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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4.9万赔偿炸药包投向书记要犯 龙秀辉再进京

Written on 2014年4月11日星期五 | 11.4.14


[ 时间:2014-04-11 15:17:22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湖南讯2014-04-11】今天,湖南省湘西苗民龙秀辉【7炸药包投向书记县长:湘西大爆炸真相】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政府4.9万赔偿给我,不得不再进京维权。

来电称,2008年4月27日,我关押17个月一案已经获受理【湖南龙秀辉案获公安、检察院受理】。您入狱后3个多月,花垣县公安局,花垣县人民检察院给我国家赔偿4.9万多元,但逮捕监视居住十年没有解除。上访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我不服,2010年1月到北京相关部门上访,被花垣县公安局从北京接回花垣拘留所关押十天,因反映李梅矿区无序乱釆滥挖,人为造成地质灾害及村干部侵占村集体资产等问题,被村支书龙再昌自诉诽谤罪名,花垣县法院判刑2年,湘西州中院终审判决缓刑三年,我不服!相信在各界的帮扶下明天一定是艳阳天!目前,李梅村整体移民搬迁己定性了,已征地70亩。我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非访,洒上访材料,是地方政府重点稳控对象。

今天上午,龙秀辉与湖南省凤凰县维权人士刘玉英【湖南访民刘玉英在天安门被抓后失踪】再次前往北京投诉。


关于恳求检察机关对花垣县法院(1999)花刑初字第50号判决龙秀祥爆炸罪名和花垣县法院(2010)花刑初字第57号判决龙秀辉诽谤罪名依法核查的申诉函

尊敬的上级领导:

工作忙!

1998年1月11日,在花垣县龙潭镇李梅矿山发生了一起老百姓轰炸官车的爆炸案,李梅村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对花垣县委的不法侵害进行了自卫反击,发生了“官逼民反”丑剧。

花垣县委的行为是不法侵害的事实和理由:

一号裁定是人为的炮制:众所周知,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即民为原告,官为被告,而一号裁定恰恰相反,原告为花垣县地矿局,被告为龙秀坤。

李梅村民开发辽窝矿洞是有证开采:1997年6月18日李梅村公告花垣地矿局确权发给李梅村集体开采证。

龙秀坤为村民选举的矿洞长:1997年10月11日由龙潭镇党委书记龙天华在李梅村小学组织召开村民大会,镇党委任命村主任吴海清为洞长,全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龙秀坤为副洞长。

龙秀坤副洞长带领广大村民进行集体开采:全村村民签名同意集体开发辽窝矿洞,同时,龙天华等村、镇领导全部签字且上报花垣县委备案。

恳请检察机关重新核查1998年1月11日花垣县委的拖矿行为是不是对李梅集体资产的不法侵害,面对不法侵害,李梅村民一是:向省、中央发传真,控诉抢劫;二是:只知道瞄准不射击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只知道拿炸药开矿创富,不知道用炸药炸抢矿的贪官污吏的农民不是好农民,龙秀坤作出拿炸药去伏击的指示。

龙秀祥的告状行为不构成爆炸罪的事实和理由

花垣县法院(1999)花刑初字第50号判决中认为龙秀祥“虽然没有参加爆炸,但在商量过程中积极参与,并作鼓动性发言,分工负责告状,并付诸行动,应属共同犯罪的共犯”。

龙秀祥没有实施爆炸的行为,且爆炸案的发生与龙秀祥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而事实的真相是花垣县委的不法侵害导致了爆炸案的发生。

龙秀祥的告状行为一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二是通过告状让上级机关来制止花垣县委的不法侵害,制止悲剧发生。

3、从98年1月3日-6日的群众集体上访,以及1月7日的上访材料《关于97年7月8日和98年元月6日县委非法查封辽凹洞向省里汇报》里反映了①、李梅村取得了辽窝矿洞集体开采证,②、龙秀坤是集体矿洞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的矿洞长,③、龙秀坤是带领广大实施集体开采。

4、1月8日的上访材料是《李梅辽窝水井矿洞综合调查报告》,材料结尾是这样恳求花垣县委的“李梅人民一致要求花垣县委,人民错了,关人、杀头都可以,县委错了,只要让李梅人民脱贫致富,花垣县委一意孤行,视李梅人民如草莽,一场翻天覆地的悲剧马上就会在花垣县委和李梅人民之间发生,李梅群众一再反映给省中央,就是不愿意看见悲剧发生”。材料中龙秀祥的告状行为十分明确他的意愿是不愿意看见悲剧发生的。

5、1月7日-11日,龙秀祥天天通过传真、电话的方式向湖南省委的刘兵和宁正明求救来制止悲剧的发生,恳请检察机关向湖南省委的刘兵和宁正明核查龙秀祥反映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制止爆炸案的发生。

综上所述,犯罪必须有行为和后果,龙秀祥没有爆炸的行为,他的行为是告状,他的意愿在他的材料很明确是不愿意看见悲剧发生,告状行为是法律许可的不是犯罪行为,他的明确意愿是为了制止爆炸案的发生,所以龙秀祥不畏强权反映真相的告状行为不构成犯罪。

龙秀辉检举、揭发村支书龙再昌侵吞集体矿洞和资产不构成诽谤罪的事实和理由

花垣县法院(2010)花刑初字第57号判决龙秀辉诽谤罪,法院判决认为龙秀辉在上访材料中反映龙再昌侵吞集体矿洞和资产是捏造事实并在网上散布构成诽谤罪。

龙秀辉检举、揭发村支书龙再昌侵吞集体矿洞和资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我国的法律不仅不将检举、揭发列为犯罪行为,而且大力提倡公民检举、揭发腐败。

2、在龙秀辉检举、控告十年后,县经管在2007年7月20日接到县政府关于李梅村进京上访有关问题的转办通知后,才对李梅财务进行审计。

根据审计报告有下列三个问题必须司法介入查清的:

 ⑴ 一个上亿元的集体矿洞帐面上收入为什么只有45万元。

⑵ 龙再昌将集体的李梅选矿厂和尾砂库自己转卖给自己账面上只有18万元。

⑶ 根据吴成银和吴正辉(守卡人员)提供的2006年1-7月(7-12月票据不见)和2007年1-12月的票据,李梅村的卡子收入应为1405422元,而审计报告里只有1116055元,少报收入289367元。

上诉问题不是龙秀辉虚构和捏造的,(由于吴正辉和吴成银给龙秀辉提供票据,现在两人已被开除守卡资格)

审计报告中没有把问题搞清楚,仅仅在第7条中以李梅村白条报账现象普遍,手续不完善几句话掩盖过关。

3、李梅村的地质灾害和移民搬迁是代表群众的意愿

2006年8月,李梅村民向村支书龙再昌、村主任吴长贵提议,要求龙秀辉代表李梅村群众向有关部门反映李梅村地质灾害移民搬迁问题,经过村支两委同意派村民吴正辉、吴召文、龙正茂同龙秀辉上访反映,村委出资金6000元作上访费用,从省中央上访回家,向村主任吴长贵汇报了具体情况,吴长贵并请我们四人吃饭,非常感激地讲“只要你们从李梅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出发,移民搬迁成功,花费十万、八万村里全部负责”。以后几次上访,村主任叫我们先垫付,今后一起结账,最后他说是龙再昌不同意支付,导致全村群众更加反感。于是龙秀辉就代表李梅群众写上访材料题目是“湘西苗民向党中央国务院呼吁,还我家园、还我苗寨”,在2007年4月在北京相识了天网记者黄琦,把龙秀辉上访的历程和材料给了他。

综上所述,有时间、地点、人物的发展过程,不是龙秀辉捏造、虚构的事实。

腐败是人类之公敌,无论任何国家,任何政党,一概严查腐败,可是在湘西,龙再昌侵吞集体矿洞资产等腐败问题受到政府的大力保护,龙秀辉控告腐败被治罪,可见湘西贪腐达到了无法无天的程度。

央央大国,有法不依,必天下大乱,1998年1月11日,面对花垣县委的不法侵害,老百姓无法寻求正当的途径获得正义时,李梅老百姓最终只有选择以暴力的手段来寻求救济,这就是以暴制暴,在我们国家当下许多冲突走向暴力的原因所在,政府野蛮执法,老百姓只好暴力抗法了。

任何国家,任何政党,任何司法部门和腐败在道义上和法律上都是完全对立的,但在1998年花垣县委不法侵害李梅人民龙秀祥告状行为和龙秀辉检举、揭发腐败而获罪可以看出,权力和腐败这两种在法律上完全对立的力量走在了一起,权力腐败化,腐败权力化,在侵害公民权上无所不用其极。

1998年花垣县法院的一号行政裁定和2010年的龙秀辉诽谤罪名,都是赤裸裸的执法犯法,无论是政府也好,司法部门也好,大家都不尊重法律,都试图以野蛮和暴力的手段解决冲突,走投无路的老百姓也只好选择更加暴力的手段,激起新一轮的仇恨和对立。

请求事项:

彻底清查龙再昌瓜分辽窝集体矿洞的犯罪事实,查清1998年花垣县委不法侵害的行为,返还李梅村民集体矿洞、矿石,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核查龙秀坤带领广大村民开采辽窝矿洞的三点主要问题一是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的矿洞长,二是李梅村取得集体开采证,三是李梅村70%的村民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进行集体开采。

龙秀祥的告状行为不构成爆炸罪理应平反昭血,龙秀辉检举、揭发腐败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应立即无条件释放和平反,赔偿龙秀祥和龙秀辉的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请求司法介入查清村支书龙再昌一个上亿元的集体矿洞收入只有45万元;私自拍卖集体选矿厂和尾砂库给自己收入只有18万元;2006年1-7月(7-12月没有票据)2007年1-12月李梅村的卡子收入应为1405422元,而审计报告里只有1116055元,少报收入289367元。

申诉人:龙秀祥、龙秀辉

2010-4-8
(龙秀坤、龙秀祥、龙秀辉的再审申请书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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