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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干部文周银10年举报上千万 成功上百万

Written on 2014年6月17日星期二 | 17.6.14


[ 时间:2014-06-17 10:45:21 | 作者:文周银 | 来源:六四天网 ]

十年的反腐举报涉及金额上仟万,在与包庇势力的拉锯中先后已退出了壹佰多万元,还有近仟万元的多个涉嫌事件暂且不说,现就根据已经退出壹佰多万元的事实看他们是怎样强权包庇的。

一、关于用公款购买保险事件,调查机关在多次复函中的用词含混不清,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和隐瞒购保真相,“说吴某某的保险属班子成员购买商业保险中的1人”,此说法明显规避了吴的购保事实和购保性质:疑问之一、如果是其中之一为什么未纳入班子成员一起清退呢?疑问之二、陇统表述已经纠正、清退,却故意隐瞒吴的清退情节(前者是即查即退的,后者是在顶着再三举报的情况下一直拖了四年才退的)。疑问之三、吴本身就不是班子成员故不可能是其中之一,未纳入一同清退也能说明不是其中之一。疑问之四、如此明确的违法事件,3万元金额也不算小,组织上若是真的爱护干部,及时督查督退同时给个警醒式的处理何尝不可,如此姑息养奸的结果更加造成了当事人肆无忌惮地顶着举报不退。疑问之五,吴为什么会长期顶着举报不退?她是在仗谁的势?受谁的宠?为什么要宠?如此偏袒、包庇、怂恿岂不是对举报人的公然蔑视和侮辱吗?疑问之六、调查机关如今又为什么在退款八年之后才交由检察院来定性?为什么要避重就轻的挑出这个保险事件交给司法机关定性?为什么不把已经查明的其它事件一并交由司法机关定性呢?其中的奥秘除了掩人耳目之外还能有别的解释吗?

二、关于完税事件问题,调查机关仍然信守了一个“始终把犯案人员作为保护对象,把举报人员作为打击对象”的宗旨。十年的调查除了装腔作势的应付举报人之外基本没干实事,唯一能算得上的实事就是“不得以而为之”的退款行为,除此之外的整个过程都是在和当事人一起编戏和一起唱戏。只要当事人说完税了,调查机关就力挺完税属实,只要当事人说没有揣腰包,调查机关就力挺没揣腰包,举报人若实在不服我就来两次装腔作势的听证,要么就不答复,要么就乱答复。本来就是一个莫须有的完税谎言却非要声嘶力竭地争辨十年之久。实践早已证明谎言就是谎言,十年的争辩有何意义呢?所有的争论除了只能说明调查机关强权包庇之外还能说明什么问题呢?最终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虽然承认了完税的事实不能成立,但又硬生生地编出了两个托词为当事人免责:一个是“工作疏漏”的托词,二个是“付多了”的托词。

试问一、天底之下有顶着举报强行疏漏的道理吗?天底之下有调查机关长期力挺疏漏的道理吗?难道工作上的疏漏也会成为一种上下传染的不治之症吗?试问二、复函中还说“有3次局长会议研究,有相关财务票据支撑完税属实”。至今的3次局长会议仍然存在,财务票据仍然未变,你们为什么不继续疏漏到底、谎称到底呢?试问三、如果是分局确实存在一时疏漏的话,难道收款单位也会踏着分局谎称完税的节拍一起疏漏吗?试问四、调查机关至今仍坚持因确实支付了税款就不是谎称完税,这种既承认“完税的事实不能成立,又坚持不是谎称完税”的逻辑岂不是自相矛盾吗?试问五、即使是调查机关可以强打着面子不承认谎称完税也罢,为什么还要编出一个“付多了”的托词呢?

关于“有无私自或合谋占有的问题”,当事人采取巧立名目的付款只是一种转移视线和转移资金的现象,难道仅凭一个转款现象就能确立转款真相吗?一般来讲只要前提是巧立名目的谎称完税,无论将款转到何处都是贪污。既然是有3次局长会议现象并未代表本质,有财务票据的支撑也未代表本质,难道仅凭一个转款现象就能代表完税的本质吗?整个十年之争都是现象与本质之争,如今调查机关早就应该明白所有的现象都是假相,为什么还要强调不属于谎称完税呢?

根据上述事实,我仍然把它归结为纯属是当事人和调查机关联起手来对抗举报人、蔑视举报人、侮辱举报人。

三、关于107万究竟属非法操纵的小金库资金?还是属合法管控的行政资金?复函中表述从历次转帐到用款都不存在任何问题。此说法如果是对个人的私款而言确实如此。但这个107万是姓公而不是姓私,为什么要顶着举报于2005年6月3日采取无据转出并脱离主体?这一转款无论是出款方或收款方都毫无票据体现,双方都只有一个银行的转帐传票。请翻阅一下我国的财会法或其它任何一部法律,收支有据应该是财务制度的最基本要素,如此随意将公款转出并买成债券隐匿居心何在?接着在我跟踪举报之下才予退出。调查机关明明知道这是一笔早已脱离主体的公款,却既不收归财政、也不收归行政,故意让当事人继续搁在体外随意花销。接下来这笔公款的余额(77万)流程又被一些表面现象所掩盖:复函中表述这笔余款于2007年4月19日转回了分局的03111行政帐户,但此转帐经银行提供的机打帐单又是尾号不一的031帐号,这又是一个再明显不过的假象,其真相必定是转到另外的小金库账户去了。

四、关于分局购买的两台轿车为何迷雾重重,复函中表述:分局于2008、2009两年各买了一台轿车,复函中表述是通过上级审批、政府采购的。后来经向财政走访得知此两台车并未通过政府统一采购,其中在2009年买的这台雪佛莱车并未在分局及时计入资产帐,也无公车使用的核定经费,该车从买回之后长达两年多一直被当任局长私家占用共行程了4万多公里,最后还是在群众纷纷议论之下才予退出。从中令举报人不解的是:既然是通过上级审批和政府采购买的车,分局为什么没有及时计入资产管理帐呢?为什么会得不到公车使用的核定费用呢?一个不攻而破的事实就在其中:“复函的表述全是假的,复函所参照的财务证据也是假的”,这些个无中生有的假证全部是由当事人和调查机关联手制造出来的。多年的实践证明,只要是当事人给出的证据,无论真假都会被调查机关认同和采信。就其真相而言,必定是用体外资金买的才会出现无法入帐和不能得到核定经费的情况。

此两台车为什么从出身到使用都有诸多迷雾,当任局长公车私用行为本来就是典型的职务侵占,早已在众人的议论之下却不见有任何处理,其中的核心问题无非就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如今在中央的反腐高压之下,即是拔出一两个萝卜又有何妨?带出一两块泥土又有何妨呢?

综上所述:市工商局在整个调查中所采取的惯用手法就是与当事人联手对抗举报。调查中既是在不断编戏,又是在不断演戏,既是在强权包庇当事人,又是在恶意捉弄和公然蔑视举报人。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凭权力与举报人抗衡,所有的答复既不评判是非,又不给予诉权,完全是一种为所欲为的强权包庇。挺不挺得住都要挺,实在挺不住了就安个托词退款,即是退了款的事件也绝不认定违法。难道所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就应该是这样一个活世姥机关吗?

重庆市南岸区工商分局干部:文周银

赴京上访的综述材料(之二)

我是一个实名举报腐败事件的公民,系重庆市南岸区工商分局干部(已退休六年)。继第一次上访之后,重庆市纪委仍将我的上访诉求转交到了市工商局,市局在最近的复函中仍将已经退款的几个事件未作任何定性处理。在我党大力提倡反腐倡廉新形势下,为什么会出现为所欲为的权利无人管控,一手遮天的包庇死不悔改,长期顶着举报拒不作为,这不仅仅是对法律的挑战,则更是对举报者的人格侮辱。

最近我又在市、区工商局门口举牌抗议十多次,其中有五、六次在市局门口下跪要求他们依法作为,结果“要么就是被强行架走,要么就是被无动于衷地冷眼旁观”。我在长达十年的举报中已先后多次要求市纪委、市检院接待交谈均被拒绝,数十次要求市工商局领导接待谈心从无应允。面对市工商局一手遮天的强权包庇,我除了举牌抗议和上门跪求别无它法。以下列举已经退款的几个事件,看看当事人是怎样顶风作案的,看看调查机关是怎样强权包庇的。

第一是财务科长吴桂芳同志用公款(3万元)购买商业保险一事。在05年初的先进性教育中我向本局的当任书记熊志学同志反映,希望组织尽快责令退款并作出适当处理。熊说:此事早已被市局查翻两叁年了,前面的领导都没处理,让我来摊倒不好办呀!不过请你放心我们会尽快研究处理好此事,同时也希望我暂时不要老盯倒追逼----。结果又拖了一年多才将脏款退出,后来我又在追究其它事件中顺便提到为什么没有处理结果时,却得到了一句硬生生地回答“处理不处理组织上晓得” 。最近因迫于我的不断追究,市局在本次复函中已表明移交市检院了。对此让我始终不得其解的是:04年国家财政部、监察部专门出台了清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的88号文件,再加上本人的盯倒举报,为何就非要强权包庇死不作为。面对国家文件管不了,盯倒举报改不了,这不仅仅是向举报人挑战,更是在向法律挑战----。

第二仍然是吴桂芳同志在经办本局职工的集体购房中谎称完税18万元一事。本来就是一个毫无证据支撑的虚假事实,但市、区工商局非要长期挺着完税属实,并在举报中对所谓的税款继续下帐支付,十年的举报拉锯主要就是消耗在这个问题的争论之上。其间还举行过三次装腔作势的专项听证,制作了十多次胡说八道的专项答复,每一次听证、答复都是在我的强烈抗议和举牌逼宫情况下进行的。一直争论到2011年底市局才终于承认了“完税的事实不能成立”并责令退出了所谓的税款。从此以后,就关于谎称完税一事应该作何处理的问题又进入了争论不休的拉锯,在本次复函中市局又以“工作疏漏、付多了”的托词为当事人开脱罪名。如此明目张胆的强权包庇公理何在?正义何在?

第三是107万公款究竟属非法操纵的小金库资金?还是属合法管控的行政资金?复函中辩称“从历次转帐到用款都不存在问题”。此说法如果是对个人的私款而言确实如此,但这个107万是姓公而不是姓私,为什么要顶着举报于2005年6月3日采取无据转出并脱离主体?这一转款无论是出款方或收款方都毫无票据体现。请翻阅一下我国的财会法或其它任何一部法律,收支有据应该是财务制度的最基本要素,如此随意将公款转出并买成债券隐匿居心何在?随后在我的跟踪举报之下才不得不将债券款退出。但调查机关明知是早已脱离主体的小金库资金,却既不收归财政、也不收归行政,故意让当事人继续搁在体外随便乱花。首先是花了30余万违规购买一台轿车,余下77万的去向又是成了一个谜团。复函中表述这笔余款于2007年4月19日转回了分局的03111行政帐户,但此笔转帐经银行提供的机打帐单又是尾号不一的031帐号,如此谜团不得其解,转款真相难以置信,说不定又是一次小金库资金的体外转移。

第四就分局在随后购买的两台轿车中更是迷雾重重。复函中表述分局于2008、2009两年经上级审批、政府采购各买了一台轿车,手续齐备,账目清楚,不存在违规行为。此事经向重庆市财政局走访得知,这两台车并未通过政府统一采购,其中就2009年买的这台雪佛莱车并未在分局及时计入行政上的资产管理帐,也无公车使用的核定经费。该车从买回之后长达两年多一直被当任局长私家占用共行程了4万多公里,最后还是在群众的纷纷议论之下才予退出。从中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既然是通过上级审批和政府采购的车,分局为什么没有及时计入资产管理帐呢?为什么会得不到公车使用的核定经费呢?一个不攻而破的事实就在其中:“复函的表述全是假的,复函所参照的财务证据也是假的”。就其真相而言,必定是用体外资金买的才会出现无法入帐和不能得到核定经费的情况。这种分析一旦成立,证明前面所谈到的77万根本就没有转入行政帐户,而是转到不为人知的其它小金库去了,这个小金库说不定至今都还存在。

综上所述:如今在中央的反腐高压之下,当任局长的公车私用行为本来就是典型的职务侵占,尽管有群众的多年议论和本人的直白举报但仍不见有任何处理。以上种种事件说明,市工商局的强权包庇已是一个铁证如山的事实,如今有谁来管控这种为所欲为的权利?该不该管控这种为所欲为的权利?本人十年来无数次呼天叫地的抗议,跪求答复的哀鸣,为什么就看不到一个行政作为的处理结果?其中的原因无非就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吗?

上访的要求:

一是要求打通举报渠道,使我能够摆脱包庇机关(市工商局)的唯一接待,摆脱市工商局一手遮天的强权包庇。

二是盼望能有一个禀公执法的受理机关严肃查处举报事件。

三是对市工商局十年的强权包庇应该作出一个是非曲直的认定,并对包庇责任人有所追究。

四是要求市纪委或市检院亲自接待我一次,我要拿着证据向他们揭示有关问题。若能实现这一愿望,哪怕是让我滚钉板也行,请求中纪委在督办中为我挞挞桥好吗?

以上诉求中的前三条与第一次上访相同,本次看似增加了一个第四条,其真正的意图无非就是希望落实第一条而已。

上访人:文周银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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