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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五巾帼维权坎坷路

Written on 2014年2月14日星期五 | 14.2.14


[ 时间:2014-02-14 13:21:56 | 作者:周俊提供 | 来源:六四天网 ]

自古以来就有“民不与官斗”的古训,大凡老百姓一次又一次,一年又一年反复去上访同一案件,同一问题,这中必有隐情(或者冤情)——题记

跌宕起伏的劳动岗位纠纷正折射出是权大还是法大这一沉重的社会问题,中石油所属企业管理高层在五位女职工退休问题上《人事档案》弄虚作假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依法治国的钟声在这里敲响,2013年12月5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再一次开庭,人们拭目以待——究竟是法大还是权大??

一、引言

中石油有五位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周俊、张德芳,李娜、徐淑英、李琳,她们在四川不同地区,为了自己的合法劳动权利,分别拿起法律武器,将上司“中石油”告上了仲裁委、法院。在激烈的“拉锯战”中,尽管她们用管理岗位证据说话,可竟然被法院判败诉。她们不服,周俊、李娜先后到北京上访四次、五次;徐淑英、李琳、张德芳先后到省有关部门上访多次;目前李琳正在四川省泸州市与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南公共事务管理中心(简称:川南公管中心)对簿公堂。无疑这是一个弱势群体与权势的较量---

二、风采录

在工作岗位上她们均是优秀员工,在社会上她们分别获得过崇高的评价——周俊一生清正廉洁,曾获得单位统计、审计、资产管理先进个人殊荣,十多年来无偿献血几万毫升,曾获得了全国无偿献血“金、银、铜奖”及四川省“金奖”,用爱心挽救了无数人的生命。

张德芳是司法部1987年律师函授品学兼优优秀学员并被推荐担任法律顾问,多次评为四川油建总公司“双文明”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财务系统先进个人,是内江市高教自考本科优秀毕业生典型。其发表的《关于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及其防范》《关于劳动合同应有具体内容》《关于建立公务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思考》等数十篇论文先后在《中国石油财会》《中国石油报》《企事业法律顾问》等报刊发表,并多次被评优秀论文,被四川石油报报道为清正廉洁《矢志不渝写年华》的“石油魂”。

李娜曾获由中国基层党组织建设网颁发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国行业标兵人物”殊荣,1986年李娜和她团队的战友们还夺得了中国石油部的集体金牌奖,为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中公司争得荣誉。                            

徐淑英曾获得全国、四川省、四川石油管理局计划生育先进个人,2002年获得了四川石油管理局抗击“非典”先进个人殊荣。

李琳在单位几乎是年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由于中石油采用高压政策和株连九族的手段,面对“中石油”的侵权,数以百计的类似她们情况的兄弟姐妹们却选择了沉默,而她们五位女士却在强势面前,不低头不屈服不气馁不退缩---她们无愧为当代的巾帼英雄。

三、人物档案

周俊,女,生于1958年12月3日,大专文化。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82年4月从地方科研单位调到中石油,1983年通过中石油三级党委审批合格并符合中组部(1983)2号、劳人干(1983)7号和川劳人发(1983)3号,11号转免式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系四川石油管理局油建总公司第一公司装备部资产管理员,助理统计师,曾多次获得统计、审计、资产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1999年12月因中石油解困减员被强行离岗退养至2000年3月30日移交工作,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工作 24年,享受专业技术干部工资待遇32年。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

张德芳,女,生于1957年2月13日,工业会计专科、西南财大会计学自考本科。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80年1月从事工程预算,1983年经中石油三级党委考核审批,免试转为国家正式干部。1992年考取会计师、1996年考取注册会计师。1993年任财务股长、财务部长兼审计、会计师、1995年兼总公司法律顾问。1999年12月被内退,但组织办理完1999年度财务年终决算2000年1月才离岗休息,一直保持内退会计师岗位待遇。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

李娜,女,生于1960年11月1日,高中文化,1977年8月1日参加工作,系中石油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中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员工,从事综合干事、助理主办等管理岗位工作。曾多次获得单位先进工作者、先进工会积极分子、青年岗位能手。现住四川省遂宁市。

徐淑英,女,生于1964年12月11日,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80年12月参加工作,系中石油四川石油管理局川西南矿区员工。管理岗位: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曾多次获得全国、四川省、四川石油管理局计划生育先进个人、先进工会积极分子、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等殊荣。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毛家坝。

李琳,女,生于1963年8月22日,中专文化。1983年4月1日参加工作,系中石油四川石油管理局川南矿区员工,管理岗位,即统计员,计生干事。从事管理岗位23余年。曾多次获单位计划生育先进个人、先进工会积极分子。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宿舍。

四、维权争论焦点

焦点之一:全员劳动合同制下的管理、技术岗位女职工,应当是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

五巾帼认为:按照劳动法及养老保险法规明文规定:“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应当55周岁退休”。其劳动岗位事实依据如下:

以上五位女职工,据中国石油网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记载:以上五位女职工都是“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按照国家的劳动社保政策,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应是55周岁,依据是:《劳动法》及劳社部发【1999】8号、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四川省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38条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应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

以上五位女职工,均属于在55岁退休的政策范围内。

焦点之二:“中石油” 《人事档案》造假,在玩“权” 大于“法”的游戏,竟然单方将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或者“企业内部退养 的管理、技术岗位)的五位女职工《人事档案》改变(伪造)为生产(操作)经营、服务岗位,从而达到让其50岁退休,其真正目的是,提前把中石油员工的基本养老金提前五年转嫁给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担,骗取五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侵害女管理、技术人员终生名誉和利益。于是,单位将捏造的《人事档案》上报给主管审批部门——四川省人社厅,这是一个从“源头” 上产生的系列造假,迫使女管理人员不断走上访路。

五、沉重的抗争坎坷路

(一)周俊挺直胸膛不低头

周俊讨公道竟惨遭维稳人员毒打!她决不低头,无愧为当今巾帼!

2013年2月5日晚上11:00许,周俊去北京上访回川,住京办工作员刘xx, 王xx等的护送下,在车上惨遭毒打,周俊右眼角被打裂口,头部4个血胞、手臂上下留下累累伤痕。面对暴力及一次次碰壁,更坚定了她们与不公正行为的抗争。周俊艰辛的四次进京上访。

周俊原是四川石油管理局油气田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一公司装备部,内部退养职工,1976年9月12日参加工作至2000年3月30日移交工作之间的约24年里均从事统计、审计及资产管理等管理、技术岗位工作,从未间断,1983年转为国家正式干部,1988年晋升助理统计师,属于管理、技术岗位人员。1999年12月,因中石油解困减员被强行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后历次工资调整均按管理、技术(助理统计师)岗位标准进行确认调整,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32年。周俊理应按照退休政策之规定55岁退休。可她的以上主张被仲裁委驳回,于是,她开始了与单位对簿公堂的较量——

2007年6月中石油将周俊按生产、经营、服务岗位上报省社保局提前退休,违法将上报表充当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暗箱操作、先斩后奏,解除周俊的劳动合同为其强行办理退休并且拒绝送达省社保局退休审定通知书长达5年,并于2009年1月1日停发工资至今。2010年6月10日,四川双流县法院,采信了中石油用上报表冒充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编造的《干部档案》材料,驳回了周俊的诉讼请求。周俊不服上诉到市中院,省高院,两级法院均以同样的证据,驳回周俊的诉讼请求。一次次的败诉,周俊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得到的是:本院决定不支持周俊的监督申请。

2011年3月30日周俊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捏造省人社厅审批职工退休属两个内容不同的行政行为,采信中石油伪造证据和谎言并伪造司法档案,且实用法律与事实相抵触,裁定:超过诉讼时效2年,驳回周俊诉求。市中院、省高院、市检察院以同样的虚假证据、驳回周俊的诉求。为此周俊四次进京上访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人力资源部,经四川省人社厅2013年2月22日厅长接待日的特别指令下,于2013年2月26日17时10分中石油送达周俊迟到5年的退休通知书。2013年6月28日再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重复诉讼。”再一次驳回了周俊的诉讼请求。        

周俊经历了三个诉讼,近6年的维权过程,坎坷痛苦的漫漫上访路,竟然多次遭到威胁甚至遭中石油联合地方政府黑保安毒打。中石油用株连九族手段,对其儿子提职及丈夫的精神均给以施加压力,最后迫使丈夫与她离婚。

(二) 张德芳沉重的“北京申诉”

张德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申诉。原审法院将对改“管理、技术岗位”为“生产岗位”不服,变为所谓的身份不服,违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财务部长《岗位协议》,无一天生产岗位时间,又无生产岗位证据,就捏造《人事档案》将“内退干”改“生产岗位”50岁强行退休。将捏造《人事档案》资料的单位告上法庭。让人震惊的是,在法院一审、二审及申诉到省高院均以败诉告终。

2010年7月,双流县法院调查四川石油油建有限公司在《人事档案》中确认1999年7月-2006年12月张德芳是油建建筑公司财务部长、会计师。因涉及行政批准,2010年9月向成都青羊区法院提起撤销无岗位审批的行政诉讼,法院不审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以捏造的《人事档案》并断章取义《劳动合同》进行审判,驳回申请撤销批准生产岗位的行政诉讼请求。张德芳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级法院。2011年4月中级法院再捏造“对身份不服”的上诉理由“自设自判”。2013年10月向四川高级法院提起行政申诉,被省高级法院仍以“捏造的身份请求”驳回。 为此到北京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

(三)李娜状告“省人社厅”违法行政

李娜,1979年12月参加石油企业工作。2006年8月川中公司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由组织人事部、劳动工资部、纪委监察部等五部门成立了机关管理人员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李娜经过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考核、组织审批等竞聘程序,被川中公司聘为所属博力物业公司综合干事,管理岗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应按55周岁办理退休,达到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李娜的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可是,2009年6月2日,川中公司在没有告知李娜的前提下,竟然单方将李娜“管理岗位”的档案造假变为“操作岗位”的档案,上报给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四川省人社厅),而该厅不作调查核实,只批不审,明知李娜与川中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尚未消除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采信伪造证据,仍然对李娜作出了:审批50周岁退休的批准决定。

因李娜对四川省人社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审批“退休问题”不服,于2010年12月27日,向四川省人民法制办公室申请了行政复议,然而被驳回。

2011年9月李娜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第三人中石油的伪证不但不进行司法鉴定,反而予以采信,捏造两个独立单位。故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娜的诉讼请求”。成都市中院,省高院,两级法院均以同样的证据,驳回李娜的诉讼请求。

李娜于2013年5月16日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开始转变策略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成都市青羊区一审法院法官张祥采信伪证,枉法裁判。

她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控诉,得到的回复是:“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难忘三年中五次到北京上访。即2011年4月、2011年7月、2013年5月、2013年8月、2013年9月分别到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国资委、中石油集团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递交劳动岗位材料,因《劳动合同法》得不到执行,至今却无结果。

(四)徐淑英“蓄力”维权

徐淑英,在几位姐妹抗争的精神鼓励下,她开始“蓄力”准备拿起法律这个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抗争。

徐淑英,1980年12月参加石油企业工作,1996年与中石油四川石油管理局川西南矿区(简称:川西南公管中心)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被川西南公管中心聘任为:川西南公共事务管理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管理岗位。享受了同岗位、同职务的企业录用制干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长达6年之久。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徐淑英的退休年龄应是55周岁。可是,川西南公管中心于2012年11月在徐淑英已年满48周岁后,在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徐淑英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把她从管理岗位“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变更为操作岗位“档案保管员”,并上报给四川省人社厅。但徐淑英目前仍然还在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岗位上工作。近来单位还多次强逼她签字画押,叫她于2014年5月2日年满50周岁按操作岗位人员办理退休。川西南公管中心组织人事部长XXX还威胁她说:“如果不签字画押,就立即把你弄到下面操作岗位上去。”

徐淑英对单位这一违法行为不服,已向四川省纪委、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石油管理局领导及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递交了证据。

(五)李琳法庭铿锵斥“造假”

2013年5月,四川省人社厅社保局对李琳等四人不予审批退休。事实戳穿了单位在“造假”。

2013年8月9日,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2013年8月15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13年8月27日,向法庭追加诉讼:1、判决公管中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无效;2、判决公管中心继续履行合同;3、判决公管中心补发被停发的9月份工资。

2013年9月27日,在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庭审中,公管中心律师只好说“没有审批的行政公文”。

2013年10月8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以李琳诉公管中心未经劳动仲裁为由,裁定驳回李琳起诉。

2013年10月10日,李琳再次向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3年10月30日,被告知“不予受案”。2013年11月1日,李琳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立案。

2013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泸州市江阳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该案,李琳的代理人在法庭对“中石油” 造假行为进行了慷慨激昂的揭露后抨斥——

他说:面对伪造档案,我们通过信访、上访四川省纪委、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社保局、泸州市总工会、泸州市妇联等单位,终于获得四川省社保局行业管理处张钰、范威的联合接待,并被明确告知“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社保局对中石油西南油气田报来的李琳退休审批材料,根本没有审批退休,更谈不上出具退休审批公文通知。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李琳被审批退休,我们只依法向前来调查的人民法院和其他调查机关出具证明。”

一连几个铿锵有力的“竟敢伪造上级行政审批公文”,“ 伪造职工档案”---用事实击中了造假方的侵权。

为此,李琳方向法院提出了十条诉求

其中的一条代表了五巾帼的共同心声:被告“中石油”编造谎言、虚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公文、伪造原告管理岗位人事档案位为操作岗印刷工档案的违法乱纪行为,请法庭依职权向国家执法机关,被告的上级管理、领导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以依法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

面对“中石油”的《人事档案》造假 ,“五巾帼” 挺身而斗,她们坚信, “摆着的事实和证据就是戳破一切造假的最好武器”。

众所周知的佘祥林杀妻案,从办案法官整理的上百页案卷中,有人证物证,有作案工具,有佘祥林的交代画押等等,最后被法院判处死缓。可在他坐牢11年后,其妻子突然回来了----面对此,在事实面前“造假”通通被否认,此时凭权力制造冤案的官员谁能说“我们是依法办案,有佘祥林签字认可,我们是对的----”?

同理,“中石油”那些搞得天衣无缝的《人事档案》造假案,就会如“佘祥林杀妻案”一样,即明摆着的劳动岗位事实却不能篡改!

是权大还是法大,此案不正是最好的“现代版” 么???!!!。五巾帼维权虽路漫漫,只要坚持真理,公平正义总会到来。(注:,根据李娜五女士提供资料整理)


联系电话:张德芳13658099216 周俊13540483290 李娜13980182838 徐淑英13778585582 李琳180082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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