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北京吕村拦截458公交车 带走多位访民

Written on 2012年9月3日星期一 | 3.9.12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北京讯2012-09-03】今天晚上20时50分,正在北京上访的四川维权人士李兴忠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北京458公交车遭拦截,带走多位访民。

来电称,2012年9月3日中午12点25分,我和黄玉生看见北京458公交车遭一辆白色长安小車拦住,停在吕村下车点。据目击者介绍该车已停20钟,一大车人被赶下了車。我随即拿出摄像机拍照,遭小车人员发现后遭到追踪。

事后获悉,458公交车上被抓的访民住吕村南站,外号小辣椒,系湖北人。另外被抓的几个访民也很活跃,长期在北京三办胡同唱红歌和自编顺口溜。

另外,四川达州官员正在做我家属工作,愿意给我社保和医保并给20万元困难补助作条件,要我亲自返川签字,被我拒绝。黄玉生和我是一个整体,光解决我不解决他的问题纯属阴谋。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就天网联系方式的说明


作者:天网理事会 | 来源:六四天网

近日,有多位维权人士及上访人士向中国天网人权事务查询天网近期是否变更QQ、电话等联络方式。我们多方核实后查明,系不明人员及原天网义工向访民传递错误信息所致。

由于国内的具体维权环境,天网将无法为上述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如因上诉行为给上访人士带来法律与经济上的问题,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亦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天网也提醒各位朋友,应妥善保存个人相关信息,切勿向背景不明的人员及“三无”组织透露自己的相关信息。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数据库已有数百起因不慎向不明组织与人士泄露自己相关信息而失踪的案例。同时如有自称天网义工向它人索取财物,请各界立刻致电天网查询。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在此声明,我中心的相关人权热线未做出任何改动现仍为:电话:15828525591、18981874364 QQ:2370768709 邮箱:twhuangqi@gmail.com skype:tianwanghuangqi twitter:@64tianwang。如有任何变化,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将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界进行通报。

同时,我们也在此希望此前以天网义工和天网理事会成员名义开展工作的朋友,避免误传相关讯息。

如出现紧急情况天网需要对相关联络人员与联系方式进行更改,请以天网官方网站www.64tianwang.com 为准。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理事会

2012年9月3日

四川岳池政府虚假讯息回复访民 龙小菊进京拘留10日


作者:义工柏辉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四川讯2012-09-03】今天下午,四川省广安县兰渝铁路失地农民维权代表唐明华、龙小菊夫妇【四川广安占地3亩赔2万 农妇阻兰渝铁路修建】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岳池政府不实内容回复村民信访,龙小菊上访北京遭非法拘留。

据悉,今年7月18日,岳池县人民政府向唐明华夫妇做出信访回复,在收到回复后,唐明华发现该回复回避其早前提出的主要信访诉求,未对兰渝铁路征地、地方官员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对农民实行克扣、以及未向农民张榜公布相关信息等情况进行明确说明。同时,岳池县人民政府亦为对唐明菊所居住的4302.3平方米房屋被拆迁的事宜做出明确说明。

随后,唐明华的妻子龙小菊为向中央投诉,携带上访材料进京上访。8月2日,龙小菊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地区遭到拦截。在8月5日,广安市岳池县公安局向龙小菊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无正规发文号,并在其内容中注明2012年08月02日8时许,家住岳池县北城乡高木桥村4组12号村民龙小菊,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地区上访时被当地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天网义工经过仔细辨认,对龙小菊下发的文书无公章和相关发文号,龙小菊系被岳池警方非法拘留10天。








江苏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控告南通市检察院


作者:张俊国 | 来源:六四天网

申请抗诉并控告法官王冯、周勇强、黄玲涉嫌徇私枉法罪书

(2012年9月3日11点江苏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法人张俊国到南通市检察院,南通港闸区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2)89号起诉被告刘阳、王洪刚、郭金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提出抗诉。对(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的办案法官的控告)。

申   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 南通市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枫公司)

厂址:南通市港闸区闸东乡高店村9组【唐闸镇街道横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俊国,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川港镇街道居民二十二组232号。

刘阳、王洪刚、郭金华等犯故意毁坏财产罪一案,港闸区法院已经做出判决,见港闸区法院(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作为受害人之一的南通市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对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在港闸区法院(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徇私枉法,故意放纵犯罪,从轻发落犯罪分子的行为感到义愤填膺,特请求南通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并请求南通市检察院能立案追究王冯、周勇强、黄玲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认定事实避重就轻。

1、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声称查明的事实,只说各罪犯于寒冬腊月的午夜,实施非法暴力强拆,毁坏了申请人租用的厂房,公然回避各罪犯还毁坏了申请人自建的厂房120.57平方米。

2、申请人被毁的厂房,无论租用的还是自建的,都是绘在一张纸上的,见案卷材料刑事侦查卷宗第2卷第63页。案卷材料送到港闸区法院,在办案法官手里的时间长达几个月,公诉人在严格限制民众旁听的法庭上也出示了相关证据的,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何以要闭目不见,选择性失明呢?

毁没有毁坏申请人的自建厂房,只要一问代表港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检察官汤红宇就知道了,只要把案卷材料拿来一翻就清楚了。面对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代表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明目张胆,故意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南通市检察院不至于选择装聋作哑吧。

二、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歪曲事实混淆黑白,替各犯罪分子实施暴力拆迁,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辩护。

1、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三法官声称查明;“2010年初,八建公司所在地块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真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无论案卷材料中或者庭审中,什么地方有证据显示说到征地了?该征的地不征就搞拆迁了,仅此一项足见其拆迁的违法性。

抛开征地手续不计较,在八建公司所在地块列进行拆迁本身也是非法的啊。根据刑事侦查卷宗2卷第83页,看拆迁许可证上的内容,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其“非住宅”为“0”平方米,“住宅” 为“13188”平方米,拆迁期限早已过期。而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向八建公司租赁的是厂房,自建的也是厂房,“非住宅’凭什么要被拆迁?特别是在拆迁期限已经过了十个月之后遭违法暴力强拆!

2、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三法官还声称查明:“八建公司与城镇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八建公司应得补偿款2800万元。2010年4月3日,八建公司正式将其所属房屋(包括租赁给红枫公司的房屋)交由城镇拆迁公司拆除。”

在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看来,八建公司该得多少拆迁款,关本案屁事啊。八建公司拿了那么多拆迁补偿款,感到满意它当然走人。如果当初也有人答应给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2800万元拆迁补偿款,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还会遭遇违法暴力强拆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冯、周勇强、黄玲三法官,他们不去查明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应得多少拆迁补偿款,而对八建公司应得多少拆迁补偿款那么感兴趣,这真有点不可思议。

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至今坚持认为,面对违法拆迁,甚至合法拆迁,对于租赁八建公司的房子,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没有房产价值的补偿款,至少搬迁费是应该有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是应该有的。自建房建成时间两年多了,已经超过了被行政处罚的期限,属于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的合法财产,其价值理应得到足额补偿。在自身的各项财产权益没有得到公平的计算及合理的补偿之前,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拒绝搬迁这理所当然。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以八建公司痛痛快快迅速拿钱走人来反衬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拒绝搬迁,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为各罪犯的犯罪行为制造合理性借口真是费尽心机。

三、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代表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故意回避各罪犯等人毁坏提出申请抗诉兼提出控告人等多位受害人财物的重大价值,为轻判各罪犯奠定基础。

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声称查明:“公安机关在倒塌的房屋内提取17件被毁坏的实物,经鉴定,财产损失为人民币4260元。”

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自建的厂房120平方米加上租用两层小楼被毁了,在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眼里其价值不值一提。

在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之处,遭遇违法暴力强拆之害的还有严冬、郭培启、陈茂文、陈功等几个工人和家属,他们经调解收到了城镇拆迁公司的“人道主义补偿”,共计 ,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也只字不提。

各罪犯毁坏财物的价值,关系到量刑的轻重。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仅按照各被告参与暴力强拆所毁房屋的价值,各被告的刑期依法都应该在三年以上,是不具备判处缓刑或者拘役的法定条件的。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存心减少了其故意毁坏财产的价值,为从轻发落各罪犯奠定基础。

四、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遗漏了对犯罪工具的处置,明显是为各罪犯开脱罪责。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声称查明了故意毁坏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租用和自建的厂房以及室内多家人财产的作案工具是两台平板车两台挖机,但是对于作案工具怎么处理则没有下文,如此替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的结果,是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

综上所述,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认为,刘阳、王洪刚..

云南宣威何春芬节育手术出事故 上访三次遭拘留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北京讯2012-09-03】今天下午,正在北京上访的云南宣威访民何春芬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投诉其在节育手术中出现事故,上访三次遭拘留。

来电称,我是云南省宣威市倘塘镇得宜村委会中村128号何春芬,由于1999年6月15日节育手术不负责,造成我多年来盆腔静脉瘀血,子宫瘀血,宫颈多发性囊肿,盆腔炎,宫颈炎。宫颈糜烂,浸润性癌镶嵌,宫颈覆盖大量脓性分泌物和宫颈潮红充血等并发症。

我多次上访省、中央各部委,上级批示转地方解决,督办,至今问题仍未解决。相反,宣威市公安局先后于二00八年八月四日(关押65天,于戒毒所),二00九年十一月(关15天)和二0一0年五月(关10天)因上访三次对本人实施行政拘留。

何春芬还指出,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假文件,宣办发【2012】30号,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把我的案子黑结案,有宣办发【2012】30号文件为证,恳请中央各部门领导亲自督查、督办为谢。


5000访民聚国家信访局 维稳人员达2000多人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访民聚集国家信访局



辽宁省大连访民张明厚正在国家信访局

【天网北京讯2012-09-03】今天上午12时,正在北京上访的辽宁省大连市访民张明厚【大连张明厚遭国家信访局玩弄 给副局长一记耳光】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五千访民聚集国家信访局,凌晨排队就有200人。

来电称,今天上午10时许,正在北京国家信访局的访民人数大约5千左右,下午不知道还有多少。而在该处截访的维稳人员、警察多达2000多人。目前,访民们秩序相对良好,并未与截访人员发生肢体冲突。

张明厚还称,大约从昨天晚上半夜排队的约有五六十人。我是今天凌晨3点到国家信访局的,当时就有一二百人了。

云南昆明中土生物科技公司制假销售 农民损失100万


作者:张忠元 | 来源:六四天网

信访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人;张忠元,男,出生于1956年8月7日,汉族,原宣威市元达农业技产品经营部,独资法人,住云南省宣威市西宁街道办事处锦西居委会七组。

复查被申请人;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人;原昆明中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郭满义,原住昆明市十里长街省工商局办公楼旁新建铺面。

申靖亊项;

靖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第三十三条, 笫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 第十四条规定, 监督云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 省纪委, 省政法委, 省法制办, 农业厅联合复查, 撤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张忠元第二十八人举报昆明中土公司违洼案件调处理情况函>>的乱作为行为

依法作出复查, 决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承担第三人, 制假, 销假坑农害农, 侵权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造成的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再生产生活生存的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珐>>第六条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亊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一款,( 六) 项赔偿损失, 由复查被申请人赔偿后追究第三人赔款.

依法追究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办本案的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承办人员, 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长对本案作出的重要批示. 2009年云南省农资打假,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农业市场与経济信息处, 作出的关于对昆明中土,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假冒精制有机肥, 坑农害农事件的核实报告的真实事实及损失, 不但不执行, 反而为被申请人销案. 伤害中央, 和省领导及人民公仆,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党群, 干群关系感情的情节性质手段, 危害社会影响特別较大的违纪违法行为, 应当依法论处.

事实与理由;

一、不服复查被申请人,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2010年2月2日作出“云南省工商信访复字第[2010]3号, 关于张忠元等二十人举报昆明中土公司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函, 第五条二款” 从查办理昆明中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案的情況的程序合法, 履职到位, 由于证据不足作销案处理, 第三款不存在控告信中反映的; 云南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 玩忽职守, 支持参与昆明中地违法生产销售假农药, 饲料, 生物肥坑农重大事件的亊实不清, 脱离实际弄虚作假, 包庇纵容第三人, 昆明中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满义, 制假销售造成复查申请人销给农民消费者, 造成发展种养业再生产损失100余万元,逃避赔偿法律责任。对明知2009年4月22日云南省农资打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种植业处监察室,省土肥站,省植保站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到宣威市实地督查作出;”关于对昆明中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假冒精制有机肥坑农害农亊件的核实报告” 损失核实情況,椐统计造成损失农户达20户以上,索赔数额达到100多万元,与下步工作第三条;‘将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到省级农资打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请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单位职责进行立案查处’。 其被申请人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云工商信访复字【2010】3号关于张忠元等二十人举报昆明中土公司违法案件调査处理情況函,维持2009年1月7日西山区工商局审委员会对该案作出销案处理的就案结亊不了,不了了之的造成其他职能部门不能立案查依法第三人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艹十二条款,( 二) 项, 对发生的明令禁止不正之风不查处. 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三项, 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四)项,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但不履行移送义务, 反而对本案以审委会议讨沦决定对该案销案处理违纪的和第三人坑农害农的100余万损失理应追究被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 必须依法论处.。

三,复查申请人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向云南省农业厅反映此情” 书面转至省信访局”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映作出” 工商告函(201020378175) 吿之书将来信转至云南省信访局请直接与他们联系。”而今云南省信访局不蛤予书面处理答复意见. 对坑农害农亊件, 历时三年受不到依法处理, 造成的社会矛盾得不到化解. 而复查申请人有家不可归, 处于地方政府某些少数人谋意报复, 受损失的人民群众受不到法定赔偿, 从何取得保障权利又压力在复查申请人头上的双重人身生命安全处于危险, 为难的精神打击. 诉求无门, 不知从何寻求党和国家有法必依. 脱离险恶的人生生存保障享有权.

综上复查申请所述, 复查申请人认为, 被申清人作为工商行政主管机关, 既主管工商经营户依法经营, 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制假伪劣产品的不法侵害造成损失可协调处理, 对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査, 依法处理, 而本案坑农害农事件的核实报告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不但依法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及时得不到赔偿消化社会矛盾, 反而乱作为证据不足销案处理. 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损害人民利益激化矛盾上升, 特此请求党中央国务院, 人大, 政协, 政法委, 纪委, 公检法, 司法机关的中央领导, 人民公仆将此事件引起共同关注监督省委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和党的十七大精神, 以人为本, 关注民生,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为复查申请人与人民群众所遭不幸的劳民伤财受不法侵害的损失及时得到赔偿戓补偿, 被免长访不决确实影响到基层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绩形象. 献一份同情心解决实体问题, 支持诉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且党的十八大即将到来, 为了社会和谐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 不但是我们普通百姓要遵守法律, 作为党和人民政府公仆, 也不要激化百姓上访. 党和人民政府为人民, 爱人民. 人民百姓爱党和人民政府, 人民公仆相互沟通建立深厚群众感情, 不是百姓不听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仆的话, 而是党和政府少数人民公仆不听人民百姓的话, 互位換位, 以心換心. 作为出发点, 落脚点为实.


复查申请人;张忠元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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