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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5.12灾民举报周永康谭力等

Written on 2014年8月29日星期五 | 29.8.14


[ 时间:2014-08-29 18:30:13 | 作者:曾天碧 | 来源:六四天网 ]

关于中共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各镇、村、组等领导班子违法乱纪、贪脏枉法的情况如下:

1、市、县领导官员们,原四川省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四川省省委副书记“李春成”、绵阳市市委书记“黄旭九”、“谭力”、中国最大黑帮“汉龙集团”“刘汉、刘维”串通黑势力,买官卖官,在领导班子选人用人上,不注重人才,搞黑线惯养之风,一贯走腐败道路,贪赃枉法,横行霸道,不依群众选举,在作风上,贪污腐败,不解决老百姓反映的实际问题,走群众路线,抓“四风”,搞假现场,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百姓反映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办。

2、我们安县人民政府在“5·12”大地震中,以县委书记“王黎”、“赵迎春”、“廖雪梅”、县长“胡得兵”、县政法委书记“朱元光”、主任“刘云中”,县信访局局长“谢留贵”、副局长“薛增祥”,以及各乡镇官员相互勾结,大发国难之财,贪污地震救灾款,骗国家项目款,下令全县各乡、镇、村、组向上多报、谎报、虚报(人口、户口、田亩数),套取国家各种救灾款项,而下面坑害老百姓,对工作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贪赃枉法,欺上哄下,导致各级经济、财务混乱,使灾区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导致灾区人民怨声载道,而我们灾区人民还不敢上告、上访;我们安县政府黑暗,请打手、雇黑帮,对上访人员采取打、压、威胁、关押、拘留,不许上访反映问题,甚至有的访民被打伤、打残、打死。

现就我(曾天碧)【5.12访民进京 绵阳罚款6官员】亲身经历与知道的事实举报如下:

1、在“5·12”大地震后,地方政府贪污、截留克扣地震救灾示项的具体事实;

2、在房屋重建中下令各村上报多报上百户,套取国家重建款,甚至有的村组采取权钱交易,如:你要得到重建款,就交3000-5000元不等的购买建房指标手续费,不交的只给1500元维修费(例如:塔水镇开禧村)。

3、还有:道路维修款、土地损毁资金、安家费、厨卫费、2008-2009年过年费、新能源建设(沼气款),还将老百姓的存折、一折通、户口本收回村上进行克扣,贪污了国家下发的很多救灾款项:请求中央第九巡查组及相关部门认真查处。

4、2009年中央发展养殖行业、专项补助资金。我(曾天碧)一个残疾人为了创业发展养殖行业。“安县塔水镇曾天碧养殖场”规模,总面积2900平米,年总出栏生猪1200头。有相关补助政策,我于2009年9月16日上报县畜牧局,申请给予补助,而相关领导说:要与他四六分成才行,还要先交10万元手续费才行。可我没有钱交手续费,到现在没有得政策补助。

例如:安县塔水镇开禧村“曾兴贵”(系该村书记)搞空壳养殖场,修养牛场约1000平米,荒废国土资源5年了,骗取国家项目资金几十万元,到现在连一头牛都没有养。

又如:安县兴仁乡长光村村长“杨兴富”,搞空壳养殖。骗取国家项目款金额巨大。

又如:县相关领导与兴仁乡党委书记“陈刚”伙同“钟建平”及家属,搞大学创业,搞空壳养殖场一处骗几处。伙同盗取国家补助资金外亿元。

又于2012年,兴仁乡党委书记“陈刚”又被调到安县塔水镇担任镇党委书记,又与塔水镇龙桥村“文良”(因为文良是长沟村养兔专业户)搞空壳养兔场。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在上面来检查时就将文良的兔拉到龙桥村去。

又如:安县塔水镇青安村村长“金国英”搞假养殖,就连一个圈全部没有修,借用别人场地,骗取国家养殖专项补助款好几十万元。

5、县畜牧局:对于国家政策2012年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每头80元补助。在养殖户上报猪头数上收取照像费20元,县畜牧局再扣20元,说给养殖户补助40元每头,而最后只给养殖户补助15元/头。后养殖户去县畜牧局评理,要求查证明细表,“畜牧局、兽医站、信用社、保险公司”相互勾结。他们采取统一转账,不给予查证。

6、对于“安县人保公司”对于养殖户投保赔偿金,一年欠一年,不付保险赔偿金。

我于2010年开始上访反映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又在2010年12月8日到北京上访。请求中央解决,不料一到北京西站就被安县地方政府拦截回来,被关在安县晓坝镇养老院,监禁1天1夜,被限制人身自由,造成人身伤害。

又于2011年9月5日,再次到北京信访,来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农业部还给我出示了信访介绍信,要求安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和有关规定,视情答复处理,而到现在还是没有得到应该所得的解决、补偿。

又于2012年11月8日,再次到北京上访,又被地方政府拦截,并被黑保安打成重伤,到现在已经医治了好几万元医药费。当时还被关押在安县公安局一天一夜,不给吃喝。限制人身自由。

以上举报据实可靠,恳请中央领导特派清官来我地了解、调查、解决、查处,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要求:依据中国法律追究其责
      按中央政策,以法办事
      维护党的尊严和伟大形象
      捍卫老百姓的合法权利

此致
具体材料、文件附后。

绿 举报人:曾天碧

2014年8月29日




河北张淑欣非访拘10日 质疑首都安全感

Written on 2014年8月27日星期三 | 27.8.14


[ 时间:2014-08-27 22:43:11 | 作者:张淑欣 | 来源:六四天网 ]


河北“人民警察”敢在中国首都北京“天子脚下”最繁华的闹市西四大街丁字口兰州拉面饭馆内,众目之下将访民将其双手反铐,强制性暴力绑架。(未穿警服,没有北京公安配合私用警械),并押回河北石家庄桥东建安派出所非法拘留10天。这是打击上访,公然叫板北京公安,与中央政府对着干。

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1月7号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谈: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然而:中央政策出不了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张淑欣、女、1970年6月25日生、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和平东路的户口地。在2013年因为财达证券之间多种经济纠纷及劳资关系上访告状,2014年8月8日13:00-14:30时一个人在北京西口丁字口(砖瓦胡同北50米)兰州拉面内吃饭,突然由5、6个穿便衣的河北民警将其双手反铐强拉进路边一黑车内,并将三个手机抢走,使其不能报警,于18:00左右到河北石家庄市桥东建安派出所以“2014年8月1日到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拘留10天。当本人张淑欣在笔录过程中明确提出①“北京西城区的训诫书”提供的是没有法律效律的。因“训诫书”中没有本人当时的照片。②张淑欣本人在到中南海东门向当时值班的民警提出四个问题:①我在中南海东门立即上了北京民警安排好的车,到西城区派出所登记到“马家楼”这个过程是否扰乱社会秩序?回答:“没有”,问:是非法还是正常上访。回答:“非正常上访”。

访民问:如果访民在北京扰乱社会治安,应如何处置?

北京民警回答:“由北京公安(即案发地公安)口头批评、书面训诫、罚款、拘留等”。

访民问:“我们访民坐14路车到中南海周边下车,在你们北京公安的指导下上车到府右街派出所登记,再到马家楼接济分流中心,这个过程有没有扰乱社会治安?应不应拘留?拘留是否应由北京公安拘留?为什么北京公安不拘留,而当地公安却以此为由拘留?!

北京民警回答:“如果我们认为应拘留,我们会拘留的,你们当地拘留你,那是当地行为。如果你想去马家楼就上车”。张淑欣于8月1日上车到“马家楼”,当时河北公安未将张淑欣带走。8月2日早张淑欣自己离开。但是北京公安解释当地公安不认可!当地领导告知去了马家楼一次拘留一次,这让我们访民很无语!到底北京和当地公安谁做的对!?在中国“法不统一”民如何“行动”?!在四个月内共拘留我三次!

在2014年8月20日被拘留刚放出来的张淑欣到北京西四丁字口兰州拉面馆,要求保留当时录像,并报警“2014年8月8日下午非法绑架案”然而北京民警不但不受理,反而将张淑英交给河北当地街道办再次“返回”河北。

北京这中国首都!!北京公安是文明窗口!!!




重庆强拆5村民 任和成破坏生产入狱1年


[ 时间:2014-08-27 18:54:33 | 作者:胡德海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我们是重庆市渝北区的失地冤民代表:杨兴文、胡德海、邓万明、任和国、任和成。

因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3月17日作出【2003】4号预办通知书,违反土地管理法第34条、第45条的规定,违法实施具体征地行政行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监管不力,又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为违法实施征地行政行为的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充当保护伞,作出渝府地【2003】305号、渝府地【2004】1234号、渝府地【2004】1241号、渝府地【2004】1250号、渝府地【2006】659号征地批复,为未批先用“基本农田”的犯罪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无合法“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其主任熊雪、大竹林镇街道主任陈斌等组织了几百名黑恶势力人员,在不同时间里,随时实施暴力强抢我们的私房私宅、土地、现金及私有财物等。

之后,政府各级部门相互推诿责任,政府无任何部门、机关、组织或单位担责。被抢之后我们只好从下到上去上访,上访N年无结果,我们却反被关押、拘留等多次,任和成还被判刑坐了1年牢,提起行政诉讼和举报,他们又官官相护、权钱交易、相互勾结、故意枉法裁判,法院的公平、公正明显严重缺位。致使我们至今有冤不能申。因此,特向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举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黄奇帆,滥用职权、故意化整为零、非法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及其它耕地面积共计271.4509公顷的犯罪事实。

请求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将被举报人重庆市人民政府黄奇帆市长、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熊雪、大竹林镇街道主任陈斌的违纪材料转交中央纪委查清事实,追究黄奇帆市长、熊雪主任、陈斌主任承担法律规定的党纪、政纪、法纪的责任,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此    致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举报代表人:

2014年8月27日


香港王艳致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长谭志源

Written on 2014年8月26日星期二 | 26.8.14


[ 时间:2014-08-26 21:14:19 | 作者:王艳 | 来源:六四天网 ]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长谭志源先生:

一、请求事项

1.请求贵局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在中央新政策上访人员一律由原地方解决的实施后,同时解决香港居民上访及投诉无门的问题。

2.请求贵局与中央有关部门协商,建立由中央有关部门牵头受理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解决香港居民因内地事务上访的机制。

二、事实和原因

的官员接待,并且香港身份证持有者不能登记,所以说我们诉求交不上中央,转不到地,没有被重视。

中央规定马家楼和久敬庄不收香港公民,如被送进去,官员指示保安往门外拖,不走便打骂,不止一次。我曾因此报过公安,六四天网也有报导【久敬庄拒香港王艳、韩素华 再返中南海】。

例如2014年4月8日我到中南海上访,被编号025091官员警告,将我强行拉到府右街派出所关押,又打又骂,当时全国500个访民都看到。我向香港政府求救,晚上11时把我强行拉到南站马路边放下不管,此情况出现约100多次,我向北京110和12345市政府投诉百多次,(北京警察说这是个政策问题),要问高层领导反映。我找香港驻京办反映多次,工作人员说要向香港总部反映,要立新法例。

另外,我也曾在北京上访被黑帮押回,打断四根肋骨,刑事附带民事,湖北省高级法院下了裁定书,到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10月8日变了诉状和四个判决书,2014年3月18日退还,给了口头裁决,说不立案不受理,不给书面答覆。我多次向驻京办求助均没有回覆。

本人上访后被湖北襄阳市定罪,行政拘留和劳教一年。法院也不立案,法官说香港人就是不能立案,上访也不敢给答覆。

1.原因

2.香港回归十七年了,所谓的香港访民整体则为二种:一种是在回归前与事实。

大陆访民由2013年7月1日起,可以网上信访,但是香港身份证持有者除外。

本人到北京中纪委和公安部,多次信访部门反映问题,职员只说没有机制登记香港身份证持有者的上访,但我的案件发生在湖北襄阳市,最后投诉无门。

本人曾到中南海反映问题,被多次拉到派出所,遭遇和内地访民一样,用大公车押送到马家楼及久敬庄,这两个地方均是关押全国访民的,有各省驻京办接待,各省有客厅,分别关押,独欠香港,也没有香港政府内地发生的事件,一种是在回归后与内地发生的事件。按内地有关部门查问上访香港人身份时,通常使用的是香港原居民,还是新移民?我并不知道这二种身份在内地有什麽分别,我以为香港人就是一种身份即香港别行政区公民。作为一个国家,既然确认上访的合法性,就有责任保持它的机制是輰通的,所谓政通人和,就是这个道道理。作为特区政府,也同样有责任重视这个问题。我们知道国家正在打击贪污腐败,香港访民中上访的绝大部份问题涉及大量的贪腐谋私、执法不公、行私舞弊……。有的事件拖延廿多年,上访者含冤死去。这难道不令人叹息吗?由于机制的原因,地方政府对香港访民採取的办法是能推就推,能拖就拖。本人认为成立由中央牵头受理和协调香港访民的机制有其迫切性和必要性。具体来说就是设立监督机制。监督和督促地方政府解决和受理香港访民的问题,由访民面对地方政府,变为地方政府面对中央。如果能够成立上述机制也是香港政府的一大德政。我们知道在中国山高皇帝远。地方政府对访民什麽下流手段应使尽使,黑监狱、扰乱公共秩序、藏毒……。香港访民到地方上访胆战心惊,魂不附体,生怕踏错一步引来阴招,前事未决新鬼上身。成立上述机制能避免香港访民与地方政府对决。香港政府起了补足国家法制和稳定保护香港公民的作用,无论从政府层面还是人道角度均是德政。

我期待贵局的佳音。

香港访民 王艳

2014年8月20日




江苏大丰外地闲杂夜拆许永德家


[ 时间:2014-08-26 08:52:38 | 作者:许永德 | 来源:六四天网 ]


地方政府涉嫌雇凶夜袭 请求中央挂牌督查新丰的暴恐大案

我叫许永德,88岁,中共党员,全国三大战役革命军人,家住江苏省大丰市新丰镇裕南村,身份证号码320926192702035117 。

为地方政府动员我拆迁一事,因为政府对我的拆迁补偿、安置都没有到位,大部分补偿款要打白条欠帐,受我拒绝,没有同意拆迁,谁知因此而惹下了大祸。

今年五月三日夜里,来了一群歹徒破门而入,将唯一看家的我女婿黄志才绑架押上无牌面包车,开车行了两三公里后从车中抛出。我女婿光着脚准备去报案,路遇新丰派出所巡逻车,该车将我女婿带到派出所,做了一个多小时的“笔录”,派出所警车将我女婿送回家,谁知二百五十多平方米的家巳经全没了,被推土机推得落花流水,财产倾刻化为灰烬。

此暴恐大案惊动我市地方老百姓和媒体,人们均为之震惊,纷纷要求惩办凶手,惩治腐败。江苏省《扬子晚报》记者日前专程对此事进行了采访、报道。

地方政府涉嫌雇凶。其理由是:(一)是地方政府动员我拆迁的,因没有按国家拆迁政策办事,安置不到位,补偿款不到位,受我拒绝;(二)囚禁我女婿的人有异乡口音,我和我女婿均与异乡人无隙;(三)囚禁我女婿途中路灯全部关熄,我女婿到派出所报案后,路灯又全部打开,这一动作只有地方政府可为;(四)我房子被摧毁后,用电照明线路全部同时摧毁,我到新丰供电所要求恢复供电,遭到拒绝,说“政府通知不准对你家供电”,并巳取消了我的用电户头;(五)新丰黑社会透露:新丰政府有人找过他们对我施暴,受拒绝;(六)镇党委书记害怕我上访,每周在市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就将我的孙子通知去镇政府谈我的“具体赔偿要求”。

地方个别官员(指新丰镇党委书记李实业)为了政绩,竟冒天下之大不讳。他们雇用凶手,侵犯公民人身权益、侵害公民合法财产,制造暴恐大案,巳到了令人发指、无法无天、不可容忍的地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这些暴徒及其幕后策划者巳构成犯罪。地方公安对这起暴恐大案至今近两个月不立案、不查处、不起诉、不追究,一味庇护政府个别腐败长官,人情执法,置法律于不顾。

枪林弹雨、面临武装到牙齿的敌人,我曾无所畏惧;在这法制中国的今天,我的家园却被地方腐败分子和泯灭人性的黑社会毁于一旦!

请求各级严明党纪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立即挂牌督查新丰的这起暴恐大案,采取超常规手段,严惩真凶和幕后指使者,严查地方雇凶施暴的腐败官员,打击黑社会嚣张气焰,还我家园,还我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  致

天网人权中心

投诉人 许永德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1.我的联系电话号码

2.摧毁我房屋、财产的现场照片;我女婿受害被绑架的现场照片;

3.我的房屋产权证件、军人身份证件。



湖北宜昌强拆李梅清334平米商业房

Written on 2014年8月24日星期日 | 24.8.14


[ 时间:2014-08-24 20:42:50 | 作者:李梅清 | 来源:六四天网 ]



房屋原样


强拆后


强拆后

我是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向家牌坊51号的居民李梅清。身份证号:420500195706071344

一:2014年6月29日凌晨1.30分钟左右。我一整栋三层楼商业产权房屋在没有达成如何被征收协议的情况下遭到非法强拆,至今案件未破,派出所始终不给我立案回执单和报警记录,造成我投诉无门,居无定所,无家可归。

二:房屋简要情况

1:商业产权证面积:98.33平方米,{翻建罚款前}

实际面积:

1楼  114.40平方米  {含厨房}
2楼  116.65平方米  {含阳台}
3楼103.00平方米
总面积为:334.05平方米

2:此房屋原属宜昌市星火物质贸易公司。主营卖蔬菜多年,于1998年申请商业用房翻建,1998年4月7日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8年4月17日换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另外还有房屋的详细施工图纸,足以证明房子的建设高度和建筑面积的合法性。

1998年当时办的商业用房建设高度是7.7米,可以内建含阁楼多层。因在建设时用的是预制楼板,在建完验收时,监察部门说只能用木制多层,实际为预制二层,罚款4000元{有罚款票据}。

2004年在我和原户主交易购买过户时,宜昌市规划局以实际为预制二层建筑、房屋翻建前产权面积和实际测绘面积有4.67平方米的误差及而罚款5000元,在交罚款后{有罚款票据},规划局批示为临时使用,不计产权。

3:和原户主交易购买过户为我儿子苏新、女儿苏月为户主。

我曾到宜昌市西陵区、宜昌市信访局多次,到湖北省信访局上访,全是敷衍回答,不起任何作用。于8月3日到北京上访 ,到过中纪委、公安部、国家信访局、城乡建设部、国家政法委。。。以书信的方式寄过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有关部委,至今问题没得到解决。

四川西昌检方伪造公文打击反腐举报人

Written on 2014年8月23日星期六 | 23.8.14


[ 时间:2014-08-23 22:03:55 | 作者:张桂花 | 来源:六四天网 ]





四川西昌检方伪造公文罪丶滥用职权罪丶包庇罪丶渎职侵权罪。西昌检方监守自盗充当保护伞,打击报复上访反腐举报线索人。

2014年8月21日,西昌市法院再次重审张桂花妨害公务罪一案【四川西昌市委书记钦点 农民代表张桂花缓刑2年】,市法院戒备森严多次翻包检查所有旁听人员携带物品,10多名法警全副武装轮流镇压旁听席上的几名旁听人员,不准部份参与此案的旁听人员进入庭审现场旁听。

法庭上检方指控张桂花犯罪证据全是检方随心所欲闭门造车编造杜撰伪造虚假证据。检方指控第一组假证:是2013年9月16日张桂花被北京警方刑亊拘留证,检方当庭拿不出北京警方 “刑亊拘留证和在押人员告知书以及张桂花家属逮捕通知书”等相关羁押手续。

第二组假证:是检方挂在公安部网上通缉张桂花时间是2013年9月5日,通缉令眀显造假。张桂花是2013年9月6日去北京公安局奥运村派出所报案,备案记录可查;2013年9月9日张桂花去北京公安部上访递交举报材料;2013年9月10日张桂花陪来京10访民在中纪委集体上访,10访民可以作证,张桂花在北京上访期间每天住宿都需要身份证件登记,为何没有被有关机构发现张桂花是通缉在逃犯。检察院通缉程序严重违法,没有制作传唤证件,送达拘传嫌疑人去询问,直接将张桂花挂在公安部官网全国通缉,剥夺丶藐视丶侵犯张桂花“人权丶知悉权丶知情权丶监督权丶申辩丶检举丶申诉权力” 背后有人操控命令丶指使打伞撑腰这样做的。检方网上通缉时间造假,已经触犯刑法,是严重犯罪,冲击司法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第三组违法证据:是西昌市公安局对我执行逮捕程序违法,以治安拘留的形式逮捕行为严重违法,异地绑架犯法。

第四组违法证据:西昌市某官员雇佣不明身份人员潜伏在北京将张桂花绑架回西昌关黑监狱羁押,逼签逮捕令时间超过66小时,关押230余天,多次非法审判。

第五组违法假证:是检方充当保护伞公开支持宁远派出所民警入侵杨桂英家私宅作案,名为民警催缴罚金实为拘捕杨桂英,法庭上检方催缴罚金依据无法提供,拘捕杨桂英的拘留证拿不出来。西昌警方丶北京警方几次逮捕我们一家人都没有民警出示警官证丶逮捕证,刑亊拘留证等法律相关文书,全是事后编造丶罗列一系列违法证据来非法指控,我质问公丶检两家这是黑道还是白道所为?检方沉默不语。

第六组违法假证:是检方颠倒是非张冠李戴张桂花不主动去宁远派出所缴蚋罚金,实为向派出所民警缴纳保护费,有庭审笔录为证。

检方指控材料中没有影像视频资料,没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玩的是空手道。检方作贼心虚,法庭上检察官池小牛多次将民警证人丶证言丶证词“陈述” 错念成“供述” ,经审判长何志宏多次反复提醒不改,审判长打断检方池小牛继续出示虚假证据,市法院草草收兵。市法院两次开庭都不允许我们申请几个证人出庭作证,又不传唤民警当庭接受质询,整个庭审过程全由公丶检两家闭门造车精心编造丶杜撰丶伪造丶虚假证据丶构陷“欲加之罪” 来定罪判刑。

西昌市司法论为权贵打手频繁制造冤假错案,知法犯法。周永康式的利益集团团主沆瀣一气联手作案,西昌人民不勇敢站出来反腐丶反贪只有死路一条。

西昌市法院没有安装监控器,庭审中没有监控录像,法警个个象贼一样提防旁听人员偷拍庭审过程,不愿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西昌公检法勾结联手作案,频繁制造冤假错案,受害人屈打成招经不起狱中折磨只好花钱买罪,认罪轻判获释自由。为了自救,我只能采取偷拍方式取证,确实发现公检法三家抱团腐败以权滥法靠案吃案的行为发生,张桂花搜集有关这方面证据,准备向中央巡视组举报。

西昌市法院刑一庭庭长何爱东这个法官太坏,继续在法院工作不知要制造多少冤假错案。我开庭当天何爱东给法警,(警号:512239)打招呼要将她看管好,她是个取保候审犯人。何爱东这个厚颜无耻坏法官,原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丶枉法裁决,正是出自刑一庭她一帮人作弊所为,弄虚作假丶枉法判决被凉山中院查实发回重审案件。原一审市法院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在无人担保情况下法院自行强制取保,沒有通知我的家人和律师。西昌市法官太黑丶太坏。

2014年8月5日上午10许西昌市法院刑一庭庭长何爱东在审理高枧乡因政府强征强拆逼迁受牵连,被公安抓进看守所羁押10个余月胡淑华。何爱东在审判长坐位上呆了20分钟人就溜走,直到庭审结束都没见她人影出现。我们4个人一审都是她在审案,4个人都成为她的牺牲品。法官何爱东对法律丶对被告不负责任,没有职业道德,不应该坐在审判席上再继续残害百姓。

2014年8月20日上午10许,西昌市法院刑一庭庭长何爱东审理高枧乡因政府强征强拆逼迁受牵连被公安抓进看守所羁押5个余月李嘉明、边绍美夫妇年过花甲,勤劳一生,本该享受天伦之乐却被政府逼迁征地抓进看守所羁押。李嘉明患有严重肝炎疾病;边绍美患有高血压丶冠心病等几种疾病,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昏死多次,政府还强逼签认罪书,才取保候审,现一直趟在医院病床上。政府暴利征地,一旦征地公安就开始抓人进监狱,西昌政权己经变质,他不是人民的保护者而是掠夺者。


山西甘肃欠薪9省700工人3000万 将静坐北京

Written on 2014年8月22日星期五 | 22.8.14


[ 时间:2014-08-22 17:49:19 | 作者:陈凤奎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在中国法治社会里,我们过着被别人剥夺权利的日子,干活挨打、讨薪被抓、工地出伤残死人事故不许追究,让偷着处理……,我们连报案权利都没有!

2011年2月—2012年5月,我们九个省700多名工人,在我们包工头陈凤奎带领下,分别到了两个矿山工地干活,(1)、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永泽煤矿》(2)、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吴马营乡《灾害治理》工地。

干活期间工人挨打,白天不让干完全都是让晚上偷着干,在悬崖峭壁下、在灰烟四起中、导致多名工人死伤,开发商按政府指令、全部瞒报偷着处理。当我们感觉工程不对劲想把设备撤走时,可政府专设关卡不让走,人身自由完全被剥夺,对押下工人工钱政府担保说,把我们挖出的煤卖掉付款。可后来当地政府伙同老板把煤卖掉、把款官商分掉、分文未给工人,还帮老板潜逃。

在我们找不到老板找事发地政府时,无缘无故被抓到看守所被拘留15天。后来我们多次到公安按恶意欠薪报案,一直也不给立案。三年了我们一直逐级上访,上级给事发地政府开的所有告知单,被事发地全当成废纸,我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因为我们包工头上面老板潜逃拿不到工程款,他也发不上我们这些工人工资。后来我们工人才得知,这两个矿山全是官商勾结违规开的矿,事发地政府怕暴露真相追查责任,是故意安排开发商潜逃的;是故意不让公安给立案的;采取镇压吼吓方式对待工人上访!所以我们讨薪三年,受到事发地政府无情折磨。三十年来我们这个队伍给国家干了上百个工程,我们干干净净挣钱、老老实实打工,从质量和进度上都是名列前茅,曾经给国家做出过重大贡献,如今把我们这个队伍害的一下解散,三年多未干上工程。

我们被骗了,被骗工人有的在工地生命离去,有的撤出工地后等开工资治病身体都等残了,我们包工头父亲都因此着急去世,我们天天盼:国家《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不受侵害》,直到今天,欠我们700多名工人工资3000多万元分文没拿到,而跑掉老板一直逍遥法外,天理何在!

我们强烈要求公安部进入调查、查清两个工地事情真相,讨回我们的血汗钱!我们决定从本月25日开始在中国青年报门口静坐等待答复!


9省700名工人队长:辽宁鞍山市高海、河北穆占忠、陕西党兴山、山东刘会、江苏赵志刚、甘肃王建强、湖北王永、河北郭文胜、河北熙风、陕西安康市王国军



黑龙江癌症患者张淑芝上访全程

Written on 2014年8月21日星期四 | 21.8.14


[ 时间:2014-08-21 18:56:31 | 作者:张淑芝 | 来源:六四天网 ]

控告状

控告人:张淑芝,女,汉族,1960年7月13日出生,患癌症,全残病退。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一街4委B组271号。现常住北京讨公道。身份证号码:232324196007130326。

被控告人:黑龙江省委、省政府。

被控告人:绥化市人民政府。

被控告人:望奎县人民政府。

案由:政府和公安相互串通勾结、打击报复、捏造罪名、公然伪造法律文书、关押在黑监狱、多次非法拘禁、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医治权及一切人权!

事实及理由

1、黑龙江省望奎县切除三个器官癌症患者张淑芝,于2009年9月27日进京治病途中,被地方政府公安流氓绥化市信访局李处长,县驻京办姜海军在北京站报复绑架,送北京大兴区私设的黑监狱,救命现金、财物、证件等被抢劫一空,左耳被打残,县政法委书记王明,公安局长李伟建无法不违,怕前后丑事败露,故意伤害、栽赃陷害、打着“维稳”的旗号,公报私仇,还要代表共产党,权钱交易、亲笔签字,2009年9月30日,没有法律文书、没有收押证明,将既不上访、又不吸毒、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重病随危、奄奄一息患两种绝症的癌症患者张淑芝送进戒毒所。当天望奎县公安局的民警关爱民仅仅给我一份伪造的绥劳教聆告字【06】47号《聆讯告知书》,该聆讯告知书称:“望奎县公安局:你因扰乱工作秩序......”,其聆讯告知的对象是望奎县公安局,与控告人张淑芝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它下面的落款日期是06年9月12日,已经过期三年多。他们就用这个伪造、过期、主体不符、无效的《聆讯告知书》充当法律文书!该戒毒所所长丧尽天良、涉嫌受贿、渎职侵权犯罪,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等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竟然将癌症患者张淑芝非法收押、非法拘禁一年,极尽摧残、折磨、虐待迫害......后经上海、北京各大医院专家诊断,张淑芝剩下唯一两肝叶全长满瘤体,已成筛网状,特诊专家称已无法医治,随时有生命危险!被控告人的行为剥夺了张淑芝生命健康权等一切人权。

2、2010年9月28日,张淑芝出狱时,省戒毒所才给了一份字第24096号“2010年9月28日无罪名释放证明书”及一份2006年的绥劳教字[2006年]第50号假劳动教养决定书的“复印件”。是由县公安局副局长李伟建、县信访局副局长翟青春合谋串通绥化市公安机关李冀、宗耀光凭空捏造的!在假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中,他们将我的工作单位捏造为“无”,将我的家庭住址捏造为“山东省寿光市”,并捏造“国家信访局签字”,最后落款处伪造称:张淑芝2006年9月14日被批劳动教养一直畏罪在逃。

当地政府和公安用一份聆讯告知对象为望奎县公安局的绥劳教聆告字【06】47号假《聆讯告知书》、出狱时出具的一份字第24096号“无罪名释放证明书”,及一份伪造的2006年绥劳教字[2006年]第50号假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定张淑芝畏罪在逃,充当法律文书,并且挂到国家信访局等等网上!这三个不同年代出具的、过期近4年的、相互矛盾的、无理、无效、违法的假文书,既不能证明非法劳教关押具有合法性,也不能证明张淑芝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它只能证明当地政府和公安为了报复残害无辜的癌症患者张淑芝,违法、造假、渎职侵权犯罪,无所不用其极,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在其违法犯罪行为曝光后,省市县政府、公、检、法等继续造假推诿,掩盖真相,甚至更进一步地报复残害、杀人灭口,企图逃避法律的严惩。

3、出狱后张淑芝手持百份铁证依法讨公道,望奎县政府和公安狼狈为奸串通勾结,2012年7月13日,第二次以2006年的假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为依据,又对张淑芝批劳动教养二年(没执行)。

2011年3月10日被县政法委书记王明、县信访局长王亚文、县公安局长李伟建等人第二次将我送北京市大兴区私设的黑监狱,左耳被打残。2012年7月14日,又将我送看守所,口头宣布对我刑事拘留,但是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五年来,他们对我多达十次行政拘留栽脏陷害,有市司法处长张宝忠枉法批示:绥化市、安达市、兰西县等四处转押。控告人在北京各个信访场所、车站、地铁、府右街邮局、医院及马路上走路期间多次遭到恐怖绑架、抢夺财物、暴力殴打致残......对控告人实施各种非法暴力行为多达几十次等等。每一次暴力绑架都有县长张洪涛、县政法委书记王明、县公安局长李伟建、县纪检委书记田建国、县信访局长张宝贵等人亲临指挥,在监控下我亲眼看见张宝贵给北京公安口袋里塞钱,权钱交易四处通路绑架我。张淑芝屡遭政府公安肆意侵害。他们涉嫌受贿、故意伤害、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犯罪。

4、望奎县原政法委书记王明亲笔签字,捏造张淑芝2006年至2009年是畏罪在逃犯,但是2007年8月份王明却亲笔签字,给“畏罪再逃犯”批办低保,这是为什么?!既然是“畏罪再逃犯”,在2006年10月22日县公安局及前进派出所为什么要给“畏罪在逃犯”办理二代身份证?!既然是畏罪在逃犯,县交通局局长、运输公司经理、人事局、社区、残联、民政局、卫生局,七个单位为啥出面在2008年5月至8月给“畏罪在逃犯”张淑芝办理全残病退手续等等事实50份竟然如此,上述这么多单位涉及上百名国家工作人员不就是协助、包庇、窝藏在逃犯吗?为什么不按照共犯,以包庇罪和窝藏罪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2003年至2006年张淑芝曾经上过访,因举报运输公司经理李长青(现公安局长李伟建的父亲)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非法剥夺张淑芝享有国企职工待遇等,故意拖欠我带病上岗四年工薪及八年病休工资,张淑芝的工龄已满20年,办理全残病退时公司经理强迫癌症患者张淑芝必须交纳80﹪养老保险金,否则不给办理病退,三次大手术医疗费的票据六万余元未报一分,县政府以解决问题为借口将这些票据骗走,运输公司还借用他人名义,非法解除我的劳动关系等,曾经三年的诉讼苦旅,未得到公正解决、只换来一份没有送到、没有履行的2004年10月22日《关于张淑芝手术问题的答复意见》。此后县政府无数次向中央及省市相关部门及社会、网络公开“汇报假文”,谎称:张淑芝治病由运输公司出资检查治疗、工资照发、2004年8月份一次性付给张淑芝数万元之多等,张淑芝不满足、无理上访、是讹政府的钱,如再坚持无理诉求进京借访谋利,我局将协同有关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对张淑芝严肃处理。

2006年1月3日县政府公安局伪造一张手举标牌的无头像,对我栽脏陷害,栽赃我到国家信访局打标语、喊口号、下跪,将我非法拘留15日,我一气病倒,经查又患甲状腺癌,从此病魔缠身,一直在治疗,从2006年4月起息访长达4年。但谁知道,就因为我举报李长青经济犯罪,他的儿子公安局长李伟建利用职权、权钱交易,对张淑芝打击报复却永无休止,并惹下杀身之祸!县政法委书记王明,公安局长李伟建、信访局翟青春涉嫌行贿受贿、渎职侵权犯罪,伪造案卷、伪造法律文书上千份,省市县上下勾结,非法关押我一年后才谎称我是畏罪在逃犯,将他们事后伪造的材料发到上级机关和各个网站,公然造谣欺骗,上报国务院,欺骗党中央!!!他们对我任意恐怖袭击报复,几十次绑架、两次黑监狱、两次劳教、十次拘留!更令人震惊的是,在省劳教戒毒所非法拘禁期间,就因为控告人索要法律文书,戒毒所赵所长拿不出法律文书、反而滥用职权、用胶带封嘴、让我坐老虎凳长达三天两夜,动用死囚犯的刑具对我进行惨无人道折磨、摧残和迫害。

5、长达五年之久,控告人相信党、相信法律,持百余份鉄证艰难的走访、信访、网上投诉,对令人震惊的伪造法律文书、伪造卷宗的案件进行举报,事实非常清楚,铁证如山,但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信访窗口均被望奎政府、公安用金钱堵死,却无人管无人问,所投寄的万余份举报信石沉大海;因为我在网上发出附有证据的10篇实名举报信,他们就在各大网络上发布上千份带有裸体照的侮辱、诽谤、攻击的匿名信,毫无证据地对我进行恶毒攻击!2013年7月30日,北京青年报以《2006年决定劳教2009年执行,待在老家定在逃——一份过期的劳教决定书》为标题进行深度报道,依法论证此案。控告人向省委书记王宪奎、绥化市市长王金会发出呼吁救命的书信百余封,两个大老虎置舆论监督而不顾,,反而变本加厉,黑龙江省省委书记王宪奎、绥化市市长王金会用国家税收养活政府公安流氓进一步迫害张淑芝,雇佣黑社会上百人组成堵截、追杀、恐怖袭击、绑架张淑芝的队伍,24小时轮流换岗进行追杀,动用财政税收买通北京市公安机关充当保镖,为其绑架追杀行为保驾护航。他们宁可毁掉一个上千万元的企业,也要对张淑芝残酷报复。县委县政府和公安在公安网上对我的身份证动手脚,明的是公安追踪绑架,暗的是雇用黑社会24小时形影不离堵截追杀,手机被监控定位。每次我打110报警,公安人员一看身份证,输到网上查询后对我说;“张淑芝你是一级稳控对象!”公安人员不管不问就转身走人。在钱权交易买通之下,恐怖袭击绑架张淑芝的职业杀手畅通无阻,宪法何在?在共和国的土地上,省委书记王宪奎、市长王金会公然纵容包庇,充当当地政府公安流氓的保护伞!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个群体伪造法律文书和卷宗的案件会牵涉到省市县一条龙办案人员上百人之多!张淑芝向国家领导人和各社会团体人士呼吁救命!并在此声明:张淑芝及姐妹儿孙等亲人,无论在任何地方遭遇生命危险,都是当地政府和公安所为。

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派出所长、政法委书记、信访局长,都是处理张淑芝信访案件的承包人,要想知道迫害张淑芝背后的真实情况,张淑芝特别要求对以下事项依法彻查:

(1)要求省市县政府公安出示上报市省中央决定张淑芝为2006至2009年畏罪在逃犯的法律文书,并出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2)要求省司法厅、省戒毒所出示司法局对劳教张淑芝一案的处理意见及答复意见。

(3)要求省市县驻京办工作组出示信访情况记录及张淑芝进京非正常上访全部说明。

(4)特别要求调出2009年9月30日对张淑芝劳动教养决定书全部卷宗及2012年7月13日第二次批劳教全部卷宗。

(5)、要求省公安厅、市县公安局出示逮捕张淑芝几十次信访答复意见书及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全部证据和事实依据。

(6)张淑芝要求历届县委书记、县长出示承包张淑芝案件责任人及责任书及答复意见书。

(7)要求县委、县政府出示处理张淑芝信访问题全部纪要。

(8)要求省市县出示张淑芝依法维权期间,省市县政法、公安抓捕张淑芝、恐怖袭击绑架张淑芝全部监控录像。

(9)要求出示北京市公安机关处理张淑芝的案件移交函及国家信访局移交函。

(10)要求中央指令对此事异地处理,公开听证,将全部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向人大、政协、各大媒体、法律界人士及全社会公开!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因为控告人以前曾经上访举报过县公安局长的父亲贪污腐败,他们就串通勾结,对我任意恐怖袭击报复,几十次绑架、两次黑监狱、两次劳教、十次拘留!尤其是2009年在控告人身患癌症前往北京治病并没有上访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他们采用暴力手段将控告人绑架,关押在黑监狱,抢夺控告人的现金等财物,之后又滥用职权,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就将控告人送到戒毒劳教所进行报复关押长达一年。直到释放后才伪造证据,伪造法律文书和案卷,谎称我是畏罪在逃犯。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等上述法律和中央文件的规定,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利,败坏了党和政府及公安机关的形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尊重宪法和法律。要坚决清除政法领域的害群之马,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恳请上级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请求中央巡视组予以批示督办,责令及时公正处理,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此致

控告人:张淑芝

2014年7月28日

注:相关证据材料附后。




成都武侯区金花村6组罢免组长江桂英纪实


[ 时间:2014-08-21 17:10:25 | 作者:刘应贵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2014年7月3日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花村6组,由于六组组长江桂英任职11年来,长期无作为,没有尽到一个组长为村民服务的责任,组上的账目不向村民公开,六组村民针对对此事在金花村村委举行罢免会,主持本次罢免会的为村委主任冯文富。

参加人员有村委主任冯文富,副书记黄昌明,党总支委员王芬等相关工作人员,此次罢免会共计59人,但是金花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超过200人,总人数为99户。

会议开始时,村委主任冯文富宣布此次罢免会投票以户为单位,共计59户,已超过总户数半数以上,可以开会。但是本次罢免会实际签到人数为59人,并非59户,其中很多是夫妻,母女,此事有签到本为证。但是村委主任冯文富及相关工作人员不调查,不核对实际情况,就宣布本次罢免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视为合法有效,村民认为,他们这种行为时对工作的极其不负责任,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

会议进行中,冯文富宣布罢免组长江桂英时,会场一度放生混乱,组长江桂英的母亲,姐妹,兄弟,舅妈等极力保举江桂英继续连任组长,但是有村民因种种原因不同意江桂英再次担任组长,部分村民相续离开会场,会场只剩下不到40人,在这40人中,有亲叔关系的有12人,夫妻关系的6人,母女关系的4人,但是本次会议,在程序上、人数上均不符合相关规定,主任冯文富公然宣布了六组组长的投票选举开始。本次会议是六组组长的罢免会,在投票过程中,会场公然出现了拉票,串票的行为,最严重的是,有多人手持多张选票进行了投票。手持多张选票的人员为:组长江桂英的二妹,四弟,舅妈,姨妈徐光群。此情况有现场录为证。但是本次投票是在村委副书记,党总支委等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完成的。他们均没有出面阻止这种一人投多票,拉票,串票的行为,可见村委领导是和组长江桂英串通,有意让他继续担任六组组长,相互包庇。选举结束,在唱票过程中,选票共计:58张,其中57张提名江桂英,冯文富宣布江桂英继续担任六组组长(但是实际现场参加选举人数不到40人,其中有一部分还是一家人,全部都进行了选举)

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是村上领导,六组组长及部分村民相互勾结,作为一个村的领导,他们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掩盖事实真相,违反了国家对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这种领导的行为,影响极坏,我们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追求其责任。

陈述代表人

刘应贵、张桂林、张贵祥、胡蓉、张玲、徐开、尹寿彬、向元国、廖蓉、唐世芳、秦龙玉




成都武侯区金花村无批文征地60亩 村务未公布


[ 时间:2014-08-21 13:36:09 | 作者:张贵林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是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花村六组,举报镇、村、社三级领导对我社的土地及收益款存在严重问题;群众诉求,调查处理,公开以下事项:

一、我社在2011年11月社长向社员通报说,我社总田亩为270亩,我们当时认为田亩有差距,经我们多次反映及核查,两年之久,区国土局在2014年,在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登记审批表,我社总面积为370亩,(其中270亩有征地批文),另100亩无征地批文,说是原双流征地,也应该有征地手续,他说无法提供,双流征地不到40亩,(其中差距60亩无批文,证明不在双流批地内)

二、我社田亩在2003年8月17日经审计提供合同和会计资料,1992年至2003年4月30日我社已出售99.4亩,有区审计局证明,村领导骗社员说是租用,每年只发社员青苗费一亩1千元,我社土地在2007年已被区域中村全部规划征完,十多年来人平分到约2万元,(包括青苗费,及部分土地补偿费)每年人平1千多元生活费,青苗费在2013年底就停发,土地已征完,社员的补偿又不解决,社员要求按国家文件给社员补偿到位,村上还说,购买社保人员一人带6分土地,社保局李科长证明村民社保与社上土地无关,哪有这样的文件规定?按他们的说法,我社已无田亩,没有社员的补偿费。

三、我社十多年来账务从未公布,社员要求核对账目,社长说先拿50万来在核对,哪有这样的规定,我们认为村社领导有相互包庇,隐瞒真相,我们要求核对总收入时,会计就故意将款项总数涂黑,这就证明有问题,社员认为收入大,分配社员的钱款数少,是对不上的,其中是否涉嫌贪污腐败,侵吞社员利益,分配方案不见光,收入及支出不明白,社员又不知道村拨给我社多少钱?我们找村罗书记,村上每次转给我社款项清单复印一份给我们,他说不能交你们,如果交给你们要牵连很多人,这就说明问题的严重性,还有我社原领取款是3百多人,后变成297人,明显让人感觉是有人在冒领款,侵害社员利益,贪污社员款项,我社已构成家族掌管一切事务,组长的舅妈一家人掌管了会计和出纳,姨妈徐光琼在我社1998年至2003年担任出纳,一直是个人账号,以私人名义把我社公款借给外队夏祥富个人账户20万元,当时武侯区公安分局经侦查科薛科长说,这是犯法,由我们立案处理,不但未处理反而还到村上工作,不知有何内幕?在2003年前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原书记夏先义叫他的朋友在我社河边街修建水泥路约0.5公里,总造价约250万元,他用我社社员自留地10.63亩,用于建路款送给他的朋友,社员只领取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就没有了,我们向各级领导反映至今近3年,就是无人解决,希望有关领导监督处理。

社员代表 刘应贵、张贵林、张贵祥、胡容、张玲、徐开、尹寿彬、向元国


2014年8月21日



江苏绑架周泰华全家 捣毁2000平米鸡场

Written on 2014年8月20日星期三 | 20.8.14


[ 时间:2014-08-20 18:48:00 | 作者:周泰华 | 来源:六四天网 ]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陈墅村四组村民。

我要举报(一):我镇党委书记,镇长,副镇长,村委主任,副业主任,举报他们滥用职权、知法犯法;失职、渎职行为;非法拘禁、绑架、殴打;抢夺私人财产;违法征地;违章建筑。

我自1997年在本村从事养殖业,后因养殖需要在规划处一次性承包本村集体土地4.3亩地建成2000多平方米养鸡场,2010年饲养蛋鸡约16000只,每天产鸡蛋约1600斤。利港镇党委书记童金良、镇长陶建国,副镇长俞晖在2011年4月27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就滥用职权指使村委主任张波、江岳兴、副业主任黄建荣等几十人强行绑架我们一家人,殴打导致我肋骨骨折数根,而后指使近200人用大型挖土机强拆我鸡场将其铲成平地,当时不断拨打110报警,但是没有警员解救和阻止。养鸡设备等都被埋于废墟之中,数万只蛋鸡、蛋、饲料等被抢劫一空。(在这之前不评估就非法‍指使停水、停电;指使二三十流氓恐吓敲打杂烧...)养鸡场是我们全家生活经济来源,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举报(二):我的承包耕地上正在违法建造商品房

我们家的承包耕地(水稻田尚在承包期内)给利港政府测量征用好几年了,征用时没有说用来做什么,他们给我们一亩田一年补偿1300多元,到2013年村委他们将补偿改成办“历保”,我不知道他们什么用途没有办,但是他们也没有再给补偿。到2014年1月中询看到我们承包耕地前贴出了江阴建设项目公示栏“江阴陈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予以公示”我们才知道他们居然造商品房,到2014年七月底开始施工,我们到现场要求看征地批文、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但村委只给了份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真假不明),上面受让人是我们村任职一年多的片队长丁伯荣,使用出让价是11140000元,而且上面公布我们四组承包耕地占用的农用田数量也有出入。他们在网页上有公布江阴陈墅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从江阴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页上公布该项目中标价是1715.3万元。另外我们村四组承包耕地旁有我们村二组三组几十亩承包耕地被建造十几层商品房刚竣工,在我们养鸡场地块也是我村承包耕地被建造十几层商品房。而征用这些承包耕地都没有合法手续。

举报(三):我村村委现在正在弄虚作假、伪造假证、欺骗我村居民进行违法住宅拆迁

我村村委在2013年年底和2014年年初就以我们村落附近的化工厂,环境污染有难闻气味,有污水流入芦埠港河中为由说去环保局解决此事,拿着写有这些事由的A4纸,让村里同意的人签字并画押,但是签字时又拿出了空白纸骗取签字画押,几乎所有村民都签字画押了但我没有。后来得知陈墅村小桥头村民说他们是口头说环境污染有分红,直接拿空白骗取签字画押,村民几乎都相信签字画押了。在2014年3月15日贴出公告称根据建设需要对陈墅村花家桥、小桥头等200户左右进行拆迁,但是在这公告贴出一个星期前是村委拿着化工园区南500米进行环保拆迁为前提但上面没有讲明征用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等情况就让同意的签名。我记事开始已有5代人口居住,环境优美,但是该化工厂在2010年至2011年左右建成开产后(国家发改委曾经叫停的项目——海伦化工厂),村民由于酸味、噪音、无数蚯蚓莫名死掉、田里的蔬菜都是一层灰色粉末很困扰只好同意签字,并且该厂建造在距离村民住宅500米以内,当时引进该厂并没有顾忌居民的健康安全与隐患。我向国土局申请看我宅基地的征地批文,他们称该地仍是集体土地尚未被征收,但是我们村村民现在大多数已经签字准备钥匙一上交就搬出住宅。

我一连遇到三次违法征地,先是饭碗被抢了,接着良田被占,现即将面临无家可归!请中央领导给百姓主持公道,谢谢!‍



应金仙指杭州儿童福利院拐卖7岁儿童

Written on 2014年8月17日星期日 | 17.8.14

[ 时间:2014-08-17 20:28:19 | 作者:应金仙 | 来源:六四天网 ]



1999年12月,我(应金仙)儿陈苏力7岁时被杭州四季青三堡村干部私下绑架到安徽山七镇街道居民方书牛的家中,此案经过本人不断上访,才使我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公安分局介入调查,但是调查过程对于陈苏力(儿童)被拐卖案出具的一系列证据基本与事实不符,方书牛户籍所在地安徽警方的证据与杭州警方的证据互相矛盾、与事实严重不符,相关证据纯属造假,很多证据纯粹是事发后补充掩盖拐卖、赎卖,侵犯生母应金仙与未成年儿童陈苏力的亲情所要承担的责任!对陈苏力(儿童)被拐卖、赎卖案的证据的质疑如下:

一、福利院的证词前后不一致:2003、7、25,杭州市儿童福利院出具书面证词称:陈苏力是杭州市四季青镇三堡村村民委员会沈玉英(妇女主任)于99、7、19送进儿童福利院的,99、12、21将陈苏力领回的是杭州市四季青镇三堡村村民委员会和陈宝兴(附件○1——1)。
2004年5月13日杭州市儿童福利院复查办人员洪杰在接受江干公安分局民警梁慧泉吴科恩调查询问时称:“陈苏力是陈宝兴(父)领回不再寄养的,见附件○1—2),显然儿童福利院的证词前后不一致:前一次说领走陈苏力的是三堡村村民委员会和陈宝兴,后一次又说是陈宝兴个人。

儿童福利院出具的《寄养儿童申请表》,仔细看看,就有两个天大的疑问:一是写的监护人只有应金仙、没有陈宝兴的名字,那么三堡村村民委员会和陈宝兴又凭什么领走寄养儿童陈苏力呢?二是该申请表备注栏写明:“因此小孩暂时挣不到亲生父母,寄养儿童福利院,99、12、21家长领回家”,那么,请教福利院:这个家长又是谁?是不是拐卖儿童的罪犯?!

二、儿童福利院的证词存在伪证:儿童福利院洪杰说“99年12月21日陈宝兴写了领条领回陈苏力”,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陈宝兴在99年12月21日写的领条原件,反而让陈宝兴在2001年2月1日补写了一份书面证明,说明陈苏力是他生父于99、12、21从福利院领回不再寄养。见附件○1——3)”;洪杰还说:“陈苏力进院是99年7月19日由三堡村出面办的寄养手续”。并出具了所谓《自费寄养协议书》,虽然该协议由三方签订的:甲方是杭州市儿童福利院、乙方是7岁的陈苏力、丙方(是生父陈宝兴)签订。该协议一看就是造假的:甲方没有自然人或单位名称(是空白的);乙方7岁的陈苏力是未成年儿童,不具备单独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单独作为乙方签名,要签,也是由其监护人应金仙代理;其二:协议第一条寄养开始的日期是空的,没有填上送儿童福利院寄养的日期;其三:协议落款的“乙方”又由陈苏力变成了陈宝兴与杭州市四季青镇三堡村村民委员会(见附件○2),这样的协议有可信度吗?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送养”方的杭州警方的证据与“收养”人方书牛及户籍所在的安徽警方的证据互相矛盾、与事实严重不符:

1、杭州儿童福利院证明陈苏力是99、12、21由陈宝兴领回(附件○1——1);99、12、29由安徽山七镇街道居委会出具的书证称:“方书牛与俞克翠夫妇与于99、11月收养了一男孩(见附件○3)”。这就是说陈苏力于99、12、21之前经在安徽了,显然儿童福利院证明99、12、21由陈宝兴领回”假的。

2、2000年4月7日、2003年7月28日安徽舒城县县公安局山七派出所的书证称“方书牛为养子陈苏力办理入户手续是凭三堡村委会、杭州市儿童福利院的证明等办理的(办理时间:2000、1、4,见附件○4、○5)。可方书牛在2001、6、5的写的书证还说:“陈宝兴送一男孩到安徽舒城我家寄养是实”(见附件○6——1)。警方说是收养,方书牛说是寄养,到底谁在说谎?

3、杭州市儿童福利院一直否认为陈宝兴或其他人出具过有关陈苏力的证明,那么安徽警方所说的“杭州市儿童福利院的证明”是从哪里来的,原件在哪里?

4、2003、7、28方书牛在警方的询问笔录时又说“陈苏力是领养的” (见附件○6——2)。 方书牛书证说是寄养,口供又说是收养,方书牛的书证与口供,到底哪个是真的?

四、没有证据效力的书证:A、99、12、21三堡村委会书证称:“此小孩系本村村民所送养”(见附件○7),没有其他文字说明该被送养的,小孩到底是谁、有没有亲生父母、有没有其他监护人?这样的书证能证明什么?!B、1999、12、21杭州三堡电子配件厂书证称:“男孩一个7岁,系本厂职工所送”,这样瞎搞搞的文字谁能领会?该书证要表达的意思?请问男孩一个7岁到底是谁?系本厂职工所送,这个本厂职工又是谁?安徽警方凭什么敢断定“此小孩”与“男孩一个”就是陈苏力,并为陈苏力办理合法的领养入户手续?

五、我从知道儿子失踪的18年间从未间断上访,长期在浙江省政府门前、感觉北京国家领导人能听到的地方不断喊冤,今年3月7月又连续到北京上访,由于国家信访口不受理越级访,我就到浙江省驻京办找主任李新强,但驻京办的人告诉李新强不在调回杭州了,还骂我一根筋搭牢(杭州话意思是神经病),接着就把我扣留直接押回当地。我回到当地,又多次到杭州市民政局、安徽警方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但没有人理会,我只好在杭州市区人多显眼的地方张贴求救信,希望得到好心人的帮助,可是人海茫茫,我沉冤茫茫无处伸啊!

以上所谓的各方“证据”可以证明:安徽人“方书牛”的证据与口供全是自相矛盾,纯属是事发后捏造补充的伪证,明显是违法操作!

杭州市儿童福利院“无”一张正规的案发时办理手续的原始材料,全是案发后补充的伪证,到底为什么?

安徽舒城县公安局、杭州市江干公安分局,明知陈宝兴(父)造假作伪证,“背黑锅做替罪羊”,诬告我。还故意制造虚假证据,合力“隐藏”将陈苏力非法办理领养手续的原件材料(掩盖三堡村委会与杭州市儿童福利院 “以父母死亡孤儿的名义”出卖给安徽人的违法事实)。掩盖村支书章明华故意伤害应金仙母子、买凶、抢房、破坏家庭、拐卖贩卖儿童,共同合谋将7岁陈苏力打成半死,绑架到安徽的团伙犯罪。敬请公安部门,立案核查以上所谓证据不符的案件,涉案人员,并依法处理。





四川岳池县孙庆祝举报新农村建房等问题

Written on 2014年8月16日星期六 | 16.8.14


[ 时间:2014-08-16 18:49:47 | 作者:孙庆祝 | 来源:六四天网 ]




给中共中央的一封信:

举报人:孙庆祝,男,62岁,身份证号码:512923195210246470,汉族,职业:粮农。家住:四川省岳池县乔家镇苳家村12组,联系电话:15700537449。

被举报人:乔家镇苳家村委领导。

1、挂新农村修建挂购房:100亩,上报200亩,实际修建挂购房100亩地。这100亩地完全是良田良土。修建后还耕:将原来包的修房地又用来还耕,实际还耕50亩,另外,用地不够,借别人的包产地、稻田地、玉米地、果子地、菜蔬地、毁灭竹木、森林不少。

2、大棚承包面积未向老百姓公布,他们向国家承包的面积和老百姓承包的面积是否相同。

3、种仔、薄膜没有给老百姓,不知哪里去了。每年的抗旱款、抗洪款、粮食减产款等等项目,社员分钱没有得到。

4、大队村务涨项不公开,许多事情弄虚作假。

5、三湾塘一口十几亩面积,修了两次,石工修内坡。用挖挖机修了一次,搞假事,谋取国家钱财。

综上所述,均是事实,望上级政府解决才大快人心。请求参考。


举报人:孙庆祝

2014年8月16日

河北魏县郑连堂控告支书郑义侵占口粮田


[ 时间:2014-08-16 18:17:09 | 作者:郑连堂 | 来源:六四天网 ]

尊敬的邯郸市人民政府:中共邯郸市纪委,魏县人民政府:

我叫郑连堂(控告人),男,汉族,生于1958年4月26日,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井镇马郑圈村委前大街刘郑胡同015号。

本人于1978年1月入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20分部当兵,在服役期间参加了1979年中越边境对越自卫还击“跨国”作战,在战斗中负伤、并荣立三等战功,现属于残疾军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残疾军人七级登记证书)。

控告事项及事实

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井镇马郑圈村委党支部书记郑义,在没有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农用地转用、建设批准手续,更没有与我(控告人郑连堂)协商、同意,强行霸占一个参战幸存老兵家庭的口粮田,在其口粮田地上建设私人住宅,严重的侵害了他人的生产、生活。

1991年经魏县双井镇人民政府同意,马郑圈村委会发给我4.75亩村集体田地,自发给我田地后,一直由我家耕种、使用并管理,并获取由魏县双井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证书》,2011年8月土地的承包权被霸占,但是以后的几年土地承包应由我家管理、生产、使用、耕种,这田地也是我家庭的生活经济的基本来源,可是自郑义担任马郑圈村委党支部书记后,不但不积极带领广大村民脱贫致富、心系村民、全心全意为老百姓服务,没有做到一个村委党支部书记的责任,而是严重违反政府的政策,侵占我(参战幸存老兵)家庭承包口粮田地,用作非农业的建设,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与我协商沟通,也没有调换新的田地,更没有一分钱的经济补偿,我家庭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致使我家庭无生活经济来源,到了十分困难的地步。

1、2001年,魏县双井镇马郑圈村委党支部书记郑义在我家庭承包地旁边建机井,身为村委党支部书记的郑义又以机井看护为由,在我家庭承包地上加建了简易房,强行占用承包口粮田地,而且在我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身为村委党支部书记的郑义,违规违法,非法组织他人砍伐承包人土地上的五十余棵果树,非法侵占田地,进行交易房屋的建设,没有任何赔偿及补偿,我多次与郑义书记协商沟通,都被拒之门外,一直推脱至今。

2、2013年7月,郑义书记在我家庭所承包的田地上强占0.4亩建立住宅,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权利。

郑义书记在村里原有一处宅基地(房子)又再次建设新的宅基地(房子),明显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基地原则规定,况且要再建设新的宅基地(房子)!必须应申请到宅基地用地审批,还要申请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农用地转用批准,而郑义书记现建的住宅是建在我家庭承包口粮田的田地上,依据家庭承包合同我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不经承包使用权人同意或者是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在土地上建住宅,实际上就是侵权。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如今,郑义书记已在我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住宅,致使我家庭承包的土地已经完全不能耕种。为此,特此专题控告郑义书记的违法行为,敬请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中共邯郸市纪委及有关职能部门严查此事,特事特办,真正的给予原样归还,保护我这位对越作战幸存老兵、残疾军人的生活权益不受侵害。

二、郑义书记打击报复我(对越作战幸存老兵),以调解为借口将我骗至魏县双井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办公室内将我打成轻微伤,社会影响极坏。

伤人事件发生后,我向相关部门及时反映了郑义书记的违法行为,2013年9月14日,魏县双井镇纪委书记李强约见我和郑义书记到其办公室进行了解情况、协商解决问题,由于暂时打不成共识,就在这种情况下,莫名其妙的在纪委书记办公室遭到郑义书记及其儿子等人的殴打,造成我的头部挫伤,昏迷10多个小时,住院30多天,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而身为党支部书记的郑义都没有一句道歉的话,也没有给付一分钱伤害赔偿。我被打伤后,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魏县公安局和双井镇派出所对案件进行了笔录,我的伤情也在邯郸市魏县公安局做了伤情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整个事件中,郑义书记应是本次伤人案件的直接负责人和侵权人,而作为镇纪委书记的李强,也存在不作为的行为:①李强与郑义是亲戚关系,按道理本应该回避,却主动担当起调解人员,不知是故意还是有其他缘由。②我在李强书记办公室被殴打当中,李强书记一直在旁边袖手旁观,根本就不进行劝阻对方的伤害行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主持调解期间,放任冲突发生、扩大,不急时制止导致伤人事件的发生,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受到相关行政处分。

综上,我身为一名曾经参加过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跨国”作战的幸存老兵,在战场上不畏困苦、不怕牺牲、英勇杀敌,荣立三等战功,退役回乡后,自食其力,自给自足,不依赖政府,勤劳的依靠几亩承包地耕耘,过着清贫的生活,不想晚年,却受到如此不公,我真是无法表达心中的委屈。

为此,我特专题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中共邯郸市纪委、魏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你们监督魏县双井镇马郑圈村委党支部书记郑义退还非法侵占我家承包田地,并恢复到侵占前耕种的状态,同时赔偿在此段期间因侵权而不能耕种土地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监督公安机关对郑义及儿子等人殴打我造成轻微伤进行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魏县双井镇纪委书记李强行政不作为进行处理,还我这位参战幸存老兵、残疾军人一个公道。

同时,我保留择日提请河北省对越作战幸存老兵总会参战老兵战友们予以声援,特此请求,敬请回复。

此致!敬礼!

控告人:对越作战幸存老兵、残疾军人郑连堂

呈:邯郸市人民政府、中共邯郸市纪委、邯郸市魏县人民政府




浙江永嘉县强占耕地180余亩 建商品房获利上亿

Written on 2014年8月14日星期四 | 14.8.14


[ 时间:2014-08-14 09:41:03 | 作者:麻伯言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巽宅后村垟是我全镇最大的农田田垟总耕地面积180多亩分别居巽宅、麻埠、进书、沙埠、巽一等村所有,是我各村的粮仓,农民的饭碗。是我村民的生命生存耕地。

从2012年开始,巽宅镇政府,无视土地法,不和我广大农民商量不宣传有关政策非法强行征用后村田垟计180余亩。不为了我们祖上留下来的饭碗,我们无法生存。

2012年5月31日上午巽宅镇借用永嘉警力及社会打手200余人在后村垟用挖机把农民已种上的水稻、花生、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强行填埋,对这种土匪行为表示不满的群众采取扣押,限制人身自由等高压手段。压迫人民群众。

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看在眼里恨在心中,造成了党群、政群关系水火不相容,败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当我们将这种非法强征耕地向上级反映时,镇政府千方百计阻止和打击。

对小数参与上访突出人员采取收买拢络人心的手法,讨价还价送巨款送套房等见不得人的行径,对多数有意见群众采取压制恶劣手段,不应属政府行为的手段全盘突出。党风政风败坏之极。

至今只是每亩补偿50000元,而农民没了耕地如何生活就业问题,政策问题只字不提。现在这180亩优质耕地被破坏得面目全非,农民痛恨之极。

近来镇政府将未建好的套房已广告出售,每平方米4000至7000元,而每亩耕地计价高达150万元之多,而这笔高额暴利数以亿计,将制造出大贪官,腐败的政府。痛苦的是人民群众。这综重大非法强征耕地案,请上级引起重视,否则我们人民群众无法活了,请上级火速立案重处。

报告人:麻伯言、麻岳飞、麻永坝

联系电话:15868534210;15314833959

2014年8月13日、

李静林:王燕急公好义 阻警察犯罪

Written on 2014年8月13日星期三 | 13.8.14


[ 时间:2014-08-13 16:03:26 | 作者:李静林 | 来源:六四天网 ]

王燕妨害公务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

丰台区检察院指控王燕,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王燕伙同杨君俭等人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门口上访,因杨君俭举标语大喊大叫,民警陈键对杨君俭进行劝阻,后王燕以推搡、拉扯、殴打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致民警陈键双手、面部受伤,眼镜损坏”,涉嫌妨害公务,构成犯罪。根据阅卷和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足以认为王燕不仅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而且还认为王燕是一个见义勇为,敢于同警察的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好公民。

一、明确王燕等人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门口,是等待分局领导的接见,不是到丰台分局门口去上访。王燕等人的行为合理合法,无可指责。

2014年2月20日,王燕、王淑春、兰桂媛、杨君俭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所在地,她们是接到丰台分局的通知前往解决她们各自的信访问题的。那么冷的天,信访接待室不让她们呆,她们只能呆在丰台分局大门外,呆在信访接待室外寒气逼人的露天里。所以她们是没有别的地方可呆,才聚集在丰台分局大门旁边等待公安分局领导接待的,不是到丰台分局门口去上访的。而且本案的案情中也不存在上访。因为丰台分局是基层信访单位,她们投诉控告,向丰台分局要求解决的也就是丰台分局内的警察为非作歹,或者不作为,给他们各自造成损害的事。王燕她们那天没有上访。要把丰台分局的事告到上级主管单位那里去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丰台区政府及其以上的机关单位才叫上访。所以,王燕她们是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去走访,而聚集在丰台分局大门旁边的。他们的言行不是到丰台分局门口去上访,呆在丰台分局大门外那里完全合理合法,无可指责。

二、搞信访的警察陈键所叙述的事实经过作假。

从上午到下午,王燕她们四个人等待丰台分局领导的研究结果,等不到。78岁的老太太杨君俭着急了,高喊:打断五根肋骨,三年了不解决,求见局长。这过分吗?这违法吗?违反了哪一条法律?公民有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有监督和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吗?搞信访工作的警察陈键从丰台分局里面出来,据他自己说,是领导要他来“接待一下”。这就是陈键的“公务”范围。那么陈键他是怎样依法执行的公务,“接待一下”的呢?在报案记录中,陈键自己讲:1、“赶紧去劝阻她”;2、“上前去搀扶她,想把她扶到一边去,因为她堵在大门口,已经影响到了车辆的出行,大声嚷嚷也影响分局的办公秩序”;3、“在搀扶的过程中,杨君俭坐在地上不走,用双手抱住我的右大腿,不配合我”。

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案的侦查机关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下属派出所。派出所办案警察的工作说明中,提到他们调取了丰台分局楼顶的监控录像,没有说他们调取了别的地方的监控录像,还有别的视频资料。更没有讲到“民警录像”,分局大门外“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资料这些东西的具体来源。本案暂时撇开本案音像资料的来源合法性,以及录音录像资料的真伪不谈。仅就现有的录音录像资料内容而言,没有证明陈键劝阻了杨君俭什么,哪怕是一句话。公诉人好像没有看过本案的录音录像资料,凭空就在起诉书中声称查明:“陈键对杨君俭进行劝阻”。公诉人没有想过,杨君俭、兰桂媛求见局长的声音和形象都能够录下来,为什么随之陈键“劝阻”杨君俭的声音和形象录不下来呢?而且,《民警录像》显示,丰台分局的大门外,人烟稀少。杨君俭老太太站立喊话的地方,离丰台分局的大门较远,并没有影响到车辆和人员进出丰台分局。陈键一冲出来,就把78岁的老太太杨君俭推搡在地,从远离公安分局的大门前方,把杨君俭老太太恶狠狠地拖拽到丰台分局的大门边。78岁的杨君俭老太太才抱着陈键的腿,高叫“救命”的。王燕闻声上前,与兰桂媛一起指责陈键的违法行为。庭审中,兰桂媛作证,证实了录音录像中这一情节的真实性。王燕还动手阻止陈键继续侵犯杨君俭的人身自由权。当然,王燕绝不是陈键等人的对手,陈键唤来保安,与保安一起,一边一个,夹着杨君俭的胳膊,把杨君俭悬空强行架进了丰台分局的大门。说陈键打人,打一个78岁的老太太,一点没有冤枉他。纵观陈键的行为,是不是在对一个78岁的老太太实施暴力呢,不言自明。

三、本案的音频视频资料证据造假,相关侦查人员和提供证据的警察,以及故意使用虚假证据歪曲案件事实的警察和检察官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

在检察机关移交到法院的音像证据中涉嫌造假之处表现在:

(一)、各段视频在相同时间的内容不一致

1、在“分局楼顶录像”中,无警察陈建推倒78岁的老太太杨君俭,拖拽杨老太,杨老太坐在地上抱着陈建的腿不走,王燕上去阻止陈建违法行为的内容,而“门口监控1”中有;

2、在“分局楼顶录像”中,无兰桂媛在丰台分局大门口喊口号的形象出现,而“民警录像1”中有;

3、2014年2月21日,丰台镇派出所在出具的《工作说明》中声称:“民警调取分局楼顶监控录像”,“视频中显示”,“2014年2月20日14时34分0秒,杨君俭走到分局大门口有喊话动作,14时34分16秒,民警陈键上去进行劝阻,后至14时37分20秒,陈建民警在带离杨君俭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燕以殴打、辱骂等方式妨害公务。而在“民警录像”中 ,杨君俭喊话是在14时9分左右;而在“门口监控1”中,14时34分0秒,杨君俭老太太等访民斜靠在丰台分局大门旁边的传达室墙边。到了14点37分21秒,杨君俭老太太才从传达室那里往大门口中间走。14点37分47秒,陈键才从分局侧门出来往杨君俭身边走去“带离杨君俭”。杨君俭老太太出现在分局大门前中间点的位置,在“分局楼顶录像”与“门口监控1”中,两者时间差高达4分半钟的样子。而陈键前来带离杨君俭老太太的时间,在“分局楼顶录像”与“门口监控1”中,两者之间却突然缩小到只有三十几秒钟的差距,这是什么道理!

在法庭上,公诉人补充的公安机关新的办案说明中,只承认楼顶监控录像与民警录像和执法记录仪三者有时间差,但是,在公安机关新的工作说明中,没有解释,在短短的26秒钟之内,两段监控上记录的时间差,4分钟的内容怎么消失了的?

(二)、“分局楼顶录像”内容前后人物形象大小不一,画面清晰度不一,有明显的涂抹调整痕迹;对这一点侦查机关现在补充的工作说明中也没有进行丝毫说明。

(三)、“执法记录仪录像”是近距离拍摄的,无陈建眼镜什么时候怎么不见了,什么时候怎么找到的内容。全部录像中都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什么原因?是不是公安机关隐瞒了什么。

(四)、“民警录像”截止于14时9分18秒,“民警录像1”的开始时间是14时10分51秒。中间的1分33秒的视频内容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吗?为什么要掐断。侦查机关现在补充的工作说明称是那中间没有录,那么是剪切了,还是没有录,正好通过鉴定说明啊。

总之,今天上午法庭调查,检察官补充了丰台公安分局办案机关对监控及民警手提录像机拍出的录像及执法记录仪拍出的录像资料时间差所作的工作说明,但是这些说明不足消除本辩护人的怀疑。上述事实让人怀疑本案还是有断章取意存心构陷王燕之嫌。

发生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门口的警民小冲突,谁是谁非,是警察违法,还是访民涉嫌犯罪,有多种完整的音像资料可以清晰证明其全过程,最真实最权威。经现场观察取证,能记录下丰台分局大门里外,案发现场的监控,门卫室和信访接待室上方各有一个监控。检察机关只举证了其中一个监控的录像资料。在丰台分局大门的另一侧,电杆上还有一个监控。案发现场进行摄像的警察有两个,那两个人是谁?谁提供的现场音像资料给办案警察做证据,为什么另一个人不提供现场音视频资料给办案警察?如果公检法都不敢调取全部音像资料,让完整的音像资料说话的话,那意味着什么呢?是不是确实有人存心想徇私枉法。

当然本辩护人还是不愿意那样想,所以本辩护人要求:

1、申请法院、检察院找权威机构鉴定各段录像资料,以确认其内容有无剪辑、添附、造假之处;

2、请求法院、检察院调取2014年2月20日,事发当天下午14点起到杨君俭和王燕被抓走之后止那个时间段的全部监控录像资料,以及在那个时间段民警摄像和执法记录仪摄像的完整资料,以还原事实真相。

本辩护人相信法官和检察官还是会有弄清本案事实真相,依法公正处理本案的愿望的。

三、王燕见义勇为,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定性错误。

所谓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的要件上讲: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等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陈键自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受领导安排接待访民。或者如办案警察在案卷材料中透露出他的职责,作为分局信访科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能够依法文明礼貌地耐心地接待访民也就罢了,他有违法采取暴力手段对待来访群众,违法限制访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吗?如果没有,那么王燕上前指责并阻止陈键那样粗暴地对待78岁的杨君俭老太太,就具备了正当性与合法性。王燕挺身而出,捍卫杨君俭的人身权益,具有见义勇为的优良品质。这一点与陈键,与杨君俭的言行相比较,高下立判。对陈键的过失,前面已经说过了,暂且不提。王燕是为了救杨君俭才面临牢狱之灾的风险的呀,但是,杨君俭的证言中,声称她晕过去了,什么也没有看见,什么也没有听见。如此滑头的老太太杨君俭,那么大年纪的人了,难免患老年病,骨头脆什么的,如果让陈键整得折胳膊断腿的,或者真的晕过去了,谁还愿意同情她,帮助她啊。

本案中,王燕的主观故意很简单,她就是想阻止陈键对杨君俭的野蛮行径。在这个过程中出于自卫,王燕与陈键有所冲突,但是后果不严重。陈键面部的抓痕是怎么形成的,眼镜框是怎么断掉的,无视频资料可以为据。公安机关隐匿了相关的视频资料,公诉人又没有认真审查相关的视频资料,其动机都可疑。

而且,陈键有点轻微伤,王燕也有伤。王燕的手出血了,手红肿了,痛,当初就给办案警察说了的,询问笔录中有记录,办案警察没有否认,出庭的证人有证言,不能够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总不至于警察违法受了点轻微伤,就要百姓负责,百姓急公好义受了伤害就活该吗。

综上所述,王燕无罪,检察机关对王燕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应当立即释放王燕。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静林

2014年7月29日



李茂林要求搬销包头警方劳教决定

Written on 2014年8月11日星期一 | 11.8.14


[ 时间:2014-08-11 21:23:29 | 作者:李茂林 | 来源:六四天网 ]

举报人:李茂林,男,汉族,1957年3月22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磴口县东升路工农巷,非农户,电话:13847856709.

被举报人:包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被举报人:包头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严彬,和达茂旗交警大队:队长,沈成利,故长,李岩。

请求事项

请求搬销包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包府劳教字(2006)第49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举报人被迫上访的原因

2002年1月16日举报人在包头市达茂旗新区左侧165公里处边沟被一辆突如其来小车撞残,造成举报人四级伤残的严重交通事故,达茂旗武装部车拉到旗医院抢救。“受害者一直不知道肇事车主,和司机是哪里的”。达茂旗交警大队队长“沈成利”原来是司令员手下部下,沈成利和李岩故长对此次事故意隐瞒,掩盖肇事车主,司机两个多月,由于医疗条件和抢救经费不及时,40多天无诊断,转院治疗无经费,多次救护车拉到内蒙古四大医院转诊检查,诊断,的不到转院治疗。最后造成举报人:外伤、脑震荡、脑劲管损伤。劲椎、脊椎、腰椎共损伤,骨折15个部位,特别是:脊椎神经严重损伤。胸膜粘连,有明显肿瘤,致使上下肢体双腿残废。举报人是全家七口人顶梁柱,因此是家中顶梁柱倒了,以药维持生命。

达茂旗交警大队队长:李岩在2002年3月19日用蒙被行为,对此事给举报人妻子侯月凤出据了时间不相同的三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认定为同等责任。“举报人和妻子这才得知撞残我的车主,是包头市军分区G30668号213吉普车,司令员乘车酒后撞残举报人”。由于责任认定书的时间不同,使举报人无所适从,造成超过申请重新认定的期限。特别是导致:侯月凤一次次精神上受到打击,和挫折。

对举报人的赔偿,军分区司令员和刘贵民参谋及达茂旗交警队队长:沈成利,李岩的相互勾结一直不给解决,好容易在当年年底达成赔偿协议,却不履行,多次反悔。由于举报人身残无法行走,只能以书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回复的信函当地置之不理。

举报人的妻子侯月凤到包头市军分区请求解决问题,结果被关押两次达30多天,致使举报人的妻子精神和肉体受到严重摧残,要4万2仟元治疗费全被达茂旗交警队:沈队长、李岩扣押下不给,说是押金。侯月凤不久撇下两个年幼的孩子离开人世,年仅39岁。从此:“沈成利队长,李岩故长”调走,残苦的李茂林上吊都上不去。

不久,达茂旗交警大队事故科:严彬上马,伸出黑手,在2003年10月17日,严彬和贾建业到北京接我回包头,回答我回去就尽快给你解决问题。这个话题是在公安部信访局张处长陪同下说的,结果把侯月凤给解决死了,问题得不到解决。

二、包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管委会)作出的府劳教字(2006)第49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违反法律程序。

(1)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不具有呈报该案的主体资格,市交警支队是管理到了交通的,管理的对象是道路、车辆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单位和人。①在:2006年3月9日举报人因残病严重,他人护理我到北京查病,交警队李岩在萨拉齐火车站上车强行拉下重病残人,当晚10点软禁宾馆。10日上午包头市交警支队来一个班的人,其中:严彬掐住残病人喉咙加力掐残人当时昏倒地下。当晚11点多,严彬和其它人把残病人关押萨拉齐看守所,在:2006年4月20日公安部给重残人信件,送包头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队当地还置之不理。

2006年9月28日:包头市交警支队派“刘科长、马科长带青山区交警队人到北京南站上访材,刘、马和举报人接谈,回去给你解决问题,晚八点回到包头市公安局门前。车上所有的人全部换了,当晚十二点交警支队:严彬带领王红胜又把举报人关押包头市古城弯看守所40天,严彬也没有给拘留通知书,外通知家人”。

2006年11月7日下午3点多,严彬把残病人从看守所接出来直接又关押到包头市劳动教养所七对,而交警支队严彬呈报的是“寻畔滋事,聚众扰乱,用拐杖敲砸中央政法委小车,到中南海等地国家机关,闹事,社会秩序”,这种性质的案件应该由治安部门来呈报,交警支队的严彬呈报行为纯属越权办案,严彬其目的就是为了打击,压制举报人,迫使举报人放弃对2002年1月16日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追索,而市管委会对此事没有审核。

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但市交警支队不仅没有查清事实,反而是歪曲事实,向市管委会呈报案件,更没有征求过任何人的意见。完全是市交警支队“严彬”擅自做暗箱操作的结果。2006年11月7日下午3点多举报人被严彬又关押到包头市劳教所后,严彬扔给举报人一张纸,说是劳动教养通知书,转身就走了,没有让举报人签字,即没有给举报人宣读,更没有告知权利、义务。举报人被关押到劳教所后,一直没有通知举报人的两个女儿(妻子已故),两个女儿因得不到举报人的消息,放弃学业三次到北京找举报人,历经磨难多方打听,于2007年1月份才得知举报人被劳教。

3、市管委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没有加盖公章应属无效。

市管委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没有加盖公章是无效的,这份劳动教养决定书是市交警支队伪造的,送达该份决定书的人不是市管委会,而是市交警支队严彬,并且没有市管委会的公章。

三、市管委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

1、举报人以信件和走访逐级反映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允许的,上访过程举报人拖着残身躯,栓着双拐,连路都走不了怎么能扰乱社会秩序,更没有聚众,所以市交警支队“严彬”呈报的案情不符合客观事实。

2、市管委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依据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五)项,该项规定的主体是有工作岗位的人,扰乱了本单位的秩序。而举报人无业,是一名四级伤残的受害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基层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怀着相信党,相信政府的坚定信念,被迫上访。

综上所述的两点,举报人不符合劳动教养的条件,所以不应该对举报人进行劳教。

3、举报人2002年1月16日因交通事故被残后,造成举报人脑震荡、颈、背、腰椎骨折15个部位,脊椎神经损伤双腿残废,被评定为四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由其外伤严重,因起内腹严重的冠心病,心脏扩大和严重的高血压。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严重病患者”,不应收客。
举报人被劳教后,因不服市管委会的劳动教养决定,曾提起复议申请,由于市交警支队严彬没有告知举报人应向什么机关申请复议,举报人只好按照劳动教养决定书提供的地此一一包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于2006年12月26日以邮寄方式提出复议,结果因“无此单位”退回,“致使举报人失去了复议的时机”。举报人:至2008年9月27日从劳教所七队一直爬出劳教所大门外,大约二个多小时,亲朋好友用轮椅推医院抢救治疗,保证一条生命。如今冠状动脉粥硬化性心脏病,专家建议“冠脉搭桥手术”,因无钱手术。

举报人妻子二人以艺术为生,也是纳税大户,举报人被撞残,妻子被关押受摧残死亡,孩儿流落他乡,举报人失去了立命之体,生活治疗无法维持下去,残病不断发展,严重恶化。

2009年9月25日:举报人拖着残痛重病到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9月30日1点时我到和平市场讨一饭,在市场东十字路,突然“4个穿便衣男子”压倒“绑架黑色车内”我不知去向,后到包头市交警支队房内,严彬出面,残人屎尿又留裤里和外面,下午3点多严彬给我一份(告诫书)开警车把我残体重病人(又关甲儿巴大山里)严彬走了。在10月16日严彬让交警警车拉到绑架我地点放了。

2011年5月12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回访内蒙古自治区:举报人鉴表后反映的主要问题。2011年7月15日上午:包头市交警支队领导来我家说回访李茂林,给解决问题。一位:杨元洪,手机:13347177779.第二位:胡志明:手机:15847204720,第三位:蒙族,小云,小云照了我家人相。《胡志明把我所谈的赔偿结果全部登记,又让残人签名按手印》。

2011年7月19日下午:包头市交警支队第二次来我家回访,胡志明,小云接谈,二位交警回答上次你要的高,能低一点?残人回答能少,少多少三家坐在一起协商能解决好吗,胡志明全部登记,让我又签名按手印,回去给你解决此事,“残人至今查无音信,无人问责”。

2013年6月6日:“中央第四巡视组”来到内蒙古,举报人把表签后,反映主要问题。“残人至今查无音信,无人问责”。

综上所述重点因此:军分区、司令员、刘贵民参谋、交警支队:沈成利、李岩,特别是:严彬等五人互相勾结,被举报人滥用职权行为违法,故意以行政职权,渎职行为,脱离实际,玩忽职守,不按法律法规行政,故意伤害举报人家破人亡,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害后果。

2009年9月25日,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三审裁定。

在:2012年4月10日,原告到内蒙古高级法院开听证会,原告女儿护理。有:那日苏律师,有人大主席杨生。“法院不让人大主席参加听证会”?

被告:严彬、李彬,女

原告在法庭多次让被告拿出证据,被告拿不出来,最后严彬回答过几天拿来证据,法律还有这一条规定吗??。李彬,女,在听证会讲话,我们想怎做就怎做官员,高级法院又给原告驳回。“严彬和李彬在高院把谈笔录,又弄虚作假”。百姓能有人权吗?

再审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裁定不予受理,现责任人逍遥法外,无人追究,举报人还忍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艰难和痛苦的今天……。

被举报人推诿,无人问责。

举报人上访被劳教,劳教书“无公章”,行政复议“无此单位”,诉讼“超时效”,几乎到了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说的绝境,万般无奈,只好提出举报,控告,请求中共中央,李克强总理,王岐山书记,中组部、中央政法委,国家信访局、中央最高人民法院,还举报人一个公道、公平。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举报人:李茂林

2014年7月22日



湖北武穴市豪楼林立 失地农民维权遭打压

Written on 2014年8月10日星期日 | 10.8.14


[ 时间:2014-08-10 08:23:25 | 作者:吴有明 | 来源:六四天网 ]





我叫吴有明【湖北发展天网义工吴有明入党】,湖北省黄冈地区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樟树下村民身份证422129196603060551,父親响应党的号召保家为国抗美援朝,英勇作战,光荣负伤,实指望将来儿孙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有个安稳的家,有衣穿得暖,有饭吃得饱。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            

一,爱党保国,祸不单行。

1、老班长保了国没了家。94年修路,2008年造豪楼,武穴市以政府建设名义,无偿没收了我家赖以活命的1.41亩口粮田。2007年父亲在诉求多年无果 ,贫困交加之下离开了他信仰的共产党,军属待遇取消,留下妻儿老小艰难度日,儿媳无法忍受地方黑暗,含恨而去,完美家庭遭受破裂。

2、保钓抗日,拘留关押。

2012年8月29日,在北京警察称赞和引导下我们六人在日本大使馆前通过喊口号,举牌方式理性表达了中国公民对日本侵占我国领土钓鱼岛行为的愤怒。但武穴市却雇用黑保安把我铐住从北京押回构陷非访罪强制拘留七天,罚款500元,并扣押手机财物至今拒不退还,拒不认错,不法行政,人心迷茫,导致小日本娇气日盛,公开给我国鱼岛及附属岛屿命名,屈辱中华。

二、弄虚作假,瞒上欺下。  2008年,武穴市官员不批先用,以移民建镇的名义,向百姓低价骗取土地,2009年又以移民建镇名义向省国土厅报批29.012公顷农耕地。实则一次超低价强征两村791亩,2010年又编造虚假材料报批省厅,省委,移民不移,建镇不建改变为公共服务用地,实则再向邻西重新征用260亩用作医院、车站再建。2014年又向邻东征500亩,官方公布市值每亩273万的变更国有土地,半价贱卖开发商,农民配给红利百分之一,以豪楼为中心的周边农民承包地逐渐被吞并。原武穴市长吴美景2011年升任市委书记后加速改移民建镇为形象工程建设。

三、奢靡享乐,顶风违纪修建阿房宫。2013年又再扩征共计800多亩农耕地,用来修建两院一府,土地局,国土局,公安局,商务局,农业局,广播局,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十多座行政机关豪华办公楼群体及近200亩超标广场,花园,喷泉,小河,假山和全国各地搜罗的名贵树木怪石遍布其间,开大路直通风景秀丽的武山湖。武穴市名列全国贫困县市,卖地造楼,严重违反了党政机关办公房厉行节约条例。去年十八大和今年两会,中纪委转办到黄冈市,来了黄冈市的开发商,中纪委转办到省委,又来省级开发商,形成了地方官僚利益集团,中央反腐败零容忍,地方宽相待零惩戒。

四、内外勾结,有持无恐截留贪污征地补偿费。

2008年以来武穴市征占本村口粮田600余亩,樟树下村委相比邻村每亩截留4000元;截留一组余地22.5亩,在全组男女老少共同抗议下仅支付7亩17.7万元,并霸占本组8亩地建厂,租金分文不给。2013年截留各组余地43亩补偿费126万元。村书从一名泥瓦匠弄个村官,购豪车,买房产,短短数年率先曝富但不给百姓耕地吃饭。

五、礼仪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黑恶猖狂2014年3月武穴办事处书记董学敏率领武穴公安局副局长,青林派出所长和民警强令狱中谈判,宣布征地不补偿、不调机动地,强硬让我接受打扫马路不准上访的调解办法,并说去北京上访抓回就拘留,六年至今共五次雇用黑保安拦访截访绑架关押。2014年6月18日接到村民再次告急:村干部威胁派人强制迁坟,我和村民协商明天到市委反映情况。当晚四个社会黑道青年将我打成重伤,并警告:以后别管樟树下垸迁坟的事。第二天村镇主任带我去医院做了简单包扎后不管,武穴市委工作人员反而责怪我维护中央政策,见义勇为是多管闲事。

在此,我想向上级领导提出以下几点疑问:

1、为何城镇化不见移民,却变成豪楼办公群,八项规定,约法三章,有明文规定武穴市为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村书贪污截留征地补偿费,中纪委转办,硕鼠村官为何查而不处。

3、为什么老班长保国没了家,儿子爱国遭关押。

4、为什么武穴办事处董学敏书记抗拒中央一号文件两年不肯落实。                                

5、拥护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为什么遭到村镇黑社会群殴毒打?

2014年8月10日



成都王玲再次举报未兑现拆迁承诺


[ 时间:2014-08-10 19:14:56 | 作者:王玲 | 来源:六四天网 ]


我是成都市温江区公平红桥二组的村民,王玲,女,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819640217242X。

因2005年公平政府搞建设规划,拆掉我家位于公平场镇上太极街在一九九七年购地建的连底三层楼房,450多平米(含5个门面)拆迁前政府与我户协商,协商期间我要求按照国家政策赔付进行货币化补偿,算下来比较多,大约有三四百万,他们怕占不上便宜,就给我们说不能全额货币补偿,只能给一部分钱,然后划两个三人户的土地建房,其中一个3人户自建房是政府当初借用我前夫父母及奶奶的名字作为给我家补偿的。当时政府要求我写份申请书,申请内容为再三声明:“我太极街房屋拆迁赔付与红桥二组无瓜葛,如红桥二组土地今后被征用,我户与本队社员享有同等待遇。”由当时的副镇长陈家全签字盖章,然后由安置办主任张良与我户签定了两份三人户自建房协议书,并交了两个自建房进场费各1000元。所有手续办好后,安置办主任张良迟迟不划地,多次以各种理由推拖。后来居然说我们是因家庭原因放弃的。

2005年,公平太极街拆迁怎么能与2008年的红桥二组拆迁扯上关系。前夫的父母及奶奶住所地是在红桥村2组,与前夫小弟一家三口生活在一起多年,是在2008年拆迁,又怎么能来占用我们在2005年太极街拆迁赔付的三人户自建房呢?公平政府用欺骗蒙蔽混淆的手段唆使前夫父母及奶奶放弃自己应该享受的安置房,来占用我其中一个有他们名字的三人户自建房。阴险恶毒的公平政府既挑拨了我们婆媳关系,又顺势的吃掉我前夫父母及奶奶的安置房指标。

我们原来一家三口本是公平红桥二组的正住户口社员,曾有两处宅基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我家该分得180平米的统建房,不管我们离婚与不离婚,三个人也该分得180平米的统建房,何况前夫在2006年给我写过一份协议,他的自建房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归我管,我们从没拿过红桥二组的过渡费,这属于同等待遇吗?政府确实是在2008年分过106平米、2012年分过73.3平米、2013年分过60平米的住房,以及2011年48平米的股份制门面房,从表面上看的我们确是多分了107.3平米。但我的两个3人户自建房呢?可他们却不认帐,妄想将多余的107.3平米抵我的两个三人户自建房,还谣言惑众到处说我多分了。甚至嫁祸于我,说我想贪前夫父母及奶奶的安置房,问题的核心就在这里,他们多分的107.3平米能抵过我的两个三人户自建房吗?

请各位中央巡视领导详查。

请各位领导为民作主。

此  致
中央巡视组

交信人:王玲
2014年8月10日

附件复印件:
1、交信人身份证一张;
2、拆迁前申请书一份;
3、自建房的分房协议书一份;
4、前夫与我2006年签定的协议书一份;
5、交进场费1000元收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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