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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殷雪芳控警方乱抓公民非法拘留

Written on 2012年2月28日星期二 | 28.2.12


作者:殷雪芳 | 来源:六四天网

向公安部控告江阴市公安石庄分局乱抓公民非法拘留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我叫殷雪芳是一名退伍军人,曾经出生入死、抗美援越打仗两年的战斗英雄,荣立三等功胸章一枚;三等奖状一张、军委嘉奖一次、二级技术能手一次。为了在2002年非法野蛮圈地拆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更为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国家宪法》第三十九条[住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房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江苏江阴市经济开发区西区(石庄办事处)领导干部隐瞒党中央国家宪法与国务院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没有相应的征地部门审批!即《一书四方案》,《两公告一登记》,由国务院批转成国有土地的原则,因为加油站侵占本组承包地没有经过省国土资源厅手续办理,有权不交地。【2004年2月12日在省国土厅查档发现江阴石庄上游村从来没有批准一分土地,包括加油站】。石庄派出所警察徐国珍,徐炳金从没有说。所以农民要阻止施工是为了执行党的政策、为生活而生存、不能侵害农民承包地的使用权,征收土地应该给予补偿。然而石庄派出所警察徐国珍、徐炳金等人竟然做出与身份职责相反的流氓暴力行为非法颠倒行政执法,并由马耀锋04年3月17日强行抓到江阴公安局,将我与其他人以妨碍阻止施工,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拘留在江阴青山拘留所。【拘留殷雪芳10天、张荣定拘留7天、(队长夏荣兴拘留15天当年已车祸死亡)。

依中国刑法第399条:须追究石庄办事处副书记金鑫、石庄派出所徐炳金、上游村委支书夏国琪,主任陈値义读职侵权财产罪。2004年开始,殷雪芳长年向上级部门反映违法征地圈地3万九千多亩农民优质耕地问题和贪污集体百姓土地补偿费等严重问题,始终迟迟得不到地方政府领导的重视!却遭到来自地方政府部门的攻击和打击报复非法关押。这明显是恃强凌弱,以邪压正,贪赃枉法。然而在2008年3月5日江阴市信访局局长陈建龙、利港派出所警察姚平、延陵村委主任黄永忠、被他们在北京国家政协门口强行抓回非法关押19天!强行使用暴力搜身,08年3月13号上午九点,在江阴救助管理站院内,石庄派出所马耀锋副所长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并胁迫我写检查书,永不上访喊冤,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法规条例规定:不准使用违法暴力行政行为,这是胡锦涛主席令,你敢不执行。谁知马耀锋他说:【胡锦涛怎么啦、胡锦涛算什么?】……,我为了反腐求生存、难于登九天。国法虽好空中挂,警察与信访局,打抓上访人谁追究?那真是血泪洒满上访路!

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刑法笫399条(五)徇私枉法罪笫一款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六)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情节严重的行为。(1) 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 枉法裁判,造成个人直接财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以上读职侵权人员对号入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当时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处十年以上徒刑。近年来见诸报端的因警察执行职务引发的行政诉讼,败诉的事情已是屡见不鲜。这样的博弈和对抗,却能推进法制社会进程。谢谢尊敬的领导严肃追究他们的责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本人:殷雪芳    男:65岁   现住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石庄花港苑B区18楼406室
(家电:0510-86665399)

                                         
控告人:殷雪芳

201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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