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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阳10周年无进京非访

Written on 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 2.7.14


[ 时间:2014-07-02 13:41:12 | 作者:王泠蕊 | 来源:六四天网 ]

最近,浙江松阳县政府处分了西屏街道对进京访民布控不力的干部XX:工资降一级,取消全年奖金,三年内不得提升。处分理由是该干部对稳控不力,导致西屏街道上连头村访民连续三次在北京非访,破了松阳县“10周年无进京非访”的记录。

且不说被处分的政府干部有多冤(因为他是没有能力解决访民诉求的小干部),就这松阳县“10年无进京非访”的谎言,也够吓人的,政府为了掩盖10年无进京非访,那得花多少人力财力去疏松阳县“10周年无进京非访”的记录。买通北京有关部门的非访记录,造这种“10年无进京非访”政绩的公权人,不知有多无耻!

松阳一些政府官员,为了维稳教训进京的访民,就给进京的访民套上“到北京中南海等非上访接待场所上访,扰乱当地治安秩序”的罪名予以拘留,为了捞政绩的时候,就造假当地10周年没有进京非访!如果正如松阳县官员造假所说,那么松阳县所有因为到北京上访遭拘留的访民,都应该彻底平反昭雪,并给于国家赔偿!

举几例到北京上访被拘留劳教的松阳冤民,戳穿松阳县“10周年无非访”的谎言:

一、访民王泠蕊被数次拘留劳教:

1、2009年9月15日在国务院信访局按秩序排队领表被松阳公安非法抓捕后,即被以“扰乱机关秩序”的名义拘留15天;

2、2009年10月12日再继续对王泠蕊虚构“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等莫须有“罪名”作出劳教一年三的处罚决定【浙江松阳37名警察集体伪证劳教王泠蕊1年半】。

3、2011年7月7日王泠蕊到联合国人权公署请求人权保护,被带到朝阳区拘留所执行5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公(朝)决字【2011】第105405号”。7月13日被北京市三里屯派出所民警(警号:033659,负责开车)和一名保安从朝阳区拘留所接出送往久敬庄,当时同车的共有6名不同省份的被拘释放的上访人员。但刚到久敬庄大门边,就被民警直接交给松阳地方官员。

4、2011年10月1日王泠蕊到府右街寄信,被北京警察盘查后送到久敬庄,王泠蕊5号回到松阳家中,11号被7名被松阳县公安民警强制抬到县公安局拘留(松公行决字(2011)第312号处罚决定书),处罚理由:“现查明2011年10月1日,王泠蕊在北京市中南海等周边地区非上访的的部位进行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依法予以训诫,并被送至北京市南苑路(南四环外)接济中心----”

二、访民方永忠至少三次去北京中南海找总理被拘留:2011年8月25日松阳县公安局以非访扰序为由拘留方永忠(松公行决字【2011】第2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理由:现查明2011年8月24日,上级交办方永忠案件,方永忠分别于201年6月14日、7月25日、8月22日到北京中南海等非上访接待场所上访,扰乱当地治安秩序”。

三、访民周景刘在天安门被抓回当地拘留:2011年10月18日松阳县公安局松公行决字(2011)第3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11年10月17日下午,周景刘和叶珠兰、黄云能等人在天安门周边地区非上访的部位进行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依法予以训诫”

四、访民叶珠兰在天安门被抓回当地拘留:2011年10月18日松阳县公安局松公行决字(2011)第3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11年10月17日下午,叶珠兰和黄云能、周景刘等人在天安门周边地区非上访的部位进行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依法予以训诫。”

五、访民黄云能在天安门被抓回当地拘留:2011年10月18日松阳县公安局松公行决字(2011)第31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11年10月17日下午,黄云能和叶珠兰、周景刘等人在天安门周边地区非上访的部位进行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依法予以训诫。”

六、2008年3月2日访民叶连书想到北京上访,结果在廊坊火车站被捉,被当地公安带到北京金丽水旅馆非法拘禁5天,到3月10日还被实施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公行决字(2008)第161号),对叶连书1999年——2006年12月28日多次在北京中南海、新华门等地静坐的事实进行秋后算账作为2008年拘留的理由。

以上举例的7个上访冤民10个案例,都是被松阳县公安局以到北京中南海、新华门、亮马桥联合国人权公署等地非访为由处罚的,所以松阳县信访部门能够上报“松阳县10周年无进京非访”的记录吗?这不是揣着明白装糊涂造假吗?


香港七一百万人大游行

Written on 2014年7月1日星期二 | 1.7.14


[ 时间:2014-07-01 21:37:39 | 作者:志愿者王艳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香港讯2014-07-01】今晚,香港维权人士王艳【香港王艳、廖启建抵成都探望天网创始人】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香港七一百万人大游行。

来电称,今天是7月1号,我们香港为2017年普选下午3点在香港维多利亚公园起步游到中环,饶道走因为今天比每年人都多,听说至少有100万人,我和北京两个访民张秀华还个李大姐,中午1点钟到公园看到还有深圳几个访民也在我们都接收了各界记者采访报道。

在游行的路上突然下了两次大雨,没有挡住我们市民呼喊声,游行到晚上8点。听到喇叭喊最后在公园的市民还没离开由三条街走。我提前离开了,现在他们还在,有大陆的记者和官员都在。




























王秀英控告吉林监狱狱警集体虐囚

Written on 2014年6月29日星期日 | 29.6.14


[ 时间:2014-06-29 17:19:12 | 作者:王秀英 | 来源:六四天网 ]



尊敬的司法部领导:

我是吉林省吉林监狱十一监区服刑人员吕青文的母亲王秀英、身份证号:220203194306061244、联系电话:13578502086。

我儿吕青文于1994年被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公安分局刑警队收容关押至1996年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盗窃罪判处死期缓期执行、2000年减为有期徒刑19年、现入狱20年来身体一直有病。吕青文于2011年8月9日保外就医一年,可是监狱在2012年2月半年的时间就要将吕青文收回。

因吕青文家庭困难在没有钱给监狱负责续保人的情况下,不给续保于2012年9月24日晚将其收回吉林监狱,收回后被送到严管队,那里当时有四五个狱警、吕青文进屋后几个狱警就开始殴打吕青文,其中有个叫孙伟的狱警用拳头猛击吕青文头部至使吕青文头晕耳鸣、狱警孙伟不仅用拳头还用电棍触打、吕青文说别打我,我有心脏病。狱警孙伟说打坏了再给你治,吕青文说为什么打我?狱警孙伟说现在的天变了,那几个狱警还把吕青文身上衣服扒光,一丝不挂的光着脚丫戴上脚镣用手铐扣在屋外栏杆地上,站着冻两个多小时,那天晚上吉林市天气特别冷,到第二天25号早上换班上来又拿电棍打一顿,然后送进小号。

几天后由街道与监狱协商在街道的陪同下家属去监狱接见吕青文,接见时吕青文跟姐姐和母亲及时反映狱警打他的经过,接见室干警都问说你和他有仇吗?我儿子说没有,我都不认识他们?于是我找到监狱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监狱说脱光衣服是为了检查,把人脱光衣服送外面长时间冻这也是检查吗?

2013年2月份,十一大队队长庞文君又无故将吕青文送进严管两个多月,又让吕青文连续坐了8天的老虎凳致使吕青文受到了严重折磨,在吕青文有病的情况下监狱医院候院长不但不给治疗还指使犯人殴打吕青文,监狱狱警是教育改造的引路人,而不是用来体罚人的。这么做是什么性质、是执法犯法、权大于法、向狱警孙伟说的现在的天变了,是什么意思?及大队长庞文君、医院侯院长的所作所为都是违法的,难道是那些人的天下吗?

监狱不但不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还包庇他们,如果家属到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的话,监狱就会更残酷的整治人。

请领导深入调查,到监狱一看就明白了。

控告人:王秀英


青岛赵军华逼上梁山 北京无证刑拘获释

Written on 2014年6月28日星期六 | 28.6.14


[ 时间:2014-06-28 23:50:14 | 作者:赵军华 | 来源:六四天网 ]


我是山东青岛城阳区西后楼村民赵军华37022119710101462X。

2008年城阳区西后楼村委拆迁,但无拆迁需具备的5证,书记兼主任王全和为了利益最大化,把我1992年建设房定为违章建筑,无任何补偿。2009年为拆除房屋顺利,老公被捏造罪名拘留七天。拘留前派出所长电话给我家人“跟村书记签了拆迁协议,否则就拘留徐(老公)”。家人没签协议,老公被拘留,至今不给拘留证。2010年在我家毫无知情的情况下 书记又指使人晚上回填了我家1987年自建养殖虾池,至今无任何补偿,我由此走上维权路。

其后,书记王全和买通官员,设黑监狱拘禁我,我村一起上访的分别关押,带头套搜身不许睡觉厕所门拆下,上厕完全曝光,只许坐方凳几天几夜不准动,支撑不住坐在地上就被拖起在墙边站立。来了例假也不放过,最后尿血、尿失禁、心绞痛。。同时家人在家里也被看住不让出门走动,家人拨过打黑除恶报警电话、市长公开电话、110报警电话上千遍,没人出面处理。家被强拆养殖池被回填强占都没得到赔偿,老公被诬陷拘留,我被关黑监狱。

2014年2月 再次进京反映去国信局、中纪委等国家部门递交材料被摔了出来不受理,只好寄信也没结果。3月12号 我碰到刘淑芹【青岛村主任砸两艘船拘15天 受害者上访刑拘30天】也到中南海向领导反映情况  我俩在府右街车站,被公安截下,只能把材料散出去,让领导知情。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在北京西城第一看守所刑拘1个月。30天被释放时不给拘留证、释放证,反而一张取保候审决定书限制着我们的自由。

4月28我俩到京要拘留证 北京厂桥警员对我们说刑拘没有拘留证,没解释理由。5月25号又到北京西看守所要拘留证,也被告知只有取保候审决定书交于我们。

6月9号我俩递交了信息声请公开,要求申请公开京公西取保字【2014】000270号【2014】000273号拘留证 至写稿今日还没收到告知

赵军华

2014年6月28日





四川德阳杨再琼投诉拆迁补偿问题

Written on 2014年6月26日星期四 | 26.6.14

[ 时间:2014-06-26 18:50:03 | 作者:杨再琼 | 来源:六四天网 ]

我叫杨再琼,现年65岁,我‍是四川省德阳‍市政府开发区的‍受害冤民【四川德阳杨再琼三人北京押返 两人失联】,我家合法有证的住房126平米,加偏房,养殖房等...宅基地面积共800余平米,都有合法证‍据的.‍‍‍‍‍‍‍‍‍‍‍‍‍

在1993年,德阳市‍政府搞开发,将我‍房屋宅基地面积‍全部统征。2000年,市政府开发区只发了限期拆除通知,其未履行任何拆迁程序,就将房屋暴力‍‍强拆。拆后只按106平米54元一平米给补偿,共给我家旧房补偿伍千多元(5768.82),以户口不在本村组为由‍‍‍‍‍‍‍‍‍‍(本户口是迁本市邻村‍‍落的未享受一切待遇的‍空挂户)至今‍不给安置补偿‍。

因无住房,在政府‍‍征用未使用的宅基地面撘建了居住‍‍房,在‍2005年2月21日晚,开发区将撘建房再次推毁,而不给分文补偿。我依法维权,被德阳公安‍‍旌东分局‍公安陷害,公安将本‍未打开的‍电闸, 故意打开‍‍即将我去开掉,我按政策条文,拆迁安置补偿未落实到位,可以拒绝交付土地的相关规定, 拉下了电闸,但可在一分钟內就打开,而公安就故借拉电为由,‍‍‍‍捏造事实,指示同伙作伪证,将我行政拘留15天.

我相‍信法律相信党,到处信访申诉,历经15年,送递交各级相关部门证据材料几‍千件,至今未得到丝毫依法公证结果。

就因我的事实证据和各级相关部门‍大小贪官及大老虎有关系‍,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为包庇市开发区的违法事实, ‍‍‍‍‍‍‍就故意串通将本案作出终结驳回,恶‍意堵死维权路。现本案各级行政‍‍相关‍‍‍‍‍‍部门仍‍以终结为由,拒绝接待‍‍,司法部门故意‍找借口推诿塞责,不受本案。

我为讨法理,2014年6月18日我‍再次赴京上访。当日‍‍下午‍4点过,我在陶然亭北站下车,准备回旅店‍时,我被‍‍四川省德阳市驻京办‍跟踪,他们‍‍雇佣社会黑保安‍‍‍, 两‍人将我拖押上黑车,抢走了手机,弄丢了手链, 多人对我人身攻击, 从此我失去了自由, 旅店东西由他们去拿,拿回的东西少了部份,从上黑车后,想方便了,看见则所也不让上,每次要方便,都要请求五次以上,而只能当着他们的‍面‍进行方便。

受害人联系电话:13320865898‍‍‍‍‍‍‍‍‍‍

2014年6月23日‍‍‍‍


重庆拆迁户伍永芳控大渡口警方共同犯罪


[ 时间:2014-06-26 14:53:32 | 作者:伍永芳 | 来源:六四天网 ]


控告案由: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单位犯罪、共同犯罪.

及所属跳蹬派出所有关人员违纪违法,在行政管理执法中殴打控告人;户籍管理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迁移当事人户口;刑事案件中不作为和包庇犯罪的共同犯。

控告人:伍永芳,女,汉族,1953年11月15日生,农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红胜一队。电话:1832349####。

被控告人: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局长田光平。所在地:大渡口区翠柏路100号。

请求事项:根据刑法第30、31条的规定,机关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司法人员应重判。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及跳蹬派出所在利益寻租的驱使下,贪赃枉法,不作为,包庇犯罪分子,渎职犯罪。

事实及请求理由:

由于90年代社会普遍存在,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能使鬼转圈。因此,贪污行贿犯罪分子跳磴镇红胜一村队长兼村长的曾清全、镇干部熊秀琴等行贿派出所领导等人,迫害我事实如下:

一、1993年12月曾清全伙同队干部等人非法把我一家户口由农业户籍转到几百公里外的宜宾县王场乡永兴镇,变为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而两地公安派出所都拿不出我本人的申请及委托办理迁移户口的证据。1996年来我在红胜村一队所有利益都被剥夺了,土地不办承包证,房子办不了房产证。党和国家的农业和农村改革的所有惠民政策(医保、征地补助)都为此不能落实到控告人身上。使控告人事实上只能生活在没有生产资料;没有合法居住地;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没有人身安全;没有法律保护;没有人格尊严的无奈状态。

1993年12月24日由跳磴公社红胜大队,曾清全、伍声国伙同陈光禄唆使曾长琴(骗子),以去五粮液酒厂工作指标为名,给我儿子王东找工作,骗我8800元,实际上早就非法把我家业户口由红胜1队,数次往返办到南草村307号、巴县铜罐驿、宜宾县王场乡变更为非农业户口。只是我本人不知道,骗子引导我才知道。我去两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要求把户口办回红胜村1队,跳磴镇派出所所长说:派出所规定每个户口卖价2000元,我花4000元,结果派出所开出来就是三个,可是都是空挂在跳磴镇南草村307号。实际上没有这个地址。而且我儿子王东还在北海舰队服役,户口不在当地。

根据公安部发(1992)880[1994]13号规定,违法空挂户口中造假行为,属违法行为,庆注销空挂户口,恢复至原籍。可大渡口区公安分局长简志英说,没有法律效力也法律支撑。以上犯罪,造成受害人家庭破裂,夫离子散,家破人亡,债务累累。

二、2004年5月12日上午,曾清全叫我父亲一道出去赶集,通过收买个体医生用毒药将父亲毒毙,并勾结大渡口区公安分局跳蹬镇派出所办案人员将我父肝、腰、心、肚等脏器取走后,毁灭罪证。9年之后都没有向家属出具尸检报告,在此期间我多次向大渡口分局不作为和包庇行为控告、投诉,至今无果。

三、2013年7月23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依法到跳蹬派出所,要求出具我和儿子户口迁进迁出相关资料(户籍管理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是公安执法行为。)。却遭到民警杨帅(警号:107751)用对付暴徒的催泪瓦斯,对准我的双眼和面部、颈部喷射,差点窒息。当时我在地上翻滚了一个多小时,其他民警用水冲我,水冲到哪,就痛到哪,眼睛无法睁开。然后把我拖回家中,是邻居打110报警,110警察叫我找督察总队,督察总队叫我找大渡口督察,最后大渡口督察叫自己打120都对犯罪行为不管。至今我头部一个多星期都无法接触硬物,喉咙被严重烧伤,头皮被烧泡。

我为此投诉到大渡口分局,至今也不给予答复。不作为的渎职故意和徇私枉法的故意十分明显。

四、2013年10月30日有人毒死我的家禽并把衣物、手机拿走,我报警后,民警宋帅出警,夹嫌报复,不予立案。

五、2013年11月15日9点多钟,大渡口区跳蹬镇红胜村1队队长伍永胜,因占用报案人土地赔偿问题与控告人发生争执,伍永胜对控告人拳打脚踢,殴打中将控告人推倒地上,导致控告人右手臂多处骨折,右肩脱臼,全身多处受伤,生活不能自理。报警后跳蹬派出所民警出警与凶手伍永胜勾结,谎称是控告人自己摔伤,本案发生后,报案人伍永芳下午、晚上因伤情疼痛难忍呻吟,因跳磴派出所民警和凶手没有任何人来付钱,二人民医院只是把手绑骨恢复到位,没有用药,医院打电话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指派民警杨帅(警号:107751)等几人进行处理。民警杨帅到达医院后,不但不予处理,还故意威胁受害人伍永芳,扬言要将伍永芳送回家,不让伍永芳接受治疗。伍永芳因伤情疼痛呻吟喊叫,民警却对伍永芳说,如果伍永芳再呻吟喊叫,要用手铐铐住伍永芳,并将其送回拘留所。此外,民警还与其他人商量以虚假的事实掩盖本案,不予立案。其作为国家执法机工资人员,应该知法守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其公然挑衅国家法律的行为,实在令人胆颤。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事实十分明显。

六、2013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伍永胜的儿子在259路公交车上再次对我进行殴打,报警后民警也不作为,既不对行凶者进行抓捕,也不立案调查。民警放纵包庇刑事犯罪分子的渎职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追究。

七、2013年12月15日社区书记城镇户口,水泥厂职工韦松(曾清全的女儿、女婿)参加村长、队长选举,是违犯选举法的犯罪行为。

八、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渡法行初字第00369号判决,“一、撤销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2012年8月30日作出的渝公答复字[2013]第01号《关于伍永芳申请变更户口事项的答复》;二、责令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至今不作为。继续制造悲剧,践踏国家法律。

九、投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不好强制执行”为由予以推诿,在投诉人律师多次与法院交涉,在强制执行申请超期的三个月后,于2014年1月18日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至今,公安局仍然顽固坚持其错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继续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其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何存?秉公执法,执法为民的面具还有何意义?不禁催人深思,让人费解。法不足信,民以何安?

十、因此,控告人依法要求严肃查处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及跳蹬派出所的不作为渎职和包庇犯罪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和犯罪,给我一个说法,还我一个法制的公平和公道。以平民愤,以消民怨。

此致

中共中央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国务院信访局、全国妇联、重庆巡视组

控告人:伍永芳

2013年12月25日

附:
1、强制执行申请书1份
2、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
3、检举控告遭到打击报复
4、伸冤材料
5、九龙坡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报告
6、大渡口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
7、受害人2013年7月23日及2013年11月15日受伤后的照片
8、伍永芳全家户口被非法拆迁土地承包权被剥夺及生产系列侵权行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投诉


青岛金凤英控政府倒卖烈士坟地

Written on 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 | 24.6.14

[ 时间:2014-06-24 16:06:09 | 作者:金凤英 | 来源:六四天网 ]

一、青岛抗日英烈金在智胶州牺牲埋葬墓,2010年没通知遗属,便掘墓、移骨入陵园。2011年,民政局欺骗遗属说:“有起骨移交手续”,骗遗属补签同意遗骨入陵园管理,又不出示起骨入园手续。遗属坚持掘墓验遗骨,陵园马所长说:“没遗骨也没移交手续,墓葬地被村委卖了”【青岛政府要求烈属金凤英别追8个流窜犯】。

二、胶北办事处后屯村委,以“村整改”为名,盗征金在智烈士二分祖坟地,推倒并盗卖烈士祖屋,烈士摆牌位之地都不留,太绝户!2011年8月1日,民政局信访答复意见是:“金在智家的祖屋被村委收回,在原址上建起了村委村办公室。”遗属要求归还祖坟地,恢复、归还烈士祖屋。10月10日,民政局信访答复意见书为:“金在智烈士宅基地被村委收回,在原址上建成村委村办公室”民政局编造不实谎言,遗属不服!11月17日,书面向胶州市委祝华书记申请复查二份给金凤英的信访答复意见。受理后至今没有复查结果!

三、1990年,青岛市李沧区房管所,以涂改的保和路49号59户更名过户审过户,被过户的是遗属保和路49号69户公房。1996年,李沧区房管一处,以59户房审批个人购买公房资格,售房合同出售的却是69户遗属公房。

四、2012年2月27日,群体打砸入室遗属公房、抢相机、摔坏革命烈士证书,将遗属双手双脚撞击墙壁,造成四指露骨,双足大姆指甲脱落的伤害。3月2日,政府派人在楼梯入口处挖1.5米陷阱,堆高2.5米垃圾围困住在四楼的遗属22天。3月21日午时,八名打砸入室男将七旬遗属拖出家门,强脱衣裤示众后摔昏、抬下楼,实施强拆!

因是政府行为,报案不立案。曾到过国务院、中纪委、住建部、公安部、北京纪念碑、八宝山烈士陵园,维权三年无果。



怀念曹顺利大姐

Written on 2014年6月23日星期一 | 23.6.14


[ 时间:2014-06-23 09:51:22 | 作者:李三虎 | 来源:六四天网 ]


李三虎、王次妞、余南哲、胡新爱、蔡贾勇、蔡志国、张素珍

从您走进监狱的那一刻起,
我们都以为是一次短暂的分离。
谁知道:几个月后传来了不幸的消息!
多少颗心为您着急!
我们无法相信听到的噩耗,
我们的曹大姐——您的离去。
又一个好人悲惨死去!
无情的别离!
您的死留下了太多的猜疑,
您能否告诉我们:您当时的遭遇?
哪怕是一声回应-我们求您。
今天是您走后的百天,
我们大家都很想您!
愿来世,我们大家都能够生活在一个公平、正义、有人权的社会!
愿我们的曹大姐——您在天堂安息。

您的兄弟姐妹
2014年6月23日

青岛村主任砸两艘船拘15天 受害者上访刑拘30天

Written on 2014年6月22日星期日 | 22.6.14


[ 时间:2014-06-22 21:48:23 | 作者:刘淑芹 | 来源:六四天网 ]



村主任徐方秋砸两艘养殖船估价733元 拘留15天


受害者刘淑芹上访遭刑事拘留30天

尊敬的领导

申诉人:刘淑芹 女 身份证号码:370221196305116084 电话:13969892860

2012年2月15日下午13时,受害人徐正革(刘淑芹夫)及其合伙人在个人承包的前海养殖区域抛锚作业,潮东村村主任徐方秋雇佣指挥刑满释放人员徐奎三、韩同步、牛波、黄振华、张勤然,班志福等30多人驾驶两艘大船来到承包的海域,30多人手持大刀,大锤,铁棍,光天化日之下直接对徐正革及他人进行殴打,将两艘养殖船及船舶作业用机器设施设备全部砸烂,致徐正革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他合伙人也不同程度受伤,合计损失近百万元。(有票据)

报警后,从警方处得知,此事系村主任徐方秋见我承包的养殖区收入可观,花钱雇佣刑满释放人员及黑社会人员所为,目的将我赶走,他可独霸这片海域。致使滩涂养殖贝类损失数百万元,

案发后,我们无数次来到河套边防派出所要求处理村霸徐方秋团伙,办案民警用种种理由推诿,拖延不作为,无奈多次向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区公安局反映,直至2012年7月20日给予立案,城阳分局立为刑事案件,但两年来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2013年划为高新区分局、并多次找我谈话,企图将此刑事案件作为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企图包庇村霸徐方秋团伙,使其免受刑事处罚。

更为严重的是河套边防派出所涉嫌造假,低估船只、两只大船打砸严重,机器设备受损惨重,只给估价733元(如此造假明显包庇)将受害人颅脑损伤鉴定为轻微伤。我们对鉴定不服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重新鉴定,当时市估价局已经受理,但在8月22日又以不予受理理由退回,不予重新鉴定。

受害人走投无路,多次进京向有关部门反映,不给解决,将我在北京拘留30天,犯罪份子逍遥法外 维权者反而进拘留所刑拘。释放后没有任何文书。

我的要求:

1、重新进行法医鉴定、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追究徐方秋的刑事责任。

2、赔偿因本案所受到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失,信访期间造成的损失。

3、追究公安部门办案人员收受贿赂包庇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4、望上级领导对此案严厉查处,还我公道为我伸冤 抓人!!!


申诉人刘淑芹
2014年6月22日


江苏大丰市将召集群众听证会 判定上访投诉


[ 时间:2014-06-22 20:35:46 | 作者:余宏全 | 来源:六四天网 ]

具投诉人余宏全,男,江苏省大丰市水利因公伤残民工。

本人早在1978年身强力壮时被国家水利工程征用为民工期间不幸遭遇公伤事故伤残屡遭推诿敷衍一案,30多年以来依法维权不断,却遭到大丰市水利局个别腐败官员不负责任地瞒报实情,拒不按程序申报和办理公伤,甚至对本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治病等切生大事一再虚假应付,拒不拉近解决问题的距离,后在各上级领导的多次关心交办下,2008年10月6日午夜12时他们又采取关押绑架人质、限制人生自由、逼迫搞假“协议”和假“承诺书”逃脱责任,并谎骗上级说这是按照常务市长吴家祥的指示办的。直至目前,个别人继续以歪门邪道顽固顶着中央各项执政为民的政策精神,漫无人性地逼迫我这个因公伤残民工无限遭受权力迫害,他们天天都在毁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今年3月19日,大丰市水利局周俊局长和办公室主任王小军到三龙镇对我的事作了专题座谈;5月7日新上任的季明珍局长又到三龙镇政府座谈会上公开对我说,“我看了你的每一封来信,都很通情达理,对余宏全这样个人的实际切生问题,从人性化角度出发我们应当同情和帮助,但我们多拔一个萝卜多一个坑……”由此可见,习惯势力让新上任的季明珍局长举步维艰;从今年5月13日大丰市信访局陈林局长寄给我的特快信可知(见附件)今年市委、市政府再次决议并连续向大丰市水利局督办,可是水利局个别人仍死抱假“协议”、假“承诺书”要挟上下各级领导,硬要将其目无党纪国法的弄虚作假 “依法生效”?同时全方位对我实施打击、威吓、大动歪脑筋,拒不配合拉近争议的实际距离和促使迅速化解矛盾,甚至借助国家关于禁止越级上访等信访新规进行了歪曲,公然抵触市委、市政府、市联席办的依法交办,今年5月底又放风对我威吓说:“到此为止吧!我们根据信访新规不再受理你的信访投诉了”;“一切后果都是你自己要求过高造成的,你再投诉到哪里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承诺已在我们手中等等。

还耍赖说什么“你再对我们协议【江苏因公伤残民工余宏全维权部分成功】、承诺书不满,我们正准备召集群众“听证会”,到时我们将向群众灌串统一口径,通过群众签名“不让我们解决”,上报给所有关心你的领导部门,你就死心自认倒霉吧!”

如此种种,完全违背了一个人民政府应有的形象!几十年以来,他们是否都在中央的领导之下?多次向中央高层的投诉不知花落何处?我作为苦难无助的弱势因公受害平民只是最起码的要求“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切实可行,为此中国梦付出了青春的血和泪以及一辈子牵累全家、痛失亲人的沉重代价,问苍茫大地:还缺多少代价?呼吁全社会关注!

具投诉人:余宏全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青岛政府要求烈属金凤英别追8个流窜犯

Written on 2014年6月21日星期六 | 21.6.14


[ 时间:2014-06-21 20:38:04 | 作者:金凤英 | 来源:六四天网 ]

申诉人金凤英73岁抗日烈属,电话153155#####,居住地事发地:青岛市李沧区保和路49号69户

李沧政府职能部门渎职、屡屡造假房屋座落地址,审核、审批将我烈属权益公房过户给解风茹、出售给鞠纯良。政府为强征我公房,抢我照相机、暴力伤害、囚禁、流氓群侵等恶劣手段实施强拆!为维权我进京上访。

2012年11月12日,李沧政府派公安付所长陆刚志、街道办主任王海建在京截访对我承诺:不再去北京告政府渎职、强拆和抓那八个“流窜犯”政府给你法律援助诉讼将房子判给你,再和你签征收协议;强拆给你造成的伤害,给你青岛好位置房的赔偿款你说个数!

2012年11月15日,李沧区政府在振华路街道办会议室,举办由李沧区付区长、海创建设集团法人朱元庆主持,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部门负责人联合接访会:有振华路街道办姜可欣书记、纪委陆蕊书记、张于律师、李沧区房管一处马承进处长、振华路管修所王永安所长等。

朱元庆说:“我们已查清保和路49号69户房子,就是你金凤英的房子,不需开证明了”!我申诉:“我烈属公房已被政府强拆灭失!理论上仍是我权益公房;保和路49号69户没有更名过户审批表和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资格审核表!怎敢卖?怎敢强拆?政府职能部门渎职、造假盗卖我权益公房,政府必须承担归还和赔偿责任!”朱元庆说:“马上法律援助诉讼把卖掉你的房子通过法院判给你,再和你签征收协议,那八个流窜犯不知跑哪去了,对你造成的伤害政府给你赔偿!”,王海建给国家信访编号为37455021360280319744的答复意见书没有赔偿答复、送达本人签收也是谎言,我不服!要求政府复查被拒!李沧拆迁办的答复意见书,我也不服!要求政府复查被拒。本人要求青岛政府兑现两个承诺!


河南帮扶救助郑幻谈判纪要


[ 时间:2014-06-21 00:31:53 | 作者:郑幻 | 来源:六四天网 ]

2014年6月19日上午,洛宁县石油公司赵遂先经理通知我,上午十点半洛宁县信访局谈判,洛阳石油新换的领导会来。到了时间我忍着身体的不适赶了过去,到场的有中石化洛阳石油公司新任书记杜总、稳定办主任马奎生、洛宁县政法委副书记李宝泰和两名书记员、洛宁县信访局长刘海军、洛宁县石油公司经理赵遂先共七人给我谈判。

因洛宁县信访局的视频不能录像,11点正式开始:一:由洛宁县政法委副书记李宝泰做介绍谈判流程;二:中石化洛阳石油稳定办主任告知他们几家商谈后解决我被逼下岗诉求的五个条件;

一:······
二:······
三:······
四:······
五:在帮扶救助期间,若本人非正常上访、或是越级上访、缠访、闹访、以及在网络新闻媒体上发布不良言论等情况,帮扶救助即止。内容不得外传。

听的我啼笑皆非欲哭无泪,一个不敢面对曾经的历史错误,却在为自己涂脂抹粉的央企老大和洛宁政府的紧密配合,我一个被欺负的残疾女工仿佛成了另类异己分子,我不明白,估计我的外祖父和老父亲他们会更不明白,他们用生命和鲜血打下的江山,现在不让人讲真话、不准我在网络新闻媒体上发布自己的真情实感、说事实。

害人者虽非当下执政者,但用错人做错事却是不争的事实,中石化从上到下各级领导都在推诿逃避,政府不为弱势群体撑腰,现在却拿着稳维煞威大棒向我挥来,说我是在和政府作对、必要时政府会对付我.

我真的不明白,我一个红三代、中石化被逼下岗十四年的残疾女工就为求一条生路,却被当成他们眼中的恐怖分子,共产党的天下是我的亲人用生命和鲜血拼下来的,我虽非共产党员,我敢说,我比他们七个更爱共产党,我问他们:我残体病躯,双手重残,如果稍微有点人才性的话,会如此对付一个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无任何污点的残疾女工吗?

他们无一人正面回答。只是一个劲的岔开话题顾左右而言他,根本就不正面回答我的问题、隔靴挠痒、避重就轻、对我极尽奚落讥讽、侮辱笑话。不给我说话的机会。还要感激涕零,如果我能够同意他们开出的条件,必须签字。

谈到一点左右,根本就达不成共识,他们把我的诉求记录下来,说让市公司杜书记回去反映,让我等到下个星期五(27号),等洛宁县政法委的通知。

今天上午外地回来个朋友约见吃饭,我们吃完饭往朋友驻地返回的时候,看到洛宁石油公司南环加油站的职工、曾经给我站过岗的张玉凤和城东加油站的鸽子两个人在路边,看见我赶紧低下头,我问他们是不是又开始监控稳维我了,他们心虚的低下头,等我和朋友进到酒店回头看,哈哈哈,他们很负责任跟的很紧嘛。

我真不明白,中石化洛阳石油、洛宁县政法委、信访局几家有心搞这些噱头,却不敢真诚的面对史错误拨乱反正,搞小动作乐此不疲,如此浪费国家的人力物力财力,却不给我解决问题,很诡异啊!

郑幻 2014、6、20号 17、48分有感



造六四胸章 广西梁其义刑拘获释

Written on 2014年6月20日星期五 | 20.6.14


[ 时间:2014-06-20 22:16:45 | 作者:梁其义 | 来源:六四天网 ]




最近不知为什么?每当临近六四之前,总想为六四做点事情,可能是六四情结或者是追求民主的激情吧。跟去年一样,为了悼念六四,我第二次被拘留。与去年不同的是,去年是被以煽动示威游行的罪名行政拘留十五天,今年的这次却是寻衅兹事刑事拘留37天。关押期是5月10日至6月16日。现在已经被广州警方潜送回老家广西桂平,取保候审。

造六四王维林坦克胸章

广州警方的理由是我设计制作了一批“六四胸章”,因为胸章的左边有八九学运的经典图片王维林挡坦克的照片,广州番禺警方和检察院都喜欢叫它“六四胸章”

2014年4月25日,我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沙虚村的胸章制作商铺,设计胸章的样板图案,那个女店员好奇地问:“这胸章是干什么用的?又是民主,又是坦克的,感觉像是打仗似的。”

4月29日,商铺老板打电话给我,说那批胸章可能做不出来,或者爱心里面挡坦克的那张照片可能会没有。为此我很生气,说:“没有,那就返工呗!上面少了什么都行,就是不能少了那张照片。”

但5月2日,我去拿货时,我还是失望了,少了那张照片。货我没拿,商铺老板退还了钱给我。不用说我也知道,这肯定是番禺警方给了商铺老板压力,他们可真是无孔不入。我那时估计,在广州番禺区内制作与六四相关的宣传物品,绝对属于是高危险行为。

我多少也有点害怕,但对于一个追求民主的人而言,害怕往往不能阻挡他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5月4日,我又展转到了广州越秀区的海珠广场附近的一家商铺制作胸章,我认为,不同地域的政府的管制力度也是不同的,毕竟离开了番禺区,运气好的话,或许可以制作成功。结果果真制作成功了。5月7日我拿到了货。看上去漂亮极了,我欣喜若狂。

我打算5月7日开始免费发放。先拿一批到中山市,然后就是广州。可是我失败了,5月9日晚上我就被广州番禺警方给干掉了。

胸牌比炸弹还要厉害

那时是晚上将近十一点钟的时候吧,我在番禺广场后面的东晟明珠小区4号岗上班(当保安),突然开来了一辆警车和一辆黑色小车,哗哗的下了几个身穿制服的警察和六七个身穿便服的大汉,一个戴眼镜的家伙走到了我的面前,首先抢走了我的手机,然后得意洋洋的说:“梁其义,好久不见,到番禺工作了也不通知我一下,真不给我面子。”

真是冤家路榨,那个就是去年把我搞进拘留所的那个番禺公安局的国保。我一下子就意识到,我完了,尽管我早有心理准备,可心里多多少少还是有一点恐惧。他们查抄了我在公司的宿舍,那批六四胸章也被查到了,还给我照了相。

由于我身边的人际关系网设计的不好,以致我被他们抓了,消息也没有传出去。随后他们把我押到了大龙派出所(去年才改名的,去年改名之前叫罗家派出所),老地方,太熟悉了,去年我被拘送拘留所之前,我就是被关押在这里的。

在审问的过程中,我显得很镇定,抬头挺胸,似乎泰山压顶而不变色,我历来都是这样的。这是最基本的尊言!在民主与独裁的对抗中,作为一名民主人士的最基本的尊言。如果你低下了头,那你就等于是输了一半了。我轻飘飘地说了句:“这只不过是小小的胸牌,又不是什么炸弹,你们那么紧张干嘛?”

那个身穿制服的警察高昂着下巴,胸有成竹而且咬牙切齿地说:“这小胸牌可比炸弹还要厉害。”

这次审问不到20分钟就结束了,不像上次他们折腾我六七个小时。看来都是老相识了。

“傻乎乎被人当枪使”

随后我被关进了派出所的监牢里,我似乎显得很淡定,不像上次的那么焦燥不安。那晚天气很冷,我穿着单薄的衣服,在冰冷的地板砖上过了一个不眠之夜。尿急了,申请上厕所,外面的那些警察也不批准,只能在里面解决。

第二天早上我就被直接押送到番禺看守所了。在入所手续上,我拒绝签字,是那个押送的警察替我签的。他们给我的罪名是寻衅兹事罪。我拒签的理由是:在派出所时,以什么罪名关我,他们拒绝回答。在路上我又问,他们还是拒绝回答,当到了番禺看守所签入所手续时,他们才拿出了他们对我的所谓的罪名。我又问我哪方面寻衅兹事了?他们又是拒绝回答。

那些警察自以为是地认为自己的工作做得很到位,其实他们的工作效率一点也不使人心服口服和满意。在看守所刑拘的这37天里,他们先后审问了我五次,5月12日、5月19日、5月21日、5月23日、6月10日。那些国保很会东拉西扯,挑拨离间,还聊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话题,什么家庭、事业、婚姻、算命、风水、时事、道义、良知,什么乱七八糟的都聊。其实他们的目的很明确,找出我的弱点,攻击我的弱点,消弱我的抵抗意志。(对话不分先后顺序)

他们说我太傻,傻乎乎的冲在前面,被人当枪使了都不知道。

国保说:“傻嘿嘿的,被人当枪使了都不知道,你看看唐荆陵、王清营、徐琳他们,他们就会躲到后面去,不会像你这样的去打印制作什么东西。”

“先搞经济,再搞民主”

国保说:“不管怎样,你也应该为你自己想想吧,为自己的家人想想吧,你现在搞民主不合适,你有什么条什吗?你有什么能力吗?你比王清营、徐琳他们差远了,王清营年薪有几十万,王清营的老婆是银行高层管理,徐琳是工程师,唐荆陵有海外“反动势力”的资金援助,你又算个什么东西,成家立业,你一点成绩都没有,你出去之后应该安安心心地工作,别再搞搞阵搞什么民主了,先搞好经济,等事业成功了,娶了老婆成了家,然后再搞民主也不晚呀。”

听完后,我回应着:“难道一定要先事业成功才可以搞民主嘛?要是我事业永远也不成功,那就永远也不搞民主了?搞民主,有经济支持当然好,但没有经济,有一份心也可以呀。还等呀?你看看现在的中国社会都变成什么样子了,政府腐败,道德伦丧,连老人倒地了,也没人敢去扶。”

国保指责我不忠不义不孝,国保说:“你总是说美国好美国好,你可别忘了,你可是中国人,对于钓鱼岛问题,你说钓鱼岛是中国的?还是日本的?对于这个问题,你肯定就是不忠,你回答我呀?

你知道你自己的生辰八字吗?你不知道!你知道你爸爸的生日吗?你不知道!你知道你妈妈的生日吗?你还是不知道!你什么都不记得,可你就牢牢地记住了“六月四日”和六四暴乱。还搞民主,搞个屁呀,在你的心里,到底还有没有你的父母和家人,你有没有想过他们的感受,他们已经快六十多岁了,没剩多少年了,你能不能让他们少为你操心呀,你现在的行为就是不孝。”

我:“首先,对于钓鱼岛问题,作为一个中国人,我真心希望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这就是我的忠。虽然北京当局的许多方面被我否定,但有一点我认同,那就是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我不是愤青,我不希望民族主义的情绪化太过于地影响国人。对于我的父母和家人,我得承认,我欠他们的太多太多,我做的不够好,但我会尽量地满足他们,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自古忠孝难两全。还有的就是,你有你的想法,我有我的行为准则,我是我,你是你,请不要把你的标准强压在我的头上。”

反共连个屁用都没有

当我问到我哪里不义时,那些国保说不出来,无言以对。国保说:“你以为你是谁,你是超人吗?你反共产党,你反得了吗?你能有什么作用?连个屁作用都没有。”

在看守所拘留期间,一个在押人员也曾这样说过:“没用的,你没有强大的组织和资金来源,你一个人推翻不了共产党的,一个人的力量太过于弱小了。”

追求民主,民主就是最终目标,但在追求的过程中也是一种享受,尊言的享受,反抗就是一种尊言,只有反抗才会有希望。人的一生是短暂的,我们可能走不完这段路,但是我们享受过,不是吗?

国保嘲笑地问:“你进来那么久了,有没有人来探望过你?没有吧?你的那些盟友呢?他们见死不救 了。哈哈哈!原来你们这些搞民主的人都是一帮可怜虫呀,你们为别人的争取权力,可你们落难了却没有为你们鸣不平,悲哀呀。”

面对嘲笑,我依旧表情平静地说:“我从来都没有奢望过外面的人能救我,我也奢望外面的人能来看望我,没关系。我是无私贡献的,只求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不求自身利益。”

当今社会,土匪横行,土匪耍流氓,比土匪还土匪,比流氓更流氓。民主/维权/异议人士受到打压和关押,外面的人不管怎么的关注和声援,都显得那么的沧茫无力。声援关注,外面的人最多也只能尽到道义和责任,其他的却也无何奈何,没什么作用,而里面的人则会得到心灵上的安慰。

假如你为民主而被关押,不要奢望得太多,美国政府不会来救你,中国官员不会来救你,中国的大多数老百姓更加不会来救你,甚至会有人向你泼冷水,说你吃里爬外,充当美帝的走狗。搞民主的人一定要把心放开,以一颗平常心去看事物。你必须要有巨大的无私贡献精情和孤军奋战的牺牲精神。你必须要有理解他人无知之心,毕竟现在中国民间的民主意识普及得还不够完善,被误会是正常的。

在你老家搞民主不行呀?

在审问期间,一个自称是所长的人问我:“你是怎么走上这条路的,你的爸爸妈妈也是干这个的?”

我回答说:“不是。我走上这条路是因为我从小的成长环境影响所致。小时候我的爸妈经常打骂我,我那时痛恨他们,我疾恶如仇,我最痛恨的就是强者对弱者的欺凌。小时候看见大人打小孩,长大之后看见政府打人民。小的时候叛逆父母,长大之后就叛逆政府罗。”

国保们一直不相信我的学历。所长又问:“你真的是初中文化吗?不是吧,你的理论水平那么高,你的胸章又设计得那么好,真是不敢相信。”

而我而为之一笑。所长继续说:“在里面有没有人欺负人?如果有,你就跟我说,我一定帮你收拾他们。”他突然显得特别的“关心我”他们是不是真的关心像我这样的一类人,全世界都知道。

国保说:“没错,美国的生态环境比中国好。可美国是发达国家呀,它以前的几十年时间里发展经济也是在污染环境呀,一个国家往好的地方发展,总是要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遇到某些问题也是不可以避免的。”

国保说:“别再身在福中不知福了,现在中国社会和谐、经济繁荣,每个人都能吃饱饭,你再看看国外,乌克兰警察跟警察干、索马里战火纷飞到处杀人。你再看看我们国内,多么美好,你应该感到幸福。”

国保问:“你知不知道六四学运是反动运动?”我答:“对于这个问题,我和你所处的位置不同,观看事物的角度也不同,所以我和你的想法永远也不可能一致。”

一个国保问:“梁其义,你出去之后会离开番禺吗?”这让我想起了去年他们曾经问过我同样的问题,那时一国保很不耐烦地说:“你在你老家那边搞民主不行呀?你干嘛要跑来我们这里搞呢?”

6月10日,番禺检察院审问了我一次,那是一个年轻的检察官小姐,她长得很漂亮,长着长长的头发,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问:“你很喜欢传播一些负面的信息?”我答:“在我的角度上看,信息就是信息,没有什么负面不负面之分一说。”

我在看守所被刑拘的这37天里,我一开始被关在157仓,而后被调到了514仓。在押人员们都喜欢叫我反动派、反革命。一在押人员斜着眼睛看着我,然后说:“民主,民主,民主个鸡吧。装B,草。”别一个人说:“你敢反共产党,你打死,他们搞你死得毛都没有。”

共创和谐监室

有一些在押人员想加入和我一起搞民主反共,但他们一点也不了解我们,也不懂搞民主的工作性质。一在押人员问:“你们搞民主的有什么好处呀?是不是台湾那边给你们空投武器?是不是美国政府给你们发工资?你给我50万,我跟你搞民主。”

我一脸失望地说:“没有武器,也没有工资,没有任何好处。现阶段我们是非暴力的,我们是非赢利的,我们完全是出于无私贡献的精神。”

一在押人员高歌唱起:“我心里压抑,我心里虚,我只想操B,我只想操B。”唱完后他就问我“你们搞民主的有没有美女呀?有美女的给我介绍一个,我就加入你们搞民主。最近我天天晚上都打飞机(手淫),感觉棒极了。”

我铁青着脸,和他对话,简直就是我的耻辱。还有一些毒贩也想加入,我还是没要。感觉上他们的思想实在不行。不仅影响形象,还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要是他们加入了的话,带着毒品去开民主研讨会,那那些国保非被高兴坏不可,即可以铲除眼中钉,肉中刺,又可以抢走缉毒警队的功劳。

我被刑拘的一开始日子不好过,毕竟是坐牢嘛。睡的地方很挤,都是肩膀压肩膀的睡,蚊子很多,天天晚上都要献血。吃得也不好,那些水不像水粥不像粥的早餐,拿到外面去喂狗狗都不会吃。中餐晚餐,吃的那些豆芽都是用增长激素培育的,饭中经常吃出头发和蛆虫的尸体。很多时候就一块豆腐和四小块猪肉,菜不够就只能吃白饭了。洗澡在风场洗,在众人面前先,身体的每个角落都被人看了个遍。而那些管教(狱警)看待我们这些在押人员就像看狗似的。

上厕所没有纸巾了就用手指头擦,涮牙没牙膏了就光用牙刷了。在里面没有通信(打电话,牢头除外)和会见家人的权力。监仓里黑板上写着这样的标语:你我共同努力,共创和谐监室。这口号说得挺好听的,可惜只是屁话。刚进入的新兵很苦,要干很多活和值很多班。还不能做错事,否则牢头等人就会对你拳打一顿,还要自己用力打自己的嘴吧,要打得声音响亮点,否则他们会说我听不见,再用力打。

看守所这边的口号是:尊守监规,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服务社会。我感觉看守所这边的口号远远地不如拘留所那边的口号。去年拘留所那边常喊的口号是:共产党好呀共产党好。

曾经有人这样形容南非政治领袖曼德拉,监狱就是一个消磨人意志的地方,在里面容不下一个朋涨的自我,在里面要能屈能伸,能维护自己尊言的要努力去维护。还要保持健康的生活规律,煅炼、跑步,对信仰和生活有激情和希望。这样才可以长期地抗争下去。

看守所里的在押人员三字经有这样一句话:人生路,遇坎坷,坐了监,想什么?

我无罪,民主万岁!请坚信自己的信仰!正义与良知是站在咱们民主阵营这一边的。苏联作家奥斯特洛夫斯基写过这样一够句话: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它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人的一生应当怎样度过呢?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不会因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为碌碌无为而羞耻,就这样,在临死的时候,他能够说:我的整个生命和全部精力都献给了世界上最伟大的事业……为全人类的解放而斗争。

国保想交朋友,但不给联系电话

6月16日,我被刑满释放,并在取保候审的文书上签了字,随后广东省公安厅的一个警察、大龙派出所的一个警察、番禺公安局的两个国保人员,将我押送回了我的老家广西桂平。

押送前,他们扣了我1000元钱工资作为罚款。行礼还在东晟明珠的公司宿舍里没拿走。他们没有给我刑事拘留证,也没有给我签查抄我宿舍时的搜查证。他们还把我的身份证给弄丢了。

我知道,他们是故意的,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是放在一起的,银行卡他们还给了我,可身份证却没了。去年我被行政拘留的拘留书他们也没还我。工作也丢了。

回老家的路上,一种莫名的悲痛涌上了心头,我曾经委屈过、愤恨过,也曾脆弱过,我并不是什么铁人,很多时候,感觉身心疲惫,真的好累好累。

国保们口口声声说想和我交朋友,可当我向他们要联系电话的时候,说以后有机会请他们吃饭的时候,他们却不给。真不知道他们是不是真心的。

天空灰濛濛的,还下着雨,淋湿了我的衣服。我漫不经心地走在大街上。网上信息显示,广州唐荆陵、王清营、袁新亭等一大批民主人士也被关了,可能会获重刑,我深表担忧。我盘算计划着,尽可能快一点重返战场。

走在村里狭小的巷子里,路的两边长满了绿油油的杂草,旁边的一只小公鸡和一只鸭子正在打架,显得特顽皮。前面是一只老母猪,正一扭一扭扭着屁股走路,像是模特儿走秀似的,周围鸟语花香的,尚开双手,闭上眼睛,感受着家乡的气息,感觉棒极了。家乡虽然很穷,但是我十分地热爱这里。

梁其义(本回忆录的所有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2014年6月20日(于广西桂平市)



河南宋雪芳举报禹州政法委书记刘玉亭

Written on 2014年6月17日星期二 | 17.6.14


[ 时间:2014-06-17 14:57:31 | 作者:宋雪芳 | 来源:六四天网 ]



举报人∶宋雪芳,女,48岁,汉族,河南省禹州市永锦有限能源公司职工【中国法院翻脸判决政府绑架团伙 喉舌欢呼“假新闻”】。住禹州市南环路西段中锋集团院,身份证号∶411081196512279125.电话∶18939106397.

被举报人∶禹州市公安局长刘玉亭﹙现任政法委书记﹚,南城派出所所长∶娄存业﹙现调东城派出所所长﹚,办案副所长∶王亚光﹙现调朱阁乡派出所﹚。

为引起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将主要事实举报如下∶

一、我是一名责任心很强的职工,1995年6月19日,身怀有孕去矿送货,返回时发生交通事故因工致残,失去劳动能力。禹州市公安事故科私放车辆,扣押交通事故认证书,贪污救命车钱,公安局长刘玉亭多次接谈,互相推诿,至今无果。无奈2012年4月28日进京上访我在北京南站,北京警察正常收容北京市久敬庄救济中心,晚上11点,李玉柱等人胸带驻京办工作人员出入证,七、八个小伙子强行把我绑架在车上,没收通讯设施。﹙就是5月2日的非法拘禁案﹚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和社会科学问题研究权威人士证实,禹州政府个别腐败官员从中渔利已是公开的秘密。有禹州市信访局主要干部,白中兴和地方干部的电话号码通信记录为证。

二、2012年7月13日,我和未成年的女儿去永锦公司讨要工伤费用,遭张得乡乡长老婆现永锦能源劳资科副科长李彩红佣用爪牙崔小丽及同伙大打出手,打我头部,眼部,鼻口出血。其中崔小丽及同伙将我未成年的女儿踹倒在地。二人把我暴力殴打,打伤人身遭严重伤害,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有禹州市人民医院眼科证明。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专家诊断,右眼神经挫伤,短期无法恢复。我被其暴力殴打伤害,导致我右眼神经严重受损。

三、2012年9月17日,在上级领导的督办下,对我右眼做公安法医鉴定。同年10月16日,禹州市公安局韩石滚出据证明做右眼鉴定,许昌市法医鉴定拒绝给我做。我再次进京上访,禹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明君,南城所副所长王亚光,钱权交易串通许昌市中心医院眼科三名医生,在暗箱操作下,既不看原始病历又不用仪器做右眼伤情检查,违背事实,狼狈为奸,剥夺我就医 的知情权,以“诈盲”结论诬陷和侵害我的合法权益。经郑州大学一附院,第三人民医院,及郑州华美临床司法鉴定结果,我右眼伤情评定为七级残。

四、刘玉亭勾结永锦公司董事长刘玉良,包庇袒护涉案凶手,至今得不到查处。崔小丽及同伙逍遥法外,得不到法律应有的追诉。害怕我追查真相,在上访中多次派永锦公司保卫部张晓雷等人整日守在我家门口,非法将我软禁,并与2013年3月14日,两会期间,又在无任何关押手续下,被其收容,绑架回禹州,关押一天一夜。同年7月3日,11月9日晚11点公安局在京截访人员,又一次从久敬庄把我绑架回禹州,关押拘留所。拘留所所长王自远,副所长安慧英及民警安建平,打我并用残忍手段给我戴手铐,用胶带粘嘴。把我残疾人严禁关押在101拘室,共计60天(有拘留证)。违反拘留所法律法规,是我全家再次蒙受人身精神伤害,基本生存权利被剥夺。正当的合法权益被践踏但贪官们上下勾结,包庇打人凶手崔小丽及同伙并遭到当地群众强烈谴责!众人咒骂!纯粹是挂着党和政府招牌的土匪强盗!

五、2013年9月28日下午大概五点,我在回家时,张晓雷气焰嚣张,一脚把我从车上踹下,夺走拐杖连打带砸(有照片),三名男子一起上来动手打我,右胳膊处被红眼病的男子打削皮出血。当场围观群众深恶痛绝,骂声不断,并报警,城关镇派出所赶到现场,副所长王兰亭将四人一起带到派出所审讯做笔录后放人。2014年5月10日,在省信访局门口,刘玉亭派人把我绑架非法关押10日,6月12日,我找王志宏书记反映情况,刘玉亭又指使政府保安把我拒之门外,并派保安把我抬扔在路边。还多次派人在京追杀我。刘玉亭无道德把我残病人的生命权竭力践踏。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用来干什么的?就是用来约束人们,规范这个社会秩序的,而政法委书记刘玉亭的具体行为是有意识,有预谋,有组织的。滥用职权,其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犯有渎职罪,贪污罪,包庇罪,侮辱侵犯人权罪并带有黑社会性质。请求上级领导重视此案,严查事实真相,依法督办,同时对我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以正党记国法,尽快铲除欺压坑害百姓的害群之马。就像李克强总理所说,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此致

2014年6月17日




重庆干部文周银10年举报上千万 成功上百万


[ 时间:2014-06-17 10:45:21 | 作者:文周银 | 来源:六四天网 ]

十年的反腐举报涉及金额上仟万,在与包庇势力的拉锯中先后已退出了壹佰多万元,还有近仟万元的多个涉嫌事件暂且不说,现就根据已经退出壹佰多万元的事实看他们是怎样强权包庇的。

一、关于用公款购买保险事件,调查机关在多次复函中的用词含混不清,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和隐瞒购保真相,“说吴某某的保险属班子成员购买商业保险中的1人”,此说法明显规避了吴的购保事实和购保性质:疑问之一、如果是其中之一为什么未纳入班子成员一起清退呢?疑问之二、陇统表述已经纠正、清退,却故意隐瞒吴的清退情节(前者是即查即退的,后者是在顶着再三举报的情况下一直拖了四年才退的)。疑问之三、吴本身就不是班子成员故不可能是其中之一,未纳入一同清退也能说明不是其中之一。疑问之四、如此明确的违法事件,3万元金额也不算小,组织上若是真的爱护干部,及时督查督退同时给个警醒式的处理何尝不可,如此姑息养奸的结果更加造成了当事人肆无忌惮地顶着举报不退。疑问之五,吴为什么会长期顶着举报不退?她是在仗谁的势?受谁的宠?为什么要宠?如此偏袒、包庇、怂恿岂不是对举报人的公然蔑视和侮辱吗?疑问之六、调查机关如今又为什么在退款八年之后才交由检察院来定性?为什么要避重就轻的挑出这个保险事件交给司法机关定性?为什么不把已经查明的其它事件一并交由司法机关定性呢?其中的奥秘除了掩人耳目之外还能有别的解释吗?

二、关于完税事件问题,调查机关仍然信守了一个“始终把犯案人员作为保护对象,把举报人员作为打击对象”的宗旨。十年的调查除了装腔作势的应付举报人之外基本没干实事,唯一能算得上的实事就是“不得以而为之”的退款行为,除此之外的整个过程都是在和当事人一起编戏和一起唱戏。只要当事人说完税了,调查机关就力挺完税属实,只要当事人说没有揣腰包,调查机关就力挺没揣腰包,举报人若实在不服我就来两次装腔作势的听证,要么就不答复,要么就乱答复。本来就是一个莫须有的完税谎言却非要声嘶力竭地争辨十年之久。实践早已证明谎言就是谎言,十年的争辩有何意义呢?所有的争论除了只能说明调查机关强权包庇之外还能说明什么问题呢?最终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虽然承认了完税的事实不能成立,但又硬生生地编出了两个托词为当事人免责:一个是“工作疏漏”的托词,二个是“付多了”的托词。

试问一、天底之下有顶着举报强行疏漏的道理吗?天底之下有调查机关长期力挺疏漏的道理吗?难道工作上的疏漏也会成为一种上下传染的不治之症吗?试问二、复函中还说“有3次局长会议研究,有相关财务票据支撑完税属实”。至今的3次局长会议仍然存在,财务票据仍然未变,你们为什么不继续疏漏到底、谎称到底呢?试问三、如果是分局确实存在一时疏漏的话,难道收款单位也会踏着分局谎称完税的节拍一起疏漏吗?试问四、调查机关至今仍坚持因确实支付了税款就不是谎称完税,这种既承认“完税的事实不能成立,又坚持不是谎称完税”的逻辑岂不是自相矛盾吗?试问五、即使是调查机关可以强打着面子不承认谎称完税也罢,为什么还要编出一个“付多了”的托词呢?

关于“有无私自或合谋占有的问题”,当事人采取巧立名目的付款只是一种转移视线和转移资金的现象,难道仅凭一个转款现象就能确立转款真相吗?一般来讲只要前提是巧立名目的谎称完税,无论将款转到何处都是贪污。既然是有3次局长会议现象并未代表本质,有财务票据的支撑也未代表本质,难道仅凭一个转款现象就能代表完税的本质吗?整个十年之争都是现象与本质之争,如今调查机关早就应该明白所有的现象都是假相,为什么还要强调不属于谎称完税呢?

根据上述事实,我仍然把它归结为纯属是当事人和调查机关联起手来对抗举报人、蔑视举报人、侮辱举报人。

三、关于107万究竟属非法操纵的小金库资金?还是属合法管控的行政资金?复函中表述从历次转帐到用款都不存在任何问题。此说法如果是对个人的私款而言确实如此。但这个107万是姓公而不是姓私,为什么要顶着举报于2005年6月3日采取无据转出并脱离主体?这一转款无论是出款方或收款方都毫无票据体现,双方都只有一个银行的转帐传票。请翻阅一下我国的财会法或其它任何一部法律,收支有据应该是财务制度的最基本要素,如此随意将公款转出并买成债券隐匿居心何在?接着在我跟踪举报之下才予退出。调查机关明明知道这是一笔早已脱离主体的公款,却既不收归财政、也不收归行政,故意让当事人继续搁在体外随意花销。接下来这笔公款的余额(77万)流程又被一些表面现象所掩盖:复函中表述这笔余款于2007年4月19日转回了分局的03111行政帐户,但此转帐经银行提供的机打帐单又是尾号不一的031帐号,这又是一个再明显不过的假象,其真相必定是转到另外的小金库账户去了。

四、关于分局购买的两台轿车为何迷雾重重,复函中表述:分局于2008、2009两年各买了一台轿车,复函中表述是通过上级审批、政府采购的。后来经向财政走访得知此两台车并未通过政府统一采购,其中在2009年买的这台雪佛莱车并未在分局及时计入资产帐,也无公车使用的核定经费,该车从买回之后长达两年多一直被当任局长私家占用共行程了4万多公里,最后还是在群众纷纷议论之下才予退出。从中令举报人不解的是:既然是通过上级审批和政府采购买的车,分局为什么没有及时计入资产管理帐呢?为什么会得不到公车使用的核定费用呢?一个不攻而破的事实就在其中:“复函的表述全是假的,复函所参照的财务证据也是假的”,这些个无中生有的假证全部是由当事人和调查机关联手制造出来的。多年的实践证明,只要是当事人给出的证据,无论真假都会被调查机关认同和采信。就其真相而言,必定是用体外资金买的才会出现无法入帐和不能得到核定经费的情况。

此两台车为什么从出身到使用都有诸多迷雾,当任局长公车私用行为本来就是典型的职务侵占,早已在众人的议论之下却不见有任何处理,其中的核心问题无非就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如今在中央的反腐高压之下,即是拔出一两个萝卜又有何妨?带出一两块泥土又有何妨呢?

综上所述:市工商局在整个调查中所采取的惯用手法就是与当事人联手对抗举报。调查中既是在不断编戏,又是在不断演戏,既是在强权包庇当事人,又是在恶意捉弄和公然蔑视举报人。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凭权力与举报人抗衡,所有的答复既不评判是非,又不给予诉权,完全是一种为所欲为的强权包庇。挺不挺得住都要挺,实在挺不住了就安个托词退款,即是退了款的事件也绝不认定违法。难道所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就应该是这样一个活世姥机关吗?

重庆市南岸区工商分局干部:文周银

赴京上访的综述材料(之二)

我是一个实名举报腐败事件的公民,系重庆市南岸区工商分局干部(已退休六年)。继第一次上访之后,重庆市纪委仍将我的上访诉求转交到了市工商局,市局在最近的复函中仍将已经退款的几个事件未作任何定性处理。在我党大力提倡反腐倡廉新形势下,为什么会出现为所欲为的权利无人管控,一手遮天的包庇死不悔改,长期顶着举报拒不作为,这不仅仅是对法律的挑战,则更是对举报者的人格侮辱。

最近我又在市、区工商局门口举牌抗议十多次,其中有五、六次在市局门口下跪要求他们依法作为,结果“要么就是被强行架走,要么就是被无动于衷地冷眼旁观”。我在长达十年的举报中已先后多次要求市纪委、市检院接待交谈均被拒绝,数十次要求市工商局领导接待谈心从无应允。面对市工商局一手遮天的强权包庇,我除了举牌抗议和上门跪求别无它法。以下列举已经退款的几个事件,看看当事人是怎样顶风作案的,看看调查机关是怎样强权包庇的。

第一是财务科长吴桂芳同志用公款(3万元)购买商业保险一事。在05年初的先进性教育中我向本局的当任书记熊志学同志反映,希望组织尽快责令退款并作出适当处理。熊说:此事早已被市局查翻两叁年了,前面的领导都没处理,让我来摊倒不好办呀!不过请你放心我们会尽快研究处理好此事,同时也希望我暂时不要老盯倒追逼----。结果又拖了一年多才将脏款退出,后来我又在追究其它事件中顺便提到为什么没有处理结果时,却得到了一句硬生生地回答“处理不处理组织上晓得” 。最近因迫于我的不断追究,市局在本次复函中已表明移交市检院了。对此让我始终不得其解的是:04年国家财政部、监察部专门出台了清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的88号文件,再加上本人的盯倒举报,为何就非要强权包庇死不作为。面对国家文件管不了,盯倒举报改不了,这不仅仅是向举报人挑战,更是在向法律挑战----。

第二仍然是吴桂芳同志在经办本局职工的集体购房中谎称完税18万元一事。本来就是一个毫无证据支撑的虚假事实,但市、区工商局非要长期挺着完税属实,并在举报中对所谓的税款继续下帐支付,十年的举报拉锯主要就是消耗在这个问题的争论之上。其间还举行过三次装腔作势的专项听证,制作了十多次胡说八道的专项答复,每一次听证、答复都是在我的强烈抗议和举牌逼宫情况下进行的。一直争论到2011年底市局才终于承认了“完税的事实不能成立”并责令退出了所谓的税款。从此以后,就关于谎称完税一事应该作何处理的问题又进入了争论不休的拉锯,在本次复函中市局又以“工作疏漏、付多了”的托词为当事人开脱罪名。如此明目张胆的强权包庇公理何在?正义何在?

第三是107万公款究竟属非法操纵的小金库资金?还是属合法管控的行政资金?复函中辩称“从历次转帐到用款都不存在问题”。此说法如果是对个人的私款而言确实如此,但这个107万是姓公而不是姓私,为什么要顶着举报于2005年6月3日采取无据转出并脱离主体?这一转款无论是出款方或收款方都毫无票据体现。请翻阅一下我国的财会法或其它任何一部法律,收支有据应该是财务制度的最基本要素,如此随意将公款转出并买成债券隐匿居心何在?随后在我的跟踪举报之下才不得不将债券款退出。但调查机关明知是早已脱离主体的小金库资金,却既不收归财政、也不收归行政,故意让当事人继续搁在体外随便乱花。首先是花了30余万违规购买一台轿车,余下77万的去向又是成了一个谜团。复函中表述这笔余款于2007年4月19日转回了分局的03111行政帐户,但此笔转帐经银行提供的机打帐单又是尾号不一的031帐号,如此谜团不得其解,转款真相难以置信,说不定又是一次小金库资金的体外转移。

第四就分局在随后购买的两台轿车中更是迷雾重重。复函中表述分局于2008、2009两年经上级审批、政府采购各买了一台轿车,手续齐备,账目清楚,不存在违规行为。此事经向重庆市财政局走访得知,这两台车并未通过政府统一采购,其中就2009年买的这台雪佛莱车并未在分局及时计入行政上的资产管理帐,也无公车使用的核定经费。该车从买回之后长达两年多一直被当任局长私家占用共行程了4万多公里,最后还是在群众的纷纷议论之下才予退出。从中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既然是通过上级审批和政府采购的车,分局为什么没有及时计入资产管理帐呢?为什么会得不到公车使用的核定经费呢?一个不攻而破的事实就在其中:“复函的表述全是假的,复函所参照的财务证据也是假的”。就其真相而言,必定是用体外资金买的才会出现无法入帐和不能得到核定经费的情况。这种分析一旦成立,证明前面所谈到的77万根本就没有转入行政帐户,而是转到不为人知的其它小金库去了,这个小金库说不定至今都还存在。

综上所述:如今在中央的反腐高压之下,当任局长的公车私用行为本来就是典型的职务侵占,尽管有群众的多年议论和本人的直白举报但仍不见有任何处理。以上种种事件说明,市工商局的强权包庇已是一个铁证如山的事实,如今有谁来管控这种为所欲为的权利?该不该管控这种为所欲为的权利?本人十年来无数次呼天叫地的抗议,跪求答复的哀鸣,为什么就看不到一个行政作为的处理结果?其中的原因无非就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吗?

上访的要求:

一是要求打通举报渠道,使我能够摆脱包庇机关(市工商局)的唯一接待,摆脱市工商局一手遮天的强权包庇。

二是盼望能有一个禀公执法的受理机关严肃查处举报事件。

三是对市工商局十年的强权包庇应该作出一个是非曲直的认定,并对包庇责任人有所追究。

四是要求市纪委或市检院亲自接待我一次,我要拿着证据向他们揭示有关问题。若能实现这一愿望,哪怕是让我滚钉板也行,请求中纪委在督办中为我挞挞桥好吗?

以上诉求中的前三条与第一次上访相同,本次看似增加了一个第四条,其真正的意图无非就是希望落实第一条而已。

上访人:文周银

2014年4月1日


吉林王增珍举报截留安置费 遭二次刑拘

Written on 2014年6月15日星期日 | 15.6.14


[ 时间:2014-06-15 19:48:57 | 作者:郝娜 | 来源:六四天网 ]
控   告

控告人:,女,26岁,(王增珍女儿【吉林10余警察拘留王增珍 多部门拒绝担责】),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通钢家属楼171-1-1,身份证:220503198909191325

被控告人:

1.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分局局长曲志朋

2.办案人:XXX(刑事拘留通知没有办案人签字)

控告请求: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徇私枉法、对控告人母亲王增珍作出“寻衅滋事罪”刑拘决定的责任人和办案人:XXX的刑事责任。      

2.撤销 通公二公(刑)拘通字[2014]47号决定,立即释放控告人母亲王增珍。

事实与理由:

我母亲王增珍在2005年为我们一组后增人口落实安置补偿的问题维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有关领导报复,捏造罪名刑拘40多天,后来法院给予平反。

2012年,我母亲是村民代表(委托书为证),为我们一组机动地安置费、青苗费、地上附着物,2006年铭邦彩涂非法占地,2003年占地的土地补偿费2000多万元不知去向,还有2010年非法占地建污水处理厂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地方领导不作为,被迫进京到纪委、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反映,得到领导重视,多次督办。二道江区政府成立调查组,但没有认真调查,而是遵照领导意思多次出答复(答复为证)。而且在全体村民会上威胁我们,说2005年把我母亲送进32天,这次送进64天(录音为证)。

2002年7月27日,区调查组调查结果截留土地安置费581.9229万元,铭邦彩涂占地还欠我们157.768万元、青苗费86.214万元,地上附着物38.722万元,1170万元土地补偿费,党代会同意建富康花园(答复为证),把责任推到2003年党支部书记祝玉财。他在2004年已受到法律制裁,而土地补偿费1170万元是2006年秋季到2009年分6次向市政府要回来的,而且向市政府要土地补偿费时,村支部书记薛某承诺要回来钱先解决一组失地农民的诉求(承诺书为证),结果全部被挪用,没有党员代表同意表决,弄虚作假。

2012年8月29日我们集体依法进京到纪委反映地方领导违法等问题,被强行接到驻京办事处,强行用车拉回,强行拖到分局,捏造罪名,拘留15天(把衣服扯坏)。

2013年3月强行接回并拘留10天(处罚书为证)。

由于领导不作为,推诿扯皮,导致我们集体又多次进京到相关部门反映。我们要求把现有安置补偿费157万分给我们解决生活困难,但又出了答复,现有铭邦彩涂2006年占地、2012年拨款157万元纳入公积金、公益金,以权代法。

2014年4月,我母亲进京反映问题,4月6日从北京回来,4月7日下午被不认识的人到我家里(以卖货为名)用斧头砍伤,我们向派出所报案,警察出警,我们提供证据(收的钱币)。4月8日上午有人用固话在通化老站药店打电话,威胁我们说,不要多管闲事。如果再管,就不是昨天那样,我们把对方的电话号提供给警方,但没结果,我母亲多次找警方。。。。。。。。。

2014年4月召开一组村民大会,同意把现有157万元,按2013年分配方案先分104万,余53万按其它方式分给我们。我们要求2009年省关于征地补偿方案已下发执行,铭邦彩涂占地没有公开公示,领导暗箱操作,是违法占地。我们进京反映后查出来的,2012年8月才给我们的,符合省28号文件规定,新的法规生效,必须按新法规执行,并要求剩余属于我们村民的,应制定还款计划(因区政府欠我们村约500万元),给我们的答复是没法制定。

2014年6月4日下午4时,公安分局和乡派出所穿便衣到我家把我母亲抓到分局。我父亲在公安分局一楼等待,他们把我母亲带到地下审问,我父亲一直等到下班,工作人员告诉我父亲回家,我父亲向他们问我母亲哪去了,他们说被乡派出所带走了。找乡派出所,工作人员说不知道。第二天我父亲到分局找人,告诉我父亲刑拘,告诉我父亲详细情况到乡派出所问去。我父亲到乡派出所,汤所长告诉我们二道江乡告的,王增珍在接访回来向乡里要费用。我们一组土地都被征占了,没安置我们就业,没有生活保障。按土地管理法中规定,860余万元是属于我们的,地方领导以权代法、不作为,导致我们多次进京向相关部门反映,有时强行动用暴力劫访,给我们造成经济损失,我们要点费用不合法吗!

2014年4月7日,我母亲被砍后,我们报案并提供证据和威胁固话号码,药房有监控录像,为什么不能破案,警察给我们出了相关证据,无奈我们在网上向中纪委、监查等有关部门反映违法吗!现在又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我母亲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做了违法的事?我们地方领导以权代法十年没有安置我们村民就业,没有生活保障,截留860多万元土地安置费,我们依法到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地方领导多次捏造罪名、报复陷害。

请领导为我们平反昭雪!请求一组村民知情者为我们作证!

控告人:郝娜(王增珍女儿)

2014年6月6日

后附:

1、乡政府答复意见
2、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报警回执、受案回执各一份
3、通公二公(刑)拘通字[2014]47号
联系电话  13080050510\13843516945






福建王贤振控警方非法拘留阻正常上访


[ 时间:2014-06-15 18:35:05 | 作者:王贤振 | 来源:六四天网 ]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贤振,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前王村316号。

被请诉人:福清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福清市公安局融公(高山)行罚处字(2014)00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申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什么在北京受训诫,事情要从2010年一起聚众凶杀案说起:2010年12月27日23时许,案犯高陈松指挥同伙林绍义、陈诚、王健在高山镇侨乡小区易杰超市门口的大庭广众下把陈文旺活活杀死,把申请人的儿子王腾连刺17刀,虽然未死,但已终生残废,凶手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和恐怖组织活动没有什么区别。

犯罪现场周边的前后左右分别有6个单位的监控录像探头,犯罪的一举一动都会在监控录像中暴露出生,犯罪现场和被申诉人的高山派出所只一墙之隔,其实一个就是高山派出所全球眼24小时监控录像探头。

凶杀案发生后,被申请人福清市公安局不是以监控录像中的实况作为侦破凶杀案的证据而采用,而是以证言证词作为犯罪证据,从而导致论罪该判死刑的现场杀人指挥的首犯高陈松仅判三年左右的徒刑。(刑事判决概括说高陈松判5年徒刑,其实高陈松是累犯,在本案发生前就犯下敲诈勒索罪,剔除敲诈罪刑罚,高陈松只判三年左右的徒刑)。

被申请人改头换面侦查的所谓证据为这起买头卖头、卖刑买刑枉法裁判打下基础,于是申请人依法逐级申诉,举报上访,请求福清市公安局和终审判的涉案官员,作出为何不用犯罪现场的监控录像而采用证人证言作为犯罪证据的说明。希望这起枉判能重新审理,这样简单的诉求在福建省不能实现,所以申请人只能进京上访讨说法。

尊纪守法是申诉人的行为准则不管在国内或国外,从未违法。申请人进京上访机关其中路线之一要经过中南海周边,首都出自防恐保护百姓的安全需要,对误进中南海周边的信访人员进行训诫指导是十分必要的,没有违法的动机和行为走错路接受训诫不等于违法。而被申诉人以治安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第二项对申请人进行拘留,明显是以莫须有的罪名阻访,如果申请人真的违反了该条款规定那么被申请人应当出具申请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23条相关规定。假设说申请人确有违法也应当由违法地公安机关处罚,也轮不到被申请人执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访的打击报复,这不是个例,201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雇用北京的黑保安在遣返途中对申请人夫妇进行殴打恐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的石竹山出警人员,不但不对殴打案进行处理,而且保护黑保安离开(附证明材料)。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以达到阻防目的,从而掩护为包庇罪犯、枉法侦查、审查起诉、枉法裁判。已被客观事实所证明。特此申请复议,希望有一个公正的结论。在重重阻力下申请人坚持上访,举报的动力和原因是申请人坚信伟大英明的中国共产党不会容忍司法腐败,践踏法律,祸害百姓。


此致

福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王贤振

2014年6月15日



CCTV误报访民胡秀祥刺警察是缓刑人员违规出走


[ 时间:2014-06-15 16:42:10 | 作者:胡秀良 | 来源:六四天网 ]


访民石梅花被强制拦访


拦访干部廖建刚抓住胡秀祥的衣服强制拉扯


访民吴群弟被制服


截访干部廖建刚狠狠掐住胡秀祥脖子


被按倒在地的访民胡秀祥进行拳打脚踢



CCTV:访民刺伤警察和干部县干部:拦截因他是缓刑人员

一CCTV13【东方时空】报导胡秀祥是缓刑人员违规出走、这与亊实不附、访民胡秀祥是奉主管上访管理部门、花垣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伍昌海警官的许可,去北京核实抓捕其爱人石满妹的逮捕证复印件的真伪【警官伍昌海本人证言为证】。

当时访民胡秀祥拨打北京朝阳分局、朝阳看守所、麦孑店派出所的电话、北京公安当局都说没有抓捕石满妹这么回亊。叫胡秀祥马上拿复印件来北京核实【可查胡秀祥电话记录为证】由此可见:访民胡秀祥并非违规出走、而是当时为遮悠悠众口编造的谎言。

二、重伤干部廖建刚的情况说明:廖建刚花垣县团结镇老截访人员【团结上访戸张志被廖强制送押精神病院】2014.6.5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称廖建是花垣县边城镇司法所人员对其胡秀祥进行传唤教育。胡不听反而用石头砸,用剪刀刺伤边城镇司法人员。公诉人声称这次的任务是边城镇司法人员廖建刚受到边城镇党书记吴某某的调派,纯属虚构。

在这次事件中,没有一个人是边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边城镇党委书记是黄志刚,而重伤廖建刚系团结镇拦访人员(【彭开选警官证言为证】)边城镇无权调派廖建刚,。而公诉人说这次任务是边城镇党委书记调派,很显然廖建刚的任务是违法。

廖建刚当时没有出示工作证件,更没有表明身份,违法。(廖建刚本人的书面证言为证)作为范围不相干的行政人员对他人不是耐心的做思想工作,而是粗暴、野岔、强制拉扯他人衣服是违法,对他人生命于不顾,廖建刚狠狠的插住胡秀祥的脖子导致胡秀祥不能呼吸,还被彭开选等人拳打脚踢(彭开选本人书面证言为证)。这是严重违法,在这种情况下胡秀祥对其不明身份的人,在生命垂危之时,用剪刀乱捅,廖建刚重伤,彭开选轻微伤。

廖建刚等人受伤闪开时,胡秀祥马上,立即停止伤害行为,更没有伤害任何人。胡秀祥能做到如此程度是一般人无法做到的冷静。这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自有公论,而公诉人信誓旦旦的诉说这种违法行为是文明执法,本人百思不得其解。在法制国家,依法治国。这是哪部法律规定的文明执法。

三、视频的真实性为花垣县现场当事人提供,廖建刚本人证言,彭开选本人证言,伍昌海证言,都是他们本人证言,决非编造。


本人胡秀良愿为此稿负法律责任
身份证:433124197004111412、电话:13517431785


湖南访民胡秀祥刺杀干部警察真相



四川都江堰未安置翔凤桥5户5.12灾民

Written on 2014年6月14日星期六 | 14.6.14


[ 时间:2014-06-14 21:07:51 | 作者:蒋艳 | 来源:六四天网 ]


5.12重建安置房


5.12危房


翔凤桥社区灾后重建房屋情况说明

我们一家都是都江堰市幸福镇原观凤村四社翔凤桥四社的村民,现将我们地震前所住的房屋和地震后重建房屋的情况进行一个说明,所反映的情况如下:

一、地震前房屋的说明情况

我们一家最早住在现客运中心内,这是我们祖祖辈辈留下来的祖业。就在1995年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我们家的祖业宅基地被当时的生产队卖给了都江堰市客运中心。我们一家和全村所有的村民都被当地四社的领导们安排在观凤村四社修建的统建房内居住。我们其居住建筑面积为155.2074多平方米,当时这统建房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但是观凤村四社领导在协议中明确说明:我们的房屋具有私有权、继承权、买卖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总之一切权利都有。这统建房一住就是16个年头啊!当时观凤村四社的领导们说要给我们办三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结果到地震把房屋震垮了都还没有办到三证、都还没有实现领导说的话,这给我们村民造成了16年来的困扰和烦心。后来住统建房的大部份的农村户口村民又划地每人40平方米重新自建修了新居。我们是非农业户口准备是后一步安排划地给我们自己建的,2008年5.12那天汶川大地震了,我们的房屋被震成了危房。所以我们到现在都还没有解决居住问题。

二、地震后危房屋拆迁情况

2008年5.12地震中我们的房屋严重受损成了危房,在房屋被震成危房的时候观凤村四社的领导们没有过问过我们的临时居住问题,反而连我们仅有的统建房都要强行给我的拆除了。就在地震过去了一段时间后,市政府的领导们就响应各单位、社区对房屋严重受损的开始了灾后重建的工作。当时我们的危房是市政府要征用的,市政府可以把我们安置到其它地方居住,但我们村上的干部为了自己的私欲想尽千方百计没有让市政府给征用到。当时我们还可以拿到市政府加固房屋的资金,那样我们就可以加固重新住进新房的,然而村领导们又为了自己的私欲想以村委会的名义来拆了我们的房屋,社区四社的干部们想自己修好占为已有。可我们7户居民都不同意村领导这样的做法和想法,就在当晚我们几户村民为了自己祖宗仅给我们留下的这点祖业进行了维护和抗争,结果却遭到了村领导找社会上的人把我们的村民给打了,还说这房屋必须要强拆由不得你们说了算,请问市上的领导们现在的社区领导干部就可以这样的为所欲为吗?就可以乱打人吗?难道他们就不把政府和法律放在眼里吗?请问公理何在啊!还是有上级领导为翔凤桥社区的领导们撑腰吗?所以翔凤桥的干部们才有这样的胆量呢?在这次打人过后,等了一些时间翔凤桥的村干部通知我们几户居民去谈房屋的事情,村干部对我们的要求太高,纯粹就想活剐了我们几户村民,最后还是没能达成协议。后来村干部耐不住性子了就说你们不拆也得拆由不得你们几户,不拆的话继续让社会上的人打你们并威胁我们几户居民签了这张不平等的协议,我们几户是在不自愿而是被逼迫签下的协议,因为我们也不想看到村干部把我们仅剩下的一点私有财产给吞没了。

三、地震过去了6年了,我们现目前任没有住进新居情况

这一转眼时间都过去了6个年头了,我们几户居民到现在都还没有住进自己的新居,当时翔凤桥社区是利用我们7户人的灾后重建规划政策,市政府才同意将我们的房屋让社区修的。这6年来我们一直给幸福镇镇府和市政府反映情况可是到现在都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我们不知道是上级领导们在保翔凤桥社区的干部们还是他们都是官官相互的根本就不解决群众的困难?而我们建好后3年来的房屋竞然被翔凤桥社区的领导们给拍卖了,在卖我们房屋的同时没有通知过我们几户居民商谈,就在私下就拍卖了,我们问他们是咋回事?他们还说是幸福镇的领导们同意翔凤桥社区拍卖的,真的是镇领导们同意了吗?我想请问一下市政府的领导们灾民原址重建房可以拿来卖吗?在地震的6年来我们几户居民眼看着自己的房屋就立在此地而不能搬进去住,而我们还在外面租别人的房屋住着,这让我们几户居民情何以堪啊!还有的居民还不知道自己的私有财产被拍卖了至今都还被蒙在股里。社区的干部们却把我们的房屋给卖了,灾民房都敢卖我们觉得他们这种行为太可怕了,村干部些是不是在藐视法律、藐视政府,是不是翔凤桥社区的领导们就一手遮天了就没有哪个领导管得了这个社区了吗?翔凤桥社区的领导们把社区范围能卖到钱的都卖得差不多了,就差他们的居民没有卖了。

到现在村干部都还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对的是合理的,他们社区干部想在哪修房屋就在哪修,想占好多地就占好多地,而老百姓连住自己的房子都困难的不得了。我们几户居民的过渡费都让社区分管领导给扣起来了,房屋修好了不分给我们就连过渡费都不给我们部分居民了,这样的社区太黑了。地震后是危房的政府都有补助25000给我们居民,这部分钱也让社区领导说给拿我们修房屋了,还有就是开发商出了800多万修这房屋,请问这么多钱还不能修房屋吗?翔凤桥社区还说是没有钱给修房屋的建筑商,还拍卖了一整幢房屋,请问这么多钱都到哪里去了呢?一直就把我们的房屋托到现在都还没有分配给我们。其实我们社区的每一户住户都有40个平方可以自建家园的,可最终还是让翔凤桥社区的领导们把我们平方卖给了其他人。市政府的领导们翔凤桥社区的这些领导的行为让我们老百姓愤恨、痛恨!我们现在请求政府领导为我们作主,本着尊重事实,尊重历史的原则在调查取证后,还我们一个公道,并将我们的私有房屋还给我们,让我们能早日住上自己的新家园!我们就只有相信市政府领导了,再次请领导们为我们社民作主。

谢谢各位领导

说明人:蒋艳、彭小玉、蒋代明、冯彬、唐惠群 蒋锐

2014年5月21日

四川督查组督办遂宁强拆胡士林农房案无果


[ 时间:2014-06-14 17:09:02 | 作者:胡士林 | 来源:六四天网 ]


近十年层层上访,被四川遂宁船山区介福路办事处基层长期推诿所述问题未得到时解决【四川遂宁胡士林550平米农房被拆 10年未赔偿】,不断加剧,万般无奈向网民呼吁。

请求人:胡士林、唐素华、胡小平、胡健

被请求人:遂宁市建设局方兴拆迁公司船山区介福路办事处严书记北河街社白书记、黄主任

请求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四)款和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房地产管理法》第37第(四)、(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第5条、第52条、第94条之规定:对将住房(550m2米)用暴力强行拆除。该案应该依照国家房屋拆迁标准补偿的合法义务应依法赔偿为275000元。二楼装修(120m2米)应依法赔偿120000元。暴力强拆养猪场(140m米),应依法赔偿42000元。造成养殖猪场损失20头,种猪4头,应赔偿40000元,母猪4头应赔偿12000元,猪场前后院坝80m2应赔偿40000元,宅基地前后空坝堤湾竹林和自留地1亩,按遂国土资[2006]167号文件关于老盐关居委会,北河街居委会防洪堤外土地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一、北河街居委会四组(1)土地补偿费16140元/亩,(2)青苗补偿费0.1345元/亩,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同组其他社员都已得到应有补偿,请问为什么我胡士林一分未赔。也没出示不赔法律依据,而且最恶劣的是在2005年5月7日狂风暴雨的当天,介福路办事处及北河社区几十个人用大绳将我养殖种猪房拉垮二次,造成我靠养殖生存的经济损失,纯属犯罪暴力强拆。

所以我依法要求。总共应赔偿数额为679000元,注(胡士林四川省遂宁养猪场养殖工作证)无数次请求一直未作处理解决,导致我全家生活无着落,无房借住开发商两个车库,3单元15号,4单元13号,为了“十八大”好政策落到实处,我再次恳请遂宁市市委杨洪波书记,依法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综上请求多年,找遍遂宁地方各职能部门,四川省督查巡视组组长吴得明主任严仕兵都无结果,现借贵网向各网民呼吁,给予网传援助。

请求人胡士林、唐互及全家

联系电话:18080703985

2014年6月14日

河南李博振控告宁陵县法院


[ 时间:2014-06-14 08:51:49 | 作者:李博振 | 来源:六四天网 ]

控 告 状

控告人:李博振,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华堡乡唐庄村人。

被告单位:宁陵县法院。地址:河南省宁陵县。

请求事项:

1、督促宁陵县法院就我作为原告人的邱某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判决。

2、依法追究宁陵县法院及相关司法人员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胡编滥造(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的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2年宁陵县法院在宁陵县看守所非法不公开审理我作为原告人的邱喜光故意伤害案,但此后一直不下判决,多年来一再向审判长李豫要求判决均未果。2010年底听说宁陵县法院已私自编造了一份我与邱某之间的假协议以我撤诉的名义非法结了案,随后我多次找法院领导要求查阅复印案卷材料,均遭拒绝。

2011年3月我就此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等机关的信访部门对宁陵县法院和责任法官提出了控告,3月15日宁陵县公安局的王效贞等截访人员把我非法押回,把我对宁陵县法院的控告作为犯罪情节枉法追诉。2011年7月22日宁陵县法院法官王振兴和书记员王蒙向我送达起诉书时作的询问笔录记录了我提出的,要求宁陵县法院回避并将本案移转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理异议,但宁陵县法院却不作审查答复,并于8月24日非法强行开庭,我当庭再次提出管辖异议,但法庭仍不作审查答复便非法继续了庭审,且庭审中还非法剥夺了我的举证和辩论权等法定诉讼权利。8月25日王振兴和王蒙到看守所提审室出示并要求我和父亲签名的法庭笔录,对我当庭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记录,对庭审过程作虚假记录,所以我和父亲都拒绝了签名。

2011年10月7日,王振兴到宁陵县看守所监室门口向我和父亲送达的(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书,不但与8月25日出示的伪法庭笔录保持高度一致,而且还公然违背事实地在控方的证据中非法添加公诉人没有在庭审中出示的十多份证据(包括判决书中控方的证据2,24,25,26,27,30,31,33,34,35),肆意胡编滥造成为十足的枉法判决。

现申请向宁陵县法院调取邱某故意伤害案卷宗中的我与邱某之间的假协议和裁判的送达回证,并对上面的签名和指印进行鉴定,由其上均没有我的签名或指印的事实来证明上述事实;同时,申请向宁陵县法院调取(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据以作出的所谓“法庭笔录”,由上面没有我和父亲的签名或指印的事实来证明上述事实,并证明(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根本不存在合法真实的法庭笔录作为其据以作出的依据,从而推翻此判决存在的合法性。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等

控告人:李博振

2014年5月19日



上海陆美春政府大楼喝农药 重症监护室抢救

Written on 2014年6月13日星期五 | 13.6.14


[ 时间:2014-06-13 22:28:29 | 作者:宋超郎 | 来源:六四天网 ]


2014年五月9日下午四时上海市崇明县警方二辆警车停在崇明民本中学大门口,访民陆美春参加高考学生家长会出来就被警方非法押上警车;押送到中兴镇警所,随即她被拷上手铐、抢走手机被关进铁笼,在关押二十四个小时里不给一口水喝。此时,陆美春的丈夫同样被12名黑保安实行24小时看押,打110求救,当110得知是政府的行为;他们表态无权干涉政府的行为,此时陆春美的丈夫宋超郎只能听天由命了。

5月10日晚上,陆美春被公安人员和黑保安十几人秘密押上警车,被强行押送至江苏海门一个无人烟的秘密据点关押;在关押期间十几名黑保安轮流来折磨陆春美,目的想让陆美春心里崩溃。陆美春被迫害至膀胱炎发作,一夜间小便几十次,恳求看押人员给她配一点药,不仅遭到拒绝、而且还遭到毒打;晚上黑保安在关押陆美春的地方,故意吸烟、打牌、喧闹来折磨她;逼的她无法入睡。

黑社会头子看到陆美春仪式无法摧垮,五月17日又准备了假材料对她进行重罚;在关押期间除了不能直接杀死她,各种各样的非法恶毒手段全部都用上了。丧心病狂的黑保安用20个日日夜夜折磨陆美春,此时的陆美春精神已经被折磨得崩溃;叫她出来她也走不动了,十几个黑保安一拥而上将她按在床上;同时几十只手和脚压在陆美春身上,使的陆美春连喊救命的声音也发不出来,然后她的四肢被叉开,被他们残酷无情的塞进车里;此时的陆美春已经只剩一口气,人已经出现了昏迷状态。

在车子摇摇晃晃的回家路上,陆美春苏醒过来,她知道自己一天不死这些恐怖分子不可能放过她,她被逼上绝路;想到生存是如此的艰难,已经到了难以生存的地步;想到马上就要高考的儿子内心无必的痛苦。当生存和尊严受到如此的打击,陆美春的身心崩溃了;她回到家拿了剧毒农药来到政府大楼的门口一口喝下了剧毒农药,当乡政府领导闻讯陆美春喝了据毒农药时,才感觉事态严重了,急忙把陆美春送往崇明二院进行抢救,因为陆美春的病情特别严重,她又被紧急转院到新华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至今还没有脱离危险,在陆美春抢救的时候上海市崇明县政府还派警察24小时监视她。


上海市崇明县中兴镇汲浜村1613号 被害人丈夫宋超郎
电话13764738106

2014年6月13日

辽宁彰武杜家村干部分田分地 35户村民无补偿


[ 时间:2014-06-13 17:39:43 | 作者:李光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上访人:彰武县双庙乡杜家村八组35户村民

其中一:2004杜家村村委会未经全体村民开会协商私自将位于村东小山房后地100余地,以买卖方式卖给某某某人扣大棚,编造理由是:所谓影响国家号召,发展蔬菜保护地,但是,至今未见大棚踪影 ,这百亩田地荒废至今。

其中二:2007年又将位于101线国道南侧100余亩林地(其中有一部分集体土地)卖给他人,其中有一部分为干部强占为己有。

其中三:2009年村委会又将本村村民马申,马德义的具有成包合同的50亩果树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这50亩果树伐掉,又将原承包果树地卖掉,而对承包人没有任何赔偿。

其中四:1987年,我村民四户其中有马德义,蒋桐,蒋忠义,马洪章承包的位于101线道北去丰田公路道西的近100亩集体土地,栽植了杨树。现在树木已成才,其中有三户将树木伐掉,一户树仍然还在。不管树木伐与不伐,地仍然理应与前四户承包人商定方能另行发包,不经商定,发包权应归属于承包的四户村民,何况其中还有一户树仍然存在。但是,村委会未经原承包人同意,又强行将地卖给他人,同时又将这100亩地北侧30亩地也一次卖给与他人。

其中五:2001年为响应政府号召,植树造林,村民在位于本屯沟东的100亩机动地栽上了杨树,当时乡决定给村民每亩地160元补贴款,但这100亩地的补贴款至今去向不明,2008年树木未成才,但有人出资买了这100亩地的地面树木,当时商定是两年后砍伐,地仍归还原栽种树村民,但至今距商定期限已过好几年,至今为砍伐树木。我们现在希望尽快伐掉这些树木,归还我们的土地(这100亩是机动地)。

其中六:2007年,我屯有10余户村民的果树地,在政府号召下,将果树砍伐掉,栽种杨树。现在杨树已长很大,成活率达80%以上,应不应该享受政府的补贴(此地林权转至30年)?另外,还有两户村民(李光,李辉)有10余亩退耕还林后补贴的人口地,至今没有享受到政府一点点的补贴款。请求政府有关领导调查核实,给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其中七:我村现在有100多亩机动地,机动地是为人口增加和人口土地变化而准备的,现在我村民组有新生儿20多名,应由机动地抽出一部分给新生儿,于情于理这是应该做的。

其中八:李青山在任彰武县双庙镇杜家村,村支部书记期间伙同其弟弟李清江等人横行乡里,打骂村民,无视党纪国法,勾结黑恶势力,利用职权之便,抢占和变相发包土地等手段,强占大量集体土地,克扣村民应得各种补偿款。

2013年五月八日,被打村民王清友(有药条为据)。克扣款项有:2004年粮食补贴款。101北前官家荒地10.2亩退耕还林款。将自来水房,和移动电讯台建在集体土地,但补偿款却被李青山索取从中争利。李青山敲诈勒索:2008年九月八日村民马江父亲因病去世,李清江倚仗李青山势力,不让下葬,要下葬就将其骨灰抱出,后勒索马江本人人民币1000元。(交钱日期是9月23日)村民蒋中山因上于生计,有点小开荒,李清江又倚仗李青山的势力将其地强行霸占,又勒索蒋中山人民币400元。李清山伪造合同,将杜家村八组人工渠东侧林地134亩未经村民同意强行发包给其弟弟李清江,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

历经2013年和2014年这二年时间多次道辽宁省政府,阜新市政府,彰武县政府上访,可结果没人理睬,不给处理。

综上所述,我村民的要求是:废除那些暗箱操作的见不得人的所谓合同,不能单凭主要有关领导几个盖章,村上所找出的经办人就罔顾事实,又凭某人的回忆就了断此事。习近平主席说:"干部第一难就是实事求是。”判定一个事物的对与错,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能以某人回忆草草了事,至于说当时有老年人参加了会议一说,年轻人不知道当时的情况,更不能自圆其说,当时的决定不一定正确,即必当时错就是现在的对,当时的错误不能错到现在直至未来,有错必究,是党的一贯作风。照你们的说法,清政府将香港租借给英国,现在就不应该归还给祖国了吗?至于有的说上访时间和承保日期相距有六年七个月一说,我村民认为你们认为是超过了法律时效,但判定一个事物的对与错,更不能将上访的限制来推断,判断一个事物的对与错,更不能将上访事项和诉讼时效相提并论。

至于你们诉述的关于大棚地,鹅舍林地村民认为承包不合理一事,你们也承认地大部分村民都有,但未转制到村民手中,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未转制不是村民不要,而是你们不给转制,你们承包并没有开会通过,缺乏50%以上的村民认同,只能说明你们滥用职权,你们和承包人有利益关系,并非合情合理。你们又说:“当时没有任何村民向村,乡提出过承包不合理。”这并不能说明我们村民承认了这合同,而是你们至村民的利益于不顾,强权压制村民。何况你们是黑幕交易,村民并不知情。

所以说,你们的解释属非正式解释,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合同不应违背法律法令,必须经过村民的同意和认可,你们的做法,村民看得见,认得清,脉路清晰,你们也心知肚明。你们夜幕下的交易合同,违反了村民意愿和社会公德,也超越了社会公德的范围,更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现在,我们村民的要求是:废除不合理的合同,收回强占的土地,希望上级领导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答复。

作者:李光,吴艳梅等35户村民

2014年4月7日    


重庆南岸区500村民6年无土地赔偿款


[ 时间:2014-06-13 11:57:45 | 作者:李华兰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关于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37.5亩土地赔偿款致重庆市政府黄奇帆市长的紧急报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尊敬的黄奇帆市长,尊敬的老百姓的父母官:我们,原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的社员,现重庆市南山街道文峰新街社区的村民,依据法律,依据权益权属关系,特向你提交这份紧急报告,请及时办理。

我们曾于2011-12-4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刘宝亚区长以《关于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37·5亩土地赔偿款的紧急报告》为题,反映南岸区人民政府征地过程中属于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的37·5亩土地赔偿款不知去向的事情。因为,事涉贪污腐败,事涉群众利益,事涉稳定和谐。

事情起因是:1984年12月28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代表徐君全、李克明、菜正富和重庆市南岸区文峰水泥厂代表叶茂林、何龙水经全村社员同意签署了《占地协议书》,水泥厂占用本村土地35亩,说明该土地仅为使用。后于1985-3-17,再次由这些人签署补充协议,同意水泥厂再使用本村土地2亩。共计37·5亩。

2003-12-5,重庆市南岸区文峰水泥厂因违规违法生产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2004年,政府征用土地后,经我们推荐的代表的多方查询,就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37·5亩土地赔偿款问题,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终于在2011-5-28以无文件编号的《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对李华兰等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为题作了如下回复:“重庆市南岸区文峰水泥厂的房屋和构(附)着物在征地范围内,区征地办已按国家征地政策补偿到位并拆迁完毕。”该局以李华兰不是重庆市南岸区文峰水泥厂的法人及其代理人,拒绝回答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37·5亩土地的赔偿款信访事项。

我们认为,按照国家土地政策,生产队的土地是生产队社员集体所有,其收益应当由该队全体社员分享。现在的问题是,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区征地办已按国家征地政策补偿到位”的回答并没有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37·5亩土地是否有赔偿款?

2、如果没有,则应当补发。  

3、如果有,是多少?

4、如果有,这笔钱谁领走了?

5、如果是重庆市南岸区文峰水泥厂领走了,那是不应该的。应由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负责追回,交给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的社员代表,然后分给享有权益的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的社员。

6、如果是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的某个人领走了,也应该告诉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的社员代表,以便请这个人把这笔钱交出来,分给享有权益的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的社员。

7、如果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不能这样回答问题,那就存着着这样一个问题:串通犯罪,包庇犯罪,伙同犯罪。我们其实并不愿意这样想,但问题的逻辑可能就是这样。因为这件事已经有六个年头了。

于是,我们以《关于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37·5亩土地赔偿款的紧急报告》的形式向刘宝亚区长报告,确实是出于对刘宝亚区长的信任,出于维护人民政府的光辉形象。我们才斗胆找刘宝亚区长。因为我们愿意相信刘宝亚区长是真正的人民政府的一员,愿意相信他是真正的人民的父母官,相信他会求真务实,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相信他能真正把人民的最大利益放在第一位,能把国富民强的国家需要和人民需要做到一致,做到极致,能为长治久安创造性地做出积极的贡献。

可是,事情的发展真的让老百姓失望了。经千呼万唤,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终于在几近一年的时间之后以“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李华兰等龙井村征地农转非人员上访问题的情况说明”为题,总算对老百姓有了一个不算正式却又正式的回复。

可是,拜读之余,却又啼笑皆非。因为,我们在给刘宝亚区长的《关于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37·5亩土地赔偿款的紧急报告》中并未提及要求按照45号文标准对城投项目住房安置进行补差,可是,这个“情况说明”偏偏给我们栽了“要求按照45号文标准对城投项目住房安置进行补差”这“一坨屎”;不知是何用意?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加上以前的工作时间,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对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37·5亩土地赔偿款的去向并没有一个能自圆其说的完满回复。因为,没有证据支撑;因为,没有数据支撑;因为,没有回答我们提出的所有问题;因为,和《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对李华兰等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为题作的如下回复:“重庆市南岸区文峰水泥厂的房屋和构(附)着物在征地范围内,区征地办已按国家征地政策补偿到位并拆迁完毕”相冲突。

再说,以“情况说明”来答复“紧急报告”岂非不伦不类?“情况说明”是应付上级检查的。为什么不负责任地搞一个调查报告?一是一,二是二,岂非简明?岂非诚信?

老百姓认为:只有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才是能真正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可以这样说,说假话上不封顶;凡是假话,没有最假,只有更假。但是,只有说真话才能天长地久;因为,这是诚信。老百姓说的全是真话。老百姓也只有说真话才能不断前行。

既如此,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只好向你反映。因为你是市长。考虑到你可能去职高升,我们决定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谢谢你的理解和支持。因为,这是党的18大一直强调的人民的利益,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反腐事关党和国家生死的大事情。

此致敬礼!请及时办理。

原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李华兰、张礼萍等107村民(名单附后)

2013-3-8

附件:

1、2011-5-28《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对李华兰等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

2、2011-12-4《关于重庆市南岸区文峰公社烟棚子生产队37·5亩土地赔偿款的紧急报告》复印件一份;

3、2012-11-22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李华兰等龙井村征地农转非人员上访问题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

湖南访民胡秀祥刺杀干部警察真相

Written on 2014年6月12日星期四 | 12.6.14


[ 时间:2014-06-12 21:42:17 | 作者:胡秀良 | 来源:六四天网 ]

真相调查湖南花垣上访群众刺伤警察和干部事件,缓刑人员违规出走纯属谎言视频与材料进一步还原亊件真相

1、上访人胡秀祥并不是违规出走、他当面的到花垣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官伍昌海的囗头授权、同意胡秀祥去北京,并身带着全家家当三千多元去北京核实爱人石满妹的逮捕证复印件的原件。再送上給爱人治病的保命钱,(石满妹冤案无人受理,长期上访被关押不給饭吃已出现胃癌)、由于担心钱财出现意外,他随身带了一块半边剪刀。

2、重伤干部廖建刚轻微伤民警彭开选,在央视报道时掩盖事实,欺骗群众,他们的行为是暴力拦访。上访人,胡秀祥得到主管上访这一块的公安局国保大队伍昌海的授权去北京(伍昌海询问证言)胡秀祥同时以拨打了北京朝阳分局,派出所,看守所等电话,他们回复都一致说,没有这回事,你马上带上逮捕证复印件来北京我们核实清楚(胡秀祥手机上均记录有拨通电话号码为证)


此图片为吴群弟被打到制服

3、2014年1月11号,上访人,胡秀祥  张正美  石梅花  吴群弟 , 四人踏上上访核实逮捕证的真假找人之路,张正美  石梅花  吴群弟三人害怕车站有拦访人员,四人便从货场进站上车,在吉首张正美被一二十人追赶、在火车上、上跃下窜被强制抓捕,胡秀祥  石梅花  吴群弟三人上了火车,在张家界停车时,廖建刚带领一群人上了车,廖直奔胡秀祥的位置,在下班的时间《当时1:50分》不出示工作证,不表明身份《廖建刚本人证言为证》,胡秀祥与廖建刚并不认识,并马上对胡秀祥进行强制拉扯,彭开选同时以积极参与,从视频可看到廖建刚并没有与彭开选协商(视频为证)民警彭开选在证言中说拉扯过程中只有廖建刚与他二人,这是天大的谎言,视频截图为证,在拉扯过程中拦访人员站满了整条通道,石梅花被控制,吴群弟被制服(视频截图为证)胡秀祥被廖建刚掐脖子,彭开选等人对胡秀祥进行惨无人道的拳打脚踢(民警彭开选询问笔录为证),倒致胡秀祥衣服,裤子,鞋子都遭受不同程度的破损(庭上物证)胡秀祥在生命垂危的那一瞬间,用半边剪刀乱捅,导致廖建刚重伤,彭开选轻微伤的后果,胡秀祥是正当防卫。


此图片为胡秀祥被拽到在地,遭到猛力攻击

4、2014年6月5号,在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廖建刚(团结镇干部彭开选证言为证)老截访人员,由于长期拦访粗暴,野蛮,受伤前不久被提升为副科级别《团结镇上访户张志被其野蛮送往精神病院》。廖建刚不是胡秀祥乡镇工作人员无权对胡秀祥指手画脚,更没有权利去要求胡秀祥下车。


此图片为胡秀祥被廖建刚掐住脖子

5、而公诉人口口声称廖建刚为边城镇司法人员,有何为证,廖建刚不是胡秀祥出生地工作人员,也不是胡秀祥户口地工作人员,更不是胡秀祥现居住地工作人员,公诉人有什么权利,什么意图说成是边城镇司法人员?胡秀祥辩护律师称这是暴力拦访亊件,而公诉人信誓旦旦说,他们是文明执法,辩方律师说,对不认识的人不出示证件,不表明身份,这是文明执法?对他人掐脖子这是文明执法?对他人不耐心劝导,一来就强制拉扯衣服,拳打脚踢这也是文明执法?律师一连窜的反问,公诉人无言以对,最后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条规定规定。胡秀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负刑亊责任。

6、最后恳切法院能够給社会,給人民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

部分相关链接








山东周家进起诉诸城警方违法拘留

Written on 2014年6月9日星期一 | 9.6.14


[ 时间:2014-06-09 10:08:21 | 作者:周家进 | 来源:六四天网 ]


原告:周家进,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舜王街道周家庄子村,身份证号:370728196611283077,电话13792638329。

被告:诸城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赵玉德,职务:局长。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中段。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诸城市公安局  诸公(舜)行罚决【2014】8号 决定书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2、依法撤销被告  诸公(舜)行罚决【2014】8号  决定书。

3、判令被告在公安机关“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将原告被非法拘留的“案底”删除。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1万元。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000元。

7、原告因被被告虐待丧失劳动能力,精神萎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必要治疗费用20万,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和赡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费用60万。

8、判令被告在相关知名媒体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9、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5日,原告依法逐级上访至北京,被告以越级上访为借口,伪造“证据”,打击报复,陷害原告,给予原告行政拘留10天(5月17日-5月27日),因被告给予原告行政拘留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体检。拘留原告时既未出示拘留证,也未出示决定书。只有一张27日解除拘留时的证明书,而被拘留人的身份(370728196708201447)严重不符,被告伪造证据,滥用行政权利,违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严重虐待原告,致使原告精神萎靡,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所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家进

2014年6月8日

附:
1、行政起诉状 副本 2份
2、解除拘留证明书 复印件 2份
3、身份证复印件 2份


湖北武穴二里半村非法征地无合理补偿安置

Written on 2014年6月5日星期四 | 5.6.14


[ 时间:2014-06-05 14:24:33 | 作者:黄月珍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给中共中央党和国家领导人上书信

上告人,湖北省武穴市二里半村书纪张基本,副书纪梅锦和征地弄虚作假,非法征地,占地不给合理赔偿安置。

他们将我们的大棚菜地以二里半责任有限公司的名义卖给宝发再生资源开发商,并雇黑社会 2013年7月29日晚,在见不得人的黑夜,非法将我们农民所种公路北28亩和公路南75亩菜地用铲车推平,我们村民制止,黑社会还将人打进医院(均有照片) 。再后还强行施工,2013年除夕夜,我们村民杨森,杨云波,杨云富,杨辉佳,胡海武,胡元生,黄月珍等20余人将围墙拆除一段,市政府命令当地公安局对付村民打击报复,2014年元宵节将村民杨辉佳强制性拘留十天,并处1000元罚款,村书纪张基本为笼络人心,假装慈悲替杨辉佳求情,公安局提前4天将杨辉佳释放,这样违返《土地承包法》第五章六十五条。2014年  2月中旬,武穴市公安局驻青林派出所害怕我们村民上访反映情况,在村干部高炎月的策划指点下,开着警车入侵杨云波,胡海武等村民家中,实施恐吓,威胁说只要你们上访,回家就拘留你们。

2014年3月3日,将杨云波在九江火车站截住,3月13日将杨云波,胡海武在北京火车站带回武穴,公开对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信访案件的有关规定,既不准拦访,截访,不准限制人身自由权利。而当地政府,公安串通一气,公开违返《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九)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上访人。

我们地一沒添字,二没印地,三没拿钱,他们又没批文强占强卖,弄虚作假,合同上是甲方以每亩1679884元的价,一次性付给乙方,而村里(乙方)每亩只给我们33600元,违返《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要求被控告人对征收我村农民土地,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前三年平均收入(菜地)的30倍给补尝安置,否则,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返还我们土地,土地恢复原状。

武穴是一个有着七,八十万人口的县级市,在近几年中,毁坏占有农民土地上万亩。并且市政府新建的办公搂可谓是豪华至极,比中央领导的办公室还要华丽气派,中央一再强调不准奢侈建楼堂馆所,可武穴人民政府仍然是铺张浪费,顶风而上。2014年5月3日,我们上北京信访局,中级委,国土资源部,人权,美国大使馆,中南海北京公安局训诫了,他们叫黑保安将杨云波,黄月珍夜晚押回拘留。

请中央领导核实调查。

湖北省武穴市办事处二里村杨家垸九组村民代表黄月珍等。

2014年6月2日

中石油员工举报四川省人保厅行管处长范魏


[ 时间:2014-06-05 11:01:09 | 作者:周俊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控告书

控告人:1、周俊,女,汉族,系中石油四川局川西公管中心管理的内退员工,身份证号:510304195712032444,住:四川成都天府新区雅居乐园55—701号,联系电话:13540483290

控告人:2、张德芳,女,汉族,中共党员。系中石油四川局川西公管中心管理的内退员工,身份证号:511002195702132240,住:四川成都天府新区油建苑16幢3单元7号,联系电话:13658099216.

控告人:3、李娜,女,汉族。系中石油四川局川中公管中心员工,身份证号:510902196011019321。住: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北路山力苑1—2—3—1,联系电话:13980182838

被控告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业管理处处长:范魏。住所地:成都市陕西街54号

控告事由:

请求依法彻查被控告人范魏与中石油四川局相互串通,不审档案,采用非档案和伪造的档案,违法审批女工提前退休,涉嫌骗取社会养老金的犯罪行为【五职工投诉中石油骗取巨额养老金】。

事实与理由:

一、上述3位控告人均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员工,1996年6月与四川石油管理局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管理岗位协议书(聘书)。其中周俊1976年参加工作就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享受管理岗位工资待遇32年,1983年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助统师,资产管理员:张德芳1978年参加工作,管理岗位上工作,享受管理岗位工资待遇30年,1983年转为国家正式干部,会计师,财务部长:李娜,公开招聘为中石油四川局所属企业管理人员。

二、被控告人范魏,违反《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养〔2001〕16号第一、退休审批程序 :(一)……提交退休审批表和提供职工个人原始档案,申报退休。(四)发现申报的档案材料中有涂改出生时间、编造档案记录,或提供非原始档案材料等情况的,应中止退休审批的规定,被控告人范魏长期以来对中石油四川局的女工退休,只批不审,审批退休程序严重违法。2007年6月,2008年7月,中石油四川局分别报送周俊,张德芳退休,被控告人范魏仅凭上报表,不审查个人《原始档案》,把代表国家影像的行政机关最基本的监督职责转让给企业自审自查,为企业编造、篡改职工档案提供绿色通道,纵容、包庇中石油四川局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

三、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3位控告人均为中石油四川局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依据四川省现行劳动社保法规应该55周岁退休。而被控告人采信中石油四川局伪造控告人《干部档案》和非档案材料,将国家正式干部的周俊、张德芳退养前的管理、专业技术岗,捏造成生产岗:将李娜被招聘后的管理岗,捏造成聘前的操作岗审批退休。被控告人范魏拒不履行法律授予的监督职责、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拒不执行我国现行的社保法规,违法违规审批在管理岗位上的女职工提前5年退休。【自2006年1月1日执行新社保法规至今,中石油四川局约有尽2千名女管理人员,违法己办理提前退休上千名,涉及社保基金特别巨大。此总人数是中石油四川局川西公管中心劳资负责人廖志刚在法庭上所说】其实质是:中石油少交5年社保基金,提前5年把企业员工的养老金转嫁给政府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担。其目的是: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

四、被控告人范魏采信中石油四川局伪造控告人的人事档案证据,假冒签名,虚假资料有:

1、周俊;伪造《职工内部退养审批表》、《情况说明》、《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职工退休通知书》,伪造川油建人事发〔1999〕21号,川油建发〔1999〕248号管理文书为人事档案;并与中石油共同串通拒绝送达退休审定通知书长达5年。

2、张德芳:假冒《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职工退休通知书》签名,伪造川油建人事发〔1999〕20号,川油建发〔1999〕181号管理文书为人事档案。

3、李娜:伪造;《员工借用介绍信》,编制两个用人单位的用工资料。

2007年至2010年期间,中石油四川局曾多次向被控告人范魏提供伪造的资料和非《干部档案》材料,然而被控告人只批不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把国家授予被控告最基本的职责转让给中石油,并与中石油四川局恶意串通,编制谎言,采信伪证审批女工退休,侵犯了控告人终生劳动权利和合法权益共,共同骗取社会养老保险,涉及人员之多,金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被控告人范魏已涉嫌构成犯罪。

由于被告人范魏的违法审批,以对控告人造成了中石油四川局停发工资3一5年的严重后果,多年来的维权,控告人多次上访北京,给控告人造成了经济精神双重伤害,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为维护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正规化运行,同时也维护《劳动法》赋予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敬请相关部门严查省人社厅行管理处处长范魏,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审批女工提前退休的犯罪行为。

致此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控告人:周俊 张德芳 李娜

四川警方想罚2万倒赔7万 陈丽失踪17年

Written on 2014年6月2日星期一 | 2.6.14


[ 时间:2014-06-02 17:33:41 | 作者:吴昭玉 | 来源:六四天网 ]





1997年12月,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社区11组居民缪群芳【四川自贡缪群芳代言173失地农民 构陷诈骗未果】因女儿陈丽涉嫌盗窃一案,被关三个月后在自井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当时自井区公安局预审科长杨小玉打公用电话给缪群芳说:“经预审科研究决定,关25天后应交罚金两万元,不交就判三至四年”。缪群芳当年家境贫寒,无力缴纳两万元罚金,女儿陈丽听说要判三至四年,背着家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导致缪群芳、陈跃宗夫妻二人寻女至今,十多年一直上访。

1997年11月3日,缪群芳因女一案到自井区公安分局找经办人何荣打听陈丽的有关情况,被自井区分局刑警队长唐晓刚扭断右手第四指,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而自贡市自井区公安分局以交通事故分几次赔偿缪群芳共8380元人民币。

2007年6月1日,在自井区公安分局局长缪建勋的主持下,有凤凰乡永胜社区书记叶礼贵、主任李茂勇等三人参加(张细芝与缪群芳之夫陈跃宗是朋友关系)与缪群芳、陈跃宗签署协议,并作出认定,陈丽一案依法不再追究,自井公安分局正式向缪群芳、陈跃宗宣布1997年王曦梅所报2800元诈骗案与陈丽无关。

鉴于缪群芳、陈跃宗夫妇十年上访造成家庭困难,一次性救助人民币柒万元,并承诺派人与缪群芳夫妻一起找回女儿陈丽,费用由自井区公安分局承担,缪群芳夫妻保证从此不再上访。但协议签后,对方并未给缪群芳夫妇找回女儿陈丽,而是拖到两个月后,2007年8月9日在自井区公安分局局长缪建勋主持下,在凤凰乡人大主任罗正奎操纵下,又强迫与他们二人签了第二份协议,第二份协议与第一份协议不同的是增加了对缪群芳夫妻二人的约束。大约有如下三条:

一、一次性给的七万元救助金改成了分三次付。

二、对缪群芳因上访被大安区治安处罚一案,不得上省进京上访。

三、如果缪群芳、陈跃宗二人违背他们所规定的条件,自井区公安分局有权收回支付的救助款。

2008年4月25日自贡市政法委信访工作人员张彬说:“缪群芳你已签了调解协议,给了你们二十万,你还要上访”。

多年来缪群芳、陈跃宗夫妇四处奔走,要求法院、检察院给出撤案的法律文书,但一直未能如愿。

直到2010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自贡市自井区公安分局再次出据缪群芳之女涉嫌盗窃一案依法不再追究的证明,缪群芳、陈跃宗认为以上协议和证明不是法律文书,不能证明陈丽无罪。

今年5月26日,缪群芳第一次拿到了自井区公安分局经办人何荣上报的,由自贡市公安局局长赖跃进签署同意立案的两份法律文书,时间都是1997年9月23日,以上两份法律文书证明陈丽的要求很简单。

一、依照2007年所签协议,找回独生女儿陈丽。

二、依法撤销陈丽一案,给出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三、如不能如愿找回女儿,意味着今生将无法享受天伦之乐,希望为他们的晚年作出安排。
   
证据目录八份:

一、1998年月7日4在自贡市公安局监察审计处陈先华主持下缪群芳与自井区公安分局签调解协议书一份。

二、2000年11月22日,缪群芳伤残签定一份。

三、2001年4月30日,缪群芳与自井分局唐晓刚达成协议一份。

四、2007年6月1日,缪群芳与自井区公安分局调解协议。

五、2007年8月9日,缪群芳与自井区公安分局再次调解协议。

六、2010年4月22日,自井区分局出据陈丽一案依法不再追究证明一份。

七、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一份。

八、重(特)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一份。

以上自贡市肖淑英一案的赔偿,不到上报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缪群芳的赔偿占上报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左右。

张玉华因儿子当兵转业安置问题,上访数年后,才得知有人以她的名义领走了五万元的安置费。

我的问题曾多次成立专案组调查协商过。但都因“中间人”想从中大捞一笔,有官员还想从中捞一套房子,而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去年我们几个访民到某个部门去上访,这个部门有一官员对我说:“你的问题是赔偿后终结了的”,还说我要三百二十万,我置疑长期扣押我的身份证,害怕我上访与这个问题有密切关系。

我们希望中央巡视组专项巡视,查一查有多少虚报的赔偿款项流进了官员们的腰包,受害者又得到了多少,从源头止治理,让受害人的问题落到实处,彻底解决上访问题。

吴昭玉

2014年6月2日



石家庄法官刘洽丢失原告王彦莉证据

Written on 2014年6月1日星期日 | 1.6.14

[ 时间:2014-06-01 11:03:58 | 作者:王彦莉 | 来源:六四天网 ]

尊敬的河北省纪检委领导:

石家庄市桥西人民法院刘洽在审理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人身伤害一案中存在严重的违法审案丢失原告证据(渎职罪),为了维护法律的最严,提高党在人民心中的威望,现将刘洽违法审案丢失原告证据的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被举报人:石家庄市桥西人民法院法官刘洽

控告事项:依法追究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刘洽滥用职权(渎职罪),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控告事实与理由:

绝对权利保护伞下:法官知法犯法糊涂审案的猫腻

二:我因与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下称骨科医院)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后,依法封存病例后于2011年5月18日依法封存病历,一直等到2012年2月22日,时隔法院受理案件时间已过9个月的时间,我突然收到由桥西法院快递来的一叠病历及开庭通知而且寄来的病例比我依法封存的病例明显增多了,2012年5月19日桥西法院违法判决,2012年11月由中院发回重审【河北中院指王彦莉法庭录音 法官扬言维持原判】,2013年刘恰开始了知法犯法糊涂审案;2014年鉴定机构因为病例增加和减少的页数等的问题以超出鉴定范围多次退函,而刘洽在审案过程中为医院逃避责任故意把双方在场依法封存的病例袋(寇章按手印)以交给律师、鉴定机构等为名“丢失”(付证据)。

2013年8月22日在庭审现场,我依法要求法官当庭启封病历依法质证,并以书面形式当庭向法院递交了就病历真实,完整性的质证申请,并递交了病历中存在多处伪造、故意不记和缺乏原始记录等造假情况。例如手术记录错误异常明显,病历中出现电脑打印及手写差别,且手术日期不对、手术内容不对等错误,欠缺术前讨论、术后小结等等的原始记录的证据,然而,刘洽法官视而不见,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多条法律条文的规定;大家都知道:虚假(篡改伪造隐匿过)的病历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请求法院对这部分证据的效率依法不予认可。而刘洽不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病历的异议核对清楚而仓促递交鉴定机构。

而刘洽违法审案丢失原告证据,对被告多次擅自拆封后的病例增加和减少的页数不加以质证而是草率的走了个过程。那么封存病历的基本意义是什么?法院给我寄来的病历是从哪里来的?医疗损害最重要的的证据就是病历,打医疗官司,病历是最关键的证据,这是众人所知的。

三,审理案件不走程序走人情,公堂之上藐视法律另有隐情

已封存的病历没有当庭质证清楚,法院寄来的病历和我封存的病历页数明显增多,严重不符,开庭时我书面告知法官病历擅自拆封依法封存的病例第一本病例增加页数和第二本病例减少页数应该依法质证抽出不能认可的页数,且病例具有多处伪造、故意不记和缺乏原始记录等造假情况。伪造病历的行为是故意违法的行为,之所以在病历上做手脚,是主观上具有隐瞒错误真相故意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病历增加页数和减少页数篡改伪造、不真实,不完整的事宜只字不提而仓促递交鉴定机构,用意何在?

我依法请求法院调取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诊疗资质,并向法官递交了书面申请,同时也向法院多次递交了病历不真实不完整的证据,但刘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先入为主的想法,惧怕被告权利、全然不顾国家医疗侵权法第54条、55条、58条、61条等的规定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庭审现场,医院对我提出的病历问题没有做出任何的答复,拒绝提供医院诊疗范围的资质,既然医院证明不了自己没错,那法院就应当按此推断判案其依法应承担的完全责任进行质证和认定,然而刘洽法官居然说:“既然病例页数怎么数也不对就按封存时复印的客观病例折出页数”,公堂之上刘洽法官不但默许了医院的违法行为,更是违反了国家规定的举证原则,没有经过质证且病历多次篡改不完整不真实的材料怎么能作为鉴定依据?不完整,不真实的材料即使做出鉴定,那结论也是很客观的,是不真实的。

做为原告,我有配合医院参加医学鉴定的义务,但更有质证全部证据的权利,没有经过质证和认可的材料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庭审现场,我很清楚的告诉法官,没有经过质证和认可的材料我是没有办法配合参加鉴定的,我恳请法官要求医院行使法定义务,对病历及资质质证,质证后再重新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请求未果,刘洽大玩法律,最终以丢失我们双方在场依法封存的病例扣了章按了手印封存病历袋的原件丢失,为原告隐瞒了刑事犯罪的事实,避重轻嫌的对庭上无法质证的材料及证据,证言一字不提,这些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事情,刘洽是无知还是无畏?这样的违法糊涂审案的方式不仅仅是对我不负责任,更是使法律失去效力,扭曲了司法公正的方向。究竟是医学难题还是还是惧怕三院的权利还是另有隐情?如此“儿科级”法官岂能配座司法这把交椅?

3,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院方非精神病专科医院,未有精神病专业医师,却在我就医的过程中给我做出“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并将我以精神病收治入院,使用精神病药物(帕罗西丁)治疗一个月,违反精神卫生管理条例,在审理过程中,我多次针对这个问题要求法院依法调取院方是否有诊断“精神分裂症”资质及治疗资质?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是两个医院还是一个医院?这个基本又明显错误的问题,也被刘洽法官有先入为主的想法做法,把被告擅自拆封依法封存的病例增加和减少的页数列入医学难题里的鉴定范围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医方的明显过错只字未提,许多必须审查的内容不予审查,对诸多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视而不见,不按事实论述,不按法律判决,程序不公正,怎么保障实体公正?

综上所述,身为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是法官的基本原则,判决不仅要对法律负责,更要对当事人负责,还要对法院负责,不能因为法官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院权威受损;对刘洽法官在审理我的案件过程中公然不按事实论理,不按程序办案,违背国家法律原则,“儿科级”不负责任的糊涂审案判决及其愤怒,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尊严,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请求上级领导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弘扬法律,还我一个公正的判决并追究刘洽法官“害群之马”的法律责任。

附证据:篡改伪造病历的材料说明。


山东栖霞佰利达批发市场欠薪180余农民工


[ 时间:2014-06-01 09:10:38 | 作者:周刚 | 来源:六四天网 ]


农民工2012年7月份来到栖霞市佰利达果品批发市场工地为于中其和镇政府进行施工。2013年3月1日应付农民工2012年拖欠的工资至今未付,农民工多次上访至烟台信访求助讨要血汗钱。2013年4月23日烟台信访给栖霞市信访,让其立即解决被拖欠的工资(烟台转字栖霞【2013】号),栖霞市政府林秘书在烟台信访局当场回复:“全国都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何况栖霞市!”让农民工回工地等,三日内给发血汗钱。农民工等至2013年4月27日,栖霞市信访局高局长和镇党委副书记张书良主持由甲方于中其和乙方张恒东在镇政府二楼会议室答复农民工代表,再等一周付清血汗钱。拖至5月6日未解决,农民工二次上访至烟台。烟台信访局把栖霞市信访局高局长及甲方于中其、乙方张恒东叫到现场,高局长当场回答,让农民工回工地,三日内支付血汗钱。未见结果。5月9日,农民工找至栖霞市信访局高局长、甲方代表于晓峰讨要血汗钱,高局长回复;你们再上访就抓你们!到栖霞中其工地来打工的,你们想讨要血汗钱没那么容易,于中其给政府某个官员“铺路”,每年要用两百多万,再政府某个官员协助下,他不会给你们血汗钱。期间,烟台新闻媒体帮助热心呼吁,“烟台二套节目--聚焦烟台”播放的,未起任何作用。

2013年5月15日,农民工上访到烟台市政府,被栖霞市信访局高局长及镇派出所带领公安把农民抓回臧家庄镇政府,二位农民工受伤,送至医院。当时信访局高局长说,由栖霞市党委书记指派我们把你们抓回工地,你们再上访,我们的书记告诉你们,要钱没有,赶紧滚回!

农民工无奈,上访至济南省信访局,当时是省信访局高处长接待的,农民工说明事实,高处长回复让农民工次日早9点30分去栖霞市信访局给予答复,农民工去栖霞,没见到接待人员,无奈返回臧家庄镇政府,镇副书记张书良和栖霞市信访局高局长说;你们还要血汗钱?上访到联合国,你们也别想拿到血汗钱!这是栖霞市党委决定的,不会给你们血汗钱的!

农民工找信访局(栖霞信访鲁局长接待的),让农民回栖霞信访,6月6日解觉血汗钱,6日,农民工到臧家庄,由栖霞市信访组建的调查组(劳动监查、法院)对农民工说;

7日上午8点30分,农民工带身份证到镇政府发放工资。30多位农民工到现场,没见到一分钱。高局长与张书记等给农民工开会说;你们赶紧回家吧,不会有结果,你们拿不到血汗钱。政府一拖再拖,政府官员充当恶欠农民工血汗钱老懒的保护伞,为老懒的公司撑腰,弱势的农民工血汗钱至那讨要?希望省委省政府彰显政府职能,给农民工一个答复,使我们尽快拿到血汗钱回家。


举报山东省栖霞市“佰利达果品批发市场利用黑恶势力坑骗农民工

举报人:山东省栖霞市“佰利达果品批发市场”工程农民工代表。周刚联系电话18640779308

被举报人:张书良(栖霞市臧家庄镇党委副书记)

宋贤章(栖霞市政法委书记)

高国光(栖霞市信访局副局长)

案由:违反党纪政纪

事实

举报人周刚等农民工分别来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同时在2012年7月间应招山东省栖霞市“佰利达果品批发市场”,该工程隶属栖霞市臧家庄镇人民政府,我们农民工自2012年7月在该工程中工作到2013年4月14日,共工作8个多月,期间只在去年春节为每人发放一点路费,其余工资一分钱未支付,其余的血汗钱,约定在2013年3月1日来到工地干活再付血汗钱,我们农民工2013年3月1日来到工地施工,开发商说在4月1日再给你老板付钱,到了4月4日也没付,到了2013年4月14日开发商也不给工地进材料了,造成工地停工,我们去臧家庄找到张书良书记,他说等四天就给我们民工发工资了,未果给我写下了停工付误工费的一个条,后来我们多次去烟台市和山东省上访。可知这个工程是黑工程没有手续。还是两层变三层,是政府(张书良、宋贤章、高国光)这几个官员在给黑工程撑腰。

(1)臧家庄政府张书良副书记在2013年4月14日由于材料没有58人停工报告,说在一个周以内付清工钱,最后没付。

(2)政府把我们的帐在5月23日收回,全部给毁掉,毁掉证据,高国光和张书良自作主张给一个不合理的工资表。

(3)我们农民工讨血汗钱去烟台市政府,被栖霞市信访局副局长高国光合张书良副书记带着公安局和派出所60余人,把我们抓回臧家庄,当场有3位农民工被吓的住院。

(4)甲方给我们农民工一台车顶农民工工资,18万,在8个月后被政府指使黑社会抢回去了,使我们农民工无法承受这个黑社会势力政府官员,当时报案没有结果。

(5)我们农民工在工地等工资时被黑社会来几个人把工人纪文成拉出去被打坏,当时报案没有结果。

(6)甲方给我们一张支票,还是空头,这是支票诈骗。

(7)我们去山东济南上访,栖霞市佰利达果品批发市场没有注册,是一个黑工程,黑项目。

(8)在2013年9月2日来了几个黑社会,把我们等待开工资的农民工被车拉出去,强行赶走,当时我们已报臧家庄派出所,派出所来人说,这事我们管不了,没有伤亡。这就是政府给黑社会势力撑腰,欠我们180多农民工血汗钱100多万元,到现在没有付,另外我们多次上访,给我们造成的上访费用10几万元,我们的误工费也达到了百万余元,还有精神损失费,还有孩子辍学,老人没钱看病给我们农民工造成巨大的损失。栖霞镇政府这几个官员应该绳之于法,还我们农民工一个合法权益。

举报人:周刚

联系电话18640779308
2014年5月31日


陕西吴忠琴病危 控北京看守所取保候审逃责

Written on 2014年5月30日星期五 | 30.5.14


[ 时间:2014-05-30 15:57:55 | 作者:吴忠琴 | 来源:六四天网 ]


1.2010年吴忠琴被拘留10天拘留证照片


2.2012年铁笼关押照片


3.2013年铁笼关押心脏病发,120出动


4.2014年生命垂危西城看守所取保候审


5. 取保候审后急诊输血抢救照片

控告人:吴忠琴,女,46岁,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湖小区

被控告人:北京市西城看守所

请求:依法追究西城看守所迫害上访人、有病不治耽误病情,导致上访人生命垂危的法律责任,并承担一切严重后果。

事实与理由:我因西安市曲江管委会违法拆迁,没有按照拆迁政策给我的公公和丈夫安置,逼得我逐级上访到北京,虽有上级领导的无数次批示督办,但问题至今都得不到解决,我还多次被当地拘留、关押铁笼、限制人身自由、打伤眼睛打骂伤害,这些报复行为(证据见附件)已成家常便饭一般,一次又一次的发生在我身上。被逼的走投无路的情况下,2014年4月22日,我拿着诉状,在北京市中央纪委门前下跪,请求领导为民做主,解决我的合理诉求,却被北京市西城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间,遭到西城看守所的迫害,有病不给治,光抽血,24天抽血8次,在我昏厥几次之后带我去医院看病,还给我带着手铐脚镣,不准见医生当面描述病情,这是叫看病还是故意耽误病情?在迫害加折磨的情况下,我早已生命垂危,西城看守所以取保候审的名义将我这个快要离开人世的人交给了地方政府【陕西吴忠琴寻衅滋事获北京警方取保候审】。

为了维护西城看守所的责任,当地政府把我扔到了马路边,开车离去。之后家人将我送到了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急诊抢救室抢救(输血了两天,有照片和病例为证),如果不是危及生命的病,心毒手狠的西城看守所能取保候审将我放出来吗?

北京西城看守所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党中央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大定方针;西城看守所根本不把百姓当人看,百姓的生命在他们的眼里一文不值。我有病不给治,为什么还要抽我8次血呢,带着脚镣手铐去看病还不准见医生。我是一个陕西的访民,与西城看守所有何冤仇大恨,非要置我于死地呢?相反我是因曲江管委会多年来不解决问题还屡屡打击报复,有冤无处伸才来到中纪委门前下跪,是为了请求领导解决问题,为民做主,是对领导的信任与支持,并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刑事责任了。

北京西城看守所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首都公安的声誉,践踏了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一切严重后果。

控告人:吴忠琴

2014年5月28日



大连警察预防上访 抓王秀波殴伤女儿


[ 时间:2014-05-30 00:41:05 | 作者:王秀波女儿 | 来源:六四天网 ]

2014年5月29日 上午9点40分左右,大连市中山区秀月街派出所的两名民警来到辖区居民王秀波家【北京同仁医院驱赶天安门喝农药5访民】,要求王秀波跟他们去警局。王秀波询问自己没有犯法为什么要去警局时,民警给出的理由是“上访的事情需要核实,警察会帮助其联系相关部门解决”,核实完了就让你回来。由于之前警局已经多次以这样的理由阻拦上访,故王秀波及其女儿欣欣(化名)以“自己并没有违法,如果你要抓我,请你出示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由拒绝去派出所。民警拿了一张纸在欣欣面前晃了一下,便强行进屋抓人,欣欣拽过文件要求看清纸上的内容并拍照留证据,遭到拒绝,三名警察为了抢夺欣欣手里的文件,将其按在地上以拽头发、踩踏等暴力方式抢夺文件,并将王秀波抓走,至今未归。

民警抓人的整个过程中,躲闪、暴力阻止当事人查看警察证件及文件:

民警来抓人时手里并没有任何法律文件,以这是口头传唤为由要将王秀波带走,并说核实点问题就回来。欣欣要求民警出示抓人的文件,民警只把警官证在其面前晃了一眼,欣欣要求看清楚警官证上面的内容,警察姓名等,被民警拒绝,并说:“我出示过了,你看没看清那是你的事,不用再出示了。”之后,该民警打电话联系派出所让人送文件来。在等待警局送文件来的过程中,民警一直阻止欣欣关门,堵在门口限制其人身自由。

派出所派人送来文件后,该民警又将文件在欣欣面前一晃,便要强行进屋抓人,欣欣要求看清楚文件内容,并对文件内容进行拍照留取证据,均遭到拒绝,强行进屋,欣欣趁民警进屋时候从民警手中拽过文件放在身后,并告知民警要看清楚文件内容并拍照后就还给民警。结果三个民警将欣欣按倒在地,拽头发、踩踏、撕扯,暴力抢夺欣欣手中的文件。在抢夺过程中,文件碎成两半,但民警扔死扣着欣欣的手进行抢夺,并恐吓其故意撕毁法律文件,要付法律责任!欣欣反抗说:“你来我家抓我妈,凭什么不让我看清楚文件,凭什么不让我拍照留证据!”民警说:“那是给你妈妈的,你有什么资格看!”边说边继续对欣欣施暴。欣欣表示要将文件交给妈妈,被警察暴力阻止,一个警察把欣欣按在地上以制犯人的手法扭其胳膊抢夺文件,一个警察从这个时候开始拿着摄像机对欣欣录像,表示欣欣妨碍执法,而之前三个警察拒绝出示文件,把欣欣按倒在地施暴的时候,他们并不录像。还有一个警察推搡王秀波,阻止王秀波靠近欣欣,不让王秀波拿到文件。之后,警察直接从地上拖拽欣欣,要抓其去警局,并抢走了所谓的“抓人文件”,王秀波为了保护欣欣,拦着警察,并主动跟警察离开了,之后再也没有回家。

警察来的前一天,居民委的人来家里询问是否要上访

居民委的两个工作人员在2014年5月28日上午曾到过王秀波家里,询问其是否将去上访,王秀波表示肯定还要去,但是时间不一定。并和居民委的人说:“我的事情没有解决,我上访是合法的,你们也不要为难我。”第二天上午,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要将王秀波带走。

事件背景:因何上访?

当事人王秀波已经被抓走,并至今未回家,欣欣透露,其母亲很年轻的时候(大概三十出头),就因工伤在家,妈妈的单位(大连市水产集团)没有给妈妈上报工伤,把妈妈调离工作岗位让妈妈回家,只给很低的生活费,也不给工资。记得小时候自己上学都是吃低保,每次交学费都很痛苦。妈妈要求上岗工作,单位也不给妈妈安排岗位。就这样很多年后,好像是09年,在妈妈的起诉、上访要求下才辗转给妈妈做了工伤鉴定。妈妈单位破产后,清算过程中单位不给妈妈清算之前的工伤等很多费用,妈妈为此多次状告单位,但是法院开庭审理没有通知妈妈,直接结案(三级终结),说是给了妈妈10万元费用。但是妈妈根本不知道这回事,没有拿到钱,也没签过字。妈妈去北京上访,北京信访局说案件已经终结了,不受理上访,要我妈妈去当地信访局拿终结材料。妈妈到大连市信访局要材料,信访局说没有材料,让妈妈去辽宁省信访局要。而妈妈去辽宁省信访局要材料,又被告知没有,推脱让去大连市信访局要。就这样,两个信访局都不给材料,北京信访局也不受理上访,无处伸冤。还有一个案子是当初爸爸妈妈离婚的时候,欣欣的抚养权归妈妈,但是欣欣和妈妈两人被法院判定在这个房子里只拥有“暂住权”,也就是说一旦房子拆迁,欣欣和妈妈将无家可归,也拿不到拆迁补偿。妈妈就是为这两个案子,在本地得不到解决,上访有十年了,都没解决。因为每次去上访,北京都会罚大连市政府钱,所以大连总是拦截上访,楼下经常有居民委、民警等,24小时值守,防止我妈去北京。

上访十年无果,被堵上访渠道,走投无路闯中南海后,被非法居留

在王秀波通过法律途径没有办法解决问题后,无奈之下只能选择闯中南海,希望能找到领导人帮助解决问题。之后被北京当地警方训诫(最轻的处罚)后,让其回家,并要求大连给解决问题。但是一回到大连,就被大连市委书记唐军下令居留了半个月,一罪不能二罚,北京警方已经训诫过了,大连市却再进行居留,没有出示北京的转办函,属于非法居留。

民警称:带王秀波去警局是核实问题,帮她联系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等会就能回来。

警察抓人、打人的整个过程,欣欣都通过视频录了下来,民警起初以核实问题,核实完就可以回来为由要带走王秀波。欣欣曾提出疑问:“上访的事儿你们核实什么?你带她走是什么目的?你是能帮她联系信访局把材料要回来么?”民警说:“肯定是了解情况然后帮她尽量联系呗,那能不能解决我们尽力了就得了呗,那你妈上访多年不也没解决么,上访有什么用,你们有什么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欣欣说:“你们已经不是第一次把我妈带走了,你们公安局作为执法部门帮忙联系信访部门和法院,都没办法解决问题,你跟我说让我们普通老百姓自己去找法律途径解决?本地法律途径能解决我们还会去上访吗?”民警:“上访你也不能去中南海啊!”欣欣:“去中南海的事,北京处理过了,你们大连有非法居留了半个月,这次又以这个理由抓人?”民警:“后来不是又去了么?”这时王秀波从屋里出来质问民警:“你再说我后来又去了?说话得有证据,我什么时候去了?我根本没再去过中南海你想栽赃我?!”民警含糊:“我不知道你什么时候又去了,我就知道你第一次去的时候。”身为警察,来居民家里抓人,没有合法理由,连案件经过都不清楚,就张嘴随便给百姓制定罪名。且起初说只是去核实问题就回来,却至今未放当事人回家。

民警执法出示证件的定义为何?

民警执法出示证件,是否只要晃一下就可以了?在这起事件中,民警以“我出示过了,你看没看清是你的事。”为由,只将证件和文件在当时人面前一晃,就拒绝当事人仔细查看的要求。穿着警察衣服的人,要将欣欣的母亲带走,却拒绝其仔细查看警官证。也拒绝仔细查看法律文件,欣欣哭着说:“他们打我,把我妈带走了,我都不知道他们是谁,我都不知道他们手里那的那个所谓的文件,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如果他们真有合法的手续抓人,为什么惧怕我查看?”

黑暗:大连市警方曾因王秀波上访的事情,到欣欣单位的同事家里骚扰

欣欣称,她之前帮妈妈办理电信的合约机,以为早上走的匆忙忘记带身份证,就借用同事的身份证办理的。大连为了截访,找不到王秀波本人,便通过手机身份证查询到了同事,联系不到同事,就到同事的家乡(普兰店)找同事的家人,跟同事的家人说王秀波违法了,警方正在抓捕,要求同事的家人提供线索。同事的家人把同事叫回家,同事解释说电话是帮欣欣办理的,不了解欣欣妈妈的情况。但警察依然不依不饶的不断纠缠同事和其家人。后来同事非常愤怒的给欣欣打了好多次电话,大骂欣欣。欣欣让同事跟警察说,有什么事情,来找她。后来因为这件事,给欣欣的工作及同事关系造成很大困扰。

求助:投诉无门,我该怎么让妈妈回家?

欣欣目前浑身多处严重淤血、肿胀,多处关节疼痛,事发后由于担心其母亲王秀波的安危,还没来得及就医。欣欣说:“警察抓人的全部经过我都录下来了,妈妈被抓走后,我求助过电视台、网络媒体等,都不管这件事,也不允许发视频。打给北京公安部违法举报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他们都敢在我家里打我,把我妈抓走,不知道我妈妈现在怎么样了,我很担心,但是已经走投无路了,请谁来帮帮我……”



五职工投诉中石油骗取巨额养老金

Written on 2014年5月29日星期四 | 29.5.14


[ 时间:2014-05-29 16:30:48 | 作者:李娜、周俊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中石油严重违纪违法、拒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伪造证据、篡改档案、骗取国家巨额养老金、侵害女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控告书

控告人:1、张德芳,女,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1978年3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西公管中心内退员工,国家正式干部(原四川局油建总公司法律顾问,建筑公司财务部部长,会计师)。住:四川成都天府新区油建苑16幢3单元7号,身份证号:511002195702132240,联系电话:13658099216。

控告人:2、周俊,女,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1976年9月参加工作,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西公管中心内退员工,国家正式干部(原四川油建一公司资产管理员,助理统计师)住:四川成都天府新区雅居乐园55—701号。身份证号:510304195712032444,联系电话:13540483290。

控告人:3、李娜,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1977年8月1日参加工作,系四川石油局川中公管中心员工。综合干事,助理主办。现住: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北路山力苑1—2—3—1。身份证号:510902196011019321,联系电话:13980182838

控告人:4、李琳,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1983年4月1日参加工作,系四川石油局川南公管中心员工 。会计、统计、计生干事。住:四川省泸州市阳江区人民检察院宿舍A幢3单元7号。身份证号:510502196308222222,联系电话:18008208232

控告人:5、徐淑英,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80年12月参加工作,系四川石油局川西南公管中心员工。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住:四川省自贡市毛家坝自流井区回东路5—3—3号。身份证号:510321641211006,联系电话:13778585582。

被控告人:中石油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总经理、兼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长:李鹭光。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府青路三号

案由:故意伪造证据、拒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假冒签名,非法解除女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单方面强改女管理人员为生产岗位退休,并与四川省社保局行管处处长范魏暗箱操作,恶意串通,骗取社会巨额养老保险金,严重违纪违法。

请求事项:

1、撤销被控告人报假档案给四川省人社厅对以上五位控告人的行政审批退休行为。

2、严格执行国家的现行退休政策和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并赔偿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3、依法对被控告人提供给四川省人社厅的伪造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并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被控告人拒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法规,采取伪造〈人事挡案〉等手段,骗取国家巨额保险金。

被控告人作为企业法人,应当带头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现行社保法规。但被控告人为了骗取国家五年社会养老保险金,拒不执行在全国施行近二十年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发(2005)38号和川劳社发(2006)18号现行社保法规。包皮纵容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捏造、篡改《人事档案》,将控告人“管理岗位”改为“生产、操作服务岗位”(50周岁)退休。其实质是;提前五年把企业员工的养老金转嫁给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担,骗取巨额社会养老保险金。自2006年1月1日至今,被控告人与四川省人社厅、省社保局行管处处长范魏,恶意串通搞假《人事档案》,强迫在管理岗位上的女职员,按生产岗位提前退休。涉及四川石油企业女职员上千人、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属四川石油企业劳动人事腐败窝案,被控告人已涉嫌诈骗社会保险等数罪。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制定的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的强制性规定,五位控告人均为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法人分支机构管理岗位上的管理人员,依据上述四川省现行劳动社保法规应该55周岁退休。而被控告人伪造控告人《人事档案》,将三十年国家正式干部的周俊【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32年】、张德芳【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30年】的专业技术岗位,捏造成生产岗位强行退休:将被招聘为管理岗位的李娜,捏造成聘前的操作岗位:将三十年会计、统计、计划生育岗位的李琳,捏造成印刷工岗位:将三十年护士、计生办主任岗位的徐淑英,捏造成档案管理员,并伪造签名,将周俊、张德芳、李娜强行办理生产岗位退休,且停发基本生活费,迫使本人签字认可,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二、被控告人违反《档案法》假冒签名,假借维稳,株连九族。

1、对周俊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伪造《职工内部退养审批表》、《情况说明》,《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职工退休通知书》;伪造川油建人事发〔1999〕21号,川油建发〔1999〕248号管理文书为《干部档案》劳动岗位依据; 用企业上报的《省本级退休条件审定表》冒充省人社厅行政行为,无一天生产岗位时间、地点,就改变资产管理员《岗位协议》办理生产岗位工人退休,无退休通知书并于2009年1月停发工资至今已5年半,私自用周俊旧身份证在邮政银行办理交易业务,并拒绝送达周俊的退休审定通知书【行审(2008)58号】长达5年。2013年2月1日周俊去北京上访人力资源部,在回川的途中,被被告人串通地方黑保安,在护送车上惨遭毒打,右眼角被打裂口,头部4个血胞、手臂上留下乌血伤痕(四川住京办有备案并有照片为证)。采用株连九族手段,影响家庭和儿子提职,迫使其离婚。

2、对张德芳的主要违法行为是:有干部工作证、会计证不认。无一天生产岗位时间、地点,却假冒《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职工退休通知书》签名,伪造川油建人事发〔1999〕20号,川油建发〔1999〕181号管理文书为《干部档案》做岗位依据,强行将大学毕业的国家干部、油建总公司(兼职)法律顾问、建筑公司财务部长、会计师岗位改为生产岗位,在2008年8月快52岁时,倒扣一年半管理岗位工资强行2007年3月50岁生产岗位退休,停发工资。采用株连九族手段,将其爱人:四川油建总公司17年的唯一专职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施工企业全国优秀法律顾问)强行调离企业法律顾问岗位。

3、对李娜的违法行为是:伪造《员工借用介绍信》,编制两个用人单位互相矛盾的用工资料。强行办理生产岗位退休,停发工资。

4、对李琳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伪造《岗位(技)工资晋档变动审批表》《人事挡案》,将管理岗位篡改为印刷工。强行办理50岁退休,停发工资。

5、对徐淑英的主要违法行为是:将计划生育办主任,篡改为档案管理员50岁退休。

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控告人曾多次向四川省人社厅(省社保局)提供伪造的资料和非《人事档案》,而四川省人社厅(省社保局)只批不审,被控告人与省社保局恶意串通,共同侵犯女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44条第2款,《劳动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5条、《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三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被控告人骗取社会养老保险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社保基金等犯罪,同时又侵犯了控告人终生劳动权利和合法权益。

为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党的“十八”大精神,查处腐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敬请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查处中石油四川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违法违纪、滥用职权、诈骗社保等严重违纪和涉嫌犯罪行为。

致此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控告人:周俊、张德芳、李娜、李琳、徐淑英
(根据李娜提供的材料整理 )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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