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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温州涂村换届选举像北京一样暴力

Written on 2012年8月25日星期六 | 25.8.12


作者:吴金桃等 | 来源:六四天网



暴力抢夺“中央委员会”图章

村民们集体签名举报

不细看,还以为是坦克出现在长安街


“谋杀”,这些词汇也出现在涂村

关于吴潮熙、卢更生、胡小忠等人破坏涂村村委会换届选举违法行为的投诉书


投诉人:浙江省温州市杨府山涂村维权村民(名单附后)

被投诉人: 浙江省温州市杨府山涂村村党委书记吴潮熙

被投诉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党工委书记、滨江商务区改建办主任卢更生

投诉事项:

请求有关机关对被投诉人多次违反村民组织法,破坏选举工作的严重侵犯村民选举委员会四位委员的权力行为予以查处,并对相关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经我村第八届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产生成立选举委员会胡光明、杜银香、黄巧德、历松国、王庆国、黄银国六位,他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村民利益,由于我村前村长戴进顺(现已因贪污罪被关押)违反相关选举法规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际,以自荐人的身份争当候选人,上述胡光明、杜银香等六位委员所在的选举委员会集体做出不同意戴进顺作为候选人资格参加竞选后,被隶属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街道办事处(现更名为滨江街道办事处)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胡小忠书记于2011年4月6日选好村民代表,又计划于4月8日上午袭击杜银香,于4月9日上午在村内公告,下午便召开代表会议,公告期仅为半天,此行为明显违法。非法取消了杜银香、胡光明、黄巧德、历松国四人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四位委员对此破坏选举权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作出了“温鹿黎选字【2011】2号” 《关于<撤销关于取消胡光明等4人杨府山涂村选委会成员资格的决定>的决定》。此份决定的做出也就意味着上述四位选举委员的身份得以恢复。

但在2012年8月10日上午,杨府山塗村村党委书记吴朝熙及滨江街道书记卢更生暗箱操作,继续违法召开了所谓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改选杨府山塗村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恶意违法取消了2011年通过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杜银香、胡光明、黄巧德、历松国的委员资格,滨江街道于2012年8月16日又带来非组织人员百十来人暴力破坏村委会保险柜,抢走村委会印章,非法决定将黄银友、胡定光、胡崇福、黄忠祥非法补选为新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立即公告,其中黄银友涉嫌侵占集体资产,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依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根据前述法律,说明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由村民代表选出的选举委员会是帮助村民实现自治权力的保障基础,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代表了民意,任何机构都必须尊重选举委员会维护村民利益的决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被投诉人无权作出违背选举委员会意见的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四位委员作为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坚持依法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撤销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由村委会召集的,而我村民委员会并没有在2012年8月10日上午召集村民代表召开会议,仅是被申诉人个人违法行为,此撤销行为违法了法定程序,不仅没有法律效力,而且二被投诉人作为杨府山涂村换届选举的领导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公开撤销我村民选出来的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违反了村民自治原则,严重妨害了村选举工作,侵害了村民民主选举的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在吴潮熙(村党委书记)及滨江街道郑乐斌街道办副主任及政法委书记)、李跃(街道办人大主任)等人违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违法撤销选举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背后,存在着深层次的问题,我村历届村集体资产不公开、财务资金混乱、村长戴进顺贪污公款现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村里历届积累的矛盾无法化解,在此情况下,吴潮熙作为村书记,应该本着为村民利益服务原则,配合原选举委员会成员尽快搞好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但遗憾的是吴潮熙及滨江街道郑乐斌、李跃等人却将我村各种矛盾激化。

综上,请求有关机关及时制止这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督促我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尽早顺利进行,以稳定村民情绪,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从而保证十八大会议的顺利召开。

投诉人:杨府山涂村维权村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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