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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蒙冤警察黄玉生驳官方回复 指定罪证据链存瑕疵

Written on 2012年12月1日星期六 | 1.12.12


作者:义工柏辉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四川讯2012-12-1】今天凌晨,四川省达州市蒙冤警察黄玉生致函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蒙冤警察黄玉生驳斥达州中院回复,指证据链存重大瑕疵。

来函称:2012年达中刑监字第6号以继续歪曲事实真象, 继续维护司法腐败为出发点,未对案件原有疑点做出清晰解释。

黄玉生认为:虽国家保密法规认定公安工作情况属于国家保密范畴,但并不等于公安人员正常的人际关系交往因单位属于保密而终止交往,而保密条例规定细节说明,掌握和管理保密事项的人员因工作疏忽或故意甚至出卖囯家信息,才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论处。从县公布的材料内容上黄玉生根本不知公安系统已布置实施抓捕周兴泽, 将其不知详情细节的正常交往栽赃成通风报信纯粹是有罪推理的逻辑翻版。且在严打期间周兴泽狱中污点口供并不代表客观事实,其单位派遣公差与黄玉生无任何关联。

况且周兴泽本人也对黄玉生即或说他要被抓也不信其有。1983年严打在四川达州市是8月20日正式开始的,黄玉生在83年6月所说的话根本无密所泄,玩弄时间游戏纯粹是把法律当儿戏。若是严打期周兴泽亦不会在公差事办妥后又返回达州,公安机关也并没因周兴泽公差出走损失重大抓捕的人力资源/周兴泽也没有因为公差一时逃避掉集中抓捕造成公安工作重大损失,周兴泽所判无期徒刑也不是因公差而误掉集中抓捕的行为所致。

信访回复也明确说明是犯流氓罪, 周兴泽要被依法抓捕, 是哪一级领导, 哪一个人告诉给黄玉生? 从判决上,甚至捕风捉影收集的证据上均无珠丝马迹。且时至今日,警方也未能举证谁是黄玉生泄漏国家重要机密罪案中向黄玉生提供机密的人,黄玉生又参加过哪一次布值将周兴泽列入抓捕对象的会?没有这两条主要泄漏机密渠道,黄玉生就不具备泄漏国家机密罪的主观条件。因此黄玉生根本不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 信访回复就只能是欺骗上级忽悠上访人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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