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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认定罗聪系心功能衰竭猝死

Written on 2012年10月24日星期三 | 24.10.12


作者:刘晓莉 | 来源:六四天网

巴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的申诉

申诉人:刘晓莉(法定代理人),女,195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新农街106号附14号。手机号码:1592274####。

申诉人:罗安立,男,194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张骞兴,男,1979年10月30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市街三鼎雅园一单元5—2号。

因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法院2005年10月8日作出的(2005)巴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避重就轻,只提民事赔偿而对刑事拒而不究。认定事实错误,对死亡原因拒而不查,完全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因此申诉人依据《宪法》、《刑诉法》、《民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追究被申诉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诉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三、请求依法对罗聪原始尸鉴记录重新鉴定,并说明脑水肿的形成原因。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酒后行凶伤人性命

2004年4月4日,罗聪,男,25岁,在巴南区百节街吃晚饭后,接过郑波的电话,并与同学杨川一同来到鱼洞开发区批发火锅相聚,此时正遇好友郑波、封军、温少东、余明成及郑波女友从火锅店楼上下来上前打招呼,此时被申诉人认为罗聪是在向他的女友打招呼,遂与罗聪发生争吵、殴打,罗聪终因个小体弱不敌对手,急忙逃离火锅店,被申诉人追赶出火锅店,顺手在二号啤酒摊抓起菜刀,向罗聪紧追,罗聪被追赶上后,被张骞兴用大菜刀背向罗聪的头部猛击数下,又向罗聪背部猛击致将罗聪击倒在地,还不死心,又用手压着罗聪的肩膀问:“你还提不提劲”待罗聪好友赶到夺下大菜刀,要求被申诉人赔手机时,被申诉人气焰嚣张的说:“到派出所解决”。这时发现罗聪已是命在旦夕,送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法医鉴定漏洞百出

2004年6月17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认为罗聪心肺呈瘀血状,浆膜下针状出血,病理检验诊断为心肌炎性漫润伴灶性出血,系心脏致心功能衰竭猝死。这个鉴定其一,未能将脑水肿是怎样造成的加以证实;其二,心脏病人在发病时嘴唇发紫,而罗聪的嘴唇却发白这又说明什么呢?其三,心肺呈瘀血状是怎么形成的?没有外力的猛击肺部能有瘀血吗?其四,罗聪每年作体检都是健康,并未发现有心脏病,那么请问罗聪的心脏病是先天性的还是后天性?其五,重庆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证实罗聪心脏属正常并无心脏病史,巴南区公安分局的结论系心脏猝死,凭什么依据下的结论?根据刑警支队的病理学检验报告证实,巴南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与事实不符,完全无任何科学依据。

三、判决认定错误

1、罗聪的死如果与被申诉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请问没有被申诉人的直接追击和猛打罗聪会死吗?

2、现场证人证实罗聪是被申诉人用大菜刀背猛击头和背部造成倒地,能说没有直接关系吗?

3、罗聪脑水肿是谁造成的,为什么判决中不提?众所周知人的延脑受到重伤害会造成死亡,法医和法官难道不知道吗?如果是你们的子女受到如此猛击而死亡还会这样认定判决吗?人心都是肉长的,国家法律不是光给无权、无关系的人定的!

4、只认民事而不追究刑事这就证明天平不平,偏离秤心。

5、被申诉人说承担10%,法院就以10%定判,请问法院是不是为被申诉人家开办的?如果是被申诉人所开办就请出示营业执照证明法院判决合法?

6、只认巴南公安分局漏洞百出的鉴定而对刑警支队的鉴定拒而不提, 充分证明对罗聪的死亡原因并未查清。

综上如果有谁能证明罗聪的死与被申诉人无关,并推翻刑警支队的病理科学鉴定,同时证明罗聪脑水肿不是被申诉人用大菜刀猛击头部造成,从而依理、依法或事实证据证明巴南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和巴南区法院民事判决合法、合理、属公正的申诉人将服判,如果证实不了,并不能解释以上6条,就应按法律规定纠正判决,以刑事附带民事重新审理该案并追究被申诉人的刑责,确保法律公正,法律尊严,消除影响。


此致


申诉人:刘晓莉、罗安立
201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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