定性来给予处分,能够说不是一团糟吗?能够说不是在徇私枉法——徇掩盖试验区对谭林书打击报复之私、枉《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法——吗?

第三仍是从试验勤务营党委写给该区司令部党委的请示报告所涉及的该营党委对杜东丰处分的介绍说起,看试验区把对该次突发事件的处理弄得一团糟。

杜东丰的职务是班长,军衔是下士,就是这个杜东丰一手制造了此次的突发事件。杜东丰制造的此次突发事件的主要突发情况是这样的:在岗台上执勤的士兵没有发生为难邓亮的任何行为的情况下,杜东丰发起性质是蓄意刁难邓亮的对邓亮的盘问;盘问结束之后,杜东丰一边叫邓亮“你可以走了”,一边对在场的其他士兵使眼色,通过这样的使眼色来策动在他近旁的其他7、8名士兵与自己一起发起对邓亮的攻击;就在邓亮按照杜东丰的准许转身往营门外走时,杜东丰从背后猛击邓亮一拳;在岗台上执勤的那名士兵看到这样的情景,迅速伸手当胸抓住邓亮和把邓亮打倒在地;在杜东丰的身后涌出7、8名士兵,与杜东丰、娄彤一道一遍一遍地围殴邓亮,这样的围殴在曾亮的指挥下由开始在现场摄像头能够摄制下录像的地方进行改变为后来的把邓亮拉入现场摄像头不能够摄制下录像的草地上进行;这伙人在尽兴殴打邓亮几番之后,一哄而散,任由邓亮自个起来和离开门口。

在邓亮在试验区门口遭遇士兵围殴发生时间之前9~14小时的6月9日晚上6时和晚上11时,邓亮为避免在通过试验区门口进入试验区时受到门口处士兵的为难而2次由其父谭林书陪同进入,在这2次,站在门口岗台上执勤让不是身着军装的谭林书领着1个同样不是身着军装的人(邓亮)进入而不对谭林书和邓亮加任何盘问的士兵就是杜东丰,这细节表明杜东丰熟识每天在门口出入的谭林书。在这2次邓亮由谭林书领进试验区时,杜东丰注意到了邓亮是谭林书接连2次领进试验区内的人,相应地,邓亮也注意到了就是他当时站在门口的岗台之上用眼光关注到了自己。只因为邓亮是谭林书6月9日晚上2次通过试验区门口领进试验区而被杜东丰记住了的人,杜东丰就在6月10日早上邓亮只身通过试验区门口走出试验区时对邓亮首先发起了袭击,以及组织其在场其他8、9名士兵与自己一起对邓亮进行了围殴。杜东丰对邓亮的袭击和组织围殴是在他记住了邓亮是与谭林书密切有关的人的情况下进行打击报复谭林书和与谭林书密切有关的人性质的行凶。

杜东丰领头袭击了邓亮,以及领头参与了对邓亮的围殴多番把邓亮打倒在地。该请示报告把杜东丰在突发事件中的责任认定为只是在“依法执勤、文明执勤”的过程中发生了名目为“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存在处置措施不当,对事态控制能力有待加强”以及名目为“在邓某殴打执勤人员时,未能按照突发情况处置,迅速将当事人制服和妥善处理”的行为瑕疵。范结根就外场保障连对杜东丰作出处分向谭林书作出的介绍,表明试验区在认可外场保障连给予杜东丰行政警告处分的同时认同试验勤务营在请示报告中作出的这样的认定。试验区认同这样的认定,不是表明试验区在军营内部既在实施法治方面一团糟,也在管理士兵方面一团糟吗?

第四从范结根介绍试验区不给娄彤处分说起,看试验区在处理娄彤的发起对邓亮的攻击和参与围殴邓亮的问题上,把处理弄得一团糟。

娄彤是6月10日上午9~10点半站在试验区门口的岗台上执勤的士兵,他是第1年的新兵。娄彤开始没有参与杜东丰发起的对邓亮的刁难性质的盘问,但是,一当杜东丰在邓亮的背后猛击一拳启衅邓亮,娄彤就反应神速地参与进来;具体说来,娄彤手爪一伸朝邓亮当胸抓上一把,把邓亮打倒在地和与赶来的其他士兵一起发起了对邓亮的多番围殴。

他可是门口全体10来名士兵中第2位对邓亮进行启衅和卖力地围殴邓亮的士兵啊!8月23日下午谭林书发现范结根给他看的只有曾亮和杜东丰受处分的2份材料,并没有关于娄彤受处分的第3份材料,就询问范结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范结根这才对谭林书回答道:“人家那新兵,卫兵,他刚来只2天,人家根本都还没有摸清情况对吗?卫兵没有责任,是不是啊?关键是站在岗台那里,他很多事情他根本都,开始都没有参与!刚当新兵才了几天兵,当了几天兵,这上面报的处理意见,他是勤务营党委司令部,人家专门开党委会,连党支部研究的。”根据这个回答,外场保障连党支部研究决定,不按纪律条令对娄彤进行任何处分;根据这个回答,外场保障连党支部及作为其上级的试验区各级组织不按纪律条令对娄彤进行任何处分的理由有三,一是他“开始都没有参与”,二是他是“卫兵”,“卫兵没有责任”,三是他是“新兵”,“他刚来只2天,人家根本都还没有摸清情况”。“开始都没有参与”围殴邓亮但后来却参与了围殴邓亮,这就不能够免参与围殴邓亮之责;卫兵侵犯他人,只要这个侵犯是违法的,就不能够免责;“没有摸清情况”却作为第2位士兵对邓亮进行启衅和卖力地围殴邓亮,这就更不可以免责了。范结根在此向谭林书表达的3个不处分娄彤的理由全部不搭界。

范结根在这次向谭林书介绍情况所摆在谭林书面前的一大摞材料中有这样4份材料,就是2份分别由士兵杜东丰和娄彤作出的对事件发生过程的自述,以及这样2份询问笔录:其中1份是试验勤务营营长对杜东丰的,其中另1份是范结根对曾亮的。杜东丰、娄彤和曾亮等3位士兵都在有着自己的相应供述的材料上签了姓名和加盖了手模。其中,娄彤在他的签了姓名和加盖了手模的自述材料中捏造“邓某攻击”了他,以此作为他后来参与对邓某的围殴的原因。娄彤的该自述,是弄虚作假、欺骗上级,属于前面说到的“第1个层次人群”即“10来名直接参与了围殴邓亮的士兵”“以捏造‘邓某殴打执勤人员’来遮掩试验区门口10来名士兵围殴邓亮对邓亮的严重侵犯”中最严重的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是按照《纪律条令》第41条之第(七)子项规定应该给予处分的。而娄彤的作为第2位士兵对邓亮进行启衅和卖力地围殴邓亮的行为,则实实在在是按照《纪律条令》第41条之第(十二)子项规定应该给予处分的。娄彤在这次的突发事件及试验区对该突发事件的查处中发生适合于《纪律条令》第41条的2个子项规定的应该受到处分的行为,而从试验区到外场保障连的各级试验区组织都认为不应该对他进行处分,范结根为此还向谭林书表达了3个不搭界的理由,试验区在处理娄彤的发起对邓亮的攻击和参与围殴邓亮的问题上,不是把处理弄得彻底地一团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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