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显示标签为“司法新闻”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显示标签为“司法新闻”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吉林通化警方:逢凤琴再进京就逮捕

Written on 2014年8月29日星期五 | 29.8.14


[ 时间:2014-08-29 01:02:57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吉林讯2014-08-29】今日凌晨,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访民逢凤琴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吉林通化派出所长说我再进京就逮捕。

来电称:2013年11月5日,我因房屋拆迁问题去北京上访,在梅河口车站,被龙泉街道郑多林主任带9人把我从火车上拖下来。我裤子撕坏、腰被拖伤,上访材料被抢(龙泉街道崔主任给我裤子赔偿100元,材料至今未还(40多张)。

2014年1月6日,我在北京被地方接回来拘留10天。2014年4月24日我去北京上访,4月26日街道崔正道主任截访,在北京某旅店给我2000元钱生活补助并让我签字。崔主任等4人说:五月份不让我再去北京上访。

2014年5月7日,派出所副所长单利军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派出所,说要给我解决点困难。去派出所后,就给我拉到东昌区公安分局去了,抢走我手机,不让我打电话,把我带到审讯室,审讯3个小时。我讲的是,房屋强迁全过程。审讯完后,把我带回派出所,穆所长对我说,再去北京上访,就捕你,我很害怕,至今也不敢去北京上访。




吉林7访民要求高院院长王常松兑现

Written on 2014年8月28日星期四 | 28.8.14


[ 时间:2014-08-28 21:56:00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吉林讯2014-08-28】今天晚上20时40分,吉林省长春市访民戚井双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吉林省7访民继续要求高院院长王常松兑现承诺。

来电称:2014年8月28日上午8时30分许, 我和长春访民张有田、付中来、王贤静、杨舒婷、佟月菊、钱玉奇7人来到吉林省高院请愿。因为2013年11月22日,吉林省高院院长王常松答应过我们,要彻底排查我们的冤假错案【吉林50访民扣两法官 千人戒备省高院院长解围】,可到现在吉林省高院也没有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上午9时,高院信访局王志文局长带一部分人进去接谈,并做了登记。后来,朝阳区法院郑宏萍法官又接谈了我们。但我觉得,他们还只是在应付我们而已,不知道吉林省高院什么时候能真正认真地为我们排查冤假错案?

成都访民要兑现法官“把我咬了” 30法警抓人

[ 时间:2014-08-28 11:54:18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北京讯2014-08-28】今天中午,成都市新津五津镇城北社区五组李富华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30余法警现场抓人。

来电称,今天上午9时,成都市龙泉区法院就我房屋遭遇强拆迁一案开庭,成都10余访民前往。上午11点,访官在未开庭前询问我与黄金有线公司的劳务关系时,访民看不下去了说法官反复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法官冲旁听席第二排熊小群面前,要求熊小琴咬。熊小琴说:“你说咬哪里,我就咬哪里”

随后,法官召来30多个法警抓走熊小琴,川aa812警车强制押送拘留所。

久敬庄警察舍命堵黑龙江警车 营救吴淑珍

Written on 2014年8月27日星期三 | 27.8.14



[ 时间:2014-08-27 17:26:09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北京讯2014-08-27】今天下午17时23分,黑龙江佳木斯市向阳区吴淑珍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4人绑架我,久敬庄警察舍命堵车。

来电称,今天11时30分,我在久敬庄大门内的大院里,佳木斯市开来1台警车,下来4个警察和官员绑架我。河北省一个访民大喊“抓人了”,周边20多访民聚集过来,久敬庄警察迅即出来舍命堵住佳木斯警车,最终解救了我。


辽宁刑事拘留马三家受害者史云香


[ 时间:2014-08-27 15:08:54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辽宁讯2014-08-27】今天下午14时59分,大连维权人士郝威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辽宁刑事拘留马三家受害者史云香。

来电称:2014年8月25日,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公安分局局长约谈上访人史云香,史云香刚到办公楼就被刑事拘留。至今家属没有手续。

2012年,史云香被马三家女子劳教所关押两年,劳教一个月时,父亲去世,父亲没有见到她最后一面。关押期间她自杀过2次。她上访的案件是被公安打伤住院,非法关押造成流产,至今40多岁没有孩子。

吉林市中院拒王晶起诉中石油、警方

Written on 2014年8月26日星期二 | 26.8.14


[ 时间:2014-08-26 21:59:44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吉林市中院一审立案厅郭立坤

【天网吉林讯2014-08-26】今晚,吉林省吉林市维权人士王晶【李静林律师起诉警方阻会见入狱记者王晶】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中院拒绝我起诉中石油、警方。

来电称: 2014年8月26日上午9时41分,我接到吉林市中院一审立案厅郭立坤(女)法官的电话。郭法官讲,我在2014年8月13日向吉林市中院递交的告江北分局和中石油的行政诉讼状,他们中院领导经认真研究后认为:你的行政起诉不符合我们的立案条件。理由有两个:1、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于2013年1月25日开具的《情况说明》,不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2、你的起诉不属于我们院的正常立案范围。

我跟她讲:你说的第2个理由明显站不住脚,我是因为龙潭区法院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立案又不给任何答复,后又拒收我以邮寄方式送去的诉状,所以,我是依法要求其上级法院,也就是吉林市中院立案的。至于你说的第1个理由,你们是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给我开书面裁定?郭讲:“我们重来也不出这种书面裁定,最多口头告知”。并问我还要不要诉状了,说他们只能为我保存两个星期。我说,你们中院不给立案,我只有去省高院要求了。她说:”那你就去问问也行,如果大家口径都是一致的话,你也没必要走这条路了,而且,这条路你也走不通。”

上海法学者顾国平老师告诉王晶:1、江北分局的《情况说明》,本身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好证明,吉林市中院视这份《情况说明》为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明显地与行政诉讼法相抵抗,吉林市中院以“其为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为理由,拒绝和剥夺起诉人的诉权,明显触犯行政诉讼法;2、按法律规定,案件不管是否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法院都必须出具书面裁定,吉林中院以“我们重来不出具这种书面裁定”为由,拒绝出具书面裁定,这种是蛮横的流氓无赖行为,法官既要做坏事又不敢承认;3、郭说“这条路行不通”,明显是对起诉人带有误导、威胁和欺骗行为。

吉林市中院这种无视法律的态度,恰好与将要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倡导的“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相违背。


湖北襄阳250访民请愿 警方制止拉横幅


[ 时间:2014-08-26 10:02:40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襄城区公安分局局长赛卫东呼叫特警制止访民 


【天网湖北讯2014-08-26】今天上午9:51:46,湖北襄阳襄州区黄俊【湖北襄阳中院40人信访 主任陆伟封杀黄俊】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襄阳250访民请愿,警方制止拉横幅。

来电称,今天上午9时,襄阳市信访局门口聚聚250访民,李有义,徐万英,黄俊,熊付玲,苏金香,徐春静,贾国爱,熊光明,夏启娥,王金焕,宋新斌,徐铁武,张庆华等前往投诉,但信访局目前尚未接待。

随后,访民们拉起横幅,被警察和工作人员制止。


湖北襄阳中院80访民请愿 接待10余人

Written on 2014年8月25日星期一 | 25.8.14


[ 时间:2014-08-25 11:17:44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湖北讯2014-08-25】今天上午,湖北襄阳襄州区黄俊【湖北医院作弊 警方拘留康建军、黄俊】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襄阳中院80访民请愿,接待10余人。

来电称,今天上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庭聚聚80名访民,多数访民均为信访多次被拘留人员,访民要求返还庶民权利。由于访民太多,多数访民已经离开,中院只接待十几人。

河北2人北京撒传单被拘 王忠营绝食获释

Written on 2014年8月24日星期日 | 24.8.14


[ 时间:2014-08-24 15:30:59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河北讯2014-08-24】今天下午15:14:39,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王忠营【河北王忠营遭9响开天雷袭击】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我们2人北京撒传单被拘留,我绝食提前获释。

来电称,我和南皮县乌马营镇塔马寺村村民老徐乘北京14路公交车在府右街南口抛撒50张上访材料,7月31日凌晨1时押送北京东城区拘留所拘留7天。期间,我绝食5天,加上在厂桥派出所里关押1天和在府右街派出所没饭吃,共7天没有吃饭,所以提前两天释放,

老徐撒了77张材料,给了拘留证后就被送回厂桥派出所,后被南皮县乌马营镇派出所接回家。

四川宜宾押返5访民拘留袁强 黑龙江张淑芝被扣


[ 时间:2014-08-24 08:31:20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四川讯2014-08-24】今天上午,四川宜宾珙县访民余小波【两访民北京办记者招待会失踪 四川珙县审余小波案】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押返5访民 拘留袁强10日

来电称,8月14日,宜宾5访民前往北京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全国妇联等多部门上访,后在北海公园被带入府右街派出所。19日押返宜宾,21日,派出所以非法上访拘留袁强10日,警方还训诫了我和另外三访民。

今天上午,黑龙江绥化张淑芝来电:8月23日20点40分,我在北京大兴区寿宝庄住宅做饭,被县公安局雷明臣,党玉敏报复绑架(住:关押张淑芝黑监狱时,县公安干警雷明臣,是枪走张淑芝救命钱的主犯)。打110不出警,向北京市政府12345投诉声称是政府行为!


北京朝阳拘留所400访民 多数打地铺

Written on 2014年8月23日星期六 | 23.8.14


[ 时间:2014-08-23 19:25:46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北京讯2014-08-23】今天下午18时50分,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小冯庄访民李惠栓【河南李惠栓告征地 村官扬言54军退回儿子】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北京朝阳拘留所400访民,多数打地铺。

来电称:我家被强拆到北京上访,地方政府恼怒,两次在地方新郑市拘留所将我非法关押。第一次拘留我的理由是:在北京坐地铁没拿两元钱,拘留7天;第二次拘留我的原因是:说我辱骂政府工作人员,拘留10天。

2014年8月18日,我去联合国要求人权,被三里屯派出所带走,送朝阳拘留所拘留5日,2014年8月23日释放。在朝阳拘留所,至少关有400名访民,一个拘室至少12名访民,人都躺倒地上。我在409拘室,因访民太多,可怜的访民都睡在地上,我们拘室有天津的谢秀芳,有安徽的、吉林的、辽宁的等等。2楼3楼全是访民,2楼男的,3楼女的,根本不让看,不让走动。


河南拘留缅甸籍患病女孩4月 张月玲拘10天

Written on 2014年8月22日星期五 | 22.8.14


[ 时间:2014-08-22 15:06:46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河南讯2014-08-22】今天下午15时02分,河南许昌何正豪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河南许昌拘留一缅甸籍女孩4个月,拘留我妈张月玲10天。

来电称:2014年8月18日,我妈妈张月玲【河南持刀押张月玲打成骨折 砸宾馆政府赔三万】进京上访,20日闯了大部,被大部的工作人员送到府右街派出所,在派出所关押近5个小时被送到马家楼,在马家楼过了一夜。21日上午10时许,妈妈被当地政府和黑保安强行抬出押上车,灵井派出所所长韩立军(警号052561)在路上对妈妈大打出手,回到当地又拘留10天。

何正豪还称,我们当地还拘留了一个被拐卖的缅甸籍20岁女孩,拘留时间到了,也不让她出所,目前已在许昌拘留所呆了4个多月,在拘留所里生病也不给女孩看病。

四川自贡就进京案警告处罚曾孝凤

Written on 2014年8月21日星期四 | 21.8.14


[ 时间:2014-08-21 17:33:16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四川讯2014-08-21】今天下午17时,四川雅安汉源维权人士姜成芬【汉源国保大队长:北京警方自办姜成芬取保候审】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四川自贡警方继续传唤追查进京举报人曾孝凤。

来电称:自贡凤凰乡政府李主任多次私人邀约曾孝凤,要洽谈其儿子甘立超被砍伤的医药费问题。于是,8月20日上午9时许,曾孝凤到乡政府准备洽谈,凤凰派出所刘俊所长赶到乡政府说,有事儿与曾孝凤商量。

9时50分许,李主任同曾孝凤前往派出所,结果以曾孝凤进京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进行询问,询问内容包括:“你同哪些人一起进京?你知不知道信访条例有明文规定中南海周边300米是‘非访’”等问题,直到中午12时才向曾孝凤出示传唤证。

8月21日上午10时许,派出所又向曾孝凤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处罚],同时透露还要拘留大安区两访民。


河北井陉县公安局:去中央巡视组就拘留


[ 时间:2014-08-21 16:49:54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河北讯2014-08-21】今天下午,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武金花【石家庄中院重审武金花妨害公务案】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河北井陉县公安局:谁去中央巡视组就拘留。

来电称:中央巡视组在河北石家庄市鹿泉翠平山迎宾宾馆,井陉县公安局局长刘凤林规定,谁去送信访材料回来就拘留谁。8月20日,把我骗到派出所,拿出一份井陉县行政处罚决定书,给我行政警告“8月5号8月8号到鹿泉市翠平山上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根据《治安处罚法》23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武金花警告。”我准备明天还去。


四川自贡警方持1人传唤证传唤4人

Written on 2014年8月19日星期二 | 19.8.14


[ 时间:2014-08-19 21:06:24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四川讯2014-08-19】今晚20时50分,四川雅安汉源维权人士姜成芬【天网姜成芬、李春华押返 民众宴请柳学红】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四川自贡警方传唤梁兰英等4人,仅1人有传唤证。

来电称:2014年8月19日上午,自贡访民梁兰英、蔡淑芳、郑金容、郑丽英4人,被大安区公安分局、和平乡派出所、和平乡政府工作人员以听取其上访诉求为由,带到和平乡派出所。结果,派出所却以“数次进京,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此4人进行询问,询问内容包括:今年进几次北京?用什么方式离开自贡的?等。

询问完毕后,只给了蔡淑芳和郑金容传唤证,郑金容拿着传唤证刚出派出所,就被派出所又收回去了,另外两人无传唤证。直到下午13时15分许,派出所派车由所长将4人送回。


马家楼下午接受600访民 安徽赵红艳拘10天


[ 时间:2014-08-19 20:59:10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600访民押往马家楼


府右街派出所收押300访民

【天网北京讯2014-08-19】今晚20时10分,四川宜宾珙县访民余小波【四川珙县审余小波案】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府右街派出所收押300访民,600访民押往马家楼。

来电称:今天下午16时许,我和余元松,喻勋才,袁强,李道杉5人来到中南海找国家领导反映问题,守在那里的警察说带我们去交材料,问我们同意不,我们说要得,随后开来一辆警车,把我们送到府佑街派出所呆了两个多小时。下午17时30分许,派出所里已经羁押了300多访民,并且还继续有访民被送进来。

晚上20时许,我们被大巴车拉到马家楼,我一共看到4车共约600访民被拉来。

今晚,知情人来电:8月18日,安徽合肥赵红艳自己从北京返家,合肥市新站公安分局带十多人前往家中强行带走,以扰乱公共秩序罪拘留10天。

成都强拆陈本见1300平米猪场 法院判105万


[ 时间:2014-08-19 20:09:22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四川讯2014-08-16】今天下午,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养猪大户陈本见、卢全平夫妻前往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投诉其1300平米养猪场遭强拆。

据悉,2013年4月3日上午,当局出动300多警察保安前往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独柏村二组,强拆陈本见占地1300多平米、年出栏生猪500头的养猪场。2013年7月2日上午,卢全平与该村另一养猪户薛华英【成都判决薛华英养猪场强拆案 获赔147万】阻挡违法施工,陈本见开车前往现场拍摄。多名警员砸烂轿车挡风玻璃喷射辣椒水,将陈本见拖出捆绑到彭州市光明路派出所,该所警察和致和镇拆迁办主任霞忠和逼迫陈本见签署拆迁补偿书,并将赔付款从40万涨至70万,而陈本见拆迁损失达220多万,对其无理要求予以拒绝,直到下午17时许才准予回家。

2013年7月,陈本见向成都市中级法院起诉彭州致和镇政府。今天上午,陈本见收到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就此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3)新都行初字第24号】,判决彭州市致和镇政府赔偿陈本见1052475.5元。

陈本见夫妻认为,新都区法院判决赔偿金偏低,将在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判决薛华英养猪场强拆案 获赔147万


[ 时间:2014-08-19 15:31:33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四川讯2014-08-19】今天下午,成都市彭州市华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薛华英前往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介绍法院判赔养殖场147万多元。

据悉,2013年4月3日,当局出动300多警察保安前往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独柏村三组,强拆薛华英建设的4亩多、年出栏生猪2000头的养猪场,官方给薛华英开出50万拆迁补偿,而薛华英的拆迁损失将达380多万。政府、法院等谈判8次无果。2013年7月,薛华英向彭州市法院起诉镇政府【成都强拆薛华英养猪场 维权律师、法官劝导撤诉】。

今天上午,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就此作出行政判决书【(2013)新都行初字第23号】,判决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政府赔偿薛华英1471522元。

薛华英表示,该判决赔偿金偏低,还不足我380多万损失的一半,未能保障我的合法权益,我将在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秦海亮指交警违规处理交通事故

Written on 2014年8月16日星期六 | 16.8.14


[ 时间:2014-08-16 19:00:24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河南讯2014-08-16】今天下午15时58分,河南洛阳洛龙区17岁市民秦海亮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河南洛阳交警违规处理我家交通事故。 

来电称:2014年6月12日早上6时12分,我爸秦恒军驾驶摩托车在专用线银杏山庄路口,被一辆时速高达70公里以上的车撞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伤一重伤。发生事故时,我爸爸驾驶摩托车穿越了大半个公路,可以证明我爸进入十字路口时,肇事车辆距离路口还有很长距离,进入路口时尚不能发现高速行驶的肇事车辆。

我爸并没有违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在确定安全的前提下可正常通过”的交通规则,但为何洛阳公交对第4013119201400100号交通事故认定我爸爸违反“注意瞭望确定安全通过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大队一直拖延处理事故,未在法定时间内出具责任认定书和延期制作责任书书面通知,给肇事司机时间到处托人情、花黑钱买通交警部门,最终将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事隔两个月之久依旧未处理。


吉林王晶再控中石油2万元买断人命


[ 时间:2014-08-16 17:59:52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吉林讯2014-08-16】今天,吉林省吉林市维权人士王晶【王晶起诉吉林警方、中石油】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我再诉中石油民事侵权。

来电称:2014年7月24日,我和母亲孙艳华接到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的受理通知书。8月15日,我们去市检察院用重新按照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写的申诉状去替换之前交上去的诉状。立案厅的常检察官,帮我们直接联系上了主办我们案子的张强处长。张处长说,检察院会由院里的20几名领导组成检察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之后,作出公正的监督决定。同时,张处长又问我母亲,《承诺》的签名是不是她签的?以及我对《承诺》的内容是否了解?

因为在整个打官司过程中,吉林三级法院都是以我母亲孙艳华于2008年6月26日、6月27日,在由被告事先打印好的、内容明显违法的《承诺》和《收条》上签名画押一事儿,来下的判决,说我母亲和染料厂对王淑丽的死亡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在一审、二审的整个庭审中,审判员都是围绕着被告提供的这两份没有磕盖任何公章、内容违法、且与案件诉求无关的书证反复提问我母亲,而不顾被告中石油律师根本拿不出22924元补偿金的计算明细,(被告律师,在法庭上声称这22924元包括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系列金额。其实,22924元是染料厂人事科赵科长说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也是2012年我亲耳听他这样讲的。)更加不去质证我向法庭提供的有关我姐王淑丽在被告单位遇害等合理合法证据。

中石油欺诈职工的手段卑劣而明显,而吉林省的三级法院的法官们是法盲?还是在故意践踏法律?甘愿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所以,今天听了张检察官的问话后,我觉得他还没有认真阅读过我的申诉状。当他问我有什么要求时?我说,只希望你和检察委员会成员们能认真仔细地读一读我的申诉状,然后依法将此案发回重审。


王晶告中石油侵权民事申诉(再审)状

申诉人:孙艳华,女,1949年12月1日生,汉族,退休,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临江门五星国际名家公寓328。

申诉人:王晶,女,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临江门五星国际名家公寓328。电话:15543227538.

被申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原吉化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负责人:孙树祯,该公司经理。

案由:申诉人对2013年7月22日收到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民中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9月24日收到的吉林省高院作出的(2013)吉民申字第1880号民事裁定书的违法判决、裁定不服,故此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民中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 撤销吉林省高院作出的(2013)吉民申字第1880号民事裁定书,并发回重审。

二、依法确认和认定被申诉人未依法履行保障和维护在岗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危权利的法定职责,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和过错责任,侵犯了受害人合法的人身权利的行为予以定性。

三、判令被申请人向受害人家属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和道歉。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和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未经质证的证据事实:  

证据事实(1)《关于吉化染料厂失踪人员王淑丽的情况说明》证据来源出自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据如下:

1、失踪人员王淑丽是在吉化染料厂的行政科门前失踪的事实存在。

2、公安在现场即染料厂行政科门前的现场,勘察结论是:现场留有一绺头发、菜刀把儿、一窜钥匙和血迹,而提取的钥匙与王淑丽有关的事实证明。

3、接到报案后的市公安局直至今日还没将此案侦破的事实。

上述三点基本事实都指向和证明了吉化染料厂存在着危害人身安全的隐患和过错,而市公安局也存在着行政不作为的过错。他们两家对王淑丽的失踪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故此,就能认定两责任单位都未能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的法定职责。这份证据就是申诉人以前不知道,而且也未经法庭质证和辩论过的证据。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地方三级法院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2、6、16、20、22等条款,违反了《民诉法》第200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未经法庭质证,适用法律却有错误的事实存在:

证据事实(2)《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书证与申诉人在本案诉请的主要证据事实没有直接关系,不具有充分证明失踪人员王淑丽失踪理由的证明力。该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是:

1、1993年12月,吉化染料厂公安处在《江城日报》公告寻人启事的事实。

2、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公安分局武汉路派出所于2004年4月13日以王淑丽失踪为由将户口注销的事实。

3、法院判决宣告王淑丽死亡的事实。

在此,从上述判决的事实与理由来分析,法院的该项判决是违法的,法院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冒然宣告王淑丽死亡的判决是侵犯了失踪人员王淑丽的人身权利。并由此分析得出:该份书证与吉化染料厂未履行保障失踪人员王淑丽的人身安全的义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此,三级法院违反了《民诉法》第200条第六款之规定。

证据事实(3)《吉化染料厂给吉林市龙潭法院的证明》。该书证所表明的事实也无法证明被告对王淑丽的失踪不存在过错责任,无法免除被告存在侵权责任的认定。该书证不是被告免除过错责任的事实证明,与本案诉请的主要事实没有直接关联。反而证明被告吉化染料厂在保障失踪人员王淑丽的人身安全上存在严重的过错。为此,三级法院枉顾事实、张冠李戴的确认、由此产生的侵权行为,三级法院也要纠错。上述事实证明吉林省高法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6、7条之规定,也违反了《民诉法》第200条第二、四、六款之规定。

三、本案的协议明显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而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判决裁定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的事实:

事实证据(4)《承诺》、(5)《收条》。对《承诺》这份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是:由申诉人(王淑丽的母亲)孙艳华所签名的承诺,承诺内容是我女儿的死亡与染料厂没有关系,自己身体有病、生活困难,希望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工厂提出任何的要求。 据此,我们从该份书证中分析得出诸多疑问和不解。

1、首先该份承诺不具有合法作为定案证据的要求,不符合协议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素。作为承诺人的孙艳华向谁作出的承诺的指向不明确,承诺的目的也不明确。

2、作为申诉人的孙艳华也无权替女儿死亡原因承担责任,更无权和理由对女儿的失踪作出任何结论的表态。有没有关系,只能由相关部门作出才对。为此,没有关系的表述无合法性。

3、至于有病、困难、补助的表述,就是申诉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故此该份书证只能被认定为困难补助的单方面申请书,而不能被当作为王淑丽死亡和失踪的赔偿书。

4、“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要求”的指向也不明,其内容也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违反了《合同法》第3、5、7、52、54条之规定。

由此,可得出疑罪从无的判断。《承诺》这份书证,无论从其形式、内容、格式、来源、目的等方面来分析,都不具备证据所要求的条件。故此,三级法院把此不合法的书证作为定案的依据,就违反了《民诉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65、68、69条之规定要求的条件,即凡是有疑点的证据,都不能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所以《承诺》与王淑丽失踪的赔偿事宜没有直接关系,它不是证明染料厂已经承担了王淑丽失踪案的责任认定证明书。更为严重的是,涉案单位涉嫌弄虚作假、伪造和篡改证据,《收条》上盖的章是后补的,而《承诺》这份书证是没有责任单位盖章认可的。那么申诉人孙艳华是在向谁承诺呢?指向认可的责任单位是谁?故此,这样的书证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条件。

同理,关于《收条》这份书证,同样存在着大量的不明指向和超出法律的内容和证据形式。尤其是“王淑丽的补偿金”的指向更加违法和侵权,严重触犯《民法》所规定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显失公平”这个道理。所以,完全不能把该书证作为定案的依据,更不能以此来弥补王淑丽失踪给家属所带来的情感和精神上伤害的损失。故此,《收条》所要证明的事实,违反法律,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以上事实也证明三级法院违反了《民诉法》第200条第12款之规定。

综上,申诉人根据相关法律,请求检察院将此案发回重审。这毕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望能公正审判,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致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孙艳华、王晶
2014年8月15日.

附:证据事实(1)《关于吉化染料厂失踪人员王淑丽的情况说明》;
            (2)《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吉化染料厂给吉林市龙潭法院的证明》;
             (4)《承诺》;
            (5)《收条》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opyright(C) (2008-2014)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