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成都全面戒备 阻五四抗议彭州石化游行

Written on 2013年5月3日星期五 | 3.5.13


[ 时间:2013-05-03 14:31:10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四川讯2013-05-03】今天中午,成都各区县维权代表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成都全面戒备,阻五四抗议彭州石化游行【成都严防彭州石化示威 部分人遭限制出门】。

今天上午10时许,成都市双流县维权代表周文明【天网雅安救灾团遭大批警员拦截】来电:我正在被政府带离家中,政府说将带我和家属出去旅游两天,不希望我参加关于彭州石化的请愿游行。

今天中午12时许,成都市温江区维权代表蒋玉琼致电天网义工:现在两名政府工作人员已经带我离开家中,政府工作人员说带我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黑龙潭旅游区玩两天。

今天上午11时,有成都市民何晓玲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成都市武侯区亦将城管、警察调往九眼桥区域,以加强戒备巡逻。

今天下午14时,成都市成华区访民王蓉文来电:求救,我被绑架在成华区万科路1号,绑架的原因是因为彭州石化问题。

今天下午14时27分,成都市双流县女农民企业家李红来电:成都市九江多位维权代表赵先琼、杨芳、辛文蓉被强行旅游。 

而在成都市区的部分天网义工亦受到当局明确警告,不得参与相关示威请愿游行。

四川隆昌300余警察强拆农户 双方各有三人负伤


[ 时间:2013-05-03 12:32:40 | 作者:义工柏辉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四川讯2013-05-03】今天上午,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维权代表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四川隆昌300余警察强拆农户,双方各有三人负伤。

来电称,4月26日上午9时许,隆昌县新河镇光新村11队李明贵家遭遇强拆。在强拆过程中,官方派出300余警察及各色人员参与强拆,遭遇大批村民抗议。在冲突过程中,百余村民拿起锄头扁担与维稳人员正面冲突,双方各有三人受伤。

据悉,在房屋被强拆后,隆昌县警方将当事人李明贵拘留六日。

目前,隆昌县新河镇光新村11队仍有3名村民在隆昌县第二医院接受救治。

上海访民高院举幅喊冤 拒法官“进来谈”


[ 时间:2013-05-03 10:05:30 | 作者:俞忠欢 | 来源:六四天网 ]

5月2日上午九时,上海访民孔令珍、石萍、管丽萍、吴慧群、严燕文等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门外举幅呈冤,不一会从高院大楼里出来两位法官叫他们进去谈,访民们对法官说:“你们不是来要我们进去谈,而是想把我们关进去。”访民们纷纷指责法院枉判、腐败等行为。又来了两位法院的警察说带他们去一个解决问题的地方。访民们指责法警:“你们在这(法院)外面没有执法权!你们就是想把我们骗去黄金城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设在那里专门关押访民的一所黑监狱)关一天。”

高院黑,高院的法官黑,高院的警察也黑,高院还设黑监狱,这是上海访民皆知的。

访民们据以往被抓被关的经历,没等更多警察保安的到来,就及时撤离,转到别处再举幅呈冤。


上海访民:
孔令珍:13801929033;
石萍:13585710811;
管丽萍:13916072559;
吴慧群:15921304843;
严燕文:13816938662。
 

维权法官李建峰被监禁11年后获释处境艰难


[ 时间:2013-05-03 09:54:21 | 作者:高山 |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
福建维权法官李建峰在被监禁11年后近日获释,但目前没有工作,生活处境困难。

总部`设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星期三发布消息说,4月 2日,原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厅审判长李建峰因“颠覆国家政权罪”服刑11年后获释。2003年,他被以这一罪名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合并判刑 16年,后因在狱中加倍劳动获减刑5年。自2007年以来,美国国务院连续6年一直在年度人权报告的中国部分将李建峰列为因政治原因被监禁的犯人。“中国 人权”的资深政策顾问高文谦对本台记者说,李建峰1992年毕业于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为改变贪腐横行、官商勾结、司法不公等现实,他通过公开考试进入 司法审判机关,试图促进行政、司法执法人员理念的改变。

高文谦说,“当局对李建峰构陷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实际上是因为他帮助当地民众维权起诉腐败官员,得罪了当地的贪官及其亲属。”

高文谦说, 自1995年起,李建峰通过法律咨询、间接帮助培养学生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以诉讼、行政复议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试图扩大影响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

“这样的话,当地官员对他恨之入骨,构陷罪名说他建立了反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劳动同盟,并有一支枪,实际上这是一个气枪,说他打碎了法院院长办公室的玻璃窗,这完全是一个虚构。”

高文谦说, 2004年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对李建峰16年徒刑的判决:

“他被关进监狱后遭受各种酷刑,老虎凳,被电击,关进小号长达6天。”

高文谦说,长期的监狱生活导致李建峰身患多种疾病。获释后,他不仅自己无处就业、生活无着,还面临着妻离子散、父母老迈的困境,目前只能依靠朋友接济度日;他希望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并使疾病得到治疗。四川成都的维权人士黄琦对此表示:

“和其他许多异议人士一样,李建峰出狱后的处境非常困难,没有工作,可能连医保都没有,还面临多方面的歧视。”

黄琦呼吁国际人权组织关注中国国内已经获得自由的异议人士的处境,在求职以及求生等各方面给他们更多的帮助。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的采访报道。

成都李勇派出所受伤死亡 公安局:无滥用私刑


[ 时间:2013-05-03 00:21:08 | 作者:廖继琼 | 来源:六四天网 ]
李勇死亡案申述书





申述人:廖继琼【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13195412265324,家庭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206号附1号2栋2单元6楼1号,电话1345857####】。

事件经过:

我廖继琼的儿子李勇,2012年5月4日下午2点左右,在成都青羊宫公交站台等车,突然气管炎发作,倒在公交站台旁边,好心人打120,救护车把李勇接走了。后来据医生说,到医院后李勇能说话,走路正常,不愿配合治疗,要求离开,医院已李勇未带身份证为由,拨打110,叫警察来接人。当天下午4点左右,警察将李勇带到成都市西安路派出所。半小时后,西安路派出所值班人员叫李勇签字,2小时后叫李勇脱鞋(到派出所后的情况,由监控视频所知)。

2012年5月4日晚11时,我廖继琼接到电话,问我李勇是我什么人,我答道:“是我儿子”,对方说:“你儿子偷东西被人打伤了,你来接人......”,电话就挂断了。

2012年5月5日下午5点20分,我又接到电话,对方说:“我是黄瓦街派出所,李勇是你什么人?”我说:“是我儿子”,对方说:“李勇有点皮外伤,你来接人”。于是,我立即与司机到了黄瓦街派出所,当时我见到我儿子李勇时他伤势很严重,全身是伤,全身肿得厉害,神志不清,无法行走。我联系我侄儿王磊过来,帮我一起处理。我侄儿来后,我们一起来到西安路派出所,问昨晚11点是哪位警官值班,是谁打得电话。几分钟后,一个姓陈的警官出来了,他说:“昨晚是我打的电话,我当时问他(李勇),他什么都不说,他有重大嫌疑,今天都还在偷东西。”我说:“你打胡乱说,冤枉好人。”

当时我们非常气愤,但见到我儿子李勇伤势严重就没有与陈警官计较,心想救人要紧,所以我们就马上把李勇送去医院。医院诊断结果如下:
 
5月7日凌晨,医院宣布李勇死亡。

李勇死亡后,我报警,后将李勇遗体进行尸检,尸检结果为颅脑出血死亡。此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刑侦局负责调查。

据我了解5月4日晚,西安路派出所当晚11点多强行将李勇拉出派出所大门,当晚12点左右李勇无意识的走进离派出所200米左右的二道桥一处民工棚,民工见李勇伤势严重,拨打110报警。西安路派出所再次把李勇带进西安路派出所。我从警方监控视频看到,5月5日凌晨西安路派出所民警从西安路派出所将李勇强行拉出派出所大门。此后李勇在西安路和吉祥街神志不清的走了12个小时,直到5月5日中午12点,吉祥苑保安发现李勇伤势严重,该保安到成都市黄瓦街派出所报警(此情况为报案后,我从西安路和吉祥街附近居民处了解得到)。后来,李勇被警察带到黄瓦街派出所。

李勇死亡案件有重大疑点:

1、5月4日下午4点,西安路派出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李勇关押在派出所,并把他带到视频监控盲区审问长达7小时(当天下午4点到下午11点多),并对死者李勇有逼供、虐待情况。此后,我到西安路派出所了解李勇受伤经过,要求查看当天西安路派出所内监控视频,警方均称视频故障无法查看,回避事实,并称李勇外伤为偷窃时群众打伤,但是至今警方未提供李勇偷东西以及被群众打伤的证据。

2、5月4日晚上11点及5月5日凌晨,西安路派出所值班人员为了逃避责任,先后两次将受伤严重的李勇强行推出西安路派出所大门,连起码的人性都没有。

据此,我不得不怀疑,西安路派出所有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销毁证据之嫌疑。

我儿子李勇受伤(颅脑严重损伤),最后致死系人为导致,是严重的刑事案件。从2012年5月案发到2013年4月,我已多次上访省市各级部门,共计82次。

并向各级部门、省市领导寄发控告书,寄信清单:
 
期间于2012年10月16日收到成都市公安局信访办《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第【2012】123号,答复如下:
 
此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我表示不服,要求复查,之后各级部门、公安局再也没有对案件的答复。

我在万般无奈、走投无路之下,请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严格执法、严惩凶手和责任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给死者家属一个公正的结果。

山东烟台40警察弹压村民 8人拘留10天

Written on 2013年5月2日星期四 | 2.5.13


[ 时间:2013-05-02 23:41:59 | 作者:邹积文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我们是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銮驾庄村的村民,我们从2012年2月7日开始举报村书记邹强伙同其父邹立业贪污村集体建筑队大院一案,经历了层层阻力和威胁,终于在2013年4月17日等到了烟台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后,委托福山法院宣判,处邹立业实刑七年,追回非法所得159万元。而福山区法院在宣判结束后,将罪犯邹立业当庭释放,致使赃款不能追回,犯人不能收监的局面。

我们村民于2013年4月24日到福山区法院询问结果,法院的韩院长告诉我们是罪犯自己在法院逃跑的。我们村民2013年4月25日到市信访局举报此事,信访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被迫无奈我们在市政府门口要求见政法委书记,经过登记后,门卫通报大楼,我们在等待结果。

大约在10:20分左右,福山区公安在孙书基副局长(警号为045228)带领近40名公安干警,二话不说要将我们全部抓走。我们说我们有车自己能走,而后我们就收拾东西离开。这时孙姓局长下令将我们全部抓上车带走,并实施暴力执法,在暴力执法过程中,有三名老年妇女因心脏病突发倒地不醒人事,很长时间无人问津,此时孙书基面带微笑。我们自己拨打120急救将人送到医院。而后福山公安继续实施暴力执法,将我们8名群众强行塞入车中带回福山区公安局审讯。

下午在天府和城关两个派出所分别进行审讯,最后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将8人拘留10天,最后只放走了一个七十二岁的老人。到福山拘留所后,邹积福血压高达140-260请示公安领导,一直不让放人。26日上午到福山医院检查后,刘淑玲、邹积福血压高的惊人,才勉强放走二人。

这种暴力执法行为和对举报群众的打压,充分说明了福山公安就是罪犯的保护伞,要不百姓举报一个小小的村书记都这么难,人民公安在百姓心中造成了什么样的形象?真正的罪犯不抓,却要对举报群众实施强制,这是谁赋予他们的权力?给犯罪分子保驾护航!我们百姓非常气愤,公安是人民的公安,本应为人民服务,为什么对我们举报犯罪的百姓如此之大的仇恨?这么心狠手辣,看到我们心脏病复发倒地后,毫无同情怜悯之心,连救人的语言都没说一句。而我们150-260的血压照样拘留,而罪犯邹立业血压才180你们给他们办理了取保候审,一直不收监。为什么对犯罪人这么重视,为什么公安抓百姓投入了这么大的警力?为什么不用这么多的警力去捉犯人邹立业?罪犯逍遥法外,而我们举报人抓到拘留所失去了一切人身自由,这是我们党的政策吗?我们举报了一年的犯罪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支持和鼓励,而最后却进了拘留所,这就是某些领导权大于法的具体体现。


举报人:邹积文
联系电话:15053516809
家庭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銮驾村61号
身份证号码:370611194302220038

联系人:王洪波
联系电话:13153524173;13153521143;15053516809.
电子信箱:1283428925@ qq.com

现在拘留人员:邹本杰
联系电话:6338961
家庭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銮驾村

邹建波
联系电话:6338254.;13184007818.
家庭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銮驾村

邹建志
联系电话:13963825283;15053516809.
家庭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銮驾村61号

王岩峰
联系电话:13573588643;15963565160
家庭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銮驾村

邹本安
联系电话:13325155837;13589785963. 
家庭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銮驾村124-1号



 

2013年5月2日星期四与烟台福山

成都严防彭州石化示威 部分人遭限制出门



[ 时间:2013-05-02 22:10:40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四川讯2013-05-02】今晚,成都市维权人士陈茜【成都维稳离婚分财产 党组织提供20多岁美女】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成都严防彭州石化示威,部分人遭限制出门三天。

来电称,今晚20时15分,我出门被金牛区人北派出所请来的两名刑满释放犯限制出门,我报110也不出警。据悉是因为有人在网路上呼吁大家上街保卫成都不受彭州化工厂污染,而这几天成都各级政府、警方、社区草木皆兵,用尽一切办法限制老百姓上街。

陈茜还称,成都市很多单位员工均接到通知,不准上街,限制出门时间是3天。

4月底,曾有商界朋友路过天网总部,随便谈及彭州石化示威一事,正在天网实地采访的香港媒体采访了该友人。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将密切关注事态最新进展。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opyright(C) (2008-2014)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