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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未处理曹永强自焚案

Written on 2014年5月12日星期一 | 12.5.14


[ 时间:2014-05-12 11:23:17 | 作者:曹永强 | 来源:六四天网 ]


我是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王庄村村民曹永强,生于1993年1月25日,2012年4月17日,我从西安乘火车到浙江打工。途经安康火车站转乘等车期间,我在火车站出站口一自选超市买矿泉水。买好水到柜台交款时,一黑心店员悄悄按了摇控器按钮,致货架上一盒货物从架上掉下,随后店内几名店员纷纷逼上来要我赔钱,我据理力争,几名店员则对我恶语相向,拳脚交加进行殴打并搜身,之后更被他们强行赶出店门外,我又气又急又怕,一检查发现藏于右侧上衣内兜的3000多元不见踪影。为此,我想到了法律想到了公安,于是在走出店门口第一时间内跑市局报了警。早上九时四十分被踢给安康铁路派出所,到下午四时二十分,我先后向安康市的四家公安机关报了警。

殊不知,安康公安部门仿佛一家家全是从中国女排退役转业于此的,他们一家家将我象排球一样推出手。他们好像一个个都不是男子汉,而是汉子难;难接警,难承诺,难出警,更难为受欺压者伸张正义。在别处是有困难找警察,在安康则成了找警察有困难。我又苦又累,疲于奔命,叫天不应,呼地不语,走投无路,无奈铤而走险,举火自焚,感觉国家法律变成了只是个空头摆设。此后果,歹徒赵学有、刘海彬固然难辞其咎。而安康公安的麻木不仁,冷酷无情,尤其我痛感世态炎凉,人心险恶。追究他们的相应责任,势在必行。

一、公安分局、派出所,接警不出警,应获人民颁发的“执法不作为奖”。

案发后,受害人先后向四家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然而,受害人仿佛到了戏剧中的洪洞县,安康公安的行为,一是寒了受难群众的心;二、是壮了作奸犯科者的胆;三、是坏了公安队伍的名;四、是丢了安康人民的脸。老百姓养只鸡还能下个蛋,纳税人花了那么多的钱,养活了这么多的公安,关键时刻为什么没有一个该出手时就出手?

二、万般无奈,万念俱灰,我愤而举火自焚,期望通过我的死唤醒那些泯灭了的良心。岂料烈焰腾空时,近在咫尺的警察拿着灭火器先去灭超市货物上的火,倒是开饭馆老板和几个出租车司机及好心的围观群众积极参与了灭火救人。我真不明白,人民警察与普通公民的差距怎么就这么大呢?难道他们真是黑店的股东,坐地分赃的黑伞不成?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而本案的事实是:赵学有、刘海彬等人作案现场,就在公安机关(黑店距离约站前警务车20米内)眼皮底下,从他们接手该店到本案案发,短短二十天内仅定案查明的案件,就达十起,(没有记录在案的敲诈更是不计其数,可想而知雇佣那么多犯罪分子做案,最终金额落实到才不足2000元,他们犯罪目的是不图利,只为名吗?案件重审我会提供一部分受敲诈人详细情况的)受害人屡屡报案,难道安康公安真如毛泽东批评的那样,是在烟洞里睡觉不成?判决书也提到有受害人报案,公安又是如何处理呢?只是让歹徒退还赃款了事,并无其他相应措施跟进,以致歹徒作案有恃无恐,公安办案眼闭眼睁。案情真相大白后,有人反映案犯被抓的第二天早上,办案人员从黑店搜查后,带走了八套作案工具。公安机关明智弊端,判决书里看到,只随案上交了一套,是不是铁路公安处留下,让他们有朝一日卷土重来,重操旧业,以便生财有道,发家有术,我的案子,网上汹汹一片讨伐之声,受害人及家属怒火万丈,冤气难消,办案单位对反映事实材料置若罔闻,不予理睬。网上一帖名曰“安康公安难安,更名‘警署’鼠不惊”可谓入木三分,一语中的。对于渎职公安人员,我的案子,他们一个个无惊无险,工资照领官照当,而作为受害最深的我,法院没有从被告人处裁决到分文赔偿或补偿,没有从渎职警员脸上看到丝毫歉意,我气难平,心不甘,只有砸锅卖铁,告状通天,不信我泱泱大中华无有说理处!难道如今执法只靠人治,不靠依法治国吗?

2012年4月17日,发生在安康火车站出站口自焚惨案,最终因公安机关接警不出警,执法不作为而酿成严重后果。此案几经波折,最终是由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然而案结事未了,原因如下:

其一、被告人赵学有、刘海彬在公安机关眼皮子下频繁作案,可谓犯罪分子作案不停,受害人举报投诉不停,公安机关接警不出警,而案发后,执法监督机关既有狐悲兔死之戚,又有投鼠忌器之虑,故而抓了作奸犯科的,放了渎职失职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失职人员,温情脉脉,呵护有加,显然与公民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定相违背的。

其二、存在重罪轻诉的现象。我在超市内遭讹受欺、挨打被抢,当时犯罪分子让我赔钱时,我说无钱,犯罪分子搜我身时摸到了我钱并说:“这不是钱?”在我被打被推出门后,发现钱不见了。他们打我的身,抢我的钱,难道只是敲诈勒索吗?我报案只是一个人与我搞谈话材料这种取证合法吗?公、检、法为何只采信这份谈话材料,不采信公安部下来督查和省公安厅人陪同在西京医院重症监护室录音谈话呢?

其三、此案,检察机关是以敲诈勒索立案起诉的。无论是抢劫或是敲诈我都是本案最大的受害人,然而检方起诉时,恰恰忽略了我这个最大的受害人,这是十分明显的剥夺我诉权的行为,置我于不伦不类十分尴尬的地位,致我上诉无诉权,索赔无地位,那么我的损失是该向赵学有、刘海彬等人主张,还是向检方索赔?

其四、《刑事诉讼法》1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候必须查胆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无附带诉讼,本案中,暴东燕几次介绍擅长碰瓷伎俩的罪犯给赵学有、刘海彬,构不构成犯罪?我想最少也应当判三年徒刑。我在此案中受害最深,后果最惨正在治疗中间,没能来的及出庭参与庭审,检方是否真正为我考虑过?

其五、检方起诉书,认定曹永强体表烧伤为90%(II III度)吸入性呼吸道损伤(中度),为何隐匿了我的伤程度为轻或重伤。此种表述虽不影响对被告的定罪,却显然影响量刑,同时对处理我的民事诉讼执必有相当大影响。

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安康铁路运输检法两院处理此案,存在着严重徇私枉法,枉法裁决行为,保护了渎职失职的,侵犯了无辜受害的人的合法权益,而对被告人,则明显属重罪轻诉,定性不准,为此,特恳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尽快启动再审程序,认真履行法律职责,法律尊严,严惩犯罪分子,追究本案办案人员不公平不公正的相关领导的责任;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规定,在安康这些法律机关不能应用吗?脏官、恶官、腐败官你们为受害的老百姓负的什么责。不是为老百姓负责,而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是一群践踏法律不顾的恶棍。是否得到严惩,我们拭目以待。


控告人:曹永强
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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