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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律师李静林:访民如何把官司打到北京去

Written on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 9.10.13


[ 时间:2013-10-09 00:27:39 | 作者:义工刘勇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北京讯讯2013-10-09】10月8日下午,著名人权律师李静林先生【民工杀死母女 著名律师激辩二审改死缓】就访民维权问题向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提供了一些方案,经天网义工整理后,可作为各地访民依法维权的书面指导,值得大家借鉴。

李静林还发来两份行政诉讼状(见附件),介绍在遭遇非法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何突破地方官商勾结设置的维权障碍,把官司打到北京去,方便在上访的时候,提高效率,在北京一并把诉讼事宜办了。或者找到一个不被截访的理由:到北京打官司,不是在上访。

李静林认为,对于官方来说没有压力,就不会想解决问题。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是形成压力的一种方式。上访、上网、走法律程序,多条路比少条路好,根据每个访民的条件采取各种方式维权。多找几家国家机关,要有理由啊,找的部门多,碰见能解决问题的部门或者人员的机会就越多。

1.在第一时间报警,公安出警后不予立案;请求公安局责令其下属给与“立案与不予立”通知书。
 
2. 在收到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后,再申请公开公安局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全部证据和依据;收到公安局的书面答复: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后。
 
3. 向省(市)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市)公安厅(局)制作出:公复决字行政复议决定书,称公安局已经做出了书面答复,决定维持公安局作出书面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再省(市)公安厅(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将制作出的,公复决字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证据等等全部复印给你;收到省(市)公安厅(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可以“提出查阅申请”。马上去函向省(市)公安厅(局)声明:不是要查阅,而是要复印案卷材料。在不理不睬情况下,事实上是拒绝你信息公开申请。
 
4. 这时要向公安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告责令省(市)公安厅(局)按照你要求的方式及时向你公开政府信息;在收到公安部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直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诉讼。如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退回,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向上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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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书
 
原告:季冲,男,67岁,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城山村8组64号居民,电话13023569519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地址:东长安街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郭声琨
   
案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不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及时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世居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2011年6月1日至6月4日,原告家的果园被毁,价值几百万的珍贵树木、经济林木被洗劫一空。原告家报案,110接了警。南通市公安局下属的崇川分局狼山派出所出了警,立不立案至今没有书面答复。于是原告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南通市公安局责令其下属崇川分局对于原告家的报警,如果立案,给与立案告知书;如果不立案应当给与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3年2月28日,原告收到南通市公安局(通)公复决字(2013)第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在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南通市公安局说不立案是正确的,已经口头告知申请人家解决问题的途径,完全回避了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应不应该给原告一个立不立案的书面答复。

原告相信,南通市公安局办理行政复议的警察绝对不是弱智,竟然会看不懂原告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写的“复议请求”是什么。原告非常好奇南通市公安局办理行政复议的警察为什么会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偷换概念,置原告明确的“复议请求”事项于不顾,其目的和动机是什么。故申请公开南通市公安局作出(通)公复决字(2013)第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全部证据和依据。

2013年3月28日,原告收到南通市公安局的书面答复。南通市公安局在《答复》中声称: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原告即当时的申请人已经按照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查阅了当时的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不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原告当时是查阅过案卷材料,但是南通市公安局只拿了一个拆迁协议给原告看。至今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原告如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享受了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之后,就不得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享受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南通市公安局作所出的(通)公复决字[2013]第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与其相关的全部证据、依据都是已经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向原告公开。南通市公安局拒绝向原告提供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有违法律规定。

于是,2013年4月6日,原告向江苏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5月6日,江苏省公安厅制作出苏公复决字(201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声称南通市公安局已经做出了书面答复,决定维持南通市公安局作出书面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初,原告到江苏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不是由于南通市公安局没有做出书面答复,而是由于南通市公安局的书面答复意见文不对题,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江苏省公安厅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所讲的理由驴唇不对马嘴。申请人更加不相信,江苏省公安厅那些办理行政复议的警察,他们真的会看不懂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所以原告很好奇那些警察们为什么会答非所问,故向江苏省公安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将制作出苏公复决字(201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证据等等全部复印给原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13年6月4日,原告收到江苏省公安厅信息公开告知书。江苏省公安厅告知原告:可以“提出查阅申请”。原告马上去函向江苏省公安厅声明:原告不是要查阅,而是要复印案卷材料。之后,江苏省公安厅对于原告不理不睬,事实上拒绝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

于是,2013年8月12日,原告向公安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告责令江苏省公安厅按照原告要求的方式及时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

2013年8月26日,原告收到公复不受字(2013)20号公安部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说原告对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公安部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认为,江苏省公安厅,不依法按照原告申请的方式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被告行政复议,这合理合法,被告拒绝受理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应当予以纠正,故诉至法院,依法维权。

本案原告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退回,说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原告马上起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又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退回,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就搞不清楚了,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由收件单位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应当下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然而,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都不肯依法办事,原告只好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看到中共习近平总书记许给民众的公平正义好过水中月镜中花。

此  致

北京市高级法院

原告:季冲

201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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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书
 
原告:季冲,男,67岁,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城山村8组64号居民,
 
电话:13023569519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地址:东长安街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郭声琨
 
案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不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及时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世居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2011年6月1日至6月4日,原告家的果园被毁,价值几百万的珍贵树木、经济林木被洗劫一空。原告家报案,110接了警。南通市公安局下属的崇川分局狼山派出所出了警,立不立案至今没有书面答复。于是原告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南通市公安局责令其下属崇川分局对于原告家的报警,如果立案,给与立案告知书;如果不立案应当给与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3年2月28日,原告收到南通市公安局(通)公复决字(2013)第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在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南通市公安局说不立案是正确的,已经口头告知申请人家解决问题的途径,完全回避了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应不应该给原告一个立不立案的书面答复。
    
原告相信,南通市公安局办理行政复议的警察绝对不是弱智,竟然会看不懂原告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写的“复议请求”是什么。原告非常好奇南通市公安局办理行政复议的警察为什么会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偷换概念,置原告明确的“复议请求”事项于不顾,其目的和动机是什么。故申请公开南通市公安局作出(通)公复决字(2013)第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全部证据和依据。
  
2013年3月28日,原告收到南通市公安局的书面答复。南通市公安局在《答复》中声称: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原告即当时的申请人已经按照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查阅了当时的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不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原告当时是查阅过案卷材料,但是南通市公安局只拿了一个拆迁协议给原告看。至今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原告如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享受了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之后,就不得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享受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南通市公安局作所出的(通)公复决字[2013]第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与其相关的全部证据、依据都是已经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向原告公开。南通市公安局拒绝向原告提供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有违法律规定。

于是,2013年4月6日,原告向江苏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5月6日,江苏省公安厅制作出苏公复决字(201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声称南通市公安局已经做出了书面答复,决定维持南通市公安局作出书面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初,原告到江苏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不是由于南通市公安局没有做出书面答复,而是由于南通市公安局的书面答复意见文不对题,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江苏省公安厅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所讲的理由驴唇不对马嘴。申请人更加不相信,江苏省公安厅那些办理行政复议的警察,他们真的会看不懂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所以原告很好奇那些警察们为什么会答非所问,故向江苏省公安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将制作出苏公复决字(201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证据等等全部复印给原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13年6月4日,原告收到江苏省公安厅信息公开告知书。江苏省公安厅告知原告:可以“提出查阅申请”。原告马上去函向江苏省公安厅声明:原告不是要查阅,而是要复印案卷材料。之后,江苏省公安厅对于原告不理不睬,事实上拒绝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

于是,2013年8月12日,原告向公安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告责令江苏省公安厅按照原告要求的方式及时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

2013年8月26日,原告收到公复不受字(2013)20号公安部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说原告对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公安部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认为,江苏省公安厅,不依法按照原告申请的方式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被告行政复议,这合理合法,被告拒绝受理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应当予以纠正,故诉至法院,依法维权。

本案原告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退回,说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原告马上起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又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退回,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就搞不清楚了,本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由收件单位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对于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应当下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然而,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都不肯依法办事,原告希望中共党员通过整风,使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能够改进工作状态,让中共习近平总书记许给民众的公平正义好过水中月镜中花,所以原告仍然坚持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审查处理,不再一意孤行违法退件。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原告:季冲

201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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