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Home » » 福建王贤振控警方非法拘留阻正常上访

福建王贤振控警方非法拘留阻正常上访

Written on 2014年6月15日星期日 | 15.6.14


[ 时间:2014-06-15 18:35:05 | 作者:王贤振 | 来源:六四天网 ]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贤振,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前王村316号。

被请诉人:福清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福清市公安局融公(高山)行罚处字(2014)00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申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什么在北京受训诫,事情要从2010年一起聚众凶杀案说起:2010年12月27日23时许,案犯高陈松指挥同伙林绍义、陈诚、王健在高山镇侨乡小区易杰超市门口的大庭广众下把陈文旺活活杀死,把申请人的儿子王腾连刺17刀,虽然未死,但已终生残废,凶手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和恐怖组织活动没有什么区别。

犯罪现场周边的前后左右分别有6个单位的监控录像探头,犯罪的一举一动都会在监控录像中暴露出生,犯罪现场和被申诉人的高山派出所只一墙之隔,其实一个就是高山派出所全球眼24小时监控录像探头。

凶杀案发生后,被申请人福清市公安局不是以监控录像中的实况作为侦破凶杀案的证据而采用,而是以证言证词作为犯罪证据,从而导致论罪该判死刑的现场杀人指挥的首犯高陈松仅判三年左右的徒刑。(刑事判决概括说高陈松判5年徒刑,其实高陈松是累犯,在本案发生前就犯下敲诈勒索罪,剔除敲诈罪刑罚,高陈松只判三年左右的徒刑)。

被申请人改头换面侦查的所谓证据为这起买头卖头、卖刑买刑枉法裁判打下基础,于是申请人依法逐级申诉,举报上访,请求福清市公安局和终审判的涉案官员,作出为何不用犯罪现场的监控录像而采用证人证言作为犯罪证据的说明。希望这起枉判能重新审理,这样简单的诉求在福建省不能实现,所以申请人只能进京上访讨说法。

尊纪守法是申诉人的行为准则不管在国内或国外,从未违法。申请人进京上访机关其中路线之一要经过中南海周边,首都出自防恐保护百姓的安全需要,对误进中南海周边的信访人员进行训诫指导是十分必要的,没有违法的动机和行为走错路接受训诫不等于违法。而被申诉人以治安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第二项对申请人进行拘留,明显是以莫须有的罪名阻访,如果申请人真的违反了该条款规定那么被申请人应当出具申请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23条相关规定。假设说申请人确有违法也应当由违法地公安机关处罚,也轮不到被申请人执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访的打击报复,这不是个例,201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雇用北京的黑保安在遣返途中对申请人夫妇进行殴打恐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的石竹山出警人员,不但不对殴打案进行处理,而且保护黑保安离开(附证明材料)。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以达到阻防目的,从而掩护为包庇罪犯、枉法侦查、审查起诉、枉法裁判。已被客观事实所证明。特此申请复议,希望有一个公正的结论。在重重阻力下申请人坚持上访,举报的动力和原因是申请人坚信伟大英明的中国共产党不会容忍司法腐败,践踏法律,祸害百姓。


此致

福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王贤振

2014年6月15日



Share this article :

发表评论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opyright(C) (2008-2014)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