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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张菊香涉承包纠纷 上访遭拘留

Written on 2014年7月5日星期六 | 5.7.14


[ 时间:2014-07-05 22:24:39 | 作者:张菊香 | 来源:六四天网 ]


张菊香,系襄江商场职工,入有股份,自1997年租襄江商场三楼场地经营羊毛衫,自1999年3月4日与该场签订内部职工承包经营协议,买断库存,经营场地四楼文二柜,同时经营四楼文化用品柜和三楼羊毛衫柜,四楼文化用品计划年销售29万元,买断襄江商场库存商品,带营业员2名,工资费用由张菊香承担,按月分配,年交8.8万元,三人养老金如数交纳,

2002年襄江商场四楼文二柜在以招标名义下一年以2.7万转给了他人,襄江商场并没有搞他们说的什么公开招标,可以问襄江商场职工,并将张菊香买断的文化用品价值253470元盘存后收襄江商场所有,张菊香多次找襄江商场清偿该款,2003年1月,时任襄江商场法定代表人续立友承诺,张菊香可先交三楼羊毛衫柜租金2000元,剩余租金以襄江商场收回张菊香的库存文化用品冲抵,截止2006年5月12日,前任襄江商场董事长黄延安,及现任董事长王和平以张菊香拖欠三楼羊毛衫柜租金75200元为由,诉至法院.2009年樊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张菊香三楼羊毛衫共二千多件全部货物,并进行了评估,拍卖!就这样在襄江商场在欠张菊香钱的情况下把张菊香羊毛衫柜台查封并赶出商场。

2009年4月,张菊香爱人江小勤弄了点柴油到襄江商场找襄江商场领导,想能妥善解决相互遗留的问题,在二楼布云牌一个不到1米高只放了几条裤子的单独的小货架上点火,当事人江小勤,并没有真正的想放火,只是在襄江商场强势的威逼下无法生活想解决问题,虽然用错了方法,但也没想危害社会及他人,在没有出具监控录象的情况下襄江商场领导打电话说要赔2000元,第二天去襄江商场找领导说要赔5000元,再后来说要赔几万,最后到十几万。最后谈好五万,我只借到三万元,说不行,襄江商场让我写保证最后交二千,什么事不再提,你老公江小勤可以回家没事。最后樊城区人民法院判江小勤放火罪,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并没有给国家,社会集体利益造成任何危害和损失,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没有受害原告人,在交了赔偿款,赔礼道歉后,并且有襄江商场和屏襄门开据的证明不再追究,在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没有被告人情况下,凭什么还要判刑?

2013年,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樊城区人民法院[2012]鄂樊城民再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即:一,撤消(2011)樊牛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

二,襄江商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张菊香的文化用品货款185769.20,返还张菊香缴纳的承包押金2806.50元共计188575.70元

三,襄江商场对上述付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张菊香支付自2002年10月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的欠款利息.

前后十二年,无数次判决和上访都未解决,也无人重视。凭什么襄江商场和法院把一个事情断章取义,把一个事情分开处理,在欠我钱的情况下还敢强制没收我财产?难道襄江商场不是同一个襄江商场吗?到目前为止江小勤判有期徒刑三年,现已经服刑回家,法院只给了一部分文化用品货款也没给完,其全部羊毛衫共二千多件和江小勤案情都没有解决!

2013年5月17日,在北京用黑车押回襄阳被打伤,2014年6月19日到北京,22号法院在马家楼接回来,无拘留证拘留10天,现在居委会的24小时在我家门口监视,晚上给我开宾馆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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