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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违法拒收辛国惠农房强拆案

Written on 2012年2月25日星期六 | 25.2.12



作者:义工柏辉 | 来源:六四天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2)成行监字第24号』

【天网四川讯2012-02-25】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消息: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拒授百万强拆案,指受害人错过起诉期限。

据悉,2012年2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成都市双流县访民辛国惠等下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2012)成行监字第24号』。

该驳回通知书中写明: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你们诉称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对你们的房屋拆除的时间为2008年11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

认定辛国惠等四人对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的起诉不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辛国惠的申诉。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认为,在辛国惠房屋被强拆前后,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从未就其强拆行为下发过任何告知文书。在东升镇未对强拆行为进行任何正式文书的告知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审查,将强拆发生日期认定为涉案行政机关具体行为告知日期,无任何法律依据。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驳回通知使用法律条款错误,理应收回。

家住双流县东升镇街办的辛国惠的合法住房和商铺258平方米,市值逾500余万元。于2008年11月28日清晨,在未获得仍和告知的情况下,被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强拆【百分之一万的利润促四川双流政府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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