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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原齐城岗公安局长熊金根致函六四天网

Written on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 16.4.14


[ 时间:2014-04-16 22:21:43 | 作者:熊金根 | 来源:六四天网 ]


您好!我是###的朋友熊金根(原南昌市公安局齐城岗分局局长)。因为秉公执法,遭受报复陷害。法院判我受贿八万五千元,七年徒刑。执行完毕后,从2013年2月至今多次到北京上访,关押在马家楼后遣返。

起因:2006年9月齐城岗分局当场抓获诈骗犯吴文广、吴文保等人。南昌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马世国打电话给我,要我“放人”,遭拒绝。又叫案犯姐姐吴水玉到我办公室丢下三万元钱走了。我立即请示马世国怎么办?马反问我意见。我说交纪委,马说交纪委一定没收,退还本人。并告知了吴水玉的手机号。几天后我在滨江宾馆找到吴水玉将三万元退还。案犯于抓获当天刑事拘留。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三名在逃案犯进行追捕。

吴水玉见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弟刑事责任。转向检察院。在她的“疏通”下,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案犯,检察院竟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依照刑诉法规定必须24小时内释放。公安局对不批准不服,一面执行法律给案犯取保候审,条件是开庭那天在逃的和取保候审的一面报检察院直接起诉。这一回检察院看到了公安局的决心,不敢不起诉。吴水玉一家对我怀恨在心。吴水玉见公安局依法追究起诉。转向法院。在她的“疏通”下,法院承诺五个案犯全部判缓刑但案犯必须全部出庭。法院开出五份逮捕决定书交由办案单位齐城岗分局执行逮捕任务。分局办案人员到吴文广、吴文保老家逮捕他们一直未获。闹得全村沸沸扬扬,村民围观。颜面丢尽。吴水玉一家对我恼羞成怒。决意报复。想出了一个里应外合的邪恶阴谋。2007年8月五个案犯全部判缓刑后。吴水玉弟媳妇的亲属在江西省纪委担任领导,收到举报信后,纪委2007年8月28日找吴水玉调查。吴水玉坚称三万元我没有还她。这样2007年8月31日我被南昌市纪委一室副主任杨海山、青山湖检察院科长邓弟东凭工作证把我拖到南昌市纪委地下车库囚禁八天七夜。期间,分四班对我刑讯逼供、不让我睡觉、大打出手。故意搞假案,实施邪恶的阴谋。对我提供的无罪证据不记录、不调查。故意搞假案害人。

我敢说践踏人权、邪恶的报复阴谋凭如下证据。

一、南昌市纪委一室副主任原办案负责人杨海山2012年3月6日白纸黑字、签名、按了手印、留了手机号码的证明:“2007年8月31日__9月7日熊金根确实向我们说了吴水玉的三万元钱在滨江宾馆的一间客房内及时退还了。我们没有对此事记录、也没有对与此事相关的人证、物证、视频进行调查”。

二、杨海山亲笔书写的证明“审讯中自始至终(八天七夜)用拖鞋后跟(工具)吓熊金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讯逼供的界定:“疲劳审讯、威胁、恫吓属于刑讯逼供”

三、2013年3月16日检察院的科长邓弟东亲笔自证:“2007年8月31日凭工作证将本人带到纪委由车库改建的地下室审讯”。

四、纪委、检察院对审讯进行了全程录像。无论在开庭时或出狱后我向他们索要全程录像均拒绝提供。

为了达到追究我刑事责任、至我于死地的目的,他们又炮制另外几笔共五万五千元的所谓“受贿”款。(详见材料二)为此,我和妻子(正处级公务员)无数次持高音喇叭、白色横幅到江西省高院喊冤。我也多次赴京上访。递交伸冤信,让全国人民看看我所谓的“受贿”。看看纪委、检察院是怎样里应外合陷害人的。

纪委主任杨海山、检察院科长邓弟东证词的原件在我手中。

黄老师:我现在非常需要得到媒体的帮助。否则我遭受的报复永远无法大白于天下。

我给您的材料分三部分。一、给您的信;二、给国家信访局的信;三、证据;全部附后。

致礼!

赴京上访人员:熊金根
电话 :18970871952

材料二(上访信):

国家信访局:

2014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案、补正瑕疵;(瑕疵就是工厂的废品、半成品)。这是专门针对千千万万上访人员纠正错案、补正瑕疵的意见。

我的案件属于报复性瑕疵案件。应当依法补正瑕疵。

理由和证据:

一、程序瑕疵

(一)程序严重违法。

检察院的起诉证据属于非法拘禁获取的无效证据。

案卷中,南昌市纪委加盖公章出具的证明:“2007年9月6日本人已被移交检察院“。

新的证据:南昌市纪委一室副主任(原案件负责人)杨海山2012年3月6日亲笔出具的证明:“2007年9月7日本人还羁押在纪委地下室”。

9月6日—7日的20多小时检察院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非法拘禁本人在南昌市纪委地下室。

(二)、检察院立案前没有审讯权。

新的证据:2013年3月16日检察院的科长邓弟东亲笔自证:“2007年8月31日凭工作证将本人带到纪委地下室审讯”。

检察院是2007年9月7日才立案。没有立案检察院怎能审讯。而且八天七夜的疲劳审讯。这不是侵犯人权吗?践踏人权吗?非法拘禁吗?刑讯逼供吗?

(三)、检察院的科长邓弟东身在两个部门、身兼两职违法。

在纪委地下室是审讯记录人,在检察院侦查阶段又是审讯记录人。二个阶段二个程序邓弟东都是记录人。程序严重违法。

邓弟东具备将纪委刑讯逼供的笔录更改为检察院侦查阶段的条件。案卷中9月7日和9月15日篡改的笔录就是铁证。

二、证据瑕疵、

(一)案卷中没有何文华本人的直接证据。

判决书认定何文华是行贿请托人。为此何文华坐牢八个月。最后检察院以何文华不是行贿请托人予以释放。出狱后何文华提出国家赔偿。同一人同一案、同一检察院、同一法院两种结果。一种在法院是行贿请托人、是罪犯,另一种在检察院不是行贿请托人、是无罪人员。既矛盾也是笑话。

(二)、一审开庭没有对证据当庭质证。不能作为证据。

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否则不能。

一审开庭,公诉人出示第一份证据到本人辨认,本人当场高呼“改了时间、地点的假材料” 公诉人不敢回答。再也不敢出示、辨认其它材料当庭质证。

本案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一旦出庭证人万亦强等人会当庭控诉检察院是如何逼迫他作四份不同内容的笔录,任由检察院选择的。本人也会与吴水玉当庭对质,我是如何及时退还她三万元的。为什么害怕对证据当庭质证?因为法官对证据没有信心!证据有瑕疵,所以取消了证据必须质证的法定程序。
三、事实(不清)瑕疵、

(一)、原判决行贿请托人涂文保、樊火成的请托事项根本不成立。

经查涂文保案卷。证明本人没有签批取保候审和扣押汽车。涂文保是吸毒人员根本没有汽车,谈何扣押。其取保候审是因为检察院二次不批准逮捕,由副局长胡能成依法批准的。不存在本人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和扣押汽车。请托事项无中生有。

(二)、案卷中证人万亦强的证词存在主要矛盾。2007年9月10日第一份证词与本人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并承担法律责任。三个月后第二份证词与本人有经济往来。本人家里突然装修,送了六个花瓶给他。证词前后不一。存在主要矛盾。与事实不符。我家没有装修。实际是万亦强购买本人25件瓷器(12个花瓶、13件雕塑)。二审案卷中有购物清单。现在本人还能讲出万亦强购买本人25件瓷器的特征、去向和存放地点。法院判决万亦强向本人行贿的一万元是万亦强还本人的欠款。万亦强在证词中也承认当时付给本人的钱是他自己的。只是他事后十多天移花接木问浦耀展要了一万元。真正的罪犯是万亦强,其行为构成伪证、诈骗。万亦强送本人一万、本人送他六万也不是犯罪。

(三)、没有调查本人退还请托人三万元的证据。

案卷中有据可查:本人在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及《我的陈述》的各个阶段都提供了及时退还吴水玉三万元的人证马世国、(直接证据)、视频和住房登记、结账发票等相关证据,而办案人员(纪委和检察院)既没记录、也没核查。一、二审法院没有退回案卷由检察院补侦。

南昌市纪委一室副主任原办案负责人杨海山2012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2007年8月31日__9月7日熊金根确实向我们说了吴水玉的三万元钱在滨江宾馆的一间客房内及时退还了。我们没有对此事记录、也没有对与此事相关的人证、物证、视频进行调查”。

依据法律规定没有记录、没有调查;是事实不清的瑕疵。就不能定罪。是故意搞假案。

四、适用法律瑕疵、

法院二审判决书第七页倒数第五行判明(界定)受贿人属“及时退还”请托人钱、物。 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及时退还不是受贿”。

判决退还的过程与事实不符。 证人邓三保、邓毛头均证明本人是通过邓三保的亲哥邓毛头退还的。本人多次退给邓三保,他不收。只有请其兄邓毛头转交。法院判决隐略了这样重要情节。

五、谋取利益的瑕疵。

本案本人没有为任何人谋取任何利益。办任何事。                

六、新证据证明本人遭受刑讯逼供。

2012年3月6日南昌市纪委一室副主任杨海山亲笔书写的证明“审讯中自始至终(八天七夜)用拖鞋后跟(工具)吓熊金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讯逼供的界定:“疲劳审讯、威胁、恫吓属于刑讯逼供”

七、原审讯本人的纪委主任杨海山受到查处。

2013年9月4日南昌市纪委信访办主任、二室主任、检察室主任三人代表市纪委在接访室告知我:杨海山在审讯本人时违法违纪已撤掉副主任一职。

2013年10月8日本人向程绍新递交了写给高院的承诺:如果杨海山不是因为2007年8月31日—9月7日在市纪委地下室审讯本人时违法违纪被撤掉副主任一职,绝不上访与申诉。并承担诽谤杨海山法律责任。        

我的案件太多的瑕疵。而且审讯我的人都因违纪被撤职。我是弱势群体只能期盼上访解决问题。今年和去年“两会”期间我在北京上访、拉横幅。关押在“马家楼”,我会继续去。正是千千万万访民的汗水、鲜血、甚至生命才换来了2014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推动中国法治向前行。江西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有一副字“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激励我前行。我相信公平与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

致礼

熊金根

2014年4月5日

材料三(证据):
 
1、我和妻子到江西省高院喊冤照片;
2、司法解释“精神上威胁、恫吓属刑讯逼供”。
3、2012年3月6日,杨海山出具的《证明》;
4、2008年7月21日,南昌市公安局齐城岗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5、2013年3月16日,邓弟东出具的《证明》;
6、2009年2月14日,何文华出具的《证人证言》;
7、2009年2月14日,何文华出具的《证人证言》;
8、2009年2月14日,何文华出具的《证人证言》;
9、2013年2月7日,何文华出具的《要求国家赔偿申请书》;
10、2011年11月17日,蔡苏兵出具的《证人证言》;
11、2012年3月13日,南昌市公安局齐城岗分局调取的《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12、2012年3月13日,南昌市公安局齐城岗分局调取的《提请逮捕意见书》;
13、2012年3月13日,南昌市公安局齐城岗分局调取的《提请逮捕意见书》;
14、2012年3月13日,南昌市公安局齐城岗分局调取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15、万亦强购买熊金根共25件瓷器中的部分照片;
16、2013年10月8日熊金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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