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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维权代表衡晓君高级法院再审申请书

Written on 2012年11月1日星期四 | 1.11.12


作者:衡晓君 | 来源:六四天网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衡晓君【四川维权代表:温家宝少谈文革政改 多解决问题】,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南强镇三州村110号,

被申诉人:闵吉辉,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四川遂宁市船山南强镇三州村121号

案由:正当防卫

申诉人不服(2009)遂船山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和遂宁中级法院上诉(2010)遂中刑终字第00032号《刑事附民事裁定书》。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撤销(2009)遂船山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和(2010)遂中刑终字第00032号《刑事附民事裁定书》。

2.本案符合刑带民受理范围,应予立案。

事实及理由:

闵吉辉原有楼房一套,2007年8月无任何签证及承包地记主协议,深夜用推土机将十余户承包地种埴物推去,自建瓦房,八通间,私自领取土地款,申诉人当时争执!阻挡未建成房屋,要求赔偿果树及花生,被诉人拒绝赔偿,向各级政府反映,被诉人怀恨在心。

2008年9月24日,镇政府通知申诉人等在新民街商务茶楼,2006年青苗款,青苗款暂返分配会上与闵吉辉之姐发生争执,回家过后,申诉人去弟媳处拿种子,闵吉辉在米绍兵路边茶馆借故喝茶,等到十一点钟许,见申诉人回家,当面骂母考考,无事闹事。申诉人回敬:你家也是母考考,就上前用双手卡衡晓君颈子欲致其死,衡晓君挣脱回家回避,被申诉人又提凳追打至申诉人家门前竹林,竹子被打破及断折,申诉人见危顺手抓起菜农用刀反手迎接打来之凳,又顺势一刀划去,斗殴结束。

恶人先告状,被申诉人向遂宁市船山区公安局报案,为持刀伤害刑事案件,又向船山区法院刑事带民事诉讼,受理、开庭审理,被告衡晓君(申诉人)志愿证人数十人之多,之后休庭,数月后(2009)船山刑初字第135号《判决书》判衡晓君“故意持刀伤害罪”刑行一年缓期一年,赔偿医药护理、营养误工等费用,被告(申诉人)不服,上诉遂宁中级法院诉讼受理,未公开审理(2010)遂中刑终字00032号从《刑事带民带裁定书》维持原判,被告(申诉人)不服,申请重审此案至今无果。

2012年6月4日16点时许,申诉人(被告)在米绍兵茶馆内几人休闲玩牌,被申诉人(原告)手持不锈钢茶盅进茶馆向申诉人(被告)拿钱来。回答:是枉法判决,被申诉人(原告)用茶盅击申诉人(被告)头部昏倒地地,用脚踢,又提凳打,被在场围观人拉着劝解,申诉人(被告)向仁里镇派出所报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刑法》及《赔偿法》之规定,当自己的生命受到侵害时,难道不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属于正当防卫,法院两次怎么判成故意伤害罪,本人不服,特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应当准予立案。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衡晓君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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