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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访民张德锦起诉警方“不予签发护照通知书”

Written on 2012年8月25日星期六 | 25.8.12


作者:张德锦 | 来源:六四天网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德锦,男,49岁  住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XX路XX街XX号
身份证号码:352121196308040014
联系电话: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
法定人:杨建平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东山路197号
电话:0599-8862026  邮编:353000

诉讼请求:

一、请求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对本人申请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通知书》和《不批准通知书》。并将本人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来往港澳的通行证发还给原告。

二、请求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登报道歉并保证不对原告进行打击报复。

三、请求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守法的公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公民的一切权力。为此,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到被告属下的出入境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照和来往港澳的《通行证》,得到了被告属下的南平市顺昌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的受理,原告并向被告交纳了被告认定的一切手续和费用。但是,在同年的6月25日收到了被告属下的出入境部门“不予签发普通护照通知书”和“不批准通知书”。

据被告的所谓拒绝理由是原告属于“不准出境人员”,但不解释原告为何属于“不准出境人员”。经原告一再要求,被告依然拒不改正其错误的决定和工作方法,一意孤行,拒绝办理原告的出入境证件。

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的公民权力。严重剥夺和损害了原告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出入境自由的利益。

为维护原告人的人权与尊严,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容歪曲,原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希望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能公平、公正和公开审理这一侵犯人权的案件,还社会一个公正与和谐!

致:

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状具人:
代理人:陈启堂(天理)
201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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