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显示标签为“网友来稿”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显示标签为“网友来稿”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天津不立案举报人刘素华遭22次拉闸

Written on 2014年8月9日星期六 | 9.8.14


[ 时间:2014-08-09 20:16:58 | 作者:刘素华 | 来源:六四天网 ]

因举报张金伟(居住天津市河东区宫前东园,无职业人员)违法圈地,张金伟等20多人在对我人身攻击,又派人跟踪我到我妹刘素霞家,自2011年始,对我妹居住门上泼大便,并用铁丝将门锁眼堵死,使我妹无法打开房门进屋,并闯进我妹家,侮辱、谩骂、诽谤。事情发生后我们多次报警求救,天津公安河东富民路派出所出警后,只是做了询问和劝解,并要我们提供证据,为此,我安装摄像头,将张金伟、王金荣、刘春生、宋振玲、张玉琴、李振华的行为录像和出警证人记录,提供给富民路派出所,为什么在有录像视频和二十二次110报警记录,血和泪的事实证据下,富民路派出所民警,竟然没有一次依照国家刑法和治安法,对这些触犯刑法和故意骚扰并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给予拘留和处罚。

正因为民警不尽职责的包庇下,才造成从第一次到以后二十二次的更加疯狂的破坏我家电表闸、暖气阀门、泼大便、用铁棍砸门等一系列流氓土匪行为,甚至连2012年春节都没放过,他们欺负我姐妹未婚孤独弱势,无依无靠。

作为富民路派出所所长赵彤光和警长杨彬,你们的职责是保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你们却站在了非法者一边,保护了违法犯罪行为之人,你们助纣为虐,善恶不分,违背了民警的职业道德,玷污了这身警服。

我觉得活的太窝囊,没有人权,没有生存权。以下违法行为有录像视频和照片,及110出警记录为证。


刘春生正在拉我家电闸


王金荣正在拉我家电闸


张玉琴正在拉我家电闸


李振华正在拉我家电闸


组织和领导者张金伟在踹我家门,并统一给他们发工资加奖金


110出警记录如下(略)

四川地震重建强拆死人后 上百特警清场

Written on 2014年8月7日星期四 | 7.8.14


[ 时间:2014-08-07 22:55:10 | 作者:义工罗雨焕 | 来源:六四天网 ]




正在哭泣的是死者袁方清儿媳牟江


正在芦山县医院的王军


清场视频截图

今天上午九点过,死者袁方清儿媳牟江找到我,亲口对我讲:“特警打一个十七岁娃娃时,王军前来劝说:有话好好说,不要动手。十几个围上来,暴打王军,其中一个特警高叫:就是要打,打死算球。”特警头头拿着话筒也高叫:“打,打死拖起走。”

刚才到县医院看望王军,有不少亲属守护。据王军姐姐王敏和众多当事人讲,王军当时被打昏迷,直接又戴手铐。送到医院,无法输液,家属三代五口人,反身到金花大桥,跪着恳求特警,解除手铐。铐了四个多小时。”

据当时亲属和当事人们讲,特警打人时,金花大桥关灯行动打人。有知情人透露是,雅安和始阳派来的特警。黑压压片特警,众多当时粗略估计一两百人。

目前王军、袁方云住芦山县医院。当时死者两个儿子也被打伤,李雪莲是个孕妇也被打伤,家人已将李雪莲转雅安。

十七岁骆国铭、死者妹妹袁方霞、袁明霞、死者弟弟袁方文,已经转往雅安关押。而据县医院住院知情病人透露,死者8月6日中午送医院时,就已经死亡。


相关链接:








吉林王晶等30人求见中央巡视组


[ 时间:2014-08-07 11:04:50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吉林讯2014-08-07】今天上午10:48:05,吉林维权人士王晶【李静林律师起诉警方阻会见入狱记者王晶】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30余访民求见中央巡视组。

来电称,2014年8月7日上午10时,我和长春访民马玉清、王立艳3人到了长春原一汽招待所,据说巡视组白天在里面办公,晚上回南湖宾馆休息。我们到达时,访民不多,30人许。巡视组的工作地点入口,被一辆警车挡住,防止访民擅自进入,由于今天不给登记,有些访民就走了。




四川彭云芬指开江县警方徇私办理杀人案

Written on 2014年8月6日星期三 | 6.8.14


[ 时间:2014-08-06 04:25:50 | 作者:彭云芬 | 来源:六四天网 ]

原告:彭云芬,女,汉族,49岁,家住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观音寨村7组。

被告:陈巍,男,汉族,19岁。家住四川省开江县宝石一大队六队。

被告:粟正军,男,汉族,29岁,家住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新场村四组59号。

被告:陈兴伟,男,是四川省开江县公安局刑警队的公安人员。

事实情况如下;

2012年8月15日晚,两股黑恶势力在热度娱乐会所为了争夺场地收取保护费,邀约在开江峨城大道相互火拼,我儿子及他女朋友的两个表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骑两辆摩托车路过峨城大道,在折返的时候,被其中守在在峨城大道的一伙黑恶势力30余人围攻,他们个个手持关公刀,东洋刀,还有钢管去追砍拦截我儿子等三人,此三人见势凶凶,来不及跟他们说话,他们就把我儿子砍到在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我儿子身上有七处上,其中六处轻伤一处致命伤,就是头部掀顶式的19.5CM的刀伤。

我儿子被无辜杀害,而真正凶手却还在逍遥法外,开江公安局把同案犯黄洪凯弄成真凶,而黄洪凯是参与打架的三十几人中年龄最小的,胆子也最小的一个,犯案时还不满15岁,然而在开庭审理中黄洪凯再三强调他没有砍到人,他砍到车的,在庭上,其他同案犯也没看到是黄洪凯砍到的。法院没有出示致命的那把刀,也没有指纹鉴定,关于破案的任何证据都没有出示,在庭审后,我们找开江公安局和检察院要那把凶器,可是公安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说辞不一,刑警队的人说:那刀被曾令波扔刀水里没捞到。公安法制办的邓大队长说:刀被曾令波他们放到某处被雨淋了做不了指纹鉴定,而开江检察院公诉科的科长张仕静说:刀在他那里。这把刀是杀害我儿子的主要凶器和证据,在庭上他们没有出示,并且各个部门办案人员说法不一,我们相信谁说的话是真的呢?

2014年4月1日开庭庭审曾令波,肖学柳和肖学江三人时,肖学江当庭供出陈巍是杀死我儿子的真正凶手,当庭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人都凶狠的问:是不是你亲眼看到陈巍砍到被害人的。肖学江也多次回答道:是我亲眼看到陈巍的刀是从死者的车上拖下来的,刀都砍弯了的。我们手上有同案犯粟浪,谭旭还有肖学江三人写的信,上面都清楚的写着陈巍去参与了打架,并且追砍了被害人的,检察院张世静问肖雪柳:你为什么不在公安局做笔录的时候说陈巍参与了打架这事?肖学江说:因为公安没有问我这事。并且我们都知道陈巍有个叔叔是开江刑警队的肖学江还说,我在检察院说了陈巍是杀死被害人的凶手的,不知道他们做没做笔录,我们事后问检察院的人,他们没做笔录,并且我们多次请求检察院抓捕陈巍,他们却反找我们要证据。我们又多次找开江公安局,公安局主要负责我们这个案子的谷德均说:陈巍在打架前就离开了现场,并且说了两次,现在谷德均又说陈巍在案发当晚自首了,但据我们所知,陈巍自首第二天就被无故释放了,当时案件的缘由都没查清楚,陈巍却被释放,我们不服。

另一位犯罪嫌疑人粟正军,案发当晚,是他主动提供刀具十余把,并把刀放入了曾令波的车上,并且公安没有证据证明他没有参与打架,我们在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上看到,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粟正军,然而开江检察院却不予抓捕,他们给我们解释到,粟正军的行为轻微不构成犯罪,在多次追问后,他们又说粟正军在2013年被起诉了,但是我们却没有得到通知,我们也打听到,粟正军从来没有被关押,我们对检察院的说法表示不服。

陈兴伟,是陈巍的亲叔叔,他作为公职人员,明知嫌疑犯跟他有近亲属关系,他却不申请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该主动申请回避”而陈兴伟不但不主动申请回避,还成了8.15案的主要负责人,为陈巍逃脱法律的制裁提供方便,故使得此案两年了真正凶手扔还在逍遥法外,在两年的寻找真凶里,我们无数次的向开江公安局,开江检察院还有县委书记提出抓捕陈巍,但是到现在他们丝毫没有要抓捕的意思,并且各个部门都一致的为陈巍,粟正军开脱罪责。这个案件疑点重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二 百二十五条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三款,四款,第五款之规定,依法提出以下诉讼:

第一:请求重新侦查审理8.15案,找出真凶,查明事实真相。

第二:尽快抓捕在逃嫌疑人陈巍,粟正军,胡德国,陈光荣,陈志明,魏伟星等十几人。严惩主使者曾令波、骨干肖学柳等。

第三:给予受害者家属足额赔偿。

我在这里请求中纪委,中央检察机关重视开江8.15案,年仅21岁的大好青年无辜丧命,无不让人悲痛万分,到现在我们都无法接受这样的实事,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为我儿子申冤,为我儿子讨一个公道,这样才能让我这个作为妈妈的心里好受点,我在这里拜求你们了。

申诉人:彭云芬

2014年8月6日

浙江安吉县溪港村民举报非法采砂

Written on 2014年8月4日星期一 | 4.8.14


[ 时间:2014-08-04 21:15:28 | 作者:王绪平、朱爱银 | 来源:六四天网 ]





我们是安吉县良朋镇溪港村农民,举报本村支部书记姚伟江利用本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机遇大量盗挖地下矿产资源(黄砂),从2013年至今他利用支部书记职务之便,从村集体土地地下大量挖掘黄砂出卖达二十几亩,挖掘深度三至四米,据初步估算其敛财达三百多万元,是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典行的腐败行为,涉取钱财损害了广大群众利益。姚伟江是共产党员又是村支部书记,应该带领人民群众走集体致富道路为广大群众牟利、服务。如果广大群众都像他那样私自开掘地下矿产为自己牟利,那还有什么国家法律法规可言,而姚伟江利用自己村支书记职务之便和占取的人事关系为自己牟利,已经失取了做为一个共产党员的价值,我们多次打电话给执法大队也多次举报至今无济于事,至今他们还正在继续不断开采挖掘。

今年2014年3月至7月我们到现场去阻止他们继续开挖行为,确遭到他叫来的同伙十几人对我们进行威吓和打骂。我们认为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集体的,就算有审批过的也应该由村集体开采和收益,而姚伟江这样私自牟利开挖违背了中央八项规定顶风作案,我们强力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立即制止他们继续开采矿产黄砂行为,维护党纪国法和中央八项规定调查处理清算其非法所得还我们老百姓一分公道,我们期望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举报人:王绪平、朱爱银


中石油剥夺中毒员工就诊权 医院剥夺知情权

Written on 2014年8月3日星期日 | 3.8.14


[ 时间:2014-08-03 13:58:59 | 作者:刘佳丽 | 来源:六四天网 ]



反映人:刘佳丽,中石油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采油九队集输工、身份证:222328196710050065 住址:吉林市松原市镜湖小区

2013年7月27日,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采油九队零号井组集输工刘佳丽在原油泄漏计量间现场清理油气混合物出现中毒症状,被队长韦唯派司机送到吉油总医院救治,以“气体中毒待查”入院,当即给以高压氧治疗,并用脑蛋白水解物等药物输液,8月5日中毒症状加重,要求做职业病诊治,并在油田职业病防治所所长梁泽军办公室领取填写《职业病诊断登记表》,交给九队随行安全员张万和带回乾安采油厂盖章,乾安采油厂故意毁灭证据至今没有交回此表,职业病诊治也成为故事。8月9日油田医院副院长吴优在患者病重时出具“可疑一氧化氮中毒”转院单,乾安采油厂再次拒绝在转院单上盖章,吴优院长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不顾患者的健康和生命,硬是把可疑中毒患者转到没有职业病诊治资质的吉大一院,还美其名曰---保命!油田医院的出院诊断赫然写为“可疑急性化学物质接触反应,双眼结膜炎,接触性皮炎”;什么是“可疑急性化学物质接触反应”?中国的医学史上新创的中毒诊断?

8月12日,吉大一院高压氧科主任为住院患者出具职业病协助诊查单,要求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对患者进行专业诊查,对症治疗,吉林省职业病医院以必须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登记表》上盖章为由,拒绝对患者进行职业病诊查。负责陪护患者住院治疗的九队支部书记周锡明亲自手拿着刚领到的《职业病登记表》请示乾安采油厂领导,领导明确回答,不给做职业病诊断。8月16日,万分无奈的患者在病床上给乾安采油厂领导写信,请求领导同意做职业病诊查,给患者及时救治痊愈的机会,遗憾的是这封信被周锡明带给安全总监宫首富后,转交给了厂长杨红方,从此没有下文。第三次痛失专业诊治的机会,如今患者头左侧后脑室后角点状缺血灶,双肺肺炎,肺主动脉压力增高,心脏三尖瓣返流,接触性皮炎反复发作,头疼头晕,浑身无力,关节痛,腹痛,记忆力减退,中毒后遗症,并发症,伴随病时刻折磨着,永远失去2013年7月27日中毒前健康快乐的生活!

更令人发指的是乾安采油厂领导在患者住院治疗期间还指使采油队队长散布谣言,诬陷患者是假造工伤,,侮辱患者人格,侵害患者名誉,在网路上用极其下流的语言诋毁患者名誉给患者精神造成巨大创伤,濒临崩溃。

2014年4月16日,吉林油田职业病防治所所长梁泽军勾结吉油总医院专业人员和乾安采油厂厂长,以吉林省松原市安监局朱明杰的名义请来吉林省职业病医院副院长刘军带领俩位职业病专家来油田总医院对患者进行职业病诊查,当时说5天后出具职业病诊断书,直到2014年6月18日,患者等到的却是吉油总医院出具的“未见油气中毒指征”的诊断书,专家的诊查变成了“你没有权利看”的(指导意见)。患者没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病情,专家来给谁诊查的呢?哪条法律再次剥夺了员工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患者认为油田医院的领导和医务人明知是职业病中毒病人或者可疑职业病中毒病人,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治疗和‍诊断,主观上出于故意,行为上构成违法,导致患者至今得不到职业病正确的诊断和专业治疗造成严重的后遗症,并发症,伴随病,这些苦果责任该有谁来承担?

此致 刘佳丽

2014年8月3日




西安灞桥刘家底村70多户村民控非法征地

Written on 2014年8月2日星期六 | 2.8.14


[ 时间:2014-08-02 18:36:03 | 作者:周双锁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西安市灞桥区国土分局、局长【朱屯兵】与灞桥街办及刘家底村主任侯晓荣等在2011年私签协议、违法占圈村民承包果园地305亩,并暴力阻种。2012年,雇凶强铲70多户村民们305亩果树青苗,殴打维权村民致伤残、继续暴力阻种。和本村相邻的2个村近2000余亩耕地良田从2011年、迄今被其等残无人道的荒毁三四年而不止,它们公然纵容在耕地里、大路上大量倾倒生活建筑装潢垃圾,乱收费、污染生态环境,荒毁耕地直接危害该村村民。

其主因是村主任伙同政府某些要员、私在村耕地里、旧油库里临建近万平米楼房及生产路上私修几千平米的豆腐渣路面,它们单凭此就获赔近【10000000元】暴利。它们宣扬村要拆迁、致全村村民大搞抢建抢盖达7-8万平米临建房。致使耗费大量人力、物资,以便促进它们违法占地违法方案的尽快形成,给我们村民就造成数千万元的重大损失。

我们数年累月询访数百余次,省、市国土部门和国土部不断的下发转办单、要求灞桥国土分局长【朱屯兵】依法依规查处此案,但其仍推诿、拒不作为。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早在2013年6月将此案例入西安11区县128个重大案件、要求整改迄今无果。其身为 国土部门主管、明知土地乃特殊资源,荒毁将无法弥补复圆,公然违反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对抗国土部【2012】06200084号-【2014】01060051号指令。

望上级领导;依法依纪、严查深纠。

西安灞桥刘家底村周双锁、高鹏军等70多户村民联名




中国:释放高智晟考验法治承诺

Written on 2014年7月31日星期四 | 31.7.14


[ 时间:2014-07-31 22:08:10 | 作者:人权观察 | 来源:六四天网转载 ]

(纽约,2014年8月1日)-人权观察今天表示,中国政府应释放著名人权律师高智晟,并避免继续限制他的行动。高智晟曾一再遭到强迫失踪、任意拘押或罗织罪名入狱。

高智晟自2011年起被关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沙雅县的监狱,其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种妨害国家安全罪名常被用来对付和平批评政府的异见人士。监狱当局表示将在2014年8月7日将他释放。

“在多年来的酷刑和任意拘押后,若高智晟仍无法得到真正自由,这必将受到各方谴责,”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借著对高智晟的待遇,中国当局有机会与前任政府的蛮横手段做出切割。”

7月稍早,监狱当局告诉高智晟的弟弟,高智晟将在8月7日获释。但据家属和媒体报导,狱方同时叫高智晟的弟弟不必去接他出狱。狱方向高智晟的弟弟表示,他们尚未──就他的释放──“请示北京”,所以要他等候通知。高智晟的家属尚未收到任何有关他出狱的进一步信息。

高智晟现年50岁,2001年曾获官方媒体表彰为“全国十佳荣誉律师”。但他屡屡为政府眼中的敏感人物和案件进行辩护,包括法轮功修炼者、地下基督教徒以及与地方官员发生产权纠纷的农民和私营企业主,终于激怒了地方和中央政府当局。

2006年8月,高智晟遭到拘押、吊销律师执业证并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2006年12月22日,高智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但法院同时给予他五年的缓刑期间。在那段期间,高智晟曾在2007年9月到11月之间被强迫失踪逾50天,最后被人看见是在他北京家中,当时有北京市公安局人员在场。据说他后来在失踪期间遭到严重的酷刑。

2009年1月,高智晟的妻子耿和带著两个孩子逃到美国。2009年2月,高智晟再度被中国公安人员拘押,单独囚禁一年多。记者在2010年1月查询高智晟下落时,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他在他应该在的地方。”

高智晟曾在2010年3月短暂公开现身。2010年4月接受美联社专访时,他揭露自己在最近14个月的失踪期间反覆遭受酷刑。

高智晟于2010年4月20日再度被拘押,从此下落不明,直到2011年12月16日,即其五年缓刑期满前几天。中国官方新华通讯社当天报导,北京一法院认定高智晟违反缓刑规定,因此要根据2006年12月的判决入狱服刑三年。这项宣布遭到国际普遍谴责,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高智晟的家属没有收到任何说明高智晟在何处服刑的通知,直到2012年1月1日。自后迄今,家属仅获准探监两次,而一般囚犯通常可获准每月会见一次。在这两次短暂的会见中,狱方不准高智晟谈论自己在狱中所受的待遇。

近年来,中国政府往往在维权人士出狱后继续用软禁方式加以拘押。外界担忧高智晟也可能遭到类似待遇。

2010年9月,著名维权人士陈光诚服满四年刑期出狱后,被带回家中遭受山东地方政府非法软禁,直到2012年4月自行逃出。

被监禁15年的内蒙古异见人士哈达,也在2010年12月“获释”出狱后,继续受到软禁至今。

人权观察表示,中国当局应释放高智晟并不得加以任何其他限制。他不应被阻止会见家属,或按自己意愿出国。

“中国政府不惜一切非常手段,只为将最高声的批评者封口,没想到这反而使中国差劲的人权纪录受到更多人关注,”理查森说。“高智晟原本就不应入狱,唯一能减轻既成损害的方法,就是彻底释放高智晟。”


信息来源:http://www.hrw.org/zh-hans/news/2014/07/31


江苏将召集群众 把余宏全纳入反恐对象

Written on 2014年7月30日星期三 | 30.7.14


[ 时间:2014-07-30 15:35:32 | 作者:余宏全 | 来源:六四天网 ]

本人余宏全因公伤残后依法文明维权30多年了【江苏因公伤残民工余宏全维权部分成功】,遭受假协议、假回报、假承诺书、假“信访终结”、恶搞不断,已是家破人亡。

2013年6月,市有关领导在大丰市联席会议上再度听信了下面的假回报之后一锤定音:“照过去方针办” !说穿了就是按他们2008年10月6日深夜突击关押人质所搞的假协议和假承诺书“强制执行”。大丰市信访局陈林局长的说法是“将严格根据大丰市联席办[2013]5号会议纪要进行处理,”而其“5号会议纪要”真实情况水有多深?一直总对我保密,无法让我苛且认同。由于落井下石的阴影挥之不去,今年3月大丰市水利局还对我说:大丰市信访局还一直在坚持霸王条款:不仅严格限定不让拉近协商和化解矛盾的距离,反而强令水利局对余宏全依法文明上访维权重罚6000元,予以制裁和经济打击,不知道国家哪有规定如此残忍,雪上降霜?且迫使上访求助不断和非法打击,恶性循环不断。还多次诬陷和责怪我的依法维权。

现在某些人除了不负责任地千方百计将我重病伤残混同于无重大受害损失的一般后遗症,逼迫就范按平均主义思路计算和预付伤残医疗费,不切实际地套用信访工作所谓“属地管理”的规定,无限将“属地”和“管理”分离隔绝,将我的上访事项作为政绩考核压到与伤残事故毫不相干的三龙镇增产村党支部,严密监视防止和限制我外出上访维权,公然规定我的一举一动均要请示回报和书记批准,办理请假手续等告示,否则将召集群众(大搞伪证材料)揪我,将我从重处罚並拒不解决诉求,並有可能纳入反恐对象从严打击!后果下场自负相威胁。

我为国负伤三十多年以来,难道付出的代价还不够?我不知道他们依据了国家哪一条律法法规剥夺我依法维权?我违背了哪一条法律法规?特此紧急呼吁社会关注!对一个流干泪水的弱者依法援助!


具告急人:江苏省大丰市水利局因公伤残民工余宏全

二O一年四年七月三十日

江苏周力上诉现代快报严重失实

Written on 2014年7月28日星期一 | 28.7.14


[ 时间:2014-07-28 10:48:54 | 作者:周力 | 来源:六四天网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力
身份证:422426197504206457 工作单位:无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仙河苑539-603
邮政编码:214125 电话:1381204907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代码:6 9 9 3 4 1 5 6 - 1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 华卫列 邮政编码:210005 电话:025-8478350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
机关法人代码:0 1 4 0 3 2 1 2 - 6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和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稽克俭  邮政编码:214135 电话:0510-8521939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法人代码:0 1 4 0 0 8 0 8 - 9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旭初 邮政编码:214013电话:0510-8501736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事业法人代码:4 6 6 3 0 2 6 0 - 9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瑞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斌 邮政编码:214011电话:0510-8241155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斌
身份证:320211196508280413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石子街31号602室
邮政编码:214028 电话: 0510-8522788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闾东影
身份证: 320203196510191823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曹张新村520-17号602室
邮政编码:214135电话:0510-8538616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剑斌
身份证:32020319780427125X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月秀花园139号502室
邮政编码:214026电话:0510-82411555

上诉人周力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上诉,请求你院:
1.裁定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追加无锡市新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为共同被告的裁定。
2.裁定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追加中国共产党无锡市新区工作委员会为共同被告的裁定。
3.裁定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
4.裁定将案件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
5.改判被上诉人停止侵害,销毁情况汇报和2010年11月26日《现代快报》。
6.改判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和陈剑斌承担连带责任,在记者匡笠面前宣读声明,口头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声明的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7.改判被上诉人在最近出版的一期《现代快报》的相同版位上刊载声明,书面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声明的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8.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上诉人名誉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五万元。
9.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原审和二审诉讼费和诉讼成本。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

一:原审判决书第8页第4行:“本院认为:原告因与通用公司的劳动纠纷采取相关维权措施过程中,因公开展示无锡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为人民服务的锦旗而受到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关注,现代快报对原告及劳动监察部门进行采访后发表了涉诉报道,是行使出版自由和舆论监督权的正常方式。现代快报称原告打了14场官司,“官司”一词并非法律用语,只是民间对有关交涉、纠纷的通俗表述,并非特指诉讼案件,而该表述只是对原告维权方式和过程的大致描述,并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名誉的负面评价。”。

现代快报在11月24日报道中“离职到现在两年多时间,周力说自己已经至少和老东家打了14场官司,可是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这部分是虚假报道。首先,上诉人从未向记者披露过自己和通用公司之间的官司或者诉讼的数量。其次,日常生活中“官司”一词的理解是把同一纠纷中的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多个程序均视为同一个官司,而不是多个官司。所以事实是截止报道时,原告与通用公司之间有6个官司、11起诉讼。 报道内容明显是捏造并有夸大成分。报道出来后就有人评论说上诉人是诉棍,这都是因为被告报道使用了含有误导性的用语“官司”但是没有说明官司数量的统计方法和夸大了的官司或者诉讼的数量却没有交代这些官司或者诉讼产生的前因后果的片面报道导致的,公众因此无法消除对上诉人是否滥诉的怀疑,明显有损上诉人的名誉。

二:原审判决书第8页第12行:“诉讼中原告称通用公司人事经理黄幸曾向多人散步原告提供虚假学历的谣言,故该事实可以反映出在原告的教育程度问题上通用公司与原告确实存在相关争议。因此,现代快报的报道中称“用人单位认为原告提供虚假学历”只是对纠纷情况的客观描述,并非现代快报恶意捏造,且现代快报也无倾向性观点或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论,并不会导致原告名誉受损。”

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明确:“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条明确:“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1. 被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上诉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国务院令第343号《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所谓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既包括违背新闻真实的虚假报道也包括违背客观真实的失实报道。  

本案原审应查明的核心事实是没有证据证明通用公司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因单位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是虚假报道。2003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实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法[2005]4号《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条规定:“为防止发生重大误解,应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当如实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密、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供。”。由此可见,首先,劳动者对自己情况的说明行为和提供证明的行为都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才发生,劳动者并没有必须说明情况或者必须提供证明的法定义务。其次,劳动者对学历的虚假说明行为和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的行为可能单独发生,也可能相伴发生。所以,“学历造假”和“提供虚假学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历造假”不一定指“提供虚假学历”,也有可能是指对学历的虚假说明。虽然这两种行为都可以被称为学历造假,但是对学历的虚假说明行为和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又有本质的区别,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4条就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陈述的一直是通用公司诬称上诉人学历造假。通用公司在2009年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796号和(2009)锡民终字第800号案中主张的是周力谎报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并不认为周力提供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是虚假的。通用公司在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2283号案中也未主张周力提供虚假学历。原审《东林书院》论坛公证书上的诽谤内容也是“周力学历造假”而非“周力提供虚假学历”。  原审判决书第3页“后娄震海及通用公司人事经理黄幸以宣扬原告学历造假相要挟,胁迫原告辞职。”和 原审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7行“2008年,通用公司人事经理黄幸曾对原告说原告学历造假”这两处内容是对上诉人陈述的真实记载。 但是原审判决书又故意混淆“学历造假”和“提供虚假学历”的概念,原审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4行“且通用公司人事经理曾诽谤原告提供虚假学历”和原审判决书第8页第12页“诉讼中原告称通用公司人事经理黄幸曾向多人散布原告提供虚假学历的谣言。”这两处内容都是将“学历造假”的说法偷换称“提供虚假学历”。 原审法院并以此认定现代快报报道称“用人单位认为原告提供虚假学历”只是对纠纷情况的客观描述,并非现代快报恶意捏造认定事实完全错误。由于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通用公司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所以被告捏造“因单位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的虚假报道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上诉人人格的侵害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

就算原审法院不是故意混淆“学历造假”和“提供虚假学历”这两个概念,本案被诉报道也仍然是严重丑化上诉人人格、侵害上诉人名誉权的失实报道,也不可能得出“并不会导致原告名誉受损“的结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提供虚假学历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如果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后果还构成欺诈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0年4月6日开始施行的[1989]民他字第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中认为“郑戴仇参与评定王水泉副教授职称时,有人反映王水泉所写《从经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费曼路径积分简介》(下称《简介》)是抄袭之作,郑将此意见向评审组织反映是允许的。但当意见未被采纳后,竟擅自在公众场合多次传播;尤其是在有关人员证明,并由有关组织作出《简介》不属抄袭之作的结论后,仍继续散布,进一步扩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超越了评定工作的职权范围。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郑戴仇的行为损害了王水泉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散布、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不实言论或者谣言也是侵害名誉权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民商法案例裁判精要选编(第七部分)刊载了2006年8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恺诉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名誉是指根据公民的观点、行为、作用、表现等所形成的关于公民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总体社会评价,是对公民社会价值的一般认识。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劳动用工单位有权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并对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这种评价也是劳动者总体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是否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根据劳动用工单位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劳动者的名誉有无被损害的事实、劳动用工单位的行为与劳动者的名誉受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因素加以认定。如果劳动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则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本案被诉报道中通用公司对上诉人所作出的“因单位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的不实评价毫无疑问会严重影响到上诉人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本案被告以引用通用公司不实言论的方式传播了“周力提供虚假学历”的谣言,无疑会导致上诉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1999年陆俊诉羊城体育报社名誉侵权案和2003年张铁林诉周美凝(周璇)及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与本案的案情类似,其失实报道的产生都是因为新闻单位使用了主动不实新闻源提供的不实新闻材料。上诉人简要介绍这两个案件的案情供二审法院参考。1998年3月24日,广州《羊城体育》第167期第2版刊载了一篇题为《“首尾”之战场外音》的文章。副标题称“有人说裁判收了20万”。第五部分标题称“松日投诉‘黑哨’”。文中称:“对于比赛中大 连队得到的那个点球,松日俱乐部赛后还一直耿耿于怀。当时该俱乐部的一位负责人致电本报及其他新闻单位,要求记者在文章中反映此球是裁判误判。他还投诉, 赛前这位主裁收了客队20万元现金,希望新闻界能予以曝光”。此文中所称“主裁”,即是著名裁判陆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在(1999)一中民终字第2391号陆俊诉羊城体育报社名誉侵权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羊城体育》报在未认真审查消息来源的情况下刊登的《“首尾”之战场外音》一文内容严重失实,对陆俊的名誉权已构成了侵害,故羊城体育报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文章副标题为“周璇昨在签售现场突曝曾遭某影视大腕骚扰”。该文称:成都女歌手周璇在举行其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突然曝出令人震惊的秘闻:当她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蓉担当签售的嘉宾时,对方提出以性作交易,被她予以拒绝;该影视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2003年7月2日,《成都商报》刊登《张铁林怒否“皇阿玛”》一文,该文称:新快报记者向张铁林求证,张铁林回答:“你们传媒猜测是我?可我根本不认识她。她所指的那个人不是我。”。2003年7月4日,《成都商报》刊登《“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文章副标题为“周璇昨在蓉公开‘皇阿玛’身份并称要与其打官司”。该文称:“周璇、夏雨在蓉紧急约见记者,……而周璇在会上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二中民初字第7230号张铁林诉周美凝(周璇)及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张铁林指认周美凝在2003年6月29日、7月4日《成都商报》涉案文章中的说法侵害其名誉权,周美凝辨称其从未说过“以性作交易”、“‘皇上’提出怪要求”的话。根据当日及事后其他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周美凝在举行其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所谈到的她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蓉担当签售的嘉宾一事与涉案文章所用的标题、行文的词语意思相当,内容相近。现周美凝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涉案文章中的说法是真实的,而此说法直接影响到张铁林的社会评价,在此情形下,周美凝的行为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成都商报社对周美凝举行小说《绝爱》签售活动时“性交易事件”的报道,来源于周美凝的叙述,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在没有对方姓名的情况下也无核实的义务;对周美凝主动约见记者,公开当众明确指出其邀请来蓉担当签售嘉宾的影视大腕----“皇阿玛”就是张铁林的报道,反映的内容亦基本真实,没有夸张、歪曲事实,故均不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

2.被告违法

本案新闻单位和新闻源存在作为的违法。《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新闻源主动提供不实新闻材料和现代快报刊载失实报道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条的保护性规定和第101条的禁止性规定。

本案新闻单位存在作为的违法。新闻出版署新出报刊[1999]859号《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第1条规定:“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公正。报刊不得刊载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 现代快报刊载失实报道违反了新闻出版署新出报刊[1999]859号《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第1条的禁止性规定。

本案新闻单位存在不作为的违法。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报刊[2008]12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第6条明确:“对报道的事实和内容,必须认真核实,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本新闻机构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严禁借新闻采访活动搞有偿新闻、索贿受贿,严禁借舆论监督搞敲诈勒索。”。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报刊〔2009〕290号《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第1条重申:“新闻机构及其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要认真核实报道的基本事实,确保报道的新闻要素准确无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载未经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也就是说新闻单位对报道所涉事实的真实性负有核实的积极作为义务。现代快报在收到其他被告主动提供的含有“因单位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这一新闻要素的情况汇报后,理应知道新闻源提供的这一新闻要素不是新闻源自身的言论,而是他人的言论,属于真实性无法确认必须加以核实的新闻线索。现代快报对通用公司是否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以及周力是否提供虚假学历这两个新闻要素均未加以核实。被告未尽核实的积极作为义务,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不作为违法。

本案新闻单位存在不作为的违法。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报刊[2008]12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引言部分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特别是新闻 事业的迅速发展,新闻采访活动日渐频繁,新闻采编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参与新闻采访的媒体不断扩大。在新闻媒体和新闻采访活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 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个别政府部门未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些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为规避舆论监督,拒绝新闻机构及记者的采访,甚至出现打骂新 闻记者等严重问题,侵犯了新闻机构的采访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少数记者故意编造虚假新闻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社会人员假冒记者名义敲诈勒索, 严重损坏新闻队伍的职业形象。为进一步保障新闻机构和新闻采编人员依法从事采访活动,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新闻采访秩序, 打击假记者的违法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上诉人举一个新闻报道保障新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例子。2008年6月15日《新民晚报》以《公司高管提供假学历,劳动合同无效》为标题,报道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报道的主要内容如下:“近日,一起企业高管虚假学历案引起多方关注——假复旦双学士经理月薪逾万,用人单位被蒙四年,与学校核对后起诉,追回7万余元。【案情简介】几年前,徐女士持伪造的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徐女士在该公司任人事经理 兼总裁助理,每月工资9000元,另外,公司还按月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给徐女士;徐女士负有在离职后三年内保守公司秘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后来徐女士 的工资增加到13000元。去年2月,因徐女士有违纪行为,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与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徐女士相当于4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期工资共计65000元作为全部补偿。去年8月,徐女士持与公司签订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万余元。9月,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方知徐女士的复旦双学士学历纯属伪造。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确认:1.《劳动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2.徐女士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 65000元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但仲裁裁决支持了徐女士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裁定反诉已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学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因徐女士提供了虚假学历,故《劳动合同》等协议均无效,徐女士不但不应得到竞业限制补偿金,还应返还已收取的经济补偿金及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判决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认为,了解劳动者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学历是公司与徐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徐女士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为无效合同,徐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并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徐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徐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在这个新闻报道中,新闻单位虽然是依据全文新闻来源所作出的报道,但是在报道全文都是使用“徐女士”的称呼,也就是对提供虚假学历的劳动者做了匿名处理,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虽然该新闻报道中的新闻当事人的名誉其实是由客观事实而造成损害,即使新闻报道使用其真实姓名也只是传播了某种真实存在的信息。但是由于“徐女士”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一私法调整的范畴,与公共利益无关。如果新闻报道使用其真实姓名就不可避免地会使知晓范围扩大,给“徐女士”造成不必要的二次伤害。所以《新民晚报》在报道中对“徐女士”作匿名处理是基于新闻单位有保障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新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现代快报未尽保障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不作为违法。

本案新闻单位存在不作为的违法。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报刊〔2009〕290号《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第4条规定:“规范采访活动是确保新闻真实的重要保障。报刊出版单位要制订采编人员从事采编活动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报刊出版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新闻报道 的内部选题报批制度、采访安排计划和新闻稿件审签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访编辑流程,完善稿件三审制度;记者开展采访活动必须认真核实新闻消息来源,主动出示 新闻记者证,全面采访新闻当事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进行实地采访,严禁依据道听途说制造或编写新闻,不得凭 借猜测想象改变或歪曲新闻事实,杜绝无中生有、胡编乱造,严禁采编人员滥用舆论监督权,严禁采编人员利用采编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记者虽然在2010年11月25日给上诉人打了一个电话,但是电话中并未提及黄斌向记者提供了情况汇报以及情况汇报中存在“因单位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的内容。也就是说,现代快报未全面采访上诉人,未充分听取了上诉人意见,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全面、公正原则,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不作为违法。

本案新闻单位存在不作为的违法。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上诉人在现代快报刊载失实报道后于2012年和2013年两次电话告知现代快报其报道明显侵害上诉人名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现代快报对上诉人的要求置之不理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不作为违法。

3.被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新闻源提供不实的新闻材料和现代快报作出失实报道后并拒绝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导致了对上诉人名誉损害后果的发生,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直接因果关系。

4.被告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新闻源明知情况汇报中含有“因单位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这一严重丑化上诉人人格的言论,理应知道这一内容不论是否真实一旦见报都会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名誉,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却积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这一不实的新闻材料,现代快报也没有采取不使用这一新闻要素的积极措施防止侵害上诉人名誉权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本案被告存在侵害上诉人名誉权的故意过错。

法释[1998]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关于劳动者是否提供虚假学历的权威新闻来源是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现代快报在收到其他被告主动提供的含有“因单位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这一新闻要素的情况汇报后,应当明知这些主动新闻源不是通用公司是否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以及周力是否提供虚假学历这两个新闻要素的权威新闻来源。所以如果要报道相关的内容,其首选新闻材料也应当是通用公司和上人之间的生效劳动争议判决书,而不是新闻源提供的未经核实的新闻线索。因此,现代快报存在过失侵害上诉人名誉权的过错。

三:原审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九行:“闾东影、黄斌、陈剑斌接受现代快报的采访时,只是向记者描述原告与通用公司之间的相关纠纷,并未捏造或歪曲事实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陈剑斌在接受采访时称“据传说原告因无证驾驶被美国驱逐”等内容,该表述只是在接受采访时的私下陈述,且陈剑斌已明确表示该内容只是传说,未经证实,陈剑斌未公开宣扬该言论,新闻媒体也未公开报道,故陈剑斌的该言论不足以损害原告的名誉。“。

关于黄斌和闾东影。本案的事实是闾东影不仅主动联系现代快报,还明确要求其发表后续报道“灭火”、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传播出去,并且经由黄斌向现代快报记者主动提供了含有被诉不实言论的情况汇报。 因此,依照法释[1998]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规定应当认定黄斌和闾东影是本案的主动不实新闻源。

关于陈剑斌,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依照这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诽谤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媒体是否公开报道、诽谤人散布诽谤内容时是否声明诽谤内容为虚假均不是是否构成诽谤的考量因素;口头私下诽谤也是诽谤;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以及是否见报只关系到损害的程度,不影响诽谤行为的构成。陈剑斌使用的诽谤手段与某些博客使用者们通过以“求辟谣”、“求证”等方式故意散布诽谤信息的手段相同。众所周知,散布谣言的微博大V们没有因为在诽谤信息前加上“求辟谣”、“求证”等字样就被免于刑事诽谤追究。同理,陈剑斌也不能以声明诽谤内容只是传说未经证实免除责任。陈剑斌对记者所说的 “周力谎称取得学位”和“周力被美国遣返驱逐回国”纯属恶意造谣诽谤。原审法院应当认定陈剑斌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

著名学者杨立新教授在其著作《人身权法轮》第三版中的意见同上诉人的意见。杨立新认为:对此, 我的看法是, 应以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否为第三人知悉为认定名誉利益损害的标准。原因是, 名誉是一种观念, 它存在于公众的心里, 公众如果不把这种心理表现出来, 则实际后果是难以确定的。对受害人来说, 要其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损害的实际后果更为困难。因而, 应当以能够举证证明的客观事实, 作为认定名誉利益损害的标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该行为即作用于公众的心理, 因而必然产生降低受害人社会评价的后果。通过侵害事实被第三人知悉的证明, 推定名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一个切实可行而又公允、合理的标准。英美法确立“ 公布” 作为认定名誉毁损事实的标准。“ 公布”, 是指将侮辱言词传达给第三者。《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577 条规定: “ 公布事项的诽谤, 是指将诽谤内容以故意或过失行为传达于受诽谤以外的第三人。” 立法者在对该条的注释中指出,即使将诽谤言词传达给被诽谤者的代理人和仆人, 亦构成名誉毁损。这些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人的评价, 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必须为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 才能导致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 如果行为不被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 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以外的人是指任何第三人或较多的人, 人数不限。名誉作为公众对特定人的评价, 主要以公众的一般观念为标准, 这种观念是存在于公众心理之中的, 而公众的心理有时表现出来,有时并不表现出来, 所以, 只要第三人知悉, 就可以认定受害人的名誉在其心目中产生了影响。第三人知悉后是否向其他人传播, 是否在大庭广众之下实施侵权行为才为“ 公布”, 均不论。只要有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知悉, 就足以影响受害人的社会评价, 至于知悉人数多少, 是否在大庭广众下进行, 只能表明行为影响程度和损害程度而已。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被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的时候, 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 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为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构成毁损名誉; 如果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为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则不构成毁损名誉。第二, 侮辱和诽谤行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仅以这些行为被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就足以认定, 至于这些行为是公开的, 还是非公开的, 则不予考虑。第三, 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 为行为人的近亲属所知悉, 也应视为被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有人认为, 行为人的传述被行为人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知悉, 考虑到他们之间的特殊的、亲密的关系, 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的近亲属知悉, 也会影响他们对受害人的评价, 因此, 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当然, 行为人的传述除被其近亲属知悉外, 还必须被受害人自己知晓, 如果受害人不知晓行为人的传述行为, 不可能意识到权利受到侵害, 也无从提起诉讼。在实践中, 侵害行为被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为成立条件, 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 足以表明受害人的名誉在他人的心目中受到影响, 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已被降低。因此, 无须证明实际损害后果的成立。在审判实践中, 人民法院受理名誉侵权案件, 在审查原告起诉的事实依据时, 不能苛求原告提供名誉损害的实际后果的事实依据。

四:原审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二行:“原告举证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无锡新区管委会、无锡劳动监察支队、无锡人社局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上诉人同意原审法院关于无锡新区管委会和无锡人社局应当免责的观点。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关于无锡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免责的观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接第三部分对陈剑斌的分析,依照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19条:“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的规定,现代快报记者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陈剑斌以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的身份向记者诽谤上诉人的行为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从认定事实上说,陈剑斌的诽谤行为具有职务行为的性质,原审法院认为是陈剑斌个人对记者匡笠个人的私下诽谤认定事实错误。而记者在对陈剑斌的采访中并未主动问及周力没有取得博士学位的原因、回国原因等个人情况,陈剑斌的诽谤行为不仅是积极作为诽谤,而且诽谤内容与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和公共利益无关,所以陈剑斌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劳动保障监察的授权范围,应当认定其行为是职务行为的同时又具有相当大程度的主观恶意。故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和陈剑斌的连带责任。

五:原审判决书第9页第1行:“因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无锡市新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和中国共产党无锡市新区工作委员会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原告申请追加无锡市新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和中国共产党无锡市新区工作委员会为本案共同被告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黄斌的职务是无锡市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但是黄斌向新闻单位提供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无关的新闻要素的行为超出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授权范围。闾东影的职务是中国共产党无锡市新区工作委员会宣传部部长而上诉人并非党员。闾东影向新闻单位提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非党员的新闻要素的行为也超出了党组织的授权范围。应当认定黄斌和闾东影的行为具有职务行为性质的同时又具有相当大程度的个人主观恶意。故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无锡市新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和黄斌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共产党无锡市新区工作委员会应当和闾东影承担连带责任。

六: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还包括以下应当认定而未认定的事实:

1.没有证据证明周力提供虚假学历。通用公司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除了举证了周力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之外没有举证出任何虚假的硕士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周力在2009年10月起诉立案的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2283号案和本案中均举证了周立1992年大学入学和199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时的两份户口迁移证和合肥市公安局芜湖路派出所出具的内容为“周立”是周力的原名的证明之后周力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真实性早就无可争议。原审未认定这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 被告2010年11月24日报道中““锦旗哥”认为官司不给力的原因是因为主管部门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做法不给力。”的内容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上诉人从未表达过上述观点。 上述观点为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捏造。官司是否给力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做法是否给力没有关系。上诉人对通用公司的违法行为同时采取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途径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不可能不知道行政途进和司法途径的区别,不可能说这种不懂法的外行话。对于懂法的读者来说,看到这一段会认为上诉人缺乏法律常识。所以这部分报道必然造成周力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

3.原审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10行记载遗漏了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黄斌和闾东影在原审时明确否认向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汇报的质证意见。由于本案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黄斌和闾东影在原审时明确否认向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汇报且现代快报的录音证据不能证明情况汇报的来源和内容,原审法院又未准许上诉人申请调查取证,所以原审法院应当认定被告2010年11月26日报道中的引用情况汇报的部分“无锡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黄大队长提供了一份周力事件的相关情况汇报:周力2006年12月5日与通用医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薪1万余元人民币。工作期间,因单位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2008年7月10日,周力主动辞职。今年9月28日,新区企管局、开发区法院、工会、法制办、司法局、信访局和劳动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了协调会,但因周力要求的赔偿费用太高未果。目前大队仍在做双方的工作,争取协商处理。”为虚假报道。原审未认定这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4. 上诉人申请原审法院调取了(2012)玄民初字第311号案的证据。 现代快报在(2012)玄民初字第311号案审理期间申请原审法院调取了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2283号案的笔录,该案笔录证明2010年3月在调解通用公司与上诉人劳动争议案件期间通用公司提出调解的范围不仅限于劳动争议案件,而且包括上诉人对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和上诉人对通用公司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通用公司要求上诉人撤回所有的诉讼、投诉、举报,在此条件下,通用公司可以考虑支付上诉人90万元。上诉人不同意,周力认为调解只能限于劳动争议案件。 这是因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公法,劳动保障监察是公权力,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事项不能协商,不能用金钱解决。如果周力同意了通用公司用补偿代替处罚的调解条件就等于周力参与了劳动保障部门将公权力商品化、继续充当通用公司这一违法企业的保护伞的腐败合谋。由于双方对于调解的范畴就不能达成一致,所以法院调解无法进行下去。为了使得协商能够进行下去,上诉人提出了三个调解方案, 分别是1.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通用公司和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和通用公司对娄震海和黄幸作出纪律处分的前提下,同意法院以通用公司支付上诉人50万元的方式调解解决所有争议;2.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通用公司和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下, 同意法院以通用公司支付上诉人100万元的方式调解解决所有争议;3.在既没有行政处罚也没有纪律处分的情况下,同意法院以通用公司支付周力200万元的方式调解解决所有争议。 周力在第三个方案种摆出约为通用公司提出的90万两倍的200万的条件意图是告诉通用公司如果没有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周力事实上还是不愿意调解,而根本不是新闻报道中所谓的“但因周力要求的赔偿费用太高未果”。 被诉新闻报道中引用的劳动局的这一观点失实,使得读者误以为周力送锦旗是为了谋取私利炒作,也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

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原审法院应当传唤通用公司到庭作证以查明“因单位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的说法是否是通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本案新闻源恶意夸大、歪曲而成。如果通用公司否认其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那么应当认定“因单位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的说法为本案新闻源捏造,本案报道为虚假报道。

2. 据上诉人2010年11月25日下午亲眼所见,本案新闻报道中的情况汇报有多页约几千字。上诉人在原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原审法院向黄斌、闾东影和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调取情况汇报证据未获准许。二审法院应当决定调取情况汇报证据以查明本案新闻源是否在情况汇报中明确要求现代快报必须报道“因通用公司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这一不实新闻要素。

3.由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民终字800号劳动争议案和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2283号案这两个劳动争议案的生效法院判决书均未认定周力提供虚假学历。原审法院应查明本案被告是否早就知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民终字800号劳动争议案和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2283号案的情况。如果被告知道,则应当认定被告明知通用公司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的言论不可靠, 有可能虚假而继续散布、传播该不实言论,被告侵害上诉人名誉权的故意不是消极故意而是积极故意。

4.原审法院应当传唤中国共产党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通用公司党委)到庭作证以查明其是否存在教唆本案新闻源提供不实新闻材料的行为。如果通用公司党委存在教唆本案新闻源提供不实新闻材料的行为,那么通用公司党委应当作为新闻源承担本案的连带侵权责任,上诉人可以申请法院追加通用公司党委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 上诉人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上诉,请你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力

上诉时间:2014年8月1日



湖北枣阳数十人威胁谭秀萍家属交人

Written on 2014年7月27日星期日 | 27.7.14


[ 时间:2014-07-27 20:20:13 | 作者:谭秀萍 | 来源:六四天网 ]

我叫谭秀萍,今年48岁,是湖北省枣阳市北城东园村九组人(身份证号:420683196607080027)。

在2014年5月28日凌晨3点多种我去北京上访,在没有任何过激行为的情况下,被东园村丁国锋、水爱斌接回。出了襄阳火车站还看到东园村另外4人,连长朱明武、妇女主任康世芳、一组组长吴连峰、二组长李元明。在凌晨4点多回到枣阳后他们直接把车开到了北城派出所,而且,我的身份证在5月26日晚被丁国锋以给我买票为由拿走,至今未还,现在甚至在谁手上我都不知道。

在派出所里,一个警号为:063565的澎姓人故意把我带到审讯室做笔录。最后以扰乱秩序为由被北城派出所非法拘留十天(有解除拘留证明书为证)。

最让我想不到的是,在6月7日-14日期间,九组长钟国强(我那已去逝丈夫钟文学的亲堂弟)曾三番五次地带着东园村的书记丁华阳、主任赵艳玲、丁俊涛、康世芳、北城办事处主任李忠艳(谐音)在枣阳市畜牧局北关家属院我大姐家闹事,并把握70多岁的姐夫心脏病给吓犯病了,并且还有一辆车牌号为鄂F—J2A07为4辆车之首的黑色轿车(有照片),并伴有不明身份的年龄25—40岁之间的彪形大汉2-30人之多。书记丁华阳还威胁我70多岁的大姐,你赶紧把谭秀萍交出来,不然我们依失踪人口报上去。潜台词就是:置我于死地!

大家知道为何我这个弱女子糟他们痛下杀手吗?

一、我上访的起因是我家遭遇天灾人祸时(2008年秋),东园村不仅不对我们这个特别特殊特别困难的家庭伸出援助之手反而落井下石,在我带着孩子还有先天性智障60多岁的丈夫的哥哥外出打工时是东园村剥夺了一个重度智障人的生存权,东园村取消;了国家给我三哥的救命钱—每月300元的最低生活保证金(2009年底)而引起,后来所发生这么多引人深思的恶性循环事件。

二、因为我说出了七、八、九三个组老百姓的共同心声,把黑龙荡原本属于我们的口粮田还给我们!是你们利用手中的权利,非法倒卖土地,把卖地所得账款变成你们买官铺路的本钱!所以,办事处、派出所、东园村委会才敢这样目无国纪贪赃枉法,动用黑恶势力,官匪勾结,想杀人灭口!

可是苍天有眼,没让邪恶势力的阴谋得逞!(昨天我还在问丁国锋要我的身份证,我要看病,可是他说身份证搞丢了)

邪不压正!多行不义必自毙!

控诉人:谭秀萍
2014年7月27日



甘肃临泽县张桂兰残疾人困难补助申请


[ 时间:2014-07-27 14:20:04 | 作者:张桂兰 | 来源:六四天网 ]

致临泽县人民政府要求解决处理耳聋残疾索赔、残疾人困难补助 申请

尊敬的临泽县人民政府县委陈书记,您好:

我是临泽县鸭暖乡暖泉村七社、张桂兰女49岁【短信联系13689498033】身份证;622224196408066043

尊敬的陈书记、我的耳聋残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几年上访在2010年10月24日我给张掖市政府市委书记、市长写信反映了我的情况、12月15日得到市政府、张市长、余市长批示、也得到了你陈书记批示、可是没有给我顺善解决处理我的残疾人补偿现实问题、

1、今天我艰难痛苦再一次、强烈要求请临泽县人民政府县委陈书记给我督查解决好对于防疫站对我的身体损害致身体残疾人赔偿问题,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关于医故至残的赔偿法,农民工按人均每年25733元计算从1998年至今二十年了应赔偿损失514660元,因残而造成的精神伤害,及经济损失赔偿费290000元合计804660元,大写捌拾万零四千陆佰陆拾元正、

事实与理由

1998年3月28日,我因左侧胸膜炎被临泽县防疫站误诊为统计肺结核病防治对象,入档要求按疗程治疗,在此之前,我听力、视力、记忆力、神经一切正常,第一疗程针剂15针链霉素,口服药为利复平、异烟朋等,并指派为鸭暖乡暖泉村村医李庭军给我注射打针,两天打一支针剂,刚打6针剂×2天,我精神突然异常,双耳鸣持续不断,听力下降,双耳聋严重,出现语言困难、头晕、呕吐、站立不稳、活动受限等不良症状。

于是我丈夫立即带我向村医李庭军反映了情况,然而村医李庭军说:“你的这种情况不是肺结核引发的症状,而是误诊注射链霉素后中毒的表现。建议你们快去找防疫站领导。”我丈夫有立刻带我去防疫站把我的不良症状向站长宋国彪及医务人员做了陈述,结果他们看到我出现了那样严重的症状,并为了掩盖自己的过错,便对我们承诺说“立即停药会有好转”。我们相信了他们的话,回家后便停了药,但症状并没有像他们说的那样会出现好转,反而耳朵完全丧失听力。

当时我34岁,两个孩子小、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我丈夫兄弟6人,我们结婚十天就分家,一无所有),俩孩子幼小,给我看耳病的钱都是丈夫东奔西走借来的。

6月份农忙,我严重耳鸣耳聋,精神很不好,丈夫带着我再次来来到了防疫站,此时的宋国彪宋站长及医务人员骗我建议说去张掖地区医院住院治疗会好转,而且他们承诺会承担医疗费。

1998年8月10日,我丈夫带着我来到张掖地区医院做检查并住院治疗,经专家诊断耳鸣耳聋的原因为:药物中毒。住院治疗十几天无好转,况且已借了几万元的债务,没钱医治,再加上我孩子幼小,无人照看,不得已被迫出院。

在此之后,1998年10月一99年、一2000年、一2003年我丈夫曾带我多次找过县卫生局、防疫站,他们给的答复永远都是“你们先回去吧,我们研究一下再通知你”。

2003年6月,由于给我治病已欠下十几万余元债务,而且两个孩子小、儿子、女儿上学都困难,我什么都听不见了。导致丈夫由于精神压力大,负担重。

6月份干活时突然患急病、 我把丈夫住进临泽县医院去、他们让我交了住院费几千元钱。我马上回家借钱了第二天我赶回去医院、我丈夫就不省人事了、我又是要求做了脑CT、人就不行了、由于我看双耳聋残疾了,已欠亲戚朋友那么多钱,已经无钱可借去给丈夫看病了,他们说我没有钱就出院、逼迫丈夫在临泽县医院不给打针耽误、迫使眼睁睁的逼迫我丈夫绷着对社会绝望的心,看着亲人们可怜的眼神,永不瞑目的闭上了双眼死了,我和孩子10年每时每刻忘不了这悲痛欲绝的一幕。

1. 我强烈要求临泽县卫生局局长、张晓兰、现防疫站负责人、杨年、张爱明、为了推却责任包皮把错误诊致使我、双耳残疾的病历登记卡偷偷篡改事实经过:

2. 理由证据;1998年3月8日我患左侧胸膜炎、我被防疫站统计误诊为结核病之前(有3月8日X光片证明我患胸膜炎)被临泽防疫站提供的拍片是假的2月20日弄虚作假了,就说明他们根本没有给我认真拍片子。不负责任。把我错误成耳聋残疾人了。

3. 我真正的登记卡1998年3月19日。

1998年3月28日开始有村医李廷军给我打针、打一针我签字一次用药时间、明明给我打针两天一次、刚刚6次X2就是12天我就药物中毒了、我们找去他们就说马上停了、现在为了害怕给我赔钱、做贼心虚。滥用职权偷偷篡改打针记录单、成了取药单、

1998年8月10日,我丈夫带着我到张掖地区医院检查并入院治疗(有病历证明治疗经过),经专家诊断(有诊断书)耳鸣耳聋的内部原因为:药物中毒。张掖地区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残疾证证明我双耳听力二级残疾人。
 
4. 强烈要求赔偿依法调查督查临泽县卫生局、防疫站领导渎职行为、为了推脱责任、滥用职权篡改我病历、登记卡的事实真相,;依法处理防疫站违法违纪问题,给我尽快处理好残疾赔偿。

5. 市卫生局领导、张掖市人民医院鉴定委员会领导、3方和3 位医学专家、律师、临泽县卫生局、防疫站领导、没有根据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材料、给我公正的鉴定。滥用职权违背事实真相、不客观公正、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卫生局、防疫站的行为严重导致了我身体耳聋残疾精神损失、必须承担一切残疾人责任。

6. 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我强烈要求临泽县人民政府县委陈书记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善良心态督查督促卫生局、防疫站给我造成的一切残疾人困难承担责任、赔偿我一切残疾人损失费

要求县防疫站应为此误诊造成的二级残疾人人身伤害,精神损失费及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防疫站是国家专们为了人民群众服务而设立的专职机枸,不要弄虚做假对我的医疗损害当做儿戏,有违背医生之医德,和人理道德、而给我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伤害至残,为了掩盖事实真象,欺骗我,造成了我终身残疾严重后果,为了救治损伤,我四处借贷背负了沉重的经济负荷,丈夫因比劳累成疾,无钱医治而含恨九泉。儿子考上大学无钱正常就读,因此让我一个完整的家变成了一个肢离破碎的家。

因为98年我34岁到现在已经15了我把自己的岁月年华全部抛洒在上访和维权,造成我丈夫去世家庭困难生活困难无法生计,儿子考上大学没有钱完成学业、生活的艰辛身体的残疾没有丈夫的家庭让我倍感伤心,也是不能用钱能换回我的幸福的。在我的身体残疾看病之时欠下的一系例病款也有十万之数了,一个孤寡女子是永远也还不了这分债,双耳失聪,听不见雷鸣、火车声,走路都危险,无法保障安全,失去劳动能力,家中无丈夫、无劳力、无经济来源,迫使生活陷入了绝境,儿子考上大学无法完成学业。特请求陈书记给我孤寡女人当家作主。依法追究防疫站错误责任。尽快给我协调解决处理残疾人补偿问题。

2、申请残疾人困难补助、我看耳聋病欠十几万钱,造成家中经济困难,丈夫早年病逝,现今我儿已考上大学,我已倾家荡产、负债累累、开学一年来靠借钱维持、我听不见一个人想干活打工。确实无法和别人沟通交流、无法提供完成孩子大学学业。请求政府资助4年、8万元、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我二级残疾人证明、我耳聋耳鸣残疾严重,双耳均120分贝.任何助听器对我不起作用什么也听不见,交通危险、又是农民,我孤寡一人、生产、生活、无劳力,无生活来源保障。现已50岁、无法正常生存。

由于丈夫兄弟7个、分家房子独居,房屋破损,冬天一人房子没有顶棚,欠煤也冷的要命,12月5日因为我一个人冷的感冒了、烧热炕由于土炕坏了着火了、我的手烧伤了没有钱看、夏天下雨漏雨严重,我一女人家,无法修理。身体严重耳聋,家庭的困难,压力大,我现已体弱多病,现查左侧甲状腺肿块需做手术,说话不清楚、可我一直忍到现今,特请求临泽县人民政府县委陈书记照顾批示解决我的残疾人补偿现实困难问题,

根据甘肃省政府版发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二级残疾人困难补助,大病救助、每年每月补助我1500元。让我孤寡人安心生存、让我儿子安心上大学。

请陈书记高抬贵手,照顾批示予我们孤儿寡母吧、我身体残疾和儿女10年没有丈夫保护关心,是怎样的艰难不易,我儿子能努力学习考上大学,我们母子更是很不容易的、特此申请照顾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张桂兰

2003年12月5日一一2014年7月22日


四川阆中何大才关押6天签息诉息访协议


[ 时间:2014-07-27 13:27:25 | 作者:何大才 | 来源:六四天网 ]




我名:何大才,身份证号码:512930197006230693(曾用名:冯少波)。因广东省政府、等部门支持工厂强迫劳动、拒付报酬、等,劳动保障方面问题,依法诉求10多年,劳动权益不但未得到保障,还屡遭毫不知羞耻的四川省政府押到上无片瓦,下无立足之地的假户口地阆中市违法拘禁、故意伤害、刑讯逼供、等。

为了生存,我迫于无可奈何,就于2014年6月6日来到了“上为中央分忧 下为百姓解愁”的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被四川省政府将我送回上无片瓦下无立足之地的原籍阆中市拘留10日后,又将我违法拘禁在四川省阆中市花果山养老院。在被违法拘禁的24天内,我老家亲人多次向阆中市公安局、派出所、110、检察院反映,都不管。

在此期间,2014年7月3日上午,阆中市人大黄主任拿着阆中市市委书记蒋建平所签发的红头文件,带领两名打手与其它工作人员一道,在我被违法拘禁地对我威胁、恐吓、辱骂,“给我打,只不打死了,我承担刑事责任”后,还打了我两耳光;2014年7月8日中午,又威胁、恐吓我到:“要让你失踪、在世界上消失、要吃你的肉”后,又打了我一耳光,还不准我用风扇。

2014年7月9日上午,老家亲人到我被违法拘禁地看望我,相关人员不给开门,要求我按照它们所起草的内容抄写了“息诉息访协议书”后,还要求我老家亲人签字按手指纹印后,还是不允许我离开被违法拘禁地。2014年7月10日,又传唤我老家亲人到阆中市花果山农家乐在《何大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息诉息访协议书》上签字按手指纹印后,才允许我离开被违法拘禁地。

姓名:何大才,身份证号码:512930197006230693(曾用名:冯少波)。

2014年7月14日



湖南中方县40余公务员围攻参战伤残军人

Written on 2014年7月24日星期四 | 24.7.14


[ 时间:2014-07-24 15:22:20 | 作者:曾凡荣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尊敬的怀化市委领导:

我们四人是中方县七九年城镇参战伤残军人,无正式工作,曾凡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六级,陈铁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五诗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七级,蒲宏华持有《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金领取证》,中方县人社局领导一手遮天贪污政策证据怀化市人社局发【2011】68号鹤城(含市直)中方参占老兵享受同等待遇2040元/月,可是中方县人社局领导贪污三年,只发公益性岗位补贴840元/月增加到2014年950元/月无故拖延半年多才发一次。

我们三人曾、陈、蒲是2012年1月安置在各自居委会公益岗位工作,可是中方县人社局将2012年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表,克扣岗位工资610元/月,3个月又另扣工资1026元(复印件附后)。执法犯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2014年1月五诗明安置在中方镇政府劳保站,岗位补贴950元/月,中方县人社局领导大胆枉法,以权压法三年。

2014年6月4日,我们四人去中方县人社局局长张振洋诉求讨回三年应该享受合法权益,被县人社局各部门的公务员40至50余人围攻,1-20人将残疾军人五诗明扒拉摔倒在地,造成胸部多处受伤,2014年6月9日中方县委书记接访处理,县委书记要求县人社局局长张振洋,给我们四人赔理道歉,怀人社发【2013】58号岗位补贴1035元/月,县人社局领导截留85元,一个星期必须把85元截留发放到位。到2014年7月20日还有未到位。处理不公,我们四人不服上诉事实理由,请怀化市领导主持正义。

上诉人:曾凡荣、陈铁军、蒲宏华、王诗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2012年4-6月份中方镇莉坪居委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发放表

青岛维权人士乔延兵约谈公安局纪委书记

Written on 2014年7月23日星期三 | 23.7.14


[ 时间:2014-07-23 18:58:49 | 作者:乔延兵 | 来源:六四天网 ]


时间:2014年7月21日上午9:30许

地点:烟台市莱山区公安局

当事人:乔延兵

办案警官:于国威 警号:048774。男 中共党员 现职务:莱山区公安局纪委书记

维权事项:扣押物品未归还

事由:莱山区公安局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为由,在2007年9月11日上午将我绑架至烟台市看守所,随后到我家实施抄家,扣押我私人物品。既未给我妻子孙娜清单,也未给当事人我清单【从姚广德军转维权成功想到乔延兵入狱】。为此,请教于国威警官。

乔延兵:因为你局扣押我家庭财产至今未还,我第一次已经信访你局(只是回了个电话完事),第二次信访公安部(既没有回电话也没有书面回复),均未有果。你局打算拖到何时归还?

于国威:我们按照程序将扣押物品清单交给检察院,检察院交给法院,清单不在我们公安局。至于给没给你妻子孙娜清单,时间久了我记不清了。

乔延兵:第一,是否把清单给我妻子孙娜,我多次询问孙娜都清楚地记得当时没给,有我妻子孙娜的记事笔记为证,你们办案人员的录像也可以证实。第二,你说按程序交给检察院最后到法院,我依法查阅了审判程序的卷宗,确实没有扣押物品清单,并将相关证据复印在此请你过目。你当时交给检察院应该有签字手续,当事人还在,她叫张梅芝,现为莱山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你局有责任查证此事。归还扣押物品。

于国威:这个,你可以到检察院、法院再去查查看,我们当时是按程序交给检察院了,不可能没有清单的。

乔延兵:你们是否按照程序递交那是你们的事情,关键是我查阅不到扣押物品清单。也进一步说明了我是被你们冤枉的,包括检察院和法院的违法审判。你们莱山区法院在法庭上没有物证质证和造成社会危害的事实前提下,竟然能判刑,这也就是周永康给你们撑腰才能做得出来这样的事情,公检法在我的案件中的违法事实,我正在追究之中。涉及你局未归还我物品,还请你局尽快查明后归还。一天不还,我还会经常来,并将你我的对话情况记录纸上,并备份电子文档让媒体监督之!

本次访谈大约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

乔延兵

2014年7月21日





湖南娄底彭艳、旷梦春被打伤 拘留10天

Written on 2014年7月21日星期一 | 21.7.14


[ 时间:2014-07-21 15:31:53 | 作者:来稿 | 来源:六四天网 ]


三名打手

2010年10月16日,湖南娄底娄星区23位访民相遇北京,途径天安门被北京公安送进久敬庄,再由娄底驻京办接送至长辛黑监狱。一些上访人被娄底驻京办雇用的打手一顿毒打,特别是82岁高龄的卢老被打面目全非。次日晚11点30分,驻京办又叫来25个打手,自称是丰台区公安局的,警号为:ZA0028、ZA0059、ZA0039、ZA0011、ZA0066、ZA0008、ZA0033、ZA0037、ZA0025、ZA0036、ZA0086、ZA0083、ZA0050、ZA0095、ZA0022……,又一对将访民押上车号为“京B7817”的大巴车,上车后没收手机和身份证。高速路上由四名警察监视女访门光屁股大小便,抵达娄底后,市政府为每位访民交押解费3500元,大部分访民又被拘留10天。访民逐级申诉,此案至今未予处理。访民认为,相关部门可能被娄底市收买。

2003年至2004年,涟钢十五规划搞房屋拆迁,由市政府承包,采用95年39号早被废止的文件,但又不按该文件计费;而且省里指名安排的宅基地又被原市政法委书记(现人大主任)易春阳伙通廖新良侵占作房地产开发。被拆迁户上访11年拒绝解决。2014年6月25日,袁桂英、周建平、彭如林依法上京反映情况,在娄底火车站遭黄泥塘办事处书记书记刘建斌、政法委书记李华指使手下官员野蛮拦截(见图片)。

由于请求检察院不受理、法院不立案,上访人袁桂英、周建平、彭如林觉得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拦截是违法的。便于6月27日再次上京,29日,他们被娄底驻京办领导柳峰从马家楼押送至久敬庄,30日又唆使被驻京收买的北方打手(见图)将上访人分乘两车。上车后没收手机、身份证,路上不准吃喝拉撒。其中彭艳、旷梦春被打得遍体鳞伤,他们乘坐的车号分别为“京Q·EV286”“京AM0537”,返乡后又强行分押各派出所,每人非法拘留10天。

袁桂英、周建平、彭如林对娄底市不解决问题,只拦截、打击上访人的作风十分愤怒,便怀一腔怒火前往娄星区法院请求立案,但该院院长阳彪和行政庭庭长龙伟林说,这是政法委的决定,不予给上访的立案,我们再到区政府找到了刘杰书记,刘杰书记打了电话给娄星区法院院长,还是遭到了拒绝,龙伟林还说:“我们不能立案”(有录音),他们一个个哀叹,在娄底司法独立是假的,司法部门仍然受地方官员的制约。娄底市那么多的新老案子,据说都向上作了已经处理好的假汇报。


四川芦山县委县府恐吓41户民警、家属


[ 时间:2014-07-21 14:16:31 | 作者:凌国福提供 | 来源:六四天网 ]

尊敬的四川省委群教活动雅安巡视组领导:

芦山“4.20”7.0级强烈地震发生后,党中央、省委、省政府高度关心灾民的灾后重建工作。2013年7月6日,国务院及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

在通知的第四章《居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中规定: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居民意愿,注重节地、安全、经济、适用”。

2、“尊重原有房屋和土地产权关系,减少因重建过程中产权调整而产生的纠纷”。

2014年3月7日,芦山县人民政府以芦府办[2014]31号文件名义,出台了《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购买安居房实施细则》、《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单位组织建房实施细则》、《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货币安置实施细则》、《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自建房重建实施细则》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但是,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住房重建,实行双重标准。

纳入红线区的受灾房屋享受拆迁政策,不仅可以免费享受原有房屋85%的面积,还可以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补助及装修补助费(精装每平方米500元、简装每平方米400元、一般装修每平方米300元)、两次搬家费、拆迁奖励费。

未纳入红线区的受灾房屋,就按照《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购买安居房实施细则》、《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单位组织建房实施细则》、《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货币安置实施细则》、《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自建房重建实施细则》四个实施细则执行。这四个实施细则中,受灾户有自由选择的权力。

芦山县公安局民警家属房共四幢58户,没有在红线区内,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选择单位组织建房,但是芦山县政府现在拒绝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的单位组织建房的意愿,强制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购买安居房。不论原有房屋面积大小,购买安居房85平方米以内的,购买价格为每平方米1100元,超过85平方米的,购买价格为每平方米2530元。多次会议征求意见,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都坚持选择单位组织建房。但芦山县政府拒不执行自己出台的政策,不充分尊重灾民意愿,严重违反国务院国发[2013]26号文件精神。

在未征得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的意见,就要强制拆除房屋,严重违法行政。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1户家属(含遗孀)从2014年7月4日凌晨开始,轮流看守自己的房屋。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对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进行威胁和恐吓,致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有的家属就说:“红线区是解放区,非红线区就是‘国统区’ 。”

芦山县公安局41户公安民警及家属(含遗孀)的诉求:

1、同一地震灾区,同一重建政策,不能分红线区与非红线区;

2、强烈要求县政府执行自己出台的政策,允许我们单位组织原址重建。


附件:
1、国务院国发[2013]26号文件摘要(复印)
2、《芦山县“4.20”强烈地震灾后县城建成区受灾居民家庭单位组织建房实施细则》摘要(复印)
3、附签名单


相关链接:





四川芦山政府大院77住户控诉政府强拆


[ 时间:2014-07-21 11:30:49 | 作者:凌国福、孟俊刚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省、市相关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四川省芦山县县政府北街1、2、6栋住户,2013年4月20日,雅安市芦山县发生了7.0级强烈地震,给我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特别是我们的房屋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5月,县政府组织鉴定机构对我们的房屋进行评估,但并未通知我们,房屋的评估结果我们是从网上和他人的口中得知我们房屋评估为D级。7月,县政府派副主任陈燕组织我们开会,说我们的房屋是危房要拆除,当时大家反映强烈,不同意拆除,并提出许多问题,陈燕无法答复,最后不了了之。8月16日,芦山县政府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强行将我们的房屋拆除,我们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住户没有将房屋清空。后我们多次找芦山县政府给一个说法,但一直没有结果。2014年2月,我们住户代表到市信访局上访,市政府则成芦山县政府给我们答复。2014年3月31日,芦山县政府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做出4点答复,我们不服。现我们对芦山县政府的4点答复作出答辩如下:

一、芦山县政府认为政府拆除我们的房屋是保障公共安全,不存在赔偿问题。我们认为这是芦山县政府推脱责任,不敢勇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推辞。其理由如下:

1、芦山县政府组织房屋评估不合法。依照“关于“4、20”芦山7.0级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3】7号以下简称川建发【2013】7号第一条第3项的规定,房屋即使评估结论为严重、危险禁用,但还要出具鉴定结论,如果可通过加固可使用的,经经济、技术综合分析后,由房屋所有权人做出是否加固处理意见。第四项房屋所有权人对应急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委托安全鉴定。也就是说我们对房屋评为D级有异议,可再次委托鉴定,就即使我们认可D级的结论,还要看是否可维修加固,并不是说所有评估为D级的房屋都要拆除。但芦山县政府在未告知我们的情况下,私自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未告知我们评估结果以及我们的权利,而是由住建局通过通过网上发布,就确定我们的房屋是危房。

2、芦山县政府称他们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下发的《芦山县“4、20”强烈地震危房拆除工作方案》,县政府牵头认真履行了危房安全管理、房屋拆除通告、财产清空确认等相关工作职责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地震后芦山县政府在政府大院贴了要求住户搬家的公告,院里一部分住户也将家中东西搬完,一部分住户搬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住户没有搬。7月份,县政府副主任陈燕通知我们开会要求拆除房屋,在与住户商谈无果的情况下。8月份,芦山县政府与牟永康(即是政府工作人员又是大院住户)私下签定芦山县“4、20”强烈地震县城公建房屋拆除接交单,并在政府大院贴了一张拆除房屋的公告,当时我们都不在大院居住,许多人也没有看到公告,后来才听有的人说他们看到过公告才几天房屋就被拆除了。根据川建发【2013】7号第三拆除第一项的规定,安全鉴定为严重破坏已无加固价值的危房的拆除应有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实施,我们即没有提出过申请也没有委托过牟永康,因此县政府与牟永康以及监管单位(即无监管单位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交接单是违法协议,不应成为县政府不赔偿的依据。

3、根据芦山县住建局公布的房屋评估结论,芦山县房屋评估为D级危房的房屋远远不只政府大院3栋住房。既然县政府答复我们是按芦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发的《芦山县“4、20”强烈地震危房拆除工作方案》为保障公共安全而拆除房屋,那为何全县就只拆除我们政府大院3栋住房,许多临街人群聚居区的房屋为何不拆除,更何况至今仍有许多住户在评估为D级的房屋居住,芦山县政府此时此刻怎么又不关心他们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而置若罔闻呢?

二、芦山县政府答复不存在原址等面积置换房产的事项我们认为于法无据。芦山县北街74号政府住宿楼通过房改后推向市场卖给我们,我们已合法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已成为我们私有财产。依据《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及六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县政府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违法评估和拆除我们的房屋,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原址等面积置换房产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三、芦山县政府答复我们不能纳入拆迁范围、享受拆迁政策的问题与事实不符。2013年8月16日,芦山县政府在拆除我们房屋过程中,有部分住户知道了去阻挡,当时城北社区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城建局副局长都在场,他们要求住户不要阻挡,配合政府工作,并答复以后按红线处理,享受拆迁政策,住户看阻挡不了政府,就逐渐散了。但县政府现在回复我们拆除的房屋不规划红线内,因此不能享受拆迁政策,这不是前后不一致,想变就变吗?政府的公信力何在?并且我们已受天灾政府还要划分红线制造人祸,红线区的人不但要赔装修费、两次搬家费、奖励20000元、置换面积外,每人每月还有400元的过渡安置费,可怜我们77户住户,从房屋拆除至今,不但没有领导出面安慰我们,就连中央政策倒房户的3000元都没有拿全。在芦山这种山区小城,大家收入都低,我们和红线区的人相差10多万至20多万元的差距,靠每月的工资何时才能补足差距。更何况我们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离退休老干部,身体不好,积存又少。

四、关于芦山县政府答复第二期过渡安置费请向芦阳镇反映的问题,我们认为这是芦山县政府规避责任的一种推辞。地震后,根据芦山县政府制定的政策,倒房户在签拆除协议后,可每人领取1500元的过渡安置费,房屋拆除后,可再领取剩余的1500元。我们的房屋在2013年8月就拆除了,政府就应该把剩余1500元发给我们。更何况城区内有相当一部分评估为D级房的住户现房屋都没有拆除便一次性领完3000元的过渡安置费,我们去找芦阳镇政府讨说法,芦阳镇政府答复发过渡安置费找城北社区,我们找城北社区,城北社区答复县政府的住户他们不管,叫我们找县政府,我们找县政府,县政府叫我们把户口博、结婚证、产权证等交齐,并以户主的户头在信用社办理了卡,可至今答复要我们返身去找芦阳镇政府,又转了一个360度的圈,这不是愚弄我们吗?

综上所属,芦山县政府打着灾后重建的牌子违法评估和拆除我们的房屋,严重侵犯我们房屋所有权,并且找各种理由拖欠我们过渡安置费,我们再次强烈要求芦山县政府:

1、赔偿我们房屋的损失;

2、在原址内等面积置换房屋;

3、按拆除房屋时的答复享受拆迁政策;

4、支付二期过渡安置费和逾期迟纳金:

5、赔偿拆除房屋的砖、钢筋、花草树木等公共设施。


芦山县北街74号大院1、2、6栋相关住户

2014年4月12日






山东郓城塑料制品总厂老职工筹资进京

Written on 2014年7月20日星期日 | 20.7.14


[ 时间:2014-07-20 20:31:12 | 作者:王际增提供 | 来源:六四天网 ]


山东省郓城县塑料制品总厂职工举报县长助理,原经贸局长侯仰磊及其同伙以企业改制的名义,官商勾结,联手造假伪造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签订虚假承贷合同骗走我企业近4000万元的集体资产一案,由于官官相护,司法腐败历时八年上访至今仍没讨到说法。

此案引起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的重视,2014年4月15日吴检察长专程来郓包案办理塑料制品总厂部分职工上访八年积案,此消息被当地官方严密封锁,上访职工被监视,吴检察长召集征求上访职工意见的座谈会被调包,上访职工被由官方指派的几个不明真相职工顶替,座谈会被搅局,吴检察长被忽悠【80人呼吁查清山东省检察长吴鹏飞受骗案】,真相被隐瞒,问题没解决,8年积案仍然是积案,吴检察长被骗,无果而返,此案再次被搁置。

吴检察长离郓城当天晚8时,郓城分管企业县长,县经贸局长,二轻局长无视党中央三令五申反四风的指示,错上加错在郓城君子来大酒店设盛大酒宴招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吴检察长的有功人员。

2014年4月22日检察日报极其不负责任的发布虚假讯息称: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包案办理的郓城县塑料制品总厂部分职工八年上访的积案近日成功办结,对此引起我职工的强烈不满。‍

我职工上访投诉8年,屡屡受挫已被官僚折腾的精疲力尽,苦不堪言,无路可走,被逼无奈决意卖肾筹资进京讨说法,我们不相信共产党的干部都腐败,这起事实清楚,铁证如山的官商勾结贪腐窝案总有一天会大白于天。

郓城县8年上访职工

2014年7月17号

见义勇为算妨碍公务 北京月底开审王燕


[ 时间:2014-07-20 00:41:18 | 作者:李静林 | 来源:六四天网 ]





访民,由于自身冤屈逐级摸黑到北京,以为天会亮的,却总没有见到天亮。黑暗中,有的人觉得彼此在一起,相互有个照应,没有那么孤独,没有那么那么害怕,没有那么绝望,于是逐渐抱团。在访民中,看来四川省成都崇州市的王燕算一个能靠得实的人。

2014年2月21日,王燕等人自称应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之约,来到丰台分局找领导,解决各自曾经被丰台分局警察打伤的问题。从上午等到下午,访民连信访接待的地方都不许呆,只好守候在丰台分局大门口。访民中那个七八十岁的老太太杨君俭等不及了,高喊:打断五根肋骨,三年不没有解决,求见局长。警察陈建跑来阻止,他把老太拽翻在地,想继续拖走,王燕挺身而出,上前制止陈建的野蛮行为,同陈建发生冲突【四川王燕家人吁查办北京丰台区两警官】。

现在,王燕被丰台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起诉到了丰台区法院,定于7月29日上午开庭,欢迎访民和其他民众围观。


王燕的辩护人——北京市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静林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opyright(C) (2008-2014)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