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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芦山政府大院77住户控诉政府强拆

Written on 2014年7月21日星期一 | 21.7.14


[ 时间:2014-07-21 11:30:49 | 作者:凌国福、孟俊刚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省、市相关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四川省芦山县县政府北街1、2、6栋住户,2013年4月20日,雅安市芦山县发生了7.0级强烈地震,给我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特别是我们的房屋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5月,县政府组织鉴定机构对我们的房屋进行评估,但并未通知我们,房屋的评估结果我们是从网上和他人的口中得知我们房屋评估为D级。7月,县政府派副主任陈燕组织我们开会,说我们的房屋是危房要拆除,当时大家反映强烈,不同意拆除,并提出许多问题,陈燕无法答复,最后不了了之。8月16日,芦山县政府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强行将我们的房屋拆除,我们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住户没有将房屋清空。后我们多次找芦山县政府给一个说法,但一直没有结果。2014年2月,我们住户代表到市信访局上访,市政府则成芦山县政府给我们答复。2014年3月31日,芦山县政府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做出4点答复,我们不服。现我们对芦山县政府的4点答复作出答辩如下:

一、芦山县政府认为政府拆除我们的房屋是保障公共安全,不存在赔偿问题。我们认为这是芦山县政府推脱责任,不敢勇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推辞。其理由如下:

1、芦山县政府组织房屋评估不合法。依照“关于“4、20”芦山7.0级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3】7号以下简称川建发【2013】7号第一条第3项的规定,房屋即使评估结论为严重、危险禁用,但还要出具鉴定结论,如果可通过加固可使用的,经经济、技术综合分析后,由房屋所有权人做出是否加固处理意见。第四项房屋所有权人对应急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委托安全鉴定。也就是说我们对房屋评为D级有异议,可再次委托鉴定,就即使我们认可D级的结论,还要看是否可维修加固,并不是说所有评估为D级的房屋都要拆除。但芦山县政府在未告知我们的情况下,私自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未告知我们评估结果以及我们的权利,而是由住建局通过通过网上发布,就确定我们的房屋是危房。

2、芦山县政府称他们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下发的《芦山县“4、20”强烈地震危房拆除工作方案》,县政府牵头认真履行了危房安全管理、房屋拆除通告、财产清空确认等相关工作职责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地震后芦山县政府在政府大院贴了要求住户搬家的公告,院里一部分住户也将家中东西搬完,一部分住户搬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住户没有搬。7月份,县政府副主任陈燕通知我们开会要求拆除房屋,在与住户商谈无果的情况下。8月份,芦山县政府与牟永康(即是政府工作人员又是大院住户)私下签定芦山县“4、20”强烈地震县城公建房屋拆除接交单,并在政府大院贴了一张拆除房屋的公告,当时我们都不在大院居住,许多人也没有看到公告,后来才听有的人说他们看到过公告才几天房屋就被拆除了。根据川建发【2013】7号第三拆除第一项的规定,安全鉴定为严重破坏已无加固价值的危房的拆除应有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实施,我们即没有提出过申请也没有委托过牟永康,因此县政府与牟永康以及监管单位(即无监管单位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交接单是违法协议,不应成为县政府不赔偿的依据。

3、根据芦山县住建局公布的房屋评估结论,芦山县房屋评估为D级危房的房屋远远不只政府大院3栋住房。既然县政府答复我们是按芦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发的《芦山县“4、20”强烈地震危房拆除工作方案》为保障公共安全而拆除房屋,那为何全县就只拆除我们政府大院3栋住房,许多临街人群聚居区的房屋为何不拆除,更何况至今仍有许多住户在评估为D级的房屋居住,芦山县政府此时此刻怎么又不关心他们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而置若罔闻呢?

二、芦山县政府答复不存在原址等面积置换房产的事项我们认为于法无据。芦山县北街74号政府住宿楼通过房改后推向市场卖给我们,我们已合法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已成为我们私有财产。依据《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及六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县政府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违法评估和拆除我们的房屋,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原址等面积置换房产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三、芦山县政府答复我们不能纳入拆迁范围、享受拆迁政策的问题与事实不符。2013年8月16日,芦山县政府在拆除我们房屋过程中,有部分住户知道了去阻挡,当时城北社区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城建局副局长都在场,他们要求住户不要阻挡,配合政府工作,并答复以后按红线处理,享受拆迁政策,住户看阻挡不了政府,就逐渐散了。但县政府现在回复我们拆除的房屋不规划红线内,因此不能享受拆迁政策,这不是前后不一致,想变就变吗?政府的公信力何在?并且我们已受天灾政府还要划分红线制造人祸,红线区的人不但要赔装修费、两次搬家费、奖励20000元、置换面积外,每人每月还有400元的过渡安置费,可怜我们77户住户,从房屋拆除至今,不但没有领导出面安慰我们,就连中央政策倒房户的3000元都没有拿全。在芦山这种山区小城,大家收入都低,我们和红线区的人相差10多万至20多万元的差距,靠每月的工资何时才能补足差距。更何况我们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离退休老干部,身体不好,积存又少。

四、关于芦山县政府答复第二期过渡安置费请向芦阳镇反映的问题,我们认为这是芦山县政府规避责任的一种推辞。地震后,根据芦山县政府制定的政策,倒房户在签拆除协议后,可每人领取1500元的过渡安置费,房屋拆除后,可再领取剩余的1500元。我们的房屋在2013年8月就拆除了,政府就应该把剩余1500元发给我们。更何况城区内有相当一部分评估为D级房的住户现房屋都没有拆除便一次性领完3000元的过渡安置费,我们去找芦阳镇政府讨说法,芦阳镇政府答复发过渡安置费找城北社区,我们找城北社区,城北社区答复县政府的住户他们不管,叫我们找县政府,我们找县政府,县政府叫我们把户口博、结婚证、产权证等交齐,并以户主的户头在信用社办理了卡,可至今答复要我们返身去找芦阳镇政府,又转了一个360度的圈,这不是愚弄我们吗?

综上所属,芦山县政府打着灾后重建的牌子违法评估和拆除我们的房屋,严重侵犯我们房屋所有权,并且找各种理由拖欠我们过渡安置费,我们再次强烈要求芦山县政府:

1、赔偿我们房屋的损失;

2、在原址内等面积置换房屋;

3、按拆除房屋时的答复享受拆迁政策;

4、支付二期过渡安置费和逾期迟纳金:

5、赔偿拆除房屋的砖、钢筋、花草树木等公共设施。


芦山县北街74号大院1、2、6栋相关住户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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