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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李博振控告宁陵县法院

Written on 2014年6月14日星期六 | 14.6.14


[ 时间:2014-06-14 08:51:49 | 作者:李博振 | 来源:六四天网 ]

控 告 状

控告人:李博振,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华堡乡唐庄村人。

被告单位:宁陵县法院。地址:河南省宁陵县。

请求事项:

1、督促宁陵县法院就我作为原告人的邱某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判决。

2、依法追究宁陵县法院及相关司法人员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胡编滥造(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的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2年宁陵县法院在宁陵县看守所非法不公开审理我作为原告人的邱喜光故意伤害案,但此后一直不下判决,多年来一再向审判长李豫要求判决均未果。2010年底听说宁陵县法院已私自编造了一份我与邱某之间的假协议以我撤诉的名义非法结了案,随后我多次找法院领导要求查阅复印案卷材料,均遭拒绝。

2011年3月我就此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等机关的信访部门对宁陵县法院和责任法官提出了控告,3月15日宁陵县公安局的王效贞等截访人员把我非法押回,把我对宁陵县法院的控告作为犯罪情节枉法追诉。2011年7月22日宁陵县法院法官王振兴和书记员王蒙向我送达起诉书时作的询问笔录记录了我提出的,要求宁陵县法院回避并将本案移转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理异议,但宁陵县法院却不作审查答复,并于8月24日非法强行开庭,我当庭再次提出管辖异议,但法庭仍不作审查答复便非法继续了庭审,且庭审中还非法剥夺了我的举证和辩论权等法定诉讼权利。8月25日王振兴和王蒙到看守所提审室出示并要求我和父亲签名的法庭笔录,对我当庭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记录,对庭审过程作虚假记录,所以我和父亲都拒绝了签名。

2011年10月7日,王振兴到宁陵县看守所监室门口向我和父亲送达的(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书,不但与8月25日出示的伪法庭笔录保持高度一致,而且还公然违背事实地在控方的证据中非法添加公诉人没有在庭审中出示的十多份证据(包括判决书中控方的证据2,24,25,26,27,30,31,33,34,35),肆意胡编滥造成为十足的枉法判决。

现申请向宁陵县法院调取邱某故意伤害案卷宗中的我与邱某之间的假协议和裁判的送达回证,并对上面的签名和指印进行鉴定,由其上均没有我的签名或指印的事实来证明上述事实;同时,申请向宁陵县法院调取(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据以作出的所谓“法庭笔录”,由上面没有我和父亲的签名或指印的事实来证明上述事实,并证明(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根本不存在合法真实的法庭笔录作为其据以作出的依据,从而推翻此判决存在的合法性。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等

控告人:李博振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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