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成都16维权代表向市人大投诉法院违法

Written on 2012年12月26日星期三 | 26.12.12


作者:义工柏辉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四川讯2012-12-26】今天上午知情人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16维权代表抵成都人大投诉,指法院多处违法。

来电称:2012年12月26日上午,周少全、付良、李惠英、严塔凤、熊丽、刘堂富、李水清、帅光荣、辛国惠、冉玉书、任恒超、刘琼等16人抵达成都市人大,向人大信访接待处反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行政的行为。

维权代表向市人大工作人员指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处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出具收据给原告。亦没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滥用第二十三条将中院一审案件移交基层法院审理。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传达管辖裁定书给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人。我们到中院立案要求开讫收据,立案人员说:“中院从来就没有出过收据,要么你们再邮寄一份快递会放心些。”漫长的等待受理通知后却被移交到基层法院,当事人及时上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到诉讼信息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材料我们收到了,你们自己和承办人联系,法官领取后会在签收的,没联系到法官可能材料一直撩在这儿。”

在听取了维权代表投诉后,成都市人大工作人员表示:无法对访民的投诉做出任何答复,希望大家明天再来领导会给答复。



福州张仁和医疗事故身亡 判赔家属13万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福建讯2012-12-26】今天上午9时50分,福建省张晓宏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父亲张仁和医疗事故身亡,法院判赔13万。

来电称,父亲张仁和是1938年参加抗日战争的老干部,1984年1月6日因痰中找到高分化鳞癌细胞,住进福建省立医院干部病房。医院进行一系列违章违规操作、检查,造成错诊。1月28日作“剖胸探查”术,主刀医生不听助手医生、进修医生提醒、劝告,恶意切下左下叶好肺。3月29日,父亲到上海。因好肺被切失去根治手术的机会。86年5月29日死于非命。1984年1月28日下午,受害者家属四处投诉,29年维权无门。

2012年12月22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依然枉法判案,判医院赔偿13万元。民法通则于87年1月1日实施,1987年法院不受理,检察院借走证据,至今未还。受害者子女向中央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投诉。彭真委员长亲笔批示,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当面表态了解情况再给答复......2011年9月14日,福建省立医院向法院提供伪造、隐匿、篡改的病历资料。2012年6月12日,受害者子女向法院再次指出卫生厅87年11月给卫生部的报告属于欺上瞒下的报告,报告内容系伪造。判决书里法院执意采纳卫生厅伪造的报告内容作为审理事实依据。公然为虎作伥。侵权责任法变成一纸空文。

张晓宏称,我们诉讼标的是107万,判决书只认定13万元,这存在很大差距,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川遂宁200警察征地 与50农民对峙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四川讯2012-12-26】今天上午,四川省遂宁市西宁乡渔村4社78岁的维权代表王博渊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四川遂宁200警察征地,与50农民对峙。

来电称,2003年修建成渝客专铁路,占了我们4社100亩土地,9年来,没有拿到一分钱。今天上午9点,遂宁市200警察前往西宁乡渔村4社,强迫农民让土地修建成渝客专复线,强迫搬迁,土地不给钱。50多农民前往,但人数太少无法抵抗。

据当地维权代表冯琼秀【四川遂宁政府成功截访冯琼秀 仅支付劳务费16000元】称,铁路部门是给了钱的,但老百姓没有拿到。本月16日,西宁7大六队,因为占土地,政府喊100多保安去占土地,打伤4个,还有2个学生,都送去住院治疗。

四川71岁教师代表集体请愿 刑拘50天后遭起诉


作者:高山 |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2012-12-25

四川省射洪县民办教师维权代表滕树坤在今年中共18大召开期间被当地政府拘捕50天,星期一收到当地政府的起诉书。

据总部设在四川成都的六四天网的消息,四川省射洪县教师维权代表滕树坤的儿子滕毅打电话给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说:当局已经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他父亲。本台记者接通了滕毅的电话,他表示,他父亲滕树坤是射洪县民办教师的维权代表。今年9月26号,他父亲在射洪的一家茶馆聚集民办老师喝茶,准备9月28号在射洪体育馆集中后出发去成都省政府情愿,要求改善民办教师待遇:

“后来县政府得知这一消息,他们就设了一个陷阱,说请我父亲去教育局谈话,然后就当即将他拘捕,把他关了起来。”

滕毅说,因为当时正在中共十八大召开的前夕,地方政府草木皆兵,一听说上访马上就把人抓起来再说:

“18大推迟到今年11月才开,当时我爸爸被关在拘留所里。关押他的人对他说,18大期间是不能放你出去的。今年10月1号,我就给我父亲申请保外候审,他们先不同意,以至到11月14才同意,我11月15号去签字担保,16号我爸爸才出来,当时18大已经在15号结束,他们认为再关押我爸爸已经没有意义。但是现在他们既然已经拘捕了我父亲,就不想将他无罪释放,因此我们在星期一就拿到了对我父亲的起诉书。”

滕毅说,射洪县法院的起诉书说:被告人滕树坤于1963年至1979年在本县大榆镇五家桥村从事民办教育教学工作。滕树坤对本县解决民办教师的待遇方案不满,于2011年6月23日至2012年8月29日期间,多次组织数十名民办教师集体到本县县政府、遂宁市市政府外广场违法上访,要求解决相关待遇。起诉书说滕树坤在2012年8月29日,组织50余人在遂宁市市政府外广场举标语谩骂公安民警和工作人员,严重扰乱党政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滕毅说,这些都是莫须有的罪名:

“民办教师退休后没有任何退休金和救助金,很多都是70岁左右的老人,他们老无所养,政府根本不管他们的死活。”

四川成都的维权人士黄琦说,四川射洪的民办教师的退休待遇不公问题在中国不是一个孤立现象:

“全国各地民办教师退休后的养老待遇都存在严重问题,根据中国的教师法,教师的退休应该有相应的经济待遇,但是相关政策得不到落实,所以过去十多年,很多民办教师上访。”

黄琦说,这些已经退休的民办教师现在年纪都很大,应该解决他们的经济困难:

“必须考虑到现在中国经济实力增强,全民应该享受经济增长的成果,而不只是让贪官来享受经济成长的好处。现在这些民办老师年事已高,政府应该让他们老有所养。”

滕毅说,他父亲接到法院的起诉书非常担忧,他们家经济不好,也请不起律师,他本人准备在法庭为他父亲进行辩护。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的采访报道。

Activist Sent Back to Labor Camp


 作者:Qiao Long | 来源:FRA

2012-12-24
The Chinese activist gets a severe punishment after complaining about beatings he received at a labor camp.



Imaginechina
A plant which was shut down in Hunan province after suspected lead poisoning, Aug. 18, 2009.

Authorities in the central Chinese province of Hunan have handed a second term of two years in labor camp to an activist who repeatedly complained about violence during his first sentence there.

Peng Xinzhong was detained on Thursday after he showed up at the Chenzhou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Center demanding compensation for injuries he says were sustained during two beatings by police at the camp, his close friend said on Monday.

"Peng Xinzhong called me at 9.00 a.m. and said that he had received a letter about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He Chaohui said in an interview on Monday. "I don't know what the crime is supposed to be, but I'm guessing it'll be 'obstructing official duty', or even vaguer, something like 'stirring up trouble.'"

"The local government told him they would address the issue [of compensation], but they never did," He said. "Now he's being sentenced to two years'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Last time it was one year."

Li Jinglin, a lawyer appointed by Peng's family, said he planned to apply for a hearing in the next 48 hours.

"They issued the notice on the 24th, so we'll have to do it by today or tomorrow," Li said.

"The charges are disrupting the order of a workplace but I haven't seen the contents of the letter."

Peng said three of his bones were broken during the beatings, which he says took place on Aug. 1 and Oct. 6, 2011, while he was serving his first term at the Chenzhou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Center.

Corruption

His initial sentence came after he publicly accused Guiyang county ruling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secretary Li Xiangyang and county police chief Hu Yonghua of corruption linked to the illegal operation of a lead and zinc smelting plant in the county.

He said that nearly 100 local Party and government officials had shares in the plant.

According to He, Peng's treatment during his second term is likely to be far worse.

"It'll probably be even crueler, if he's sent right back to the same labor camp [where he was beaten]," he said.

Sichuan-based rights activist Huang Qi said Peng's complaint should have been taken seriously by the authorities.

"Not only did they not use this as an opportunity to mend their ways; they sent him to labor camp twice," Huang said.

"We see this sort of thing all over China, and I am strongly opposed to the actions of the Hunan authorities."

No basis

Peng's renewed sentence comes amid growing calls from lawyers, activists and academics for an end to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RTL) sentences, which are administrative, controlled by the police, and can be handed down for up to a maximum of three years without the need for a trial.

Lawyers argue that the system has no basis in China's current law, is a holdover from the political turmoil and kangaroo courts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1966-1976), and is a long-running violation of the rights of citizens.

In September, a group of 10 Chinese lawyers sent an open letter to China’s ministries of justice and public security, calling for “adjustments” to the RTL system, receiving wide coverage in China's tightly controlled official media.

The letter was prompted by the case of Tang Hui, a woman from the central province of Hunan who was sent to labor camp for challenging the prison sentences of men convicted of raping her daughter.

The authorities have also rolled out trial "reforms" of the RTL system in four Chinese cities, but rights groups say any changes are likely to be cosmetic.

Reported by Qiao Long for RFA's Mandarin service. Translated and written in English by Luisetta Mudie.

上海开审警方非法拘留案 被告当庭欲送原告进牢房


作者:尹慧敏 | 来源:六四天网



2012年12月24日下午13点45分,上海尹慧敏(原告)告上海长宁区公安分局分局长(被告:曹新平)非法拘留行政诉讼案【上海尹慧敏行政拘留期满 释放时遭严厉警告】在长宁区法院如期开庭。法院门前不约而同来了40多个上海市民参加旁听,引起了40多个警察出动保护,法院门外还停靠了三辆中型警车戒备,这突然增加一大群警察和警车在门外的阵势,一下子弄得人心惶惶,其中有数位胆小的市民当场被吓悄悄离去。

在进入法庭时,长宁区法院法官称:考虑来旁听的人太多,因为原4120法庭只能容纳下6个人,所以,他们非要我指名邀请40余人中的6人进入4120法庭旁听,其他人则被安排进入3122法庭集中在大荧幕下观摩4120法庭内庭审的进展情况。当我指明数人前往现场4120法庭,在进口处却发生了便衣对着这些旁听者私自摄像的不快事件,而且六位欲进入4120法庭的当事人全部被阻止在4120法庭的大门外,法院似有人故意找茬引起纠纷,其未经过当事人同意私自给人摄像;有人还威胁并将我点名欲进入4120法庭参与现场旁听的六人的身份信息全部上报上海市公安分局备案。其意图不言自明。

最终,被我点名进现场的几人一个也没有进入庭审现场。长宁区法院的做法是有备而来的,私自摄像侵犯公民的肖像权不算,还用卑鄙的不法手段阻止公民正常进入庭审现场旁听。长宁区法院信访主任对被摄像的市民奚某某和李某某等人说:法院公务人员摄像是正常的,你无权阻止。

在6个市民被阻止现场旁听的情况下,4120法庭正式开庭了。我不去详细描述全部的庭审情况。单单就我要求被告(上海长宁区公安分局)如实提供(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现场的录音录像)证据证明我在北京乘坐14路公交车被遣返回上海“扰乱”违法事实依据及被关押在长宁区华阳派出所地下室询问情况时的录音录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证据 第32条所规定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被告当场拒绝提供,还振振有词的强调称保管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已无法提供的狡辩之词(庭审笔录倒数第11行—倒数第9行),既然将我作为违法嫌疑人看待,为什麽如此重要的事实证据不保存下来。法庭竟然默许了被告,没有支持我的诉讼保全申请和要求被告提供重要证据现场的录音录像以证明我有否“扰乱”违法事实的事实情况。

被告在庭审结束时公然当庭威胁和恐吓说要劳教我,我要求法庭即时记载下来,法庭按照我的要求记录了(见庭审笔录第16行),而法官却当庭默许了被告威胁恐吓的不法行径。非法上访就要被劳教,我觉得法外可以通天可以滥权,以权代法,法外之地,有人凭借手中特权为所欲为胡作非为。

感谢众人关注我,今天预计有十多个上海市民来参加旁听庭审,我没有想到来旁听的人比我预计的一半还要多,还惊扰了40多个警察来现场一对一的维持现场秩序。参加旁听是我们公民应有的权利,感谢长宁法院能给我们这些普通公民旁听和取经的机会。之前我也参加旁听了一些案子,有个别的法院根本不允许旁听者进入法庭,甚至不开庭宣判的例子比比皆是。今天长宁区法院给我开庭还我诉权,不管输赢如何,我还是要感谢长宁法院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小步。

今天整个开庭情况不能说不好,至少让我能够独当一面,面对又一个严酷的现实,使我明白了抓人不需要任何理由,公权力一直凌驾在法律之上。被告拒绝了我要求提供事实证据的正当要求,还拒绝提供所谓的我“非正常上访”违法的法律依据,我在北京乘坐14路公交车遣返上海被上海警方长宁区公安分局算“非访”违法了被超时羁押。而法庭也准许被告不依法规行事,不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法庭默许对方当庭威胁恐吓我,这还会有公平、公正吗。我已经作好了继续上诉维权的思想准备。(详情请参阅《原告的庭审答辩》和《原告对法庭审理笔录的答辩意见》)

控告人:尹慧敏
2012年12月24日

原告的庭审答辩

审判长:

原告庭审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告违反了公安机关办案移交程序规定。一份空白的《受案登记表》纯属伪造。北京西城公安分局出具《政府公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证明原告没有“扰乱”违法事实。北京市公安局进一步证实北京警方未立案、未移交其他单位处罚。根据【京公复决字第(2012)第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2页倒数第2行的描述。

1)证据第006页《上海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第2行注明有“移交移送”一项。但被告根本没有履行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的立案移交法定手续,被告应该出具的是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立案移交单》为书证,但被告没有出具。原告已经向法庭出具了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政府公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作为被告违反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没有《立案移交单》异时异地行政处罚原告的书证。

2)《上海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第4行注明报警方式是“其他报警”以下皆为空白。没有报案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也没有接报单位和接报人姓名;没有报警的具体时间、地点和人物,没有一份相应的报警询问笔录,没有报案人名的报警处警方式合法吗。

二.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询问笔录未向被询问人核对签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条(公民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

1)被告提供的证据第2页(无在案编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第005页《行政处罚复审批表》、第009页至第011页所有的询问笔录、第016页和前数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皆称“尹慧敏,其拒绝签字捺印”。从这些证据上可以清楚的看出,所有的笔录被告均未给原告核实和签字,原告并非无阅读能力之人,不需要被告宣读,被告以原告拒绝签字为由,非法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签名权。因为询问笔录存在虚构不实,被告害怕原告申辩或陈述事实时写出对被告不利的书面材料,故不给原告任何一次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2)从003页《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可以看到,原告在长宁区拘留所里提出要求被告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一定要原告签了字才给原告。当原告抓住唯一的一次签字机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陈述冤情写下“不服处”三个字,“罚”字刚写下两笔,皆被被告夺走了笔。

三.被告超时羁押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限制人数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和第23条第1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

证据第004页《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执行时间为:2012年6月3日至2012年6月13日。2012年6月3日上午9时,原告被被告从上海救助中心接出后到达长宁区华阳派出所,实际离开拘留所被释放的时间是2012年6月13日的上午11时。在拘留所已超出实际关押时间1天之久,其中还不包括2012年6月1日晚上17时许在北京直至6月3日上午9点50分进华阳派出所这段时间,如果加上这段时间已经远远超出了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行政拘留时间,被告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还违反了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被告未如实向法庭提供现场接处警的录音录像资料,证据与证据之间不能相互佐证,被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2012年6月3日第1次询问笔录称“我是在中南海地区周边上访的”,这句话原告从没有说过,被告有监控录音录像没有如实向法庭提供,如果被告向法庭提供当时的录音录像事实真相就会大白。并且这张询问笔录未经原告本人确认签名,只是一张孤证,没有录音录像佐证的孤证在法律上是不予认可的。

2)证据询问笔录第011页第7行:“我没有非正常上访,我不服”说的是事实。2012年6月1日晚17点,原告并没有上访,更没有非正常上访。原告是乘坐14路公交车倒车回久住的免费铁路旅馆,因为原告生活困难没有钱借宿住旅馆。当时,原告是在北京14路公交车上被警号为024713的值班警察带下车后送到府右街派出所再送进久敬庄的。久敬庄一天接纳成百上千人,并非违法的人才可以去的地方。不能坐公交车经过府右街的法律依据被告应该出具,否则被告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五.北京市西城分局《训诫书》没有现场录音录像佐证,它只是一张孤证,法律不予认可。

证据第016页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训诫书》是什麽时候制作的原告毫不知情。《训诫书》上内容没有经过原告的确认和签名,也没有载明告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是否是虚假的事后补做的不得而知。如果原告有“扰乱”违法的事实,为什麽北京府右街派出所未向被告提供北京警方接处警全部的录音录像,为什麽还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政府公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所以该《训诫书》同样是一张孤证,法律是不予认可的。

六. 《劝返接回通知单》和《立案移交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证据第017页《劝返接回通知单》和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的必须立案后移交的《立案移交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劝返接回通知单》是一份劝返接回的通知,并未对原告作出行政上的处罚。《劝返接回通知单》并没有要求被告将原告接回去拘留处理。

七.驻京工作组《情况说明》同样是一张孤证,法律不予认可。

证据018页上海市驻京工作组工作情况说明未提供相应的尹慧敏在中南海周边扰乱的事实证据,仅凭一张情况说明“尹慧敏在中南海周边扰乱”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扰乱”违法与否需要出具现场的录音录像音频资料佐证。否则是一张孤证,法律不予认可。

八.被告没有异地处罚权,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中第20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第32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录音录像)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谓的“非正常上访”违法的法律文件等)。

十一.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6条、第23条、第41条、第42条、第84条、第92条、第112条、第113条。因此必须承担第116条、第117条所规定的后果。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没有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了第4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综上所述:被告在多次拘留原告期间多次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3条(禁止虐待和侮辱被处罚人)、116条(采用刑罚高温体罚和上铐关禁闭等不法手段,办案警察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使原告及家人饱受精神、身心和肉体上的不法伤害,父母被吓精神分裂症,孩子没有人照顾差一点饿死,原告因为被关在潮湿的厕所旁,导致了一身骨关节病和心脑血管病日趋严重,被关押一次病情严重一次,还跌入了贫困的无底深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之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故原告要求法院依法撤销【第2  12100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审理。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原告:尹慧敏
2012年12月23日

川震灾民李依乾被判刑五年 质疑控方证据将提上诉

 作者:乔龙 |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2012-12-25

四川地震灾区北川县村民维权代表李依乾带领灾民多次上访,被当局控以“扰乱社会秩序罪”, 周二判处五年刑期,被告当庭表示上诉。辩护律师说,控方的多项指控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有罪。当天有数百名支持者到法院外声援。


图片:北川法院开庭宣判李依乾,民众到场声援。(六四天网)

被北川县当局关押八个多月的地震灾民李依乾,被控“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本周二上午在县法院开庭,至傍晚结束。到场旁听的李依乾的儿子李阳,庭审结束后告诉本台,法官宣判后,父亲当庭表示要向绵阳市中院上诉:“判了五年,他们当庭提出上诉。我父亲有自我辩护,对他们指控的事实,捏造的事实,一概没有承认,我父亲在庭上阐述了自己被捕的原因,第一,他是被秘密逮捕的,在火车上因为上访,因为他的案件是指2009年,逮捕是2012年,第二,所有的证据都是2012年四月(被拘留)以后的,所以站不住脚。我父亲指出,他们这个案件是为了打击上访而做的案件,我父亲就提出,不管怎么样,我们以后还是要上访”。

被告及律师指判决不公

六四天网周二消息,在庭审过程中,李依乾的辩护律师马小鹏就检方提出的多项证据,提出十余项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马小鹏与检方进行激烈交锋。律师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依乾有任何违法犯罪故意与事实,且检方提出的证据充分证明李依乾没有任何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检方未能提出任何有力反驳意见。马小鹏按照当事人意愿做出李依乾无罪的辩护意见,要求合议庭按照法律判决李依乾无罪。



据现场天网义工介绍,李依乾的亲友与北川县有关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到庭旁听,法院只允许四十进入法庭,而法院外有两百多位民众聚集声援李依乾,因被限制旁听,他们与警方一度发生肢体冲突。

数百支持者到法院外声援

李阳说,在庭上干部和家属的待遇不一,而数百声援者只能在法庭外:“庭审只给我们十个名额,是我们家属旁听,而他们自己安排有人大的人,还有干部们都能进去。他还不允许我们家属带任何电子产品进去,但是他们的陪审员都可以带手机,带水杯。九点半到中午12点休息一个小时,下午一点开始到三点半,他们合议庭就商量裁决结果,等到刚才宣布的,大概四分钟前宣布(17点50)”。
记者:听说有很多声援者?
回答:对,有几百人,他们都不让进。

本台多次致电李依乾的辩护律师马小鹏,但显示关机。

天网抗议当局打压维权灾民

天网创办人黄琦对这一宣判表示抗议,他周二对记者说:“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强烈抗议当局为掩盖5.12汶川大地震系列丑闻,而重判维权代表李依乾的违法举动。该判决是对四年来揭露5.12系列丑闻朋友们的一种威胁,同时,全体天网义工,将不惜冒着当局再次打压的巨大威胁,继续帮助民众,依法开展5.12系列维权工作”。

李依乾今年3月7日凌晨与北川县地震灾民五十多人欲赴北京上访,被当局暴力拦截,4月被刑事拘留,至本月上旬,北川县检察院一度将李依乾案,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同时游说家属,倘若李依乾同意并签字保证不再上访,就可获释,遭到拒绝。据报,当事人及家属均认为,不会以所谓的妥协条件,换取自由。

2008年汶川地震后,重灾区北川县在灾后重建中,出现因拆迁及土地补偿引发的官员贪腐事件。李依乾与灾民多次到省政府及北京上访。对此,四川省副省长魏宏2011年9月登门探望李依乾和灾民,同时承诺会解决问题,但一年后,李依乾却因上访被逮捕及判刑。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乔龙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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