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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周家进起诉诸城警方违法拘留

Written on 2014年6月9日星期一 | 9.6.14


[ 时间:2014-06-09 10:08:21 | 作者:周家进 | 来源:六四天网 ]


原告:周家进,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舜王街道周家庄子村,身份证号:370728196611283077,电话13792638329。

被告:诸城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赵玉德,职务:局长。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中段。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诸城市公安局  诸公(舜)行罚决【2014】8号 决定书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2、依法撤销被告  诸公(舜)行罚决【2014】8号  决定书。

3、判令被告在公安机关“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将原告被非法拘留的“案底”删除。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1万元。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000元。

7、原告因被被告虐待丧失劳动能力,精神萎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必要治疗费用20万,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和赡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费用60万。

8、判令被告在相关知名媒体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9、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5日,原告依法逐级上访至北京,被告以越级上访为借口,伪造“证据”,打击报复,陷害原告,给予原告行政拘留10天(5月17日-5月27日),因被告给予原告行政拘留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体检。拘留原告时既未出示拘留证,也未出示决定书。只有一张27日解除拘留时的证明书,而被拘留人的身份(370728196708201447)严重不符,被告伪造证据,滥用行政权利,违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严重虐待原告,致使原告精神萎靡,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所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家进

2014年6月8日

附:
1、行政起诉状 副本 2份
2、解除拘留证明书 复印件 2份
3、身份证复印件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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