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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张素珍劳教行政复议申请

Written on 2012年2月24日星期五 | 24.2.12



作者:张素珍 | 来源:六四天网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张素珍、女、汉族、现年47岁、家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田湖镇腾王村三组、农民。

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女子劳教所、洛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庚茂省长、李新民政法书记、屈所长

请求事项:请求省政府依法撤销洛市劳字【09】134号决定书。洛市字【09】134号决定书是政府、公安部门内的腐败官员违法行政、贪赃卖法、胡作非为、渎职、侵权办案、故造矛盾的结果;是明显错误使用法律、程序违法、是非颠倒、使维权公民难寻光明。

请求省政府以宪法的尊严为重,依法追究与本案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有法不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越权办案等违法犯罪事实。

依法处理我所反映的实际问题,依法还受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事实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又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依法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司法是社会秩序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石。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权。”法律明文规定有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宪法第三条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威信放任的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要说扰乱工作秩序,首先是政府内的一些腐败官员违法行政、谎报、缓报、弄虚作假,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是他们违背宪法与法律的正常运转才导致政令不通;又堵塞信访渠道,抗拒宪法与法律法规,致使基层天昏地暗,是他们扰乱社会秩序导致社会混乱,他们才是罪魁祸首。我们去北京任何地方反映问题的目的为了是维护我国宪法尊严、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请问宪法那一条那一款规定按程序上访维权属扰乱工作秩序,是违法犯罪?

(3)嵩县田湖镇人民政府、派出所还不如国民党、土匪。他们胡作非为,不听我当事人陈述,不处理问题,不给通知书,不给决定书。09年8月13号晚10点左右,他们用黑社会性质的手段把我绑架抢回,称我去联合国扰乱秩序而非法拘留我10天,并且到期又不让我回家。谎称政府未接我回去解决问题。09年8月25号10点左右,派出所与镇政府又强制把我送到省女子劳教所。第二天才给我送了一份田湖镇又违背协议的决定书。这分明是派出所现任王所长与镇长张松斌、书记等人狼狈为奸加害我维权公民。因为我反应的问题镇长张松斌一清二楚,他原来是嵩县县委督查室主任,又是包田湖镇信访案件人之一。他既不处理我反映的问题且又多次打击报复我,分明是贪赃卖法、包庇违法犯罪。

(4)因01年5月农网改造,村支书滥用职权强占我家宅基地并指挥上工的人殴打我。01年6月又唆使电工班等人殴打我。02年8月12号我到镇政府反映以上事实,却在镇政府院内被镇长司机殴打。而镇、县两级官官相护不做处理。03年7月15号我到市反映问题,市信访局出信函让我7月15号向县信访局转交信函,当天就被非法拘留10天。嵩政复第【2003】18号称我02年8月12号在镇政府院内大吵大骂扰乱了公共秩序而被处罚。如果他们所说的属实,为什么当天不处罚,欲加之罪何患无辞!!!04年6月我在镇政府院内被镇长司机殴打,赔偿我二千元,事实证明,03年7月15号拘留我实属打击报复。04年7月,我到县公安局、法制局反映此事都不被立案!公安局的人还说你要敢去北京,去联合国我就敢去接!后果你自负!04年8月我到北京反映,有公安部信函,让纠正错案,被当地接回后又非法拘留15天,还在嵩县电视台曝光,歪曲事实!后有市检察院、省公安厅调查,市下访组调解,04年10月田湖派出所宋红健等人与我协商,若我撤销行政复议就解决问题。但是行政复议撤销后,我的问题仍没被解决,但是我就与下访组联系,镇、县、市都知道了此问题,但仍是没处理!05、06年到京反映,06年8月9号,10号有镇、县信访协议书,长达九十天仍没结果!!是县、镇失职,渎职、官官相护,对我反映的8户无任何手续非法建房、村委公房被私占我的宅基地揭露出全村有三千口人,有五百户非法建房,镇、县、市都是事实相互推诿,不作处理。06年11月再次赴京反映被当地接回后又非法拘留10天。行政复议是有县、市、省人大信函,还不予立案。07年6月7月份我再次向省信访局反映,省信访局的人说,这是北京的政策。我们又再一次赴京反映被接回后又被非法拘留10天,到期不让我们走,又被送进省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

(5)09年元月12号到期走出劳教所后,我到省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省法院不予立案,元月13号我又向省法院邮信,仍无回音,无奈只有到北京反映以上事实,作为一名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我行使属于每一个公民该有的权利,尽自己应尽的义务,难道这样也有错吗!!!???却为何连我们那点仅有的权利也要剥夺!!!

(6)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政府内部的腐败官员有法不依,违法行政、滥用职权造成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所导致的,同时也是一名合法公民无奈的选择。田湖镇去年用三万元疏通关系把我非法劳教一年,省女子劳教所既然收容我们就该调查清楚我们真正的违法事实,不能只听当权者的一面之词。去年我们要求开听证会,他们却不听我们的陈述。今年田湖镇依旧用去年的手段再次对我们进行非法劳教,劳教所是国家的司法单位,应该进到他们的应尽的义务,对国家负责,对民众负责,对百姓负责!!!不要伤透百姓的心,请给我们一点能够申冤的机会!不要剥夺我们最后的权利。

(7)从古至今还流传着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在当今的法制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当地是权大于法。我们依法寻找正义与光明,我们上访何罪之有?中共中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国家领导人都有批示,不准关押、劳教、拘禁上访人。更不准送精神病院,要依法准确及时的解决问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国民,行使自己该有的权利,为自己讨个公道,有错吗?

我强烈要求立刻无罪释放,停止关押!

此致:恳请省公安厅法制处依法、公正、及时审查!还受害人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


申请人:张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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