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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陪审员无证上岗

Written on 2012年4月1日星期日 | 1.4.12


作者:义工黄琦编辑 | 来源:六四天网

2012年3月29日,在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吕建生等87名天海退休船员诉天海公司欠缴社会保险和追讨风险抵押金利息劳动争议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出现了一位神秘的中老年妇女。据审判长邱文武法官称,该中老年妇女是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王焕婷。但当原告代理人老吴请这位“人民陪审员”当庭出示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给其颁发的人民陪审员证书,以确定是否申请其回避时,却遭邱文武法官蛮横拒绝。告诉原告代理人你们可以到区人大查去。即使原告代理人举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红桥区人民法院2010年8月22日的司法实践案例,邱文武法官仍不休庭合议。邱文武法官对本案原告行使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请求权非法限制。这位“人民陪审员”看到庭审为此而陷入僵持,被迫主动回答原告对其身份的质询。她语焉不详、闪烁其词地一会儿说是来自塘沽区妇联,一会儿又说是滨海新区宣传部;一会儿说自己不是公务员,一会儿又说已经退休了。但就是不出示人民陪审员证书!

合议庭组成的合法性是其一切审判活动合法和当事人诉求能得到合法、正确裁判的基础和必要前提。就像医院妇科不能给男患者正确诊治前列腺疾患一样显而易见。人民法院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合议庭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人民陪审员是人民通过其权力机构人大常委会赋予司法审判权的执法人员。因此,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责时,有必要像所有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一样,随身携带并向执法对象出示其具有司法审判权力的法定证明文件----人民陪审员证书。这就是红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年8月22日应金钟公寓原告要求让人民陪审员当庭出示其证书的法律依据。邱文武法官以无法律规定为由随意拒绝,允许无陪审员证书“人民陪审员”审案,属滥用司法审判权。这一丑行,再次充分暴露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邱文武法官执法水平低下和对“司法为民”宗旨的严重背弃。

老吴休庭后对是否有人民陪审员王焕婷作了初步寻访,发现塘沽区第二中心小学有位王焕婷老师,该王焕婷老师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担任4.1、4.2、4.3班英语学科教师!此王焕婷老师就是王焕婷“人民陪审员”吗?如果是,王焕婷为什么要在法庭上隐瞒?如果不是,那3月29日出现在滨海新区法院第15审判庭审判席上的王焕婷又是谁呢?老吴祈求万能的网络,早日查询到这位神秘的王焕婷吧!别让我们这些诉讼参加人再纠结、再忐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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