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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刘玉兰控遂宁中院法官黄维汉侵占3O多万存款

Written on 2014年7月15日星期二 | 15.7.14


[ 时间:2014-07-15 16:36:55 | 作者:刘玉兰 | 来源:六四天网 ]

原告:刘玉兰,女,65岁,汉族,小学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长五村二社,电话:15881910984。

被告:黄维汉,男,约60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电话:13882527161。

请求事项:请求有关领导责令被告退还原告2006年所交给他查证农行存款的八项手续中至今还未退还的两项手续;并如数退还被告利用职务侵占原告在农行的3O多万元的存款。

事实和理由:1993年原告之夫陈本元在遂宁市和平路工地上打工,不幸身亡,其抚恤金原告领取后交给其女陈绪蓉用于经商后,陈绪蓉于2002年在出嫁前将其所有的款项30多万元以她本人之名一并存入农行遂宁支行。2005年陈绪蓉到福建打工,不幸于次年4月遇纵火犯深夜放火烧死,其生前农行的存单及身份证件等物一同化为灰烬。原告得知只有公安法院人员才能到农行查到陈绪蓉生前存款,又了解到娘家同村与其同一小学上过学的被告黄维汉是遂宁市中院法官。便于2006年8月将以下八项手续交给被告,请他帮原告查出存单上存款数额。

1、户籍证明信(户主:刘玉兰,二女:陈艳清)

2、常住人口登记卡(姓名:陈艳清,曾用名:陈绪蓉)

3、陈绪蓉火化证。

4、原告之女婿李万泉的承诺书。

5、原告与律师一道到福建龙海市农行颜质镇营业所查出的陈绪蓉的存款手续。

6、原告所在的村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7、原告之夫陈本元打工死亡的民政证明。

8、遂宁农行桂花储蓄所的手续。

以上手续1至6项为复印件,7、8两项为原件。

被告得到手续后,多次反复问原告:婆家、娘家有无能干人,原告回答:没有发现。被告得到手续后,前三年中一直多方推诿,09年就开始说原告交予他的手续弄得不见了。渐渐引起了原告的怀疑。其实在2006年至2009年这几年中,原告一直在蓬溪大厦农行调到其存款的编号为32几,服务员说:不是在我们这里开的户,你到开户银行去查。在介福桥农行储蓄所调其存款十年前是活期存款,后转成了定期,都是陈绪蓉的存款及身份证号码。只有存款金额银行服务员没告诉原告,2010年1月3日原告与刘家一弟文科一同在被告办公室,被告了解到原告知道福建中院两法官:李洋和郑云充的名字.便给两法官打电话说:“陈绪蓉家有一存款在银行,陈绪蓉的妈妈叫刘玉兰,今天在我办公室,她委托我,我叫黄维汉遂中院法官……”连续说了三遍叫对方发传真和委托书过来,被告说打了18分钟电话,从那以后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请他到银行查存款之事,被告一直推诿,不理原告了。

2010年6月13日,原告持办好的亲属公证书到农行查款,而陈绪蓉所存的款竟不见了,后原告托人找船山区公安分局警官苟昌利到农行查此款仍一无所有。原告便于6月21日开始向辖区派出所、船山区公安分局、遂宁市公安局层层报案。并同时向遂中院纪检室反映,而中院纪检室也一直推诿。

201O年1O月8日,被告退还了六项手续,至今还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和遂宁农行桂花储蓄所的手续(原件)没有退还。

此30多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分明是被告用原告给予的手续所取。被告身为中共党员、法官,干部又获得了原告之八项手续,完全能轻松地取走此款。被告以职务侵占原告巨款的行为完全是犯法行为。特此控告,请求有关领导责令被告退还还未退回原告的两项手续,并如数退出原告在农行所存的原款。


具状人:刘玉兰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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