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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芦山县委县府恐吓41户民警、家属

Written on 2014年7月21日星期一 | 21.7.14


[ 时间:2014-07-21 14:16:31 | 作者:凌国福提供 | 来源:六四天网 ]

尊敬的四川省委群教活动雅安巡视组领导:

芦山“4.20”7.0级强烈地震发生后,党中央、省委、省政府高度关心灾民的灾后重建工作。2013年7月6日,国务院及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

在通知的第四章《居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中规定: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居民意愿,注重节地、安全、经济、适用”。

2、“尊重原有房屋和土地产权关系,减少因重建过程中产权调整而产生的纠纷”。

2014年3月7日,芦山县人民政府以芦府办[2014]31号文件名义,出台了《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购买安居房实施细则》、《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单位组织建房实施细则》、《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货币安置实施细则》、《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自建房重建实施细则》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但是,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住房重建,实行双重标准。

纳入红线区的受灾房屋享受拆迁政策,不仅可以免费享受原有房屋85%的面积,还可以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补助及装修补助费(精装每平方米500元、简装每平方米400元、一般装修每平方米300元)、两次搬家费、拆迁奖励费。

未纳入红线区的受灾房屋,就按照《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购买安居房实施细则》、《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单位组织建房实施细则》、《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货币安置实施细则》、《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自建房重建实施细则》四个实施细则执行。这四个实施细则中,受灾户有自由选择的权力。

芦山县公安局民警家属房共四幢58户,没有在红线区内,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选择单位组织建房,但是芦山县政府现在拒绝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的单位组织建房的意愿,强制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购买安居房。不论原有房屋面积大小,购买安居房85平方米以内的,购买价格为每平方米1100元,超过85平方米的,购买价格为每平方米2530元。多次会议征求意见,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都坚持选择单位组织建房。但芦山县政府拒不执行自己出台的政策,不充分尊重灾民意愿,严重违反国务院国发[2013]26号文件精神。

在未征得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的意见,就要强制拆除房屋,严重违法行政。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1户家属(含遗孀)从2014年7月4日凌晨开始,轮流看守自己的房屋。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对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进行威胁和恐吓,致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有的家属就说:“红线区是解放区,非红线区就是‘国统区’ 。”

芦山县公安局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的诉求:

1、同一地震灾区,同一重建政策,不能分红线区与非红线区;

2、强烈要求县政府执行自己出台的政策,允许我们单位组织原址重建。


附件:
1、国务院国发[2013]26号文件摘要(复印)
2、《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单位组织建房实施细则》摘要(复印)
3、附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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