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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检察官:最高法院法官不懂检察机关业务

Written on 2014年5月22日星期四 | 22.5.14


[ 时间:2014-05-22 22:18:24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吉林讯2014-05-22】今晚,吉林省吉林市维权人士王晶【吉林王晶取保书曝光 法院立案要领导决定】致电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吉林省检察院检察官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不懂业务。

来电称:今天上午9时30分我在社区主任的陪同下,和吉林省长春市维权人士张继新、张有田、张少卿等人来到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信访大厅。因为5月20日在北京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厅,得到最高人民法院72号法官的明确指点,让我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所以今天我起了大早,从吉林市来到坐落于长春市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上午9时48分,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检察官看了我的材料后,告诉我回吉林市检察院抗诉,说“这是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新监督规则”。我让他给我书面依据,他说“不能给。”让我自己看贴在玻璃上的“须知”,然后把我拒之门外。上午10时许,我和张有田在外面等来一位姓李的处长,和李处长说明情况后,李处长的答复和之前的那位检察官说法一样。我跟李处长讲:“我刚从北京回来,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让我到你们这里来抗诉的。”李处长说:“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懂检察机关的业务。”让我自己上网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回家后,我确实查到了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的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按照上述第三十五条的新规定,李处长说”最高法院法官不懂检察机关的业务”是对的。错的是我相信了72号法官的指点。

但这次,李处长也有向我保证:吉林市检察院一定会受理你的抗诉的,如果它不受理,你来找我。我不知道可否相信?

另据张继新和其他几名访民讲:今天接待我的这两个检察官都是乱说的,他们都来过吉林省检察院很多次了,亲眼看见过省检察院之前有受理过和我类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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