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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林:罗映胜等阻施工合法 不构成敲诈勒索

Written on 2013年10月25日星期五 | 25.10.13


[ 时间:2013-10-25 18:26:00 | 作者:李静林 | 来源:六四天网 ]

为罗映胜等人不可能犯下的罪行再次鸣冤——罗映胜等人阻止施工、带头上访合法不构成犯罪,对陈启寿、罗映胜敲诈勒索案重审的辩护意见

各位法官:

陈启寿和罗映胜敲诈勒索案,经历原来的一审二审,现在重审【绵阳重审农民敲诈案 李静林、黎雄兵出庭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查出我的当事人罗映胜和另一个被告人陈启寿一起,他们什么时候产生了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什么时候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谁的财产来了吗?没有啊!法庭调查的结果,能够充分显示不仅我的当事人罗映胜没有犯敲诈勒索罪,包括同案另外一个被告陈启寿都是无罪的,而有罪的是那些侵占被告人所在村社土地,违法搞房地产开发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的人。

一、本案负责公诉的检察官没有依法出示证据。他进行的所谓举证,讲的是他认为证据的内容是什么,而没有引用证据里的任何内容来加以说明证据里面确实存在那样的内容。也就是说检察官没有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有罪的,那么我的当事人自然应该被认定无罪。

检察官举证的时候有造假的地方。他在介绍自称的王文富陈述中说:王文富在被告人所在的村社搞开发,取得了合法资格。王文富的陈述中没有这样的内容。检察官以造假的内容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不能够成立的。

就把检察官的自述当作证据本身来看待,从中也能够足以说明我的当事人罗映胜和另一个被告陈启寿是无罪的。检察官介绍的证人证言有八个,没有一个讲到了陈启寿和罗映胜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并实施了什么威胁要挟的行为来非法占有了谁的财产。举例如下:

1、村民代表申太平的证言中,讲的阻拦开发商施工无效后,上访。得知了王文富违规销售统建房,又告违规销售统建房。申太平承认不做活路了,光按你做工程量提层了事。证言中哪里有陈启寿、罗映胜敲诈勒索谁的意思呢。只是陈启寿、罗映胜先帮忙协调问开发商要工程做,后来又帮忙协调不做活路光拿钱而已嘛。陈启寿、罗映胜的作用算个中间人,怎么就敲诈勒索了!

2、唐东林在证言中说陈启寿、罗映胜带人阻止施工。唐东林自称是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被告所在的房地产开发、施工和销售与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任何关系,他怎么可能知道陈启寿和罗映胜带人阻止了施工?他的证言中没有说明他是听来的消息还是看见的情景,根本不足以用来认定事实。

唐东林的证言还证明王文富不是受害人。因为,唐东林说王文富交给陈启寿和罗映胜钱是他从公司取出来交给王文富的,那么究竟是唐东林所在的公司受了害,还是王文富受了害?又怎么会受害。

3、村支书卓德友证言:阻止施工的目的是想在工地上要工程做挣钱,申太平曾经找村社干部去与王文富协商过工价未成。卓德友证言中还有陈启寿、罗映胜叫村民莫闹,由他们去找开发商要工程做的内容。卓德友的证言与其他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应证,充分表明阻止开发商施工的目的是为了要工程做,而不是为了要敲诈勒索。辩护人不明白,做工挣钱,怎么就与敲诈勒索扯上关系了的呢?检察官说阻拦施工就是敲诈,与证言本身表达的意思完全不相符合。

4、在余兰两姊妹的证言中,是讲到了陈启寿、罗映胜带头阻止开发商施工,但是没有提到陈启寿、罗映胜有任何敲诈勒索的故意和威胁要挟的行为。

5、王文义也是讲的陈启寿和罗映胜叫村民莫闹了,由他们去找开发商要活路做。总之没有一个人证明了两被告敲诈勒索。

(二)、王文富违法占用被告所在村社土地搞房地产开发,检察官出示的书证充分显示了其非法侵占村民财产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搞房地产开发至少需要规划、国土、建设、环境、消防等等国家机关的事先许可。王文富搞的富森春天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得到任何国家机关的批准。检察官在举证阶段提到的,也是案卷材料中仅有的审批文件,那个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是发给被告所在村民小组居民点的,不是发给王文富的“富森春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再此基础上,检察官在法庭举证阶段提到的全部合同都是违法的和无效的,不能够用来证明王文富在两被告所在村社搞房地产开发具有任何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一点已经为绵阳市六大机关的公告内容所确认。而且与两被告所在村社进行合作房地产项目相关所签的那些合同,其主体都不是王文富。所以,检察官讲不清楚王文富怎么会是被敲诈勒索的受害人。两被告与其他村民一起,阻止王文富施工合理合法完全应该。

检察官在举证阶段提到王文富在两被告所在村社搞房地产开发,不涉及拆迁两被告家的房屋,以此想说明两被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这不能够成立。

本辩护人认为:王文富到两被告所在的村社非法占地搞房地产开发,与包括两被告家在内的全体村民利益攸关。王文富在法庭上说他给村民发了生活费的,陈启寿的生活费就是由他儿子陈兵在领取。罗映胜家没有领到生活费是由于他们家当时就公开反对王文富的开发条件。王文富到两被告所在的村社占地搞房地产开发,给那点补偿太少,严重损害了村民利益,包括两被告家的利益。而且,罗映胜家的房屋在王文富搞开发的二期工程拆迁范围之内。所以,村民包括两被告想通过在开发商施工现场干点活来挽回一点损失这完全在情理之中,不存在任何可以治罪的地方。

(四)、在举证阶段,检察官提到了两被告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想以此作为理由之一,说明两被告具有非法占有他们财物的目的。

本辩护人认为检察官的想法是荒谬的。因为,两被告等村民要求到建筑工地上干活不需要什么资质,陈启寿是石匠,罗映胜是木匠,多年来一直在当小包工头,法律没有规定工匠干活需要具备什么资质。相反,法律倒是规定了决不许个人搞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工程承包,并要求了开发公司、建筑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王文富个人在两被告所在的村社搞房地产开发,不可能具备了任何资质。他所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销售及建筑工程施工活动都是以非法占有村民利益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根据检察官发表的公诉词也能够得出我的当事人罗映胜包括陈启寿无罪的结论。

法庭辩论开始,检察官发表公诉词,本辩护人听到的内容是:两被告带人阻止开发商施工,想承揽工程做,因无资质和要价高,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两被告就带领村民上访。在上访过程中发现开发商违规售房就去告。受害人王文富怕他们去告,就给了他们三十万元钱,犯了敲诈勒索罪。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所说的“想”字表达的就是主观故意。阻止施工的目的,既然是“想”承揽工程来做,就不可能是“想”敲诈勒索。请问检察官:陈启寿、罗映胜产生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是什么时间?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启寿、罗映胜在什么时间产生了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村民的土地房屋遭受了侵害,不去上访,难道叫村民去杀人吗!并且,在法庭举证阶段,检察官自己提到的上访材料中,根本就没有告开发商违规销售统规统建房的内容,只是告的村社干部违法贱卖土地搞开发,严重损害村民利益。哪里有证据证明陈启寿、罗映胜确实告了王文富违规销售统规统建房呢?连告开发商违规销售统规统建房屋的确凿证据都没有,哪里还谈得上以此敲诈开发商的可能呢。

王文富是拿了三十万元钱出来给陈启寿和罗映胜,陈启寿和罗映胜说是叫他们帮忙做工作抹平村民的不满,检察官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不是这样的。本辩护人还认为:无论阻止开发商施工,还是上访,既代表了村民的利益,也包含了陈启寿和罗映胜家的个人利益,这没有什么羞耻的地方。王文富拿钱出来收买了陈启寿和罗映胜,使他们满足了私欲而背弃了其他村民的利益,这才是陈启寿和罗映胜应该感到羞愧的地方。王文富拿出来的钱,是他收买陈、罗二人的代价,与敲诈勒索无关。

罗映胜和陈启寿根本就没有敲诈勒索王文富的能力,他们根本不可能敲诈勒索得到王文富。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一次阻拦施工,按照陈启寿的说法是被王文富喊的两车黑社会成员威胁散了。对此,王文富原来在二审法庭上的申辩是:那是两车警察。不管来人是警察还是黑社会,这说明什么?说明王文富不怕村民,村民怕王文富。两被告怎么可能威胁要挟强行索要得到王文富的财物呢。

综上所述,本案不仅罗映胜无罪,而且共同被告陈启寿也无罪。希望法院能够根据本案在法庭上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宣告罗映胜和陈启寿无罪,并立即释放他们。

附带提出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法庭的注意。

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本案法庭辩论应该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进行,反正至少应该在法庭辩论之前进行。

罗映胜、陈启寿他们在公安侦查阶段所做的对他们可能不利的供述,在法庭上他们都说是刑讯逼供的产物。

两被告都要求了播放公安审讯时的监控录像以兹证明。罗映胜还在回答审判长提问的时候,告诉法庭,早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向检察官讲明了刑讯逼供的情况,本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调取检察官以前去看守所提讯罗映胜的笔录为证。

本案是被绵阳市中级法院以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本辩护人认为以前的审判不作数了,包括非法证据排除也不作数了应当重新进行,不能够以前的审判有些作数有些不作数。

证据的效力是认定事实的基础。非法证据不排除,证据的效力未定,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对我的当事人不利,因此本案应当重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静林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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