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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下放人员批文革 要求兑现股金

Written on 2013年12月30日星期一 | 30.12.13


[ 时间:2013-12-30 16:55:20 | 作者:张国街 | 来源:六四天网 ]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着国家主席多次强调“妥善落实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讲话精神.把我家在专制政治体制下的冤假错案反映给您,望领导能变更这一政治奴化体制,并要求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还党与政府一个公信!还本人一个清白!还司法一个公正!让普通百姓看到正义是可以依靠法治与当前的群众路线教育实现的。

我父亲张雪成1929年落户余江县潢溪镇从事编爆竹手艺,家庭成份划为手工业,父亲1957年去世后,母亲带着姐姐和年幼的我相依为命,社会主义改造中,我母亲响应党的公私合营的号召,把家里的资产全部投入到大集体企业(供销合作社)并分配到春涛、乌石桥合作社从事售货员职业,1962年回潢溪合作商店当售货员维持全家生活。文化大革命潢溪镇“革委会”某领导把我家阶级成份划成工商业资本家,(令本人不解的是,我同父同母的姐姐一直是手工业阶级成份没变)并以此为由,勒令我母子下放到平定乡沙溪张家村,当时我在潢溪手工业联社学徒年仅十六岁,从此我丧失了读书,学手艺的机会,冤案:使我丧失了入团,入党, 学习工作和各种社会权利,人格和身心遭无端否定。更让我痛心疾首的是1963年我家在潢溪镇购置的90多平方米的房子,在下放农村后,没人居住,没人管理,在潢溪镇多次改造围堤中,而被废;至今未得到一分钱的补偿,直到现在我家在城里还是上无片瓦,下无寸地,居无所房,落户他家,悲极终生。且在这极权制度的专制体制下维权,老娘死于非命,本人被侮辱殴打,坐牢半月。

企业解体与改制的遗留问题(企业下划、企业体制改革、工人被奴化)

1973年落实政策我被安排回到潢溪手工业联社上班从事木匠行业,1977年潢溪手联社下划到人民公社管理。(当局称人民公社好)1980年雕刻厂扩产招工,我被张果喜厂长聘请到县雕刻厂上班,83年再次经主管部门恢复手工业联社编制职工身份。1995年企业改制,政企官商勾肩搭背,不分彼此,(有82年国务院批准恢复手工业合作总社和余府字(1995)67号企业改制文件为证)。我被逼迫离厂后,97年我失业了。更令人气愤的是,“果喜集团”以自动离厂的罪名将我的17年工龄量化股股权剥夺(46年劳动剩余价值一文不值),至今股金未得到返还,更不用说分红利,我县手联社的企业资产就是这样通过下划和改制中流失的。

至敬的领导:错误的文化大革命、改变了我与家人的命运、殃及了我家几代人的合法权益、它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与政治权利的损害、还有73年我一人落实政策回潢溪手工业联社后、因企业下划解体,企业改制蒙受的经济上不平等待遇、是无法弥补的、今天我不是拿这“纠结”的遗留问题造舆论,只是要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厘清真相,澄清事实,对我家遗留下来的历史冤案,做一个明确的结案通报,给一个定性结论。并对经过“余江县政府”许可,审批的企业改制、分配到个人头上的股份金兑现,并作出相应的补偿,有关部门总是应该做出积极回应的。我迫切盼望领导指示有关部门,落实国家住有所房政策与国家政策规定的,经鹰潭市人民政府复核查明,坚决执行企业下划,国发【1977】66号国务院文件要求,职工退职退休,劳保福利不变的文件精神计算连续工龄,让政治更清明,让受害者过好“小日子”!玉成苍生诉求,不胜感恩之至。            

古今中外史无前例的人权灾难“文革”运动~极权制度的延续!四十多年的冤案,鹰潭市人民政府、余江县人民政府、余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歪曲理解,国法【1977】66号文件精神,不按国家落实政策规定解决问题,有错不纠,坚持违法到底,所以我再次就侵权源头,职能部门余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续乱党违法划阶级,制造冤案,有错不改的三奌答复提出质疑反驳:

驳第一奌:“属非正式职工,未有国家政策规定能计算工龄”这种说辞不竟逻辑思维紊乱,而且睁开眼睛说瞎话!《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就是政策规定,更是法律规定,试问:未有国家政策规定下放人员能够落实政策回原单位上班吗?这种说辞是对法律的蔑伦悖理,是耍坚持违法到底!经本人核查国家落实政策规定中,并没有临时工能够落实政策,落实政策规定更没有“非正式职工”之说,即使余江县落实政策办公室把一个临时工落实政策安置回原单位上班,当时应该是有国家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的,并不是象侵权部门余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认定的私招乱雇人员。这种说辞明显是超越国家规定政策,再说《劳动法》解释中还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认定。

驳第二奌:“不属于知青下放范畴”这属于混淆偷换概念说辞。我16岁下放农村插队后、落实政策回城这应该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不属于知青范畴,总有一种范畴,落实“认定”下放范畴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俺家冤假错案下放,到今天四十余年了,也因该给我平反正身了,不能说现在没有阶级成份了。我这15年的青春损失就没有补偿,否认存在的劳动关系,这不是党和政府秉公用权的作风,更不能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关于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初哀!地方党和政府主政领导更不能对“文革”乱划阶级,这样明显违法的事实放任不管。

驳第三奌:“经核查你个人档案,81年参加工作”我百思不得其解,人民的公仆,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落实政策招工规定的下放档案会“视而不见”否认我是66年参加工作,否认铁的事实、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更何况1978《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没有规定不能计算下放工龄,而(赣人发﹝2013﹞58号)文件,首次提到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995年前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文件精神,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四十多年冤案,属什么性质下放,地方政府给个定性结论,总是应该的! 而且:至今属地部门,信访不讲良知、司法没有净土、法理不讲天理。

尊敬的领导:对侵权源头余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曲解法规以权代法的答复。望上级领导明察,请问领导:如果不是搪塞蒙骗,总该拿出国家明文规定“不能计算下放工龄”的文件!认证我73年落实政策回城不是参加革命工作,不是国家的落实政策规定。尊敬的领导:我县主政领导为推卸责任,故意歪曲理解国家政策,难道说错误的“文革” 受益者、永远受益,受伤害的弱民永远要受到政策和经济上不平等伤害吗?撇开执政党的宗旨,撇开父母官的职业道德,以前“文革”乱划阶级的错案,经过党和政府拨乱反正,今天的权贵们还要找狼吃小羊的借口,拿未有国家政策规定能计算工龄来黑白颠倒。试问:如果说政府“文革”违法划分阶级是天灾,那么说侵权部门三点说辞更是人患。请问今天的法治政府,还要让“文革”受冤弱民再蒙受多少冤上加冤的冤屈,而有错不纠必须担责,在能解决当局自欺欺人“未有国家政策规定能计算延续工龄”的假问题。

电话:18070195752   江西省“文革”受冤工人张国街
2013年12月26日
Sun Shizhen:1391855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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