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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袁影诉国土局行政赔偿上诉状

Written on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 26.6.13


[ 时间:2013-06-26 15:07:08 | 作者:袁影 | 来源:六四天网 ]

上诉人(一审原告)袁影,女,现年55岁,住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电话:1862350938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勤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喜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顺松法规科长
案由:上诉人坚决不服江津区人民法院(2013)津法赔初字第0002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现依法据实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江津区人民法院(2013)津法赔初字第00027号行政赔偿裁定,

(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恢复通泰街11、13号房110.64平方面积私有房屋的原状,并且要求判决赔偿上诉人经营性经济损失160万元.。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于2013年6月17日收到(2013)津法赔初字第0002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上诉人不服现依法向第五中级法院上诉。首先上诉人的赔偿诉讼是经过终审复议决定而起诉到法院的行政赔偿诉讼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单独就行政赔偿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直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审查,而不对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本案原审法院明知是经过复议机关责令被上诉人受理的案件,而原审法院却不能当庭确定被告,其目的是有意逃避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伪证进行一一质证,故意不对被上诉人造成侵害的实事部分进行审查。故意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4)项规定认定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而违违法误适用第二十七条(2)项的规定刻意驳回上诉人的赔偿请求。

事实上,本案早已明确属单独就行政赔偿提起诉讼的情形,上诉人已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5)项的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先行处理即:“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情形。上诉人为了和谐解决本案纠纷,理性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上诉人已经为赔偿义务机关自我纠正错误提供了机会,体现了上诉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但是被上诉人公然继续抗法,继续侵占上诉人的合法私有财产,万般无奈之下迫使上诉人起诉到法院。可没想到原审法院又以(2013)津法赔初字第00027号行政赔偿裁定刻意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故意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放纵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规定,故上诉人要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要求上级法院追究其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诉人于2012年11月14日收到江津府复字(2012)13号复议决定书,上诉人不服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维持决定的行政复议行为,(附江津府复字(2012)13号文书)于2012年11月27日向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叫其原告到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第九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上诉人依法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上诉人袁影于2011年12月27日先后3次向江津国土局提起行政赔偿申请,(附特快专递回执3份)由于江津国土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之侵权行为,于是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9)(11)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于2012年5月30日依法向江津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受理后经政府法制办审查于2012年7月23日责令江津国土局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但是江津国土局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性,仍然无视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顽固抗拒国家法律和政令继续以:“不是适格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国土局不赔字(2012)1号不予赔偿决定书拒绝赔偿”,《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土局以不是适格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国土局不赔字(2012)1号不予赔偿决定书属于故意侵占公民合法财产的行为。

四、江津区国土局声称:“我局不是适格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无法律依据”,那我袁影要问:你1981年3月30日为什么要对我父亲宣称:“经过查实给予回复”?你怎么查实的?你回复依据的文件在哪里?你的档案卷宗又在哪里?根据《城建房管档案概要》中制定的房管政策规定:房屋资料的保存,除按户保存原始资料外,专门编制了统计基本情况的房地产卡片。

五、江津区国土局又称:“袁影申请行政赔偿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这理由不能成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5)项的规定和《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因此上诉人申请赔偿根本不成在超过期限的情形。由此可见江津国土房管实属胡搅蛮缠。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宪法》第五条规定:《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故上诉人要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2013)津法赔初字第0002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要求公开、公平、公正的对证据实行一证一质证的原则进行审查并判决,同时要求上级法院依法追究其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附证据清单2份
附上诉状2份

上诉人袁影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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